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原 告 美商基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GILEAD SCIENCES, INC.)代 表 人 Mary J. Edwards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律師劉君怡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維心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