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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行專更一字第 7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7號

民國115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子揚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游舒涵律師紀佩君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參 加 人 鍾富澄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趙嘉文專利師吳俊億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經法字第113173002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被告之件訴訟,經本院114年1月24日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判字第179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之代表人已由劉金源變更為劉子揚,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臺中市政府函可稽(本院卷第57至60頁),核無不合。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日以「刀軸」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520819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3189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5項,後更正刪除請求項7,剩餘14項)。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11年11月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2、3)。案經被告審查,認該111年11月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12年6月8日(112)智專三(三)05131字第112205573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11年11月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4至6、8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0至1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以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下稱前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廢棄前審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原告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4至6、8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均撤銷,並主張:

原告於前審論述證據組合不具組合動機時,曾有清楚記載「證據3是用於粉碎機的輾輥,與刀軸之技術內容無關」、「證據3所涉及的粉碎機的輾輥結構改良,是應用在諸如大型燃煤發電廠處理燃燒後副產物的粉碎化處理(熟料處理),而這種大型機械物件之製造、應力設計、組合、效能等各種面向,自然皆與木材加工的刀軸有不同之考量與取向,難以視為相同技術領域而概一而論」、「證據3之輾輥結構在應用上並不涉及材料的切削加工,因此難謂該輾輥結構有對應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刀座』與『刀片』等結構」等陳述,即原告於前審已詳細說明證據3之技術本質自始就顯與其他證據相去甚遠,而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判決也透過具體列舉說明的方式,肯認證據3與其他證據進行組合時,包含從技術領域、作用機制等技術觀點作切入,即得認相關證據組合之合理性顯有疑義。甚且,為了避免後見之明,在檢視複數引證是否有結合動機時,除了考慮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教示或建議等因素,以及我國實務明示肯認應「確立通常知識者於系爭專利申請時之技術水準」及could-would法則等審查進步性之判斷原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實無動機結合被告或參加人所主張之複數證據組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實無法據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創作,也不足證其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至於進一步與證據9為組合以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云云,也僅係將無具體結合動機之證據進一步作堆砌,係重複甚至加深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無結合動機之組合缺陷,當然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證據2、4、5為刨刀之刀軸,證據3為粉碎物料之輾輥,其結構核心均為旋轉軸帶動外部工作件以破壞工件,證據2、3、4、5、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均屬旋轉加工機械之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之刀軸3、證據3之輾輥210、證據4之刀架1、證據5之軸3及異形體2均用以繞固定軸心旋轉及加工,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證據3說明書第[0031]段落記載套筒314由比內部312更硬的材質製成,已教示轉軸內外部分可分別使用不同材質,證據4說明書第2欄第24至29行已教示為了減輕刨刀頭重量,刀架1可選用鋁為材質,其中刀軸內外部選用不同材質係加工機械設計中通用的材料力學優化原則,與具體加工對象(木材或煤炭)無關,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證據2之刀軸過重或結構不穩定時,自有動機參酌同為旋轉加工機械領域之證據3、4、5、6中已知的技術手段,將證據2、3、4、5及先前技術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證據2、3、4、5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五、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證據3與證據2、4、5、6之刨刀或切削刀具,於基本力學與機械作動上,均同屬「利用一傳動桿旋轉驅動外部模組(刀具或輾輥)對工件進行加工」之技術。兩者在機構設計上,皆須面臨傳動中心軸如何承受高轉速、高扭力,並穩固帶動外部刀座或套筒運轉之客觀力學問題,其運作機制與技術領域間顯具有高度之關連性與共通性。證據3可與其他證據組合,並具備結合動機,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之相關論述,即便運用「結合動機(could-would法則)」進行檢視,仍可證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上述證據組合並輕易完成系爭專利。通常知識者為解決重量與生鏽問題,顯然有意願(would)將證據2之刀具,替換為證據3所教示之鋼製傳動桿與證據4所教示之鋁製刀座。此純屬發揮材料本身已知物理特性(鋼之高強度、鋁之輕量與抗鏽)的「單純材質變更」,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5已明確提供利用螺釘(定位件)穿設於內外孔洞(第一、第二定位段)以防止旋轉的技術方案,將證據5之定位機制套用於證據2之刀軸上,僅為既有機械定位結構之轉用;而證據6教示「鍵塊與鍵槽」設計,同樣能達到防止旋轉的技術效果,將證據6之設計套用於證據2之刀軸上,也僅為既有機械定位結構之轉用而已。各引證所揭露之技術特徵與結合誘因,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係屬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者。原審判決關於各引證揭露事實之認定基礎仍屬穩健,配合上述補充之「could-would」邏輯論證,亦足以建構完整之不具進步性論理。「傳動桿材質為鋼」及「刀座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本質上僅屬材料之選用或置換,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設計需求即可為之的公知常識。縱不援引證據3之技術內容,依其餘證據所揭露之結構與技術教示,並結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一般技術水準,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動桿材質為鋼」及「刀座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仍屬顯而易知,自難謂具備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基於證據2以及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的理解下,為改良習知純鐵製刀軸過重之缺點,有合理動機將傳動桿維持習知之鐵/鋼材質以承受扭力,並將刀座替換為證據4所明示教示之鋁/鋁合金材質,再佐以證據5或6之定位防轉機制,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技術特徵。

六、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6、8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⒊證據2、3、4、6及系爭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8、9不具進步性?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⒋證據2、3、4、5、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

;或證據2、3、4、6、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3、4、5、6、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七、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5年6月1日,於同年8月2日經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是以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應以核准時有效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核准時專利法)。而依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為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一刀座、複數刀片、

複數鎖固件,及複數定位件,該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該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該等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相較於習知的刀軸,重量較為減輕,且該刀座不易生鏽,與該等刀片長時間配合使用時,不會因為生銹造成該刀座與該等刀片的連結處出現鬆動的情況,並且,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可降低其成本(參系爭專利摘要)。

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現有刀軸,包含一傳動桿、一刀座,及複數刀片。該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該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並且該刀座卡固於該傳動桿,該等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傳動桿與該刀軸的材質皆為鐵,整體重量較重,且使用時間久了,該刀座會生銹,與該等刀片卡固處容易造成鬆動的情況發生,最重要的是是,材質為鐵的該刀座其成本較為昂貴(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頁第【0002】至【0003】段)。

⒊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創作之目的,即在提供一種重量較輕、不易生鏽,及成本較低的刀軸。系爭專利之刀軸,包含一傳動桿、一刀座,及複數刀片。該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該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該等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至【0008】段)。

⒋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系爭專利之功效在於: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相較於習知的刀軸,重量較為減輕,且該刀座不易生鏽,與該等刀片長時間配合使用時,不會因為生銹造成該刀座與該等刀片的連結處出現鬆動的情況,並且,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可降低其成本(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9】段)。

⒌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⒍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5項,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中請求項1、4至6、8至9舉發成立,請求項10至15舉發不成立,請求項2、3、7經更正刪除。原告請求項10至15不爭執,就前開舉發成立及更正請求項內容如下:

【第1項】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

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及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第4項】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

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

【第5項】如請求項4所述的刀軸,其中,每一刀片的該等刀

刃數量為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該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該鎖固孔,將該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第6項】如請求項4所述的刀軸,其中,每一刀片的該本體

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具有複數間隔段,每一刀片的該等刀刃數量為複數,與該間隔段相間隔設置且沿該軸線方向分布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複數,分別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多個形成於該本體且與該間隔段相間隔分布的孔洞。

【第8項】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

,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

【第9項】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其中,該等定位件為沿該

軸線方向延伸的肋條,該等第一定位段為沿該軸線方向延伸的內卡固槽,該等第二定位段為沿該軸線方向沿伸的外卡固槽,將每一定位件卡設固定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

㈢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西元2015年1月11日我國公告第M493452號「多段式

的刀片及刀具」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6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證據2為一種刀具,包含一刀軸及複數刀片。該刀軸繞一軸線並沿一長方向延伸,該等刀片繞該軸線並依序間隔設置於該刀軸,每一刀片包括一本體、複數刀刃及至少一間隔段,該等刀刃沿該長方向間隔地形成於該本體的長側緣,每一刀刃具有一由該長側緣並實質上沿垂直該長方向朝外延伸的刀身,及一形成於該刀身的外側緣並沿該長方向延伸的刀鋒,每一間隔段是由兩兩相鄰之刀刃的刀身及該長側緣圍繞界定,兩相鄰之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長方向的位移量。在刨木的過程可有效降低噪音、減少阻力,及減少該刀軸及該等刀片的加工成本(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13年4月18日美國公開第US 2013/0092776A1號專

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6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證據3為一種研磨輥組件和一種研磨輥組件的形成方法。研磨輥組件包括一個細長的轉軸,它包括一個軸的外表面。研磨輥組件還包括一個插板。插板有一個非圓形的、基本光滑的板外表面。插板還具有一個板的開口,該開口確定了一個板的內表面,並被配置為接收長軸。研磨輥組件還包括一個輥子,該輥子具有一個輥子開口,該開口確定了一個與板外表面配合的輥子內表面。研磨輥組件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個緊固件,該緊固件將插板連接到長軸上(參證據3摘要),證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1999年5月18日美國公告第US 5904193號專利案,其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6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證據4為一種刀頭,特別是一種刨削刀頭,其刀架(1)至少有一個徑向向外的刀片(7)的安裝件(5)。

在每個安裝件(5)上裝有一個楔形手柄(17),它可以相對於刀架(1)移動,並且當刀片(7)以至少一個運動部分徑向向外移動時,它將刀片(7)壓在安裝件(5)上的一個止擋(9)上。

位於刀片(7)和楔形手柄(17)之間的是一個安裝條(21),它可以相對於楔形手柄(17)和安裝件(5)上的止擋(9)移動,當楔形手柄(17)向內移動時,它可以釋放刀片(7),使其徑向向外移動(參證據4摘要),證據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⒋證據5為1985年12月10日美國公告第US 4557305號專利案,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6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證據5為一種用於電機驅動的手搖刨床的刀座,包括一個輥子體,該輥子體由兩個截面相同的異形體組成。這兩個異形體相互配合,在其間夾住一把刨刀。在異形體和方軸之間,在方軸的各個凹槽中都有定心彈簧元件。為了緊固異形體和夾住被夾住的刨刀,使用了穿過輥子體的軸螺釘。與軸螺釘垂直並與異形體的抓取表面平行的是調整螺釘,用於異形體相對於彼此和相對於軸的橫向移動。因此,刨刀的位置是可以調整的(參證據5摘要),證據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6為2008年10月11日我國公告第M342259號「螺旋鉋刀裝

置」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6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一種螺旋鉋刀裝置,包含一傳動軸,套置於該傳動軸的多數刀盤,分別鎖置固定於該等刀盤的多數刀片,及分別安裝於該傳動軸使該等刀盤定位的二定位件。每一刀盤分別具有圍繞一軸線的一內環面與一外環面,一自該外環面朝向該內環面設置的凹槽,及分別位於該凹槽兩側的一環塊與一鎖塊,且該等刀盤的鎖塊沿該軸線呈螺旋狀排列。該等刀片分別鎖置固定於該等鎖塊並抵靠該環塊。藉由上述組成,使本新型具有製造較方便、省時及可降低製造成本的特性(參證據6摘要),證據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⒍證據9為2009年8月11日我國公告第M362754號「螺旋鉋刀的

刀片」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6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先前技術。證據9為一種螺旋鉋刀的刀片,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及複數套於傳動軸的刀盤,每一刀盤包括一供刀片鎖置的鎖固面及一供刀片承靠的承靠面。刀片包含一貼靠於鎖固面的第一面、一與該第一面間隔設置的第二面,及自第一面延伸至第二面的一鉋切斜面與一擋止直立面,擋止直立面與第二面呈直立設置,且對應刀盤的鎖固面與承靠面同樣呈直立設置,增加擋止直立面與鎖固面間的承靠强度,提昇刀片安裝於對應刀盤的穩固度(參證據9摘要),證據9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㈣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6、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比對: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說明書第[0002]、[0003]揭露一種現有刀軸,包含一傳動桿、一刀座,及複數刀片。

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該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並且該刀座卡固於該傳動桿,該等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傳動桿與該刀軸的材質皆為鐵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傳動軸、刀座及複數刀片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動桿、刀座及複數刀片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及「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及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22]、[0024]至[0026]、[0029]段及圖

式第3、4圖揭露一種刨木用多段式刀具,包含:一傳動軸,圍繞一軸線X並沿一長方向A延伸;一刀軸3,圍繞傳動軸並沿長方向A方向延伸,且卡固於刀軸3之傳動軸;複數刀片4,繞軸線X並間隔設置於刀軸3,刀軸3包括複數繞軸線X並沿長方向A方向延伸間隔設置的鎖固孔31,每一刀片4包括連通鎖固孔31的固定孔44;及複數繞軸線X且間隔設置於刀軸3的鎖固件5,每一鎖固件5穿過各別的刀片4之固定孔44,且可拆卸地連接於各別的鎖固孔31,並分別夾設該等刀片4的本體41於該刀軸3之技術內容。證據2之傳動軸、刀軸3、複數刀片4、複數鎖固件5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動桿、刀座、複數刀片及複數鎖固件之技術特徵。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及「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證據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及「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說明書第[0031]段及圖式第3圖揭示一種輾輥結構改

良,包含一研磨輥300及驅動軸310,其中該驅動軸310由一內部軸體312及套筒314組成,該驅動軸310之軸體312可由適合之材料製成,例如鋼之技術內容。證據3之輾輥結構改良,包含一研磨輥以研磨方式進行切削加工,亦屬切削加工的相關技術領域,證據3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的技術內容。

⑷證據4揭示一種刀頭,特别是鉋削刀頭,說明書第2欄第24

至29行記載「一種用於加工木材或塑膠的刨削刀頭有一個刀架1,刀架1由一個圓柱體製成並設有一個容納軸的中心通孔3。該通孔3的中心定義了刀架1的旋轉軸線。為了減輕重量,刀架1最好由鋁製成」。證據4之刀架、旋轉軸組成刀頭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刀軸、刀座組合形成刀軸之特徵。證據4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的技術內容。

⑸證據5說明書第3欄第4至36行及圖式第1圖揭示「一種電動

手刨機之刀座,一個輥子體1,它由兩個異形體2和一個用於支撐和連接異形體2的方軸3組成;該刀座具有複數的軸螺釘6及調節螺釘17卡固在軸3與外部的異形體2之間,軸3的表面形成複數鑽孔5及螺紋孔16,異形體2包括複數分別連通鑽孔5及螺紋孔16的鑽孔4及通孔15,軸螺釘6設置於相對應的鑽孔5與鑽孔4之間,調節螺釘17設置於相對應的螺紋孔16與通孔15之間,藉由軸螺釘6及調節螺釘17卡制於軸3的鑽孔5及螺紋孔16與異形體2的鑽孔4及通孔15,使異形體2不會繞軸3旋轉移動」。證據5說明書第3欄第57至66行及圖式第1圖揭露「每個異形體2中的每一個還設置有至少一個階梯式通孔15,其垂直於所述鑽孔4、5延伸,並與設置在方軸3中的相應螺紋孔16對齊。通過每個通孔15,將調節螺釘17插入並旋入方軸3的相應螺紋孔16中。通過這些調節螺釘17,異形體2可以相對於方軸3進行調整,以使刨刀13居中」之內容。證據5之「軸螺釘6、調節螺釘1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證據5「通孔15、螺紋孔16」及「鑽孔4、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定位段」及「第二定位段」之特徵。證據5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⑹綜上,證據2、3、4、5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

屬利用一傳動桿旋轉驅動切削刀具(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4、5之刨刀及證據3之輾輥)對工件進行加工,於技術領域上具有關聯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之刀軸3、證據3之轉輥210、證據4之刀架1以及證據5之異形體2皆結合旋轉傳動桿,驅動前開切削刀具旋轉進行切削於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材質刀軸易生鏽問題改以鋼為刀軸材質及為改善刀盤防鏽及輕量化等目的以鋁合金材質為刀座材質時,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would)將證據3驅動軸為鋼之技術、證據4刀架為鋁之技術、證據5軸螺釘、調節螺釘、通孔15、螺紋孔16及鑽孔4、5之技術,應用於證據2之傳動桿及刀座上,於主觀上會有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證據

2、3、4、5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附屬項,包含

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如前所述,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記載「每一刀片4包括一沿該長方向A延伸並具有兩個位於兩相反側之長側緣411的本體41、複數沿該長方向A且分別間隔地形成於該等長側緣411的刀刃42」;說明書第[0026]段記載「圍繞該軸線X前進設置的兩相鄰之刀片4的刀鋒422,彼此相對形成一沿該長方向A的位移量D,每一刀鋒422具有一刀鋒長度L,該位移量D小於該刀鋒長度L」之內容,故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⒊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的附屬項,包含

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的該本體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具有複數間隔段,每一刀片的該等刀刃數量為複數,與該間隔段相間隔設置且沿該軸線方向分布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複數,分別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多個形成於該本體且與該間隔段相間隔分布的孔洞」。如前所述,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及圖式第3圖記載「每一刀片4包括一沿該長方向A延伸並具有兩個位於兩相反側之長側緣411的本體41、複數沿該長方向A且分別間隔地形成於該等長側緣411的刀刃4

2、至少一介於該等刀刃42之間的間隔段43,及複數沿該長方向A間隔排列的固定孔44」之內容,故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附屬項,包含

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如前所述,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5圖式第1圖已揭示該刀座藉由軸螺釘6及調節螺釘17卡制於軸3的鑽孔5及螺紋孔16與異形體2的鑽孔4及通孔15,使異形體2不會繞軸3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故證據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3、4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

技術比較,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及「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之技術特徵;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證據2、3、4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6說明書第6頁第15至23行及圖式第3、4、8圖揭示「一

種螺旋鉋刀裝置,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

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該傳動軸20包括圍繞一軸線I的一套置段21,一沿該軸線I設置於該套置段21的第一鍵槽22,該鍵塊30安裝固定在該第一鍵槽22內並局部凸出該套置段21」,第8頁第17~20行揭示「組裝時,如圖2、3、4、5、6所示,首先將該鍵塊30置入該傳動軸20的第一鍵槽22內,然後依次將該等刀盤40套置在該傳動軸20外,同時藉由該等第二鍵槽43套置於該鍵塊30」之內容。證據6揭示之鍵塊3

0、第一鍵槽22及第二鍵槽43即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定位件、第一定位段及第二定位段技術特徵,證據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證據6未揭示該鍵塊之數量為「複數」之技術特徵,惟該鍵塊數量之差異能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結合強度需求所能輕易思及增加鍵塊數量,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⒊綜上,證據2、3、4、6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屬

利用一傳動桿旋轉帶動加工切削工具(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4、6之刨刀及證據2之輾輥)對工件進行加工,於技術領域上具有關聯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之刀軸3、證據3之轉輥210、證據4之刀架1及證據6之刀盤40皆結合傳動桿,驅動前開元件旋轉切削於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材質刀軸易生鏽問題改以鋼為刀軸材質及為改善刀盤防鏽及輕量化等目的以鋁合金材質為刀座材質時,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would)將證據3驅動軸為鋼之技術、證據4刀架為鋁之技術、證據6鍵塊、第一、二鍵槽之技術,應用於證據2之傳動桿及刀座上,於主觀上會有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證據2、3、4、6之動機,從而將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附屬項,包含

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如前所述,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記載「每一刀片4包括一沿該長方向A延伸並具有兩個位於兩相反側之長側緣411的本體41、複數沿該長方向A且分別間隔地形成於該等長側緣411的刀刃42」;說明書第[0026]段記載「圍繞該軸線X前進設置的兩相鄰之刀片4的刀鋒422,彼此相對形成一沿該長方向A的位移量D,每一刀鋒422具有一刀鋒長度L,該位移量D小於該刀鋒長度L」之內容,故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8、9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8,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

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8不具進步性;及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是以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8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附屬項,包含

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等定位件為沿該軸線方向延伸的肋條,該等第一定位段為沿該軸線方向延伸的內卡固槽,該等第二定位段為沿該軸線方向沿伸的外卡固槽,將每一定位件卡設固定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如前所述,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6說明書第8頁第17至20行揭示「組裝時,如圖

2、3、4、5、6所示,首先將該鍵塊30置入該傳動軸20的第一鍵槽22內,然後依次將該等刀盤40套置在該傳動軸20外,同時藉由該等第二鍵槽43套置於該鍵塊30」之內容,證據6之鍵塊30、第一鍵槽22及第二鍵槽43即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肋條、內卡固槽及外卡固槽之技術特徵,故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附屬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㈦證據2、3、4、5、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

;或證據2、3、4、6、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3、4、5、6、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的附屬項,包含

請求項4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5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的該等刀刃數量為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該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該鎖固孔,將該刀片鎖固於該刀座。」如前所述,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足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圖式第3圖揭示刀片4的本體41形成有固定孔44,每一鎖固件5穿伸固定孔44並螺鎖於相對應的鎖固孔31,將刀片4鎖固於刀軸3之技術內容,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5「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該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該鎖固孔,將該刀片鎖固於該刀座」的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2至6雖未直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每一刀片的該等

刀刃數量為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之技術特徵,惟該特徵僅為刀刃、刀鋒數量、位置之簡單選用,可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證據9說明書【實施方式】第5頁揭示「該刀片4也可僅包含數量為一的鉋切斜面43與數量為一的擋止直立面44」之內容,證據9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附屬之技術特徵。證據9與證據2、3、4、5、6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同屬利用一傳動桿旋轉帶動加工切削工具(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4、5、6、9之刨刀及證據2之輾輥)對工件進行加工,於技術領域上具有關聯性,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刀軸、證據2之刀軸3、證據3之轉輥21

0、證據4之刀架1、證據5之異形體2證據6及證據9之刀盤皆結合傳動桿,驅動前開元件旋轉切削於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材質刀軸易生鏽問題改以鋼為刀軸材質及為改善刀盤防鏽及輕量化等目的以鋁合金材質為刀座材質時,顯然會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would)將證據3驅動軸為鋼之技術、證據4刀架為鋁之技術,證據5軸螺釘、調節螺釘、通孔15、螺紋孔16及鑽孔4、5之技術、證據6鍵塊、第一、二鍵槽之技術、證據9刀片態樣之技術,應用於證據2之傳動桿及刀座上,於主觀上會有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證據2、3、4、5、

6、9之動機。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3、4、6、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3、4、5、6、9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㈧原告主張排除證據3,在證據2、4、5或證據2、4、6及系爭

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僅提及使用相同材質,即使用鐵來製作刀軸的刀座與傳動桿;證據2為主要證據,未區分傳動桿與刀座;證據4僅揭示刀架可為鋁,未揭示傳動桿材料;證據5未揭示異形體刀座與傳動桿材料,未揭示具有孔洞組的刀片及鎖固件,未揭示卡固環繞單一傳動軸的單一刀座的複數個定位件;證據6未揭示刀盤與傳動桿材料,未揭示複數卡固於傳動桿與刀座間的定位件,證據2、4、5或證據2、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組合未提供通常知識有意願製作異材質組合的刀軸結構(本院卷第101、102頁),此外,各該證據間不但缺乏足以使通常知識進行組合之教示或建議,技術間亦本質上矛盾或衝突,不可能將其組合等語(本院卷第455至457頁)。然按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7號、106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第[0003]段揭露「一種現有刀軸,…該傳動桿與刀軸材質皆為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揭露刀軸之傳動桿材質為鐵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製傳動桿易生銹問題,且證據3轉軸即相當傳動桿可為鋼材,能輕易思及將材質由鐵改變為鋼,而鋼即為鐵的合金,僅為材質之簡單置換,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及證據3教示內容能輕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之技術特徵。再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鐵製刀軸過重問題,且證據4刀架已揭示鋁材質製成,能輕易思及將材質由鐵改變為鋁,僅為材質之簡單置換,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證據4教示內容能輕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證據2為一種多段式刀片及刀具,說明書主要界定之技術內容為「刀片」及設有該「刀片」之刀具,對於刀軸技術特徵雖未詳加定義,惟證據2說明書第[0022]、[0024]至[0026]、[0029]段及圖式第3、4圖揭示內容之傳動軸、刀軸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動桿、一刀座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證據5為一種用於電機驅動的手搖刨床的刀座,說明書第3欄第4至36行及圖式第1圖揭示內容之軸螺釘6、調節螺釘1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之技術特徵,亦已如前述。另查,證據2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動桿、刀座、複數刀片、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等技術特徵;又證據3、4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及「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是以證據3、4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傳動桿及刀座為異質材質之技術特徵;又證據5或6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定位件、第一定位段及第二定位段對應組合卡固固定之技術方案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承上,整體觀之,建立在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日常工作積累的技術水平上,如證據2、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基礎上,進一步加以應用,客觀上已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主觀上會有動機並有意願嘗試、進而執行組合上述證據。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該傳動桿與該刀軸材質為鐵,整體重量較重,且該刀座生銹的技術問題,在證據2的基礎上,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選擇證據3、4、5、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的技術方案,並無困難。而證據2、3、4、5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組合,或證據2、3、4、6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組合有意願嘗試與執行(could-would)異材質組合的刀軸結構之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原告上開主張不可採。㈨原告主張證據6揭示刀盤以粉末冶金為材料,可以透過不同比

例「未成型金屬粉末」,用以生產不同型號的不鏽鋼產品,為材料單一的不鏽鋼產品;系爭專利請求項由不同材料製成之刀座、成型之傳動桿,再組裝為刀軸結構「已成型物件」之異材質組合,在一個結構中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材質的搭配,以用取該些材質本身特性等語(本院卷第103、104頁)。惟查,證據6說明書第7頁第13至15行記載「該刀盤40在本新型中是以粉末冶金為材料、以模具成型或以線切割方法製成。」,而粉末冶金為一種加工工法,透過粉末混合、模壓成形、燒結等步驟製成成品屬習知機械加工法,粉末冶金之特性為粉末材質可視成品需求進行選擇,系爭專利之目的為改善刀軸重量、生鏽等缺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選擇使用鋁合金粉末進行加工。再者,證據3轉軸即相當傳動桿可為鋼材,證據4刀架已揭示鋁材質製成,參以證據3、4已揭示系爭專利傳動桿與刀座為異質材料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八、綜上所述,參加人所提爭點所示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6、8至9不具進步性,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情形,原處分所為「請求項1、4至6、8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4至6、8至9」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無逐一論述必要。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