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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行暫字第 1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3年度行暫字第1號聲 請 人 Merck Sharp & Dohme B.V.(默沙東荷蘭藥廠)代 表 人 Laura Ginkel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劉怡君專利師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代 理 人 李東秀

林奕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