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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行專更二字第 2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4年度行專更二字第2號原 告 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

(F. HOFFMANN-LA ROCHE AG)代 表 人 Peter Küng

Julien Schirlin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王淑靜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