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行專更一字第 5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原 告 英商榮譽醫藥學公司

(KUDOS PHARMACEUTICALS LIMITED)代 表 人 Mark Ness原 告 英商癌症研究機構

(THE INSTITUTE OF CANCER RESEARCH)代 表 人 Jon Wilkinson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上二人共同送達代人)

羅秀培律師姚金梅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施雅儀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