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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行專訴字第 66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3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民國114年5月29日辯論終結原 告 謝敏惠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昆餘專利師輔 佐 人 李易儕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麗貞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顏漢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經法字第113173056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以「壓力感測墊、床墊以及壓力感測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7項(後修正為39項),並以西元2015年9月25日申請之美國第14/866,076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513082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3526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多次提出更正本,最後一次所提更正本為113年3月14日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8、28、39)。

案經被告依該113年3月14日更正本審查,以113年6月13日(113)智專議(三)05078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13年3月1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7、9至27、29至38舉發不成立」、「請求項8、28、39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後於114年1月22日變更訴之聲明,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23不主張)。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審定書主文第二項關於「請求項1至7、9至27、29至38舉發不成立。」部份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對於原告111年1月28日申請之105130826N01號專利舉發案,應作成「請求項1至6、9至22、24至27、29至38舉發成立。

」之行政處分(或作成適法之處分),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20所附加記載的技術內容,並未具體限制「第三基板」與「第二基板」的差異,且沒有限制「第二基板」及「第三基板」為薄膜基板,也沒有限制「第三基板」是相對於「第二基板」更難產生噪音的薄膜基板,亦即,請求項20已經涵蓋:「第三基板」為硬質PBC電路板(即俗稱的硬板)的範圍,硬質PBC電路板顯然無法達到請求項20所稱「防噪」的效果。㈡證據2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證據2所載「預埋設在石墨浆感应232下的银浆感应层231」等內容,已經對應公開「石墨浆感应232完全覆蓋银浆感应层231」技術內容。證據2所載「银浆感应层」及「石墨浆感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小面積導電層」及「大面積導電層」之技術內容,結構完全相同,且可以達到完全相同的技術功效。證據2已公開系爭「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㈢證據2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已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乃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證據2之說明書及圖示,即可輕易完成「第一電極層130包含一大面積導電層135及一小面積導電層134,該小面積導電層134與該大面積導電層135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131,該大面積導電層135附著於該第一基板110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134不外露,第二電極層包含一大、小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證據2除了具有「結構補強機制」外,同時具備改善感測裝置的導電效率,藉由埋設在石墨漿層232下的銀漿層231,具有讓自由電子快速傳導的功能,其特性如同一般平面道路下,架構一條快速的通道,讓自由電子可快速通過,且協助紓解石墨漿層內,因過多自由電子所造成的擁塞現象,具有「快速傳導機制」之導電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而言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瞭解系爭專利

之第一基板設置於第二基板對面,第一電極層設置於第一基板朝向第二基板一側,第二電極層設置於第二基板朝向第一基板一側之位置配置關係。又參酌說明書0072段及圖8記載,可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瞭解第三基板設置具體位置,並且具有防噪音功能之技術意義,又請求項21進一步界定第二、三基板之材料,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應可瞭解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之內容。

㈡證據2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揭示石墨漿層232與銀漿

感應層231乃疊置技術內容,未揭示石墨漿層232完全包覆銀漿感應層231技術內容,證據2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㈢證據2說明書0013段揭示感應線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及

一層石墨漿感應層所組成,證據2並未揭示有導電層面積大小之差異或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由證據2技術內容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為基礎,逕自認定證據2技

術內容簡單修飾而可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未客觀判斷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何以有動機將證據2之銀漿感應層及石墨漿感應層尺寸變更,又何以有動機使銀漿感應層埋設於石墨漿感應層之下,有關進步性之判斷顯有後見之明,並不足採。又原告主張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2~4、9~12、16~19、22不具新穎性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6、9~19、22、24~27、29~38不具進步性內容,同舉發審定書理由內容。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20,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更包含一第三基板,設置於該第二基板相反於該第一基板之一側,用以防止產生噪音。通常知識者可直觀瞭解,當第三基板位於使用者與第二基板、第一基板之間,即能替使用者阻隔來自第二基板、第一基板方向之噪音,從而達成防止噪音之效果。因此,通常知識者單獨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且對其範圍亦不會產生疑義。系爭專利請求項21依附於請求項20進一步界定第二基板、第三基板之材料,通常知識者單獨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且對其範圍亦不會產生疑義。

㈡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地面嵌燈、地板插座、反光道釘(也稱貓眼)等裝置,即便已埋設於地面仍會部分外露,足以證明「埋設」一詞並不代表被埋設物在結構上必定被完全覆蓋。因此,證據2說明書第[0057]段所載之「埋設」不足以證明證據2之「石墨漿感應層232」面積大於「銀漿感應層231」。是以,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9至12、16至19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9至12、16至19不具新穎性。

㈢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未揭露或教示其石墨漿感應層232與銀漿感應層231的面積彼此不同。通常知識者無法依據證據2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一第一電極層130,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134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134的一大面積導電層135;該小面積導電層134與該大面積導電層135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131且該大面積導電層135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132a、132b,該大面積導電層135附著於該第一基板110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134,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134不外露」的差異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9至19、22、24至26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9至19、22、24至26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27為獨立請求項,請求保護一種「床墊」。

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的相同理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7亦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2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27之附屬項。證據2及通常知識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2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33為獨立請求項,請求保護一種「壓力感測裝置」。證據3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3技術特徵。

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的相同理由,系爭專利請求項33相較證據2、證據3之組合亦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4至38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33之附屬項。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因此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至38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

1 第1 項第3 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是否記載不明確?⒉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9至12、16至19不

具新穎性?⒊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至19、24至26不

具進步性?⒋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2

9至32不具進步性?⒌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8不具進

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5年9月23日,於107年5月25日經審定准

予專利,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 條及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為同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所明定。另「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復為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規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並由專利專責機關依舉發理由及證據審查,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係一種壓力感測墊,包含第一基板、第二基板、第

一電極層、第二電極層、間隔層。第二基板配置於第一基板之對面。第一電極層設置於第一基板朝向第二基板之一側,且第一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第二電極層設置於第二基板朝向第一基板之一側,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間隔層設置於第一基板與第二基板之間,間隔層包含複數個開口,用以使使用者按壓第一基板時,第一電極圖案透過開口與第二電極圖案接觸(參系爭專利摘要),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39項,其中第1、27、33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專利權人(本案原告)嗣後於舉發答辯時併提更正申請,後經被告於113年6月13日准予更正,並於113年7月11日公告在案。請求項(更正後)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壓力感測墊,包含:一第一基板;一第二基

板,配置於該第一基板之對面;一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且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一第二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且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以及一間隔層,設置於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之間,該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為可撓性基板。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間隔層為彈

性絕緣材料。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分別包含至少一孔洞。

請求項5:如請求項4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與

該第二基板各自包含至少一接地區與至少一導電區,該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與該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各自包含至少一接地電極與至少一導電電極,該接地電極設置於該接地區,該導電電極設置於該導電區,該孔洞設置於該導電區及其周圍,該孔洞與該導電電極互不相連。

請求項6: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與

該第二基板分別包含至少一定位點,用以固定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

請求項7: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與

該第二基板分別包含至少一分割道,該分割道不與該第一電極圖案或該第二電極圖案相連。

請求項8:(刪除)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大

面積導電層,設置於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間隔層之間,該大面積導電層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且該大面積導電層與該小面積導電層之材料不同。

請求項9: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電極層

及該第二電極層的該小面積導電層之材料之導電係數大於該大面積導電層之材料之導電係數。

請求項10: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電極層

及該第二電極層的該大面積導電層之材料為導電性墨水、該小面積導電層之材料為導電金屬。

請求項11: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更包含一處理晶片

,該第一電極層及該第二電極層的該大面積導電層連接至該處理晶片之至少一接腳。

請求項12: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更包含:一處理晶

片,其中該第一電極層包含至少一電線,用以將該第一電極圖案電性連接至該處理晶片之至少一接腳。

請求項13: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間隔層包含

複數個開口且該些開口形成複數個開口圖案,每一個開口圖案由多個該些開口組成,該第一電極層包含複數個第一電極圖案,該些第一電極圖案分別與該些開口圖案相對應。

請求項14: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間隔層包含

複數個開口且該些開口形成複數個開口圖案,每一個開口圖案由多個該些開口組成,該第一電極層包含複數個第一電極圖案,該些第一電極圖案其中一部分做為接地電極且另一部分做為導電電極,每一個做為接地電極的第一電極圖案與多個該些開口圖案相對應。

請求項15:如請求項14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些做為導

電電極的第一電極圖案分別與其餘的該些開口圖案相對應。

請求項16: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電極層

包含複數個第一電極圖案,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複數個第二電極圖案,該些第一電極圖案分別對應該些第二電極圖案設置。

請求項17: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電極圖

案的數量為複數個,該第二電極圖案的數量為複數個,部份該些第一電極圖案對應該些第二電極圖案之一設置,部份該些第二電極圖案對應該些第一電極圖案之一設置。

請求項18: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或

該第二基板為熱塑性聚氨酯(Thermoplastic Polyurethane;TPU)薄膜或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terephthalate;PET)薄膜。

請求項19: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更包含一處理晶片

,該第一電極圖案與該第二電極圖案分別電性連接至該處理晶片。

請求項20: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更包含一第三基板

,設置於該第二基板相反於該第一基板之一側,用以防止產生噪音。

請求項21:如請求項20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二基板

為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薄膜,該第三基板為熱塑性聚氨酯(TPU)薄膜。

請求項22: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開口為六角形、方形或圓形。

請求項23: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第一基板或該第二基板之材料為布料。

請求項24: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間隔層分割

為複數個間隔層區塊,該些間隔層區塊彼此互不相連。

請求項25: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間隔層分割

為複數個間隔層區塊,該些間隔層區塊僅部份相連。

請求項26:如請求項1所述之壓力感測墊,其中該開口的數量

為複數個,該間隔層之一部份之該些開口之大小大於該間隔層之另一部份之該些開口之大小。

請求項27:一種床墊,包含:至少二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且

其中至少一發泡聚合物材料層包含一通孔;以及一壓力感測墊,設置於該些至少二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間,該壓力感測墊包含:一第一基板;一第二基板,相對該第一基板設置;一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的一側,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且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一第二電極層,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以及一間隔層,設置於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之間,該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

請求項28:(刪除)如請求項27所述之床墊,其中該第一電

極層或第二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一大面積導電層。

請求項29:如請求項27所述之床墊,其中該些發泡聚合物材

料層之至少一者包含一挖除部分,該挖除部分用以接收該壓力感測墊。

請求項30:如請求項29所述之床墊,更包含一袋體,其中該

壓力感測墊設置於該袋體內,該袋體將該壓力感測墊固定於該些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至少一者之該挖除部分內。

請求項31:如請求項27所述之床墊,其中該通孔用以露出該壓力感測墊之一部分。

請求項32:如請求項31所述之床墊,更包含一處理器,設置

於該些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外,且該處理器透過該通孔連接該壓力感測墊。

請求項33:一種壓力感測裝置,包含:一處理器;一壓電模

組,電性連接該處理器;以及一壓力感測墊,設置鄰近於該壓電模組之一下表面,其中該壓力感測墊電性連接該處理器,該壓力感測墊包含:一第一基板;一第二基板,相對該第一基板設置;一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的一側,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且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一第二電極層,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以及一間隔層,設置於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之間,該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

請求項34:如請求項33所述之壓力感測裝置,其中該壓電模

組包含:一發泡聚合物材料層,其中該發泡聚合物材料層的材料是選自由熱塑性聚氨酯、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聚酯薄膜、發泡塑料、天然海棉、合成海綿以及矽橡膠所組成的群組;以及至少一壓電材料,設置鄰近於該發泡聚合物材料層。

請求項35:如請求項34所述之壓力感測裝置,其中該至少一

壓電材料的數量為複數個,該些壓電材料水平地設置於該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一側。

請求項36:如請求項33所述之壓力感測裝置,其中該壓電模

組包含:複數個發泡聚合物材料層,其中該發泡聚合物材料層的材料是選自由熱塑性聚氨酯、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聚酯薄膜、發泡塑料、天然海棉、合成海綿以及矽橡膠所組成的群組;以及至少一壓電材料,設置於該些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二者之間。

請求項37:如請求項36所述之壓力感測裝置,其中位於該壓

電材料上的該些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至少一者的硬度大於位於該壓電材料下的該些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至少一者的硬度。

請求項38:如請求項33所述之壓力感測裝置,其中該壓力感

測墊具有一上半區域與一下半區域,分別位於該壓力感測墊之一中心線的相對兩側,其中該中心線平行於該壓力感測墊之一短邊,該壓電模組設置於該上半區域。

請求項39:(刪除)如請求項33所述之壓力感測裝置,其中

該第一電極層或第二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一大面積導電層。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係2015年6月10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04700555A號「具

警示功能的智能感應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優先權日為2015年9月2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為一種具警示功能的智慧感應裝置,包括軟性感應墊,利用複數點感應機制,感測接觸訊號的變化;訊號處理裝置,與軟性感應墊電性連接,並處理其所感測的訊號,而訊號處理裝置用以產生警示燈、警示訊號、啟動緊急照明、透過人臉辨識與人臉處理程式所處理裝置的無線或有線方式進行傳送;充電電池,供應電力給訊號處理裝置,當充電電池的電力低於預定電位值時,透過訊號處理裝置啟動低電位警示燈或訊號;及訊號接收裝置,用以接收從訊號發送裝置所傳送的訊號。本發明可提升感應線路的柔軟度、提高變形量、降低氧化速率、降低成本與石墨阻抗,可與控制器結合(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02年5月29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493160Y號「一種

搖床嬰兒心跳呼吸監測警報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優先權日為2015年9月2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為一種搖床嬰兒心跳呼吸監測警報裝置,包括感測器、資訊偵測放大電路、電腦微處理器電路、警報電路。所述的感測器包括一壓電陶瓷片,此壓電陶瓷片置於搖床臥板的中央。由於本實用新型用將感測技術運用到搖床,在搖床臥板上設置感測器,用以監察到嬰兒心跳或呼吸,當嬰兒心跳或呼吸停止時,感測器能透過電腦設定及時發出警報聲,以便父母或照護者可及時採取護理或搶救措施,保證了嬰兒的健康成長(參證據3摘要),證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㈣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已記載明確: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先於請求項1界定「第一基板」及「第二基板」,再於請求項20界定「第三基板」,於請求項20中並未記載「第一基板」、「第二基板」及「第三基板」三者的差異為何,且未具體說明「第三基板」具體結構為何,而僅用功能手段用語,描述「第三基板」可以達到防噪的效果,另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72]至[0073]記載,第三基板及第二基板是兩種不同材料,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0記載「更包含一第三基板…用以防止產生噪音」、請求項21記載「第三基板為熱塑性聚氨酯薄膜」,未具體限制第三基板與第二基板差異,也沒有限制第三基板及第二基板為薄膜基板,也沒有限制第三基板相對於第二基板為更難產生噪音的薄膜基板,系爭專利請求項20已涵蓋「第三基板」為硬質PCB電路板,顯然無法達成防噪效果云云(本院卷一第105至107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5]段與圖式第1圖已記載「一種壓力感測墊100,包含第一基板110、第二基板120、第一電極層130、第二電極層140'間隔層150。第二基板120配置於第一基板110之對面。第一電極層130設置於第一基板110朝向第二基板120之一側…間隔層150設置於第一基板110與第二基板120之間…用以使使用者按壓第一基板110或第二基板120時,第一電極圖案132a、132b可透過開口154與第二電極圖案142a、142b接觸」,可知系爭專利第一基板設置於第二基板對面,第一電極層設置於第一基板朝向第二基板一側,第二電極層設置於第二基板朝向第一基板一側之位置配置關係,復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72]段與圖式第8圖已記載「壓力感測墊100的設計上,理想的薄膜基板需兼顧防噪音與防止變形的特性…因此本實施例藉由兩種不同材質的基板來達到此兩個效果。第三基板170之材質相較於第二基板120具有更難以產生噪音之特性,但第二基板120之材質相較於第三基板170具有較不易被拉扯變形的特性。因此,本實施例將第三基板170設置鄰近於使用者,將電極圖案配置於第二基板120上,而可同時達到減噪與防止電極圖案因薄膜基板拉扯而脫落之目的」,可知第三基板相較於第二基板120具有更難以產生噪音之特性,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所界定之「第三基板,設置於該第二基板相對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基板為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薄膜,該第三基板為熱塑性聚氨酯(TPU)薄膜」的技術特徵而言,已限定第三基板與第二基板的位置關係及第三基板與第二基版的材料不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說明書與圖式,可瞭解第三基板設置具體位置,並且具有防噪音功能之技術意義,是以原告上開主張為不可採。

㈤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9至12、16至19不具新穎性:

⒈證據2為一軟性感應墊,其說明書第[0033]段與圖式第2圖記

載「軟性感應墊2是利用複數點感應機制(即多點感應機制),感測接觸訊號的變化;其中,軟性感應墊2是至少包括二個軟性薄膜21以及一個彈性間隙材22,軟性薄膜21可為如PET塑膠材質,二個軟性薄膜21是分別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的上表面及下表面,彈性間隙材22可為泡棉,但不以此為限;彈性間隙材22可布設有若干孔洞221,二個軟性薄膜21的相對表面分別佈設有一個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銀漿感應層231可位於軟性薄膜21與石墨漿感應層232之間,各軟性薄膜21的感應線路23是可經由力的擠壓而透過相對處的孔洞221而相互電性接觸,以形成複數點感應機制(若干感應單元),感應接觸訊號的變化」,其中證據2之軟性感應墊2、彈性間隙材22、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上表面軟性薄膜21與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下表面軟性薄膜2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壓力感測墊、間隔層、第一基板與第二基板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上表面軟性薄膜21中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第一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下表面軟性薄膜21中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之技術特徵; 證據2之彈性間隙材22可佈設有若干孔洞221,各軟性薄膜21的感應線路23是可經由力的擠壓而通過相對處的孔洞221而相互電性接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壓力感測墊,包含:一第一基板;一第二基板,配置於該第一基板之對面;第一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第二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以及一間隔層,設置於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之間,該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之技術特徵。由以上所述,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第二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之技術特徵,然證據2所未揭示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有實質上的差異,且該差異非為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或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因此,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9至12、16至19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證據2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因此,證據2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9至12、16至19不具新穎性。

⒊原告主張證據2已明確地公開通過「預埋設在石墨漿層232下

的銀漿層231」的技術手段,可達到「快速傳導」的效果,另證據2之「埋設」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解釋包含「完全覆蓋」、「兩構件之間存在尺寸差異」的詞義,即證據2之石墨漿感應層232完全包覆銀漿感應層23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大面積導電層包覆小面積導電層」技術特徵顯然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說明書所載配合「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内容,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2至15頁及114年4月28日準備程序庭提簡報(一)第3至6頁)。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已明確界定「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技術特徵,而證據2說明書第[0033]段揭示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證據2圖6揭示石墨漿感應層232疊置於銀漿感應層231,證據2並未揭示銀裝感應層23及石墨漿感應層232有大小之差異及石墨漿感應層232完全包覆銀漿感應層231,而使銀漿感應層231不外露之技術内容,縱使證據2說明書第[0057]段記載「“快速傳導機制”乃是因預埋設在石墨漿層232下的銀漿層231」,其應係指石墨漿感應層232置於銀漿感應層231上,並非係指石墨漿感應層完全覆蓋銀漿感應層或石墨漿感應層尺寸大於銀漿感應層之意義,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可採。㈥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至19、24至26不具進步性:

⒈承上可知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電極層包含

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第二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之技術特徵,雖證據2說明書第[0057]段記載「“快速傳導機制”乃是因預埋設在石墨漿層232下的銀漿層231,具有讓自由電子快速傳導的功能,其特性如同一般平面的道路下,架構一條快速的通道,讓其自由電子可快速通過,且可協助舒解石墨漿層內,因過多自由式可控制的測速器現象所協助的測量方法等;而利用本發明技術所衍生的技術,可協助感測系統加速控制裝置的反應與縮短其偵測時間」之技術內容,惟證據2之石墨漿層232與銀漿層231仍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該些差異已形成結構的上不同,再者,有較佳導電能力的小面積導電層,雖其較容易從第一基板110上脫落,但是可以藉由具有較佳附著能力的大面積導電層而固定於第一基板110上,如此,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證據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9至19、24至26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證據2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證據2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9至19、24至26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主張由證據2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可以清楚知道證據2

所公開的各個「軟性薄膜21」所具有的「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銀漿感應層231」及「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可達到「提升感應線路的柔軟度、變形量的提供、減低氧化速率、降低成本與石墨阻抗」之技術功效,與系爭專利1所界定的技術相同,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5至28頁及114年4月28日準備程序庭提簡報(二)第16至18、22至25頁)。但查,證據2之石墨漿層232與銀漿層231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該些差異已形成結構的上不同,再者,有較佳導電能力的小面積導電層,雖其較容易從第一基板上脫落,但是可以藉由具有較佳附著能力的大面積導電層而固定於第一基板上,如此,大面積導電層係部分直接附著於第一基板,部分附著於小面積導電層,以確保小面積導電層不脫落,證據2就此部分並未揭露,且未提供建議或教示,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證據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可採。

⒌原告復主張由經驗法則可知銀漿材質於加熱固化後,整體銀漿會產生收縮(Shrinkage)之物理現象,體積會收縮,上表面積也會收縮,由證據2圖8可知當銀漿感應層烘乾之後,亦即體積與面積皆收縮後,再加入石墨漿,此時,石墨漿將會完全的覆蓋銀漿感應層,石墨漿烘乾後,石墨漿感應層會完全覆蓋銀漿感應層之云云(114年4月28日準備程序庭提簡報(二)第3至13、19至21頁)。惟查,銀漿材質雖於加熱固化後,整體銀漿會產生體積與表面積收縮之物理現象,然由證據2圖6、8與說明書第[0009]、[0018]、[0033]段僅能得知銀漿材質層與石墨材質層疊置而成感應線路,證據2並未揭露石墨材質層面積大於銀漿材質層的面積,縱使銀漿材質於加熱固化後會產生體積與表面積收縮之物理現象,亦無法得知是印刷於銀漿材質層上的石墨材質層面積大於銀漿材質層的面積,即無法得知石墨漿感應層能否完全覆蓋銀漿感應層,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⒍又原告主張證據2已經公開銀漿感應層及石墨漿感應層,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此二感應層的大小面積關係,只會存在三種關係,銀漿感應層與石墨漿感應層面積相同、銀漿感應層面積大於石墨漿感應層面積、石墨漿感應層面積大於銀漿感應層面積,對於通常知識者而言,屬該發明單一引證之技術內容的簡單變更之云云(於114年4月28日準備程序庭呈簡報(二)第15頁與筆錄)。然查:

⑴進步性之審查,係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判斷專利申請是否

具有進步性。專利之發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比較,且申請專利案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應就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為整體(as a whole)判斷,並非僅就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之各個構成要件,逐一與先前技術比對而已。亦即應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每項請求項所載發明或創作「整體」為判斷,審視其是否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84號意旨參見)。再者,進步性之審查不得以說明書中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內容所產生的「後見之明」作成能輕易完成的判斷,逕予認定發明或創作不具進步性;而應將系爭專利的整體與證據進行比對,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之觀點,作成客觀的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號意旨參照)。

⑵就該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而言,雖具有調整銀漿感應

層及石墨漿感應層尺寸之基礎能力,然證據2係以銀漿材質層與石墨材質層疊置而成感應線路,以證據2為基礎,該通常知識者對所為之尺寸簡單地進行修飾,仍侷限於「銀漿材質層與石墨材質層疊置」結構下所為之調整,相對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係為使大面積導電層係部分直接附著於第一基板,部分附著於小面積導電層,以確保小面積導電層不脫落,如此,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在系爭專利與證據2 技術手段的差異甚大的情況下,就證據2所呈現之客觀事實,並無法逕行推定該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可對「銀漿材質層與石墨材質層的疊層」的尺寸進行調整,使銀漿材質層與石墨材質層具有大小尺寸的差異,且讓尺寸變大的石墨材質層完全覆蓋銀漿材質層,而使銀漿材質層不外露,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非屬證據2之簡單變更,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可採。

㈦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29至32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為一軟性感應墊,其圖式第2、6圖、說明書第[0033]

段記載「軟性感應墊2是利用複數點感應機制(即多點感應機制),感測接觸訊號的變化;其中,軟性感應墊2是至少包括二個軟性薄膜21以及一個彈性間隙材22,軟性薄膜21可為如PET塑膠材質,二個軟性薄膜21是分別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的上表面及下表面,彈性間隙材22可為泡棉,但不以此為限;彈性間隙材22可布設有若干孔洞221,二個軟性薄膜21的相對表面分別佈設有一個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銀漿感應層231可位於軟性薄膜21與石墨漿感應層232之間,各軟性薄膜21的感應線路23是可經由力的擠壓而透過相對處的孔洞221而相互電性接觸,以形成複數點感應機制(若干感應單元),感應接觸訊號的變化」與說明書第[0034]段記載「軟性感應墊2更包括有二個外覆皮24,分別設置在二個軟性薄膜21遠離彈性間隙材22的一側;其中,外覆皮24可為聚醚型的TPU材」,其中證據2之軟性感應墊2、外敷皮24、彈性間隙材22、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上表面軟性薄膜21與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下表面軟性薄膜2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壓力感測墊、發泡聚合物材料層、間隔層、第一基板與第二基板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上表面軟性薄膜21中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第一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下表面軟性薄膜21中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27之一第二電極層,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彈性間隙材22可佈設有若干孔洞221,各軟性薄膜21的感應線路23是可經由力的擠壓而通過相對處的孔洞221而相互電性接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種床墊,包含:至少二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且其中至少一發泡聚合物材料層包含一通孔;以及一壓力感測墊,設置於該些至少二發泡聚合物材料層之間,該壓力感測墊包含:一第一基板;一第二基板,相對該第一基板設置;一第一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一第二電極層,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以及一間隔層,設置於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之間,該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由以上所述,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

⒉雖證據2說明書第[0057]段記載「“快速傳導機制”乃是因

預埋設在石墨漿層232下的銀漿層231,具有讓自由電子快速傳導的功能,其特性如同一般平面的道路下,架構一條快速的通道,讓其自由電子可快速通過,且可協助舒解石墨漿層內,因過多自由式可控制的測速器現象所協助的測量方法等;而利用本發明技術所衍生的技術,可協助感測系統加速控制裝置的反應與縮短其偵測時間」之技術內容,且原告主張:銀漿材質於加熱固化後,整體銀漿會產生收縮(Shrinkage)之物理現象,體積會收縮,上表面積也會收縮為該領域的通常知識,由證據2圖8可知當銀漿感應層烘乾之後,亦即體積與面積皆收縮後,再加入石墨漿,此時,石墨漿將會完全的覆蓋銀漿感應層,石墨漿烘乾後,石墨漿感應層會完全覆蓋銀漿感應層,惟證據2之石墨漿層232與銀漿層231仍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之技術特徵,縱使銀漿材質於加熱固化後會產生體積與表面積收縮之物理現象屬通常知識,亦無法得知是印刷於銀漿材質層上的石墨材質層面積大於銀漿材質層的面積,如此,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發明,故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2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27,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7全部的技術特徵,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因此,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2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8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為一具警示功能的智能感應裝置,其圖式第2、6圖、

說明書第[0032]段記載「具警示功能的智慧感應裝置1可包括一個軟性感應墊2、一個訊號處理裝置3、一個訊號傳送裝置4、一個充電電池5以及一個訊號接收裝置6」、說明書第[0033]段記載「軟性感應墊2是利用複數點感應機制(即多點感應機制),感測接觸訊號的變化;其中,軟性感應墊2是至少包括二個軟性薄膜21以及一個彈性間隙材22,軟性薄膜21可為如PET塑膠材質,二個軟性薄膜21是分別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的上表面及下表面,彈性間隙材22可為泡棉,但不以此為限;彈性間隙材22可布設有若干孔洞221,二個軟性薄膜21的相對表面分別佈設有一個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銀漿感應層231可位於軟性薄膜21與石墨漿感應層232之間,各軟性薄膜21的感應線路23是可經由力的擠壓而透過相對處的孔洞221而相互電性接觸,以形成複數點感應機制

(若干感應單元),感應接觸訊號的變化」與說明書第[0034]段記載「軟性應墊2更包括有二個外覆皮24,分別設置在二個軟性薄膜21遠離彈性間隙材22的一側;其中,外覆皮24可為聚醚型的TPU材」,其中證據2之具警示功能的智慧感應裝置1、訊號處理裝置3、軟性感應墊2、彈性間隙材22、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上表面軟性薄膜21與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下表面軟性薄膜2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壓力感測裝置、處理器、壓力感測墊、間隔層、第一基板與第二基板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上表面軟性薄膜21中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一第一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設置在彈性間隙材22下表面軟性薄膜21中感應線路23,感應線路23是由疊置的一層銀漿感應層231及一層石墨漿感應層232所組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33之一第二電極層,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之技術特徵;證據2之彈性間隙材22可佈設有若干孔洞221,各軟性薄膜21的感應線路23是可經由力的擠壓而通過相對處的孔洞221而相互電性接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一種壓力感測裝置,包含:一處理器;以及一壓力感測墊,其中該壓力感測墊電性連接該處理器,該壓力感測墊包含:一第一基板;一第二基板,相對該第一基板設置;一第一電極層,包含導電層,並設置於該第一基板朝向該第二基板之一側,導電層重疊且材料不同,該導電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圖案;一第二電極層,設置於該第二基板朝向該第一基板之一側,該第二電極層包含至少一第二電極圖案;以及一間隔層,設置於該第一基板與該第二基板之間,該間隔層包含至少一開口,用以使一使用者按壓該第一基板時,該第一電極圖案透過該開口與該第二電極圖案接觸。由以上所述可知,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一壓電模組,電性連接該處理器」、「壓力感測墊設置鄰近於該壓電模組之一下表面」與「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3為一種搖床嬰兒心跳呼吸監測報警裝置,其圖式第2圖

與說明書第13至16行記載「壓電陶瓷片4固定於下傳感板3的中心,在上傳感板2與壓電陶瓷片4中心相對應的位置上固定置有一橡膠凸塊5,該橡膠凸塊5凸部壓合在壓電陶瓷片4的中心,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將外部變化的壓力資訊傳遞給壓電陶瓷片4」,證據3之壓電陶瓷片4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壓電模組技術特徵,證據3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3之「第一電極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

⒊綜上,證據2與證據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3「第一電極

層包含一小面積導電層及面積大於該小面積導電層的一大面積導電層,該小面積導電層與該大面積導電層形成至少一主幹導線,該大面積導電層附著於該第一基板且完全覆蓋該小面積導電層,而使該小面積導電層不外露」之技術特徵,故無法達成小面積導電層,可藉由具有較佳附著能力的大面積導電層而固定於第一基板110上的功效,由以上所述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3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34至38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33,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33全部的技術特徵,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因此,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至38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已記載明確,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9至12、16至19不具新穎性,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至19、24至26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29至32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8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6、9至22、24至27、29至38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命被告就系爭專利應作成「請求項1至6、9至22、24至27、29至3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