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4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民國11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樸泰智慧產權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家華輔 佐 人 王鵬欽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李京叡
參 加 人 依納爵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玶瑩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經法字第11317308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第1、2、9、10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
二、被告就第109127973號「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舉發案(案號:109127973N01)應作成「請求項1、2、
9、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三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參加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二第15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及被告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一)參加人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後於109年8月17日申請分編為申請第109127973號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於112年3月8日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798576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案號:109127973N01);參加人則於112年12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被告認更正符合規定,以113年9月26日(113)智專議㈡04192字第113209878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12年12月2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至1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對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以114年2月10日經法字第1131730801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又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附表3所示爭點㈠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雲端伺服器」通常是指用以進行雲端運算的伺服器,並
涵蓋公有雲(Public Cloud)、私有雲(Private Cloud)及混合雲(Hybrid Cloud)等多種部署模式。依97至104年間新聞介紹發展趨勢可知,雲端運算架構已被學術機構、企業及政府機構廣泛採用,成為普遍的技術手段。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24、0042至0043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5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0、0032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29段具有原物料採購模組,且能夠由採購人員填寫訂購單,以向供應商進行採購,對於業界普遍認知與習慣來說為了釐清責任歸屬,採購單亦會匹配至建立的採購人員身分,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技術特徵。此外,網路架構中採用「多使用者帳戶」設計,本即係一種公知常識之技術手段,在企業應用、醫療系統、金融系統或政府機構的資訊系統中,多使用者帳戶皆為常見且基本的功能,故說明書第0031、0029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F、1G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9、0029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H技術特徵。
⑶證據3說明書第0042、0004、0066段可知證據3具有自動盤
點設備,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06至0008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50至0052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66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0、0044、0049段可知證據3具有原物料採購模組,且包含了採購清單輸入單元與下單單元,以產生採購訂單,並供使用者填寫採購訂單的内容,而進行採購時通常需要提供採購數量、採購日期與採購金額等基本且必須的資訊,是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至1F技術特徵,且說明書第0051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H技術特徵。
⑷證據4為系爭專利申請時承審委員所引用之文獻,且當時承
審委員已認定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至1D之技術特徵,參加人亦未提出爭執而是對原有的獨立項進行修正、限縮。然由證據4說明書第11頁第8~11行、第9頁第23~26行、第9頁第26~27行以及第11頁第28~29行與第12頁第1~3行等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至1D技術特徵。
⑸證據2與證據3都應用於醫療管理系統,且涉及物料管理的
技術手段,皆清楚記載具體的採購流程,並使用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下單單元與採購資訊查詢單元,因此兩者具有結合的基礎與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2與證據3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之行動盤點系統,涉及物料管理的技術手段,且證據2與證據3都具有自動盤點的技術手段與需求,因此,證據4具有結合至證據2、3的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2與證據4、證據3與證據4或證據2至4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
⑹證據6說明書第0001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技術特徵
;說明書第0032、0033段揭示或至少隱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4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5段可知消費端電子裝置能夠根據消費方的操作,而更新庫存數量,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技術特徵;又說明書第0038、0037、0050、0053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至1G技術特徵。
⑺證據7涉及ERP系統,屬於物料管理領域及其技術手段,因
此證據7具有結合至證據6的動機。而證據7說明書第0019段所述,可知證據7公開雲端伺服器與多筆使用者帳戶的技術手段,同時還公開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庫存模組、庫存查詢模組)、原物料採購模組(採購模組、業務模組)、採購清單輸入單元(採購模組、業務模組)、下單單元(採購模組、業務模組)與採購資訊查詢單元(查詢模組)等,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6與證據7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
⑻證據8之論文第32至36、38、46頁內容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1A技術特徵;證據8的ERP系統本就具有多使用者帳戶的技術手段(如論文第64至65頁),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技術特徵;論文第47至53、62、86至90頁內容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至1H技術特徵。又證據8涉及RFID結合ERP物流系統,屬於物料管理領域及其技術手段,因此,證據8具有結合至證據6與7的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6、7或證據6至8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9:
⑴依97至104年間新聞介紹發展趨勢可知,雲端運算架構已被
學術機構、企業及政府機構廣泛採用,成為普遍的技術手段。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21、0042至0043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9A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5、0030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B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2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C、9D之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13、0029、0039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E至9G技術特徵。
⑶證據3說明書第0042、0004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A技
術特徵;說明書第0006至0008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B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66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C至9D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0、0044、0049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E、9F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51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G技術特徵。
⑷證據4為系爭專利申請時承審委員所引用之文獻,且當時承
審委員已認定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9A至9D之技術特徵。而由證據4說明書第11頁第8~11行、第9頁第23~26行、第9頁第26~27行以及第11頁第28~29行與第12頁第1~3行等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A至9D技術特徵。
⑸證據2與證據3都是應用於醫療管理系統,且涉及物料管理
的技術手段,都包含提供使用者帳號、連線自動盤點設備與更新原物料總量的步驟,因此,證據2與證據3具有結合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界定之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2與證據3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行動盤點系統,涉及物料管理的技術手段,且證據2與證據3都具有自動盤點的技術手段與需求,因此證據4具有結合至證據2、3的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界定之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2與證據4、證據3與證據4、或證據2至4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
⑹證據6說明書第0001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A技術特徵
;說明書第0032、0033、0034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B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35段可知消費端電子裝置能夠根據消費方的操作,而更新庫存數量,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C、9D技術特徵;又說明書第0038、0037、0050、0053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E至9G技術特徵。
⑺證據7涉及ERP系統,屬於物料管理領域及其技術手段,因
此,證據7具有結合至證據6的動機。而證據7說明書第0019段所述,可知其公開雲端伺服器與多筆使用者帳戶的技術手段,同時還公開了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庫存模組、庫存查詢模組)、原物料採購模組(採購模組、業務模組)、採購清單輸入單元(採購模組、業務模組)、下單單元(採購模組、業務模組)與採購資訊查詢單元(查詢模組)等,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界定之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6與證據7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
⑻證據8論文第46頁內容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A技術特徵
;證據8的ERP系統本就具有多使用者帳戶的技術手段(如論文第64至65頁),第48頁圖2.22庫存管理系統架構圖公開庫存明細表、進耗存統計表等,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B技術特徵;論文第32~36、38頁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C、9D技術特徵;論文第47~53、62、86~90頁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E至9G技術特徵。又證據8涉及RFID結合ERP物流系統,屬於物料管理領域及其技術手段,因此證據8具有結合至證據6與7的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界定之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6及7或證據6至8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
(二)附表3所示爭點㈠㈡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31段及證據3說明書第0045段,可知證據2
及證據3均設有原物料臨界值,並能在物料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後執行提醒通知(如生成採購清單供使用者查看),故證據2或證據3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⑵證據6說明書第0038、0037段可知證據6設有原物料臨界值(
如低庫存門檻值),並能在物料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後執行提醒通知(如消費端低庫存通知),因此,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⑶證據6涉及物流系統,由於證據2至4均屬物流相關技術領域
,因此具有結合的動機。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附表3爭點㈠之組合均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㈠㈡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0: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31段及證據3說明書第0045段,可知證據2
及證據3均設有原物料臨界值,並能在物料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後執行提醒通知(如生成採購清單供使用者查看),因此,證據2或證據3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全部技術特徵。
⑵證據6說明書第0038、0037段可知證據6設有原物料臨界值(
如低庫存門檻值),並能在物料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後執行提醒通知(如消費端低庫存通知),因此,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全部技術特徵。
⑶證據6涉及物流系統,由於證據2至4均屬物流相關技術領域
,因此具有結合的動機。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相較於附表3爭點㈠之組合均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㈠㈡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三)附表3所示爭點㈢至㈥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說明書第0008至0012、0041段內容可知,證據5已經公
開了影像收集模組能連結至帳號管理模組,並能接收帳務影像(電子費用文件),以及原物料篩選單元與其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的技術手段,因此,證據5已經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全部技術特徵。又證據5涉及帳務管理系統,一般而言,物流系統中對於物料的採購均會涉及帳務的技術手段,是其具有結合至證據2或證據3或證據7的動機。
⒉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系爭專利請
求項2相較於附表3爭點㈠㈡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㈢至㈥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四)附表3所示爭點㈣至㈥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說明書第0079段內容可知,證據3已經公開付款管理單
元,並能記錄已付款與未付款等資訊。關於「未付款之帳務資料提供付款期限設定,供使用者設定付款日期」之技術手段,僅是公知預約扣款方法之運用,且為業界所必須且普遍使用的手段。因此,證據3已經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
⒉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系爭專利請求
項3相較於附表3爭點㈢至㈥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至㈥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附表3所示爭點㈣至㈨證據組合,足以證明其所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6、7、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
⑴證據3說明書第0050至0052段公開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且
能取得原物料是否到貨,以進行驗收;證據6說明書第0052至0053段公開原物料的處理進度,包含出貨、到貨等。關於標記已到貨或未到貨,並設定到貨提醒通知等之技術手段,僅是公知管理貨物採購、驗收與入庫方法之運用,且為業界所必須且普遍使用的手段。是證據3、證據6已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全部技術特徵。
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系爭專利請
求項4相較於附表3爭點㈣至㈥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至㈨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6:
⑴證據3說明書第0076、0079段可知,證據3已經公開驗收入
庫物料、更新到貨資料,以及帳務管理的技術手段。關於「更新到貨資料,以及付款提醒」之技術手段,僅是公知驗收入庫與預約扣款方法之運用,且為業界所必須且普遍使用的手段。是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
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系爭專利請
求項5相較於附表3爭點㈣至㈨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至㈨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7:
證據2說明書第0032段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證據3說明書第0070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系爭專利請求項6相較於附表3㈣至㈨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㈥、㈦、㈨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8:
證據4說明書第8、12頁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或請求項7,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相較於附表3㈣至㈨之證據組合、請求項7相較於附表3爭點㈣、㈥、㈦、㈨之證據組合,並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㈤、㈥、㈧、㈨所示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六)附表3所示爭點㈣至㈥及㈩、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說明書第0008至0012段、第0041段內容可知,證據5已
經公開影像收集模組能連結至帳號管理模組,並能接收帳務影像(電子費用文件),以及原物料篩選單元與其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的技術手段。因此,證據5已經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如請求項9所述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f)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技術特徵。
⒉關於「設定付款日期」以及「紀錄是否到貨」之技術手段,
僅是公知預約扣款方法、管理貨物採購、驗收與入庫方法之運用,且為業界所必須且普遍使用的手段。是由證據3說明書第0050至0052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g)於各該使用者帳號下,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其中各筆原物料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技術特徵。
⒊又證據5涉及帳務管理系統,一般而言,物流系統中對於物料
的採購,均會涉及帳務的技術手段,是證據5具有結合至證據2或證據3或證據7的動機。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於爭專利請求項9,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相較於附表3爭點㈠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至㈥及㈩、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七)附表3所示爭點㈣至㈥及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設定付款日期」及「付款提醒」之技術手段僅是公知
預約扣款方法、管理貨物採購、驗收與入庫方法之運用,且為業界所必須且普遍使用的手段。證據3說明書第0079段、0050至0052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全部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而系爭專利
請求項11相較於附表3爭點㈣至㈥及㈩、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至㈥及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八)附表3所示爭點㈣、㈥、㈩至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2說明書第0032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證據3說明書第0070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2相較於附表3爭點㈣至㈥及之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附表3爭點㈣、㈥、㈩至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九)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申請第109127973號「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請求項1至13應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原告所提證據2至5或本件起訴後所提新證據6至8,均未揭露其所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僅列出關於雲端伺服器之相關案例,泛指稱雲端運算架
構可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惟並無具體指出該些案例内容與本案之關係,以及關於雲端伺服器與一般區域網路伺服器之實質内容與差異,是原告所述雲端運算架構可輕易思及云云,並不可採。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比對: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18段係對全院的醫療設備的情況掌握,即
為單一醫院内部之本地端電腦系統;說明書第0042至0043段落所揭示應僅為關於區域網路與相關伺服器之架設,並無提到任何關於雲端伺服器相關技術内容。又私有雲端技術係透過虛擬化與資源池化(pooling)實現動態分配、自動化管理和彈性擴展,而一般區域網路伺服器依賴固定硬體、靜態資源分配與手動管理。證據2說明書第0042至0043段落所揭示關於依賴現有乙太網路和固定伺服器(三台伺服器+資料庫伺服器),未提及虛擬化技術、資源池化或雲端管理平台(非如原告主張配置多台伺服器即一定為私有雲),而早期一般區域網路伺服器亦可具備多台伺服器以分別處理如數據採集、物流管理或財務應用等不同服務或功能,因此,證據2的網路與硬體架構更接近一般區域網路伺服器架構,而非著重虛擬化的私有雲。故證據2所揭示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技術特徵無關。原告主張證據2所描述之網路環境需要具備跨系統整合、數據集中且配置多台伺服器,私有雲的應用正是滿足此類需求的合理技術手段云云,並不可採。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30、0032段所揭示「庫房管理員用自己的
身份卡登錄系統」,不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因證據2之庫房管理員身分卡係身分驗證以登錄系統之用,而非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帳戶)系統,即證據2所揭示之身分卡僅為登錄系統之用,證據2並無明確揭示用身分卡去做儲存原物料管理之用,即未明確記載原物料管理係依不同之身分卡。故證據2說明書第0030、0032段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C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未揭示依不同使用者帳戶之帳號管理模組及與之連結之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故後續相關聯於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至1H技術特徵(1C與1D至1H具連帶關係)亦均未被揭示。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之比對:
證據3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技術特徵。又證據3說明書第0050至0052段落係揭示關於多種驗收方式,但未揭示「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亦未明確揭示「總量」等技術特徵,「包含總量」應為原告自行推測。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之比對:
⑴本案參加人已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後1A至1D技術特
徵已與系爭專利申請時之1A至1D技術特徵不同,原告引用證據4主張審查委員已認定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1A至1D之技術特徵,顯然有誤。
⑵證據4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
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特徵,自當然未揭示1D「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特徵。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6之比對:
⑴證據6說明書第0001、0006段並未明確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其係揭示「…消費方的輸入…」,且證據6關於「輸入」之界定並無進一步指出如何輸入,亦無揭示任何與自動化數據採集相關之揭示(如條碼掃描器、RFID讀取器、物聯網感測器等),是證據6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技術特徵。
⑵證據6說明書第0032、0033段揭示内容僅間接暗示可能需要
某種用戶識別機制,並未明確揭示有正式之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技術特徵,原告僅為臆測會使用多帳號管理,但實務上身分識別機制也可能通過簡單標識或設備綁定實現,未必就一定要用如系爭專利揭示之多帳號系統。況證據6揭示係「終端」業者,而非其主張之「諸多」業者,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⑶證據6說明書第0034段內容僅係關於消費端庫存資料,未揭
示或必然暗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且證據6缺乏原物料、帳號管理模組及多帳戶場景的明確描述。故原告主張證據6已揭示1C技術特徵,亦不可取。又關於系爭專利1之請求項1D至1G技術特徵,係關聯於且須利用1C及1A與1B技術特徵,是證據6既未能揭露1A至1C之技術特徵,自並未揭示1D至1G技術特徵。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7之比對:
證據7說明書第0019段内容揭示關於小型辦公用ERP系統之上位技術特徵,原告僅空泛指稱證據7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但無具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及其連接關係提供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原告主張證據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云云,並不可採。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8之比對:
原告僅指出證據8部分段落位置,卻未明確說明該段落内容如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亦未具體比對請求項1之1A至1H技術特徵之結構、元件、成分、步驟、條件或其間之關係。又觀原告所述段落並未具體揭示請求項1的1A至1H技術特徵,例如未揭示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結帳號管理模組、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原物料管理列表及包含原物料總量等整體技術特徵,是證據8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原告主張證據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不可採。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之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係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為請求項1之進一步限縮,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5並無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證據2至4以及證據6至8,亦均未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故原告主張如附表3所示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不具進步性云云,均不可採。⒐系爭專利請求項9至13之比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相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雲端帳務管
理系統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請求項,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對應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引用舉發證據內容亦與請求項1大致相同,是原告主張附表3所示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亦如前述。另本案參加人已更正請求項9,其更正後9A至9D之技術特徵已與系爭專利申請時之9A至9D技術特徵不同,原告稱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云云,並不可採。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3係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項
,為請求項9之進一步限縮,包含請求項9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5並無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前述證據2至4以及證據6至8,亦均未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故原告主張如附表3所示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3不具進步性云云,均不可採。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經查,原告所提舉發證據及證據組合分別如附表2及附表3所示,其中附表2所示證據6至8、附表3灰底所標示之證據組合,分別為原告於起訴後所提新的舉發證據及證據組合,均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第1項規定之新證據,本院仍應予審酌,先予敘明。
七、本院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7年5月31日,核准審定日為112年3月8日,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又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及專利範圍分析如附表1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要件解析如附表4所示。另原告所提如附表2之舉發證據(含新證據),其公告日或公開日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8即民國107年5月31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技術內容及主要圖式均如附表2所示)。
(三)爭點㈠之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2、3、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ヽ9、10不具進步性;爭點㈩之證據3、5及證據6、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2之分析比對: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21]段揭示「本發明利用電子標籤遠端射
頻技術,通過RFID卡讀取設備遠端接收信號,並利用RFID資料採集中間件對收集的信號進行處理,最終與物流資訊管理系統進行交互,實現對醫院內藥品、設備進行現代化的管理」,其中「物流資訊管理系統」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雲端伺服器」;證據2說明書第[0030]、[0032]段揭示「資料採集終端系統」,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自動盤點設備」。證據2雖未直接揭示其「物流資訊管理系統」係應用於雲端之系統,惟雲端架構之管理系統或將伺服器架設在雲端,乃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且證據2說明書第[0043]段揭示「本系統設計的出發點是以醫院內現有網路體系平臺為基礎,系統組態了三台伺服器,各科室集成了各種智慧資料採集終端設備,例如:各類智慧卡、各類智慧卡閱讀設備,為醫院提供資料獲取平臺…結合醫院的執行資訊系統和網路,形成全院範圍的資訊化空間和資料共用環境,為醫院管理提供具有開放性、靈活性、面向全院的應用服務管理平臺。系統中有資料獲取伺服器、物流管理伺服器、財務應用伺服器、資料庫伺服器、電子標籤讀寫器、標籤印表機、各現場資料獲取電腦等」,可知證據2其網路環境需具備跨系統整合、數據集中處理與共享的能力,而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雲端架構與雲端服務提供共享應用服務本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故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35]段揭示「系統管理員登錄後進入後臺
,完成設置使用者登錄資訊、密碼設置、系統初始化、機構設置、角色安排、許可權設置、資料恢復、資料導入」,是證據2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帳號管理模組」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帳號管理功能,以便完成使用者登錄資訊及密碼設置;其中證據2雖未明確揭示其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惟系統架設為雲端系統為通常知識,已如前述,則為因應雲端系統,則可令多使用者以各自之帳號使用雲端系統,亦屬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且證據2既已揭示使用者須藉由登入以進行系統相關功能之使用,則為提供系統予不同使用者使用,藉由建置對應不同使用者之帳戶登錄手段以利管理各自數據資料本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故僅為證據2基於通常知識即可簡單變更者。是以,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請求項9之9B「(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部分技術特徵。
⑶證據2說明書第[0030]段揭示「藥品到貨後,庫房管理員用
自己的身份卡登錄系統,進入倉儲管理系統,根據藥品類別分撿分別入庫、通過資料採集終端系統將藥品入庫資訊自動修改並同時修改藥品庫存資訊、對於出廠時沒有電子身份的藥品等根據規則給予編碼,並在這些物品上貼上RFID標籤,同時在RFID卡內寫入該藥品存放地點資訊」;其中證據2之「倉儲管理系統」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原物料儲存管理功能。另證據2之系統可應用於多個使用者,已如前述,其自會依登入之帳戶而「依不同使用者帳戶」進行相關資訊處理,故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B「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部分技術特徵。
⑷證據2說明書第[0030]段揭示「藥品到貨後…通過資料採集
終端系統將藥品入庫資訊自動修改並同時修改藥品庫存資訊…在這些物品上貼上RFID標籤,同時在RFID卡內寫入該藥品存放地點資訊」、第[0032]段揭示「藥房根據電子處方及繳費資訊取藥給病人,經資料採集終端系統獲取病人已經取藥資訊、系統根據藥品出庫資訊自動修改庫存資訊等」,其中證據2之「資料採集終端系統」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自動盤點設備」,故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C及9D「(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特徵。
⑸證據2說明書第[0029]段揭示「採購人員用自己的身份卡登
錄系統,查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根據匯總清單查找合格的供應商,向合格供應商發出訂購單」,其中證據2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原物料採購列表」,是證據2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原物料採購模組」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原物料採購功能,以提供採購人員依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向供應商發出訂購單。又證據2所述「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係由採購人員提交儲存,是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該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當可藉由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原物料採購介面」,供採購人員填寫產生;另證據2之系統可應用於多個使用者,已如前述,其自會依登入之帳戶而「依不同使用者帳戶」進行相關資訊處理。故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及1F「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請求項9之9E「(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之技術特徵。
⑹證據2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原物料採購模組」
,以提供採購人員依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向供應商發出訂購單,已如前述,其中證據2之「訂購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下單表單」,是其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下單單元」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下單功能,以提供採購人向供應商發出訂購單,故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G「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F「(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之技術特徵。
⑺證據2說明書第[0034]段揭示「根據採購、倉儲、配送、廢
棄物處理過程,生成供應商統計分析、處方單統計分析、配送統計分析、庫存統計分析、藥品統計分析、採購統計分析、現金銀行統計、收款統計分析、退款統計分析、付款統計分析等」,其中證據2已揭示可就採購內容進行「採購統計分析」,則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知,證據2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採購查詢功能」,以提供採購之統計分析;又如前述,證據2所述之採購人員可用自己的身份卡登錄系統,查看藥品採購申請匯總清單,亦可得知證據2具有採購資訊查詢之功能,故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H「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G「(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之技術特徵。
⑻綜上,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3之分析比對:
⑴證據3說明書第[0004]段揭示「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醫院
物流管理系統和方法,以整合醫院物流的供應鏈,提高醫院運營的整體效率」、第[0042]段揭示「該系統的硬體結構可以包括設置於雲端」、第[0066]段揭示「該物品消耗管理模組支援手工記錄、掃碼記錄、智慧物品櫃取用自動記錄等方式進行物品日常取用記錄,為後續科室庫存盤點」;其中證據3揭示之「醫院物流管理系統」及「設置於雲端」,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請求項9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證據3揭示之「掃碼記錄、智慧物品櫃取用自動記錄…為後續科室庫存盤點」,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個自動盤點設備」。故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請求項9之9A「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3說明書第[0006]段揭示「接收使用者輸入的採購訂單
」、第[0007]段揭示「接收使用者輸入的驗收資訊」、第[0008]段揭示「接收使用者輸入的請領單」、第[0042]段揭示終端可設置於各科室,另第[0066]段揭示各科室庫存盤點、科室月消耗統計、科室物品管理,可知證據3之物流管理系統具有帳號管理模組,藉以管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故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請求項9之9B「(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部分技術特徵。
⑶證據3說明書第[0050]段揭示「驗收入庫模組包括」、第[0
051]段揭示「驗收單元111,用於通過下述驗收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對供應商發送的物品進行驗收;其中,驗收方式包括接收使用者輸入的驗收資訊、根據採購訂單驗收、根據發運單驗收」、第[0052]段揭示「入庫單元112,用於將驗收後的物品的物品資訊登記至物品庫中;其中,物品資訊包括物品的名稱、批號、條碼和貨架位置中的多種」;另證據3之系統可應用於多個使用者,已如前述,其自會依登入之帳戶而「依不同使用者帳戶」進行相關資訊處理。故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請求項9之9B「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部分技術特徵。
⑷證據3說明書第[0066]段揭示「該物品消耗管理模組支援手
工記錄、掃碼記錄、智慧物品櫃取用自動記錄等方式進行物品日常取用記錄,為後續科室庫存盤點、科室月消耗統計等科室管理人員進行科室物品管理提供資料支撐,…其中,智慧物品櫃取貨的方式實現了物品取用和放回的及時記錄,避免了人工作業過程中忘記記錄帶來的物品消耗記錄與科室現有剩餘庫存不一致的情況」,其中證據3揭示之「掃碼記錄、智慧物品櫃取用自動記錄…為後續科室庫存盤點」,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多個自動盤點設備」,故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C及9D「(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特徵。⑸證據3說明書第[0030]揭示「採購模組10用於生成採購訂單
,根據預先設置的供應商清單拆分採購訂單」、第[0044]段揭示「下單單元101,用於通過下述下單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生成採購訂單;其中,下單方式包括:接收使用者輸入的採購訂單」、第[0049]段揭示「該採購模組支援通過手工下單、根據物品庫存自動下單、科室採購計畫匯總等多種方式進行下單」;而進行採購時需要提供採購數量、採購日期與採購金額等基本且必須的資訊,始能向供應商進行採購,故其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因此,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E、1F、1G「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E及9F「(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之技術特徵。
⑹證據3說明書第[0051]段揭示「驗收單元111,用於通過下
述驗收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對供應商發送的物品進行驗收;其中,驗收方式包括接收使用者輸入的驗收資訊、根據採購訂單驗收、根據發運單驗收」、第[0072]段揭示「系統還包括報表管理模組,用於對醫院物流管理進行資料分析;其中,資料分析包括採購資料分析…通過設置報表管理模組可以使醫院管理人員獲取醫院耗材管理的精準資料」,已隱含採購資料的各式查詢,故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H「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9G「(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之技術特徵。
⑺綜上,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⒊被告雖以前詞辯稱證據2、3各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
全部技術特徵等等。惟查:⑴系爭專利所揭露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僅揭露雲端架構示意圖,並無揭露以雲端架構實現系爭專利之特定技術,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通常之雲端技術經簡單變更而達成與系爭專利相符之雲端架構;⑵被告認證據2為單一醫院內部系統即推論係本地端電腦系統,並無根據,蓋雲端架構之管理資訊系統為該發明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且證據2其網路環境需具備跨系統整合、數據集中處理與共享的能力,故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利用雲端架構與雲端服務提供共享應用服務本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且僅是簡單變更即可完成,被告以雲端技術如虛擬化技術、資源池化或雲端管理平台未於證據2中提及,即認定依證據2無法易於思及此通常知識而簡單變更,並無理由。⑶關於證據2之庫房管理員身分卡係身分驗證以登錄系統之用,而非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帳戶)系統部分,因證據2之系統可為多使用者之系統,業如前述,故被告上開所述並不足採。⑷證據3說明書第[0066]段揭示「該物品消耗管理模組支援手工記錄、掃碼記錄、智慧物品櫃取用自動記錄等方式進行物品日常取用記錄,為後續科室庫存盤點、科室月消耗統計等科室管理人員進行科室物品管理提供資料支撐,…其中,智慧物品櫃取貨的方式實現了物品取用和放回的及時記錄,避免了人工作業過程中忘記記錄帶來的物品消耗記錄與科室現有剩餘庫存不一致的情況」可知,各科室管理人員會進行庫存盤點及物品管理,且實現了物品取用和放回的及時記錄,故其物品庫存總量自會儲存於各科室或不同使用者的帳戶資料中,而所稱「原物料管理列表」即為資訊系統之儲存資訊而以列表的方式儲存,此僅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故被告稱證據3沒有明確揭示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亦未明確揭示「總量」云云,並不足取。
⒋證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之分析比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10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附屬項
,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有技術特徵,而證據2或證據3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⑵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1]揭示「系統根據藥品庫存警戒線自
動生成藥品採購清單等」,其中證據2之「警戒線」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之「總量臨界值」,又證據2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0「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特徵,惟該「提醒通知」僅為事件處理過程中常見使用之手段,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將證據2所述系統根據藥品庫存警戒線自動生成之「藥品採購清單」簡單變更為「提醒通知」。據此,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0所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並於每次更新原物料總量後判斷原物料存貨是否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時,即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e)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對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之各原物料設定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以及上述步驟(e)係進一步包含有:(e1)判斷更新後的原物料總量是否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時,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之說明書第[0045]段第1、2行所述「在物品庫中各種
物品設置相應的閾值,當某一物品的數量低於該閾值時,系統自動生成補貨計畫,並生成相應的採購訂單」,證據3之「閾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之「總量臨界值」,證據3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0「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特徵,惟「提醒通知」已為事件處理過程常見之手段,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將證據3所述自動生成之「補貨計畫」簡單變更為「提醒通知」。據此,證據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0所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原物料管理模組係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設定,並於每次更新原物料總量後判斷原物料存貨是否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臨界值時,即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e)提供一原物料總量設定介面,對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之各原物料設定一原物料總量臨界值;以及上述步驟(e)係進一步包含有:(e1)判斷更新後的原物料總量是否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當低於該原物料總量臨界值時,發出原物料總量不足的提醒通知」之技術特徵。
⑷綜上,證據2或證據3各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之全部
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或證據3單獨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9、10之全部技術特徵。
⒌承前所述,證據2或證據3各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9、
10之全部技術特徵,故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2至4之組合,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2、9、10之全部技術特徵。是以爭點㈠之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2至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9、10不具進步性。同理,爭點㈩之證據3、5及證據6、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四)爭點㈡證據2、3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4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3、4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3、4及證據6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
同前所述,證據2或證據3各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9、10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2至4之組合,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2、9、10之全部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2至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9、10不具進步性,則爭點㈡之證據2、3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4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3、4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3、4及證據6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
(五)爭點㈠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6、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ヽ9、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6之分析比對:
⑴證據6說明書第[0001]段第2行揭示「一種使用雲端技術的
庫存管理系統及庫存管理方法」內容,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雲端帳務管理方法」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05]段揭示「庫存管理系統包含一供應端電子裝置、一消費端電子裝置,及一伺服器單元」,其中「伺服器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雲端伺服器」,惟證據6未揭示「多個自動盤點設備」。是以證據6雖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之技術特徵,惟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1A)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6說明書第[0032]段揭示「供應方販售給一消費方且與
美麗產業相關的物品…例如美髮、美容、美甲、美睫、SPA、醫美等)終端業者。」、說明書第[0033]段揭示「庫存管理系統包含一供應端電子裝置1、一消費端電子裝置2,及一電連接於供應端電子裝置1及消費端電子裝置2的伺服器單元3。供應端電子裝置1供該供應方操作,消費端電子裝置2供該消費方操作」,依此可知,證據6之雲端技術的庫存管理系統會因應各方使用者而建立帳號管理,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技術特徵。
⑶證據6說明書第[0034]段第1、2行揭示「伺服器單元3儲存
有消費端庫存資料。該消費端庫存資料包含一代表該消費方之該物品的剩餘數量的庫存數量」,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技術特徵。
⑷證據6說明書第[0035]段揭示「消費端電子裝置2根據該消
費方的輸入產生一相關於該消費方的該物品的消費端更新指令,並將該消費端更新指令傳送給伺服器單元3,該消費端更新指令包含一庫存數量」;其中所揭露「消費端更新指令」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之技術特徵。然而,證據6並未揭示「自動盤點設備」連線以進行回報、接收取用數量,故證據6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1D),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9
C、9D)之技術特徵。⑸證據6說明書第[0038]段第5、6行揭示「該消費端庫存資料
包含一代表該消費方之該物品的剩餘數量的庫存數量,及一對應於該物品的低庫存門檻值」、說明書第[0037]段揭示「當伺服器單元3判斷該消費端庫存資料中的庫存數量不大於該消費端庫存資料中對應於該物品的低庫存門檻值,伺服器單元3傳送一消費端低庫存通知給供應端電子裝置1及消費端電子裝置2」、說明書第[0050]段第1至3行揭示「消費端電子裝置2根據該消費方的輸入產生一用於向該供應方訂購該物品的訂單,並將該訂單傳送該伺服器單元3」,依此可知,當物品庫存量低於庫存門檻值時發出之通知,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原物料採購列表」,而原物料採購列表內容包含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乃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經簡單變更即可達成,故證據6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1E、1F、1G)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9E、9F)之技術特徵。惟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1H),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9G)技術特徵。
⑹綜上,證據6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未揭露1A、1D、1H;9C、9D、9G)。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7之分析比對:
⑴證據7說明書第[0019]段揭示「包括雲端伺服器和與所述雲
端伺服器相連接的資料處理模組、管理員模組、客戶模組、銷售模組、採購模組、庫存模組、支付模組,…,所述管理員模組設置一個總帳號和若干子帳號」,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雲端帳務管理系統」、「雲端伺服器」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雲端帳務管理方法」、「雲端伺服器」;其次,因具有「管理員模組、客戶模組」,故可推知具有「帳號管理模組」並可應用於多使用者,惟未揭示「多個自動盤點設備」。故證據7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之技術特徵,惟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1A)、「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1B)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7說明書第[0019]段揭示「所述採購模組包括基礎資訊
模組、業務模組和查詢模組,…,所述業務模組存儲有採購報價單、採購訂單和採購清單,所述查詢模組用於對所述基礎資訊模組和業務模組的資訊查詢,所述庫存模組包括倉庫管理、入庫管理、出庫管理和庫存查詢模組,所述庫存查詢模組用於對貨位的查詢、庫存物料的查詢和庫存物料的價格查詢,所述客戶模組通過管理員模組審核通過後,向所述採購模組下達訂單命令,由所述資料處理模組先調取所述庫存模組的庫存資料,再進行分析、處理後向所述採購模組下達採購命令」,惟未揭示各模組的連接關係及資料處理的步驟、方法,故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以及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以及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即未揭示1C至1H),亦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以及(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以及(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即未揭示部分9B及9C至9G)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證據7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即未揭露1A至1H;部分9B及9C至9G)。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8之分析比對:
⑴證據8第32至36頁揭露採用RFID讀取器與RFID標籤做為盤點
用途的技術手段、第38頁第1至3行揭示「讀取器用已讀取男裝部的庫存數量,如此零售商便可以正確的掌握住庫存數量與適時進行補貨作業。…店員透過手持機讀取貨架上的服飾所黏貼的RFID標籤後已確認庫存的情況」可知,證據8已揭露自動盤點設備,且證據8雖未直接揭示其系統係應用於雲端,惟雲端架構之管理系統或將伺服器架設在雲端,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之通常知識,故證據8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雲端帳務管理系統,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及多個自動盤點設備加以實現」(1A)、系爭專利請求項9「一種雲端帳務管理方法,係由至少一雲端伺服器加以實現」(9A)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8第64、65頁揭示以使用者帳號密碼方式進行RFID手持
機SQL資料庫的連線,故可知證據8之系統具有帳號管理,且ERP系統運用在雲端可為多使用者之系統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故證據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帳號管理模組,係儲存多筆使用者帳戶及其資料」(1B)、系爭專利請求項9「(a)提供多筆使用者帳號」(部分9B)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8第47至53頁、第62頁及第86至90頁雖揭露了庫存管理
、出貨、採購單、查詢平台系統等技術,惟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係連結至該帳號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儲存一原物料管理列表,其中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係包含有原物料總量;以及各該自動盤點設備,係與該雲端伺服器連線,以與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連線,以回報各原物料被取用的數量,並由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更新原物料管理列表中對應原物料總量;一原物料採購模組,係連結至該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並依不同使用者帳戶建立並儲存有一原物料採購列表,該原物料採購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並進一步包含:一採購清單輸入單元,係產生不同採購項目,供使用者填寫;一下單單元,係連結至該採購清單輸入單元,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轉換為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進行下單;以及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即1C至1H),亦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儲存包含有原物料總量的一原物料管理列表;(b)連線多個自動盤點設備,以接收各該使用者帳號之原物料取用數量:(c)依據各該使用帳號上傳之原物料取用數量,更新該使用者帳號之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中的對應原物料總量;以及(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以及(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即部分9B、9C至9G)之技術特徵。
⑷綜上,證據8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即未揭露1C至1H;部分9B及9C至9G)。
⒋準此,證據6、7、8各別均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
部技術特徵,是以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6、7、8之組合,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證據6、
7、8均未揭露1D、1H;9C、9D、9G關於物料管理之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2、10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附屬項,分別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有技術特徵,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6、7、8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6、7、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雖主張依證據6說明書第[0006]段揭示「該消費端電子裝
置」等內容,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自動盤點設備」,且證據6、7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所有技術特徵等等。惟查:⑴證據6說明書第[0006]段揭示「該消費端電子裝置根據該消費方的輸入產生一相關於該消費方的該物品的消費端更新指令,並將該消費端更新指令傳送給該伺服器單元,該消費端更新指令包含一庫存數量」,其中「更新指令」係由消費方所輸入而產生,與「自動盤點設備」之自動化盤點輸入之方式明顯不同,故消費端電子裝置並不等同於自動盤點設備,原告所述並不足採。⑵證據6、7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多個自動盤點設備」技術特徵,且原告未依據證據6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採購資訊查詢單元,係連結至該下單單元及該原物料採購模組,於下單單元被執行時,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技術特徵,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d)提供一原物料採購介面,包含以下步驟:(d1)依據各該使用者帳號產生包含有不同採購項目的一原物料採購列表,供使用者填寫採購項目;其中該原物料列表包含有原物料供應商、原物料採購數量、採購日期及採購金額;(d2)將確定購買的採購項目匯整成一下單表單,以利使用者下單;以及(d3)於下單完成後,提供一採購查詢功能,供查詢後顯示歷史採購資訊或新增之採購資訊」技術特徵,僅主張證據7說明書第[0019]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C、1E至1H及9D至9G技術特徵,惟未仔細比對,僅以證據7已揭示「原物料存貨管理模組(庫存模組、庫存查詢模組)、原物料採購模組(採購模組、業務模組)、採購清單輸入單元(採購模組、業務模組)、下單單元(採購模組、業務模組)與採購資訊查詢單元(查詢模組)等」,即逕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相關技術特徵,顯然過於籠統,且比對並不充分,尚無從認依證據6、7之組合即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相關技術特徵,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六)爭點㈢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爭點㈣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5、6、7、11、12、13不具進步性;爭點㈤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5、6、8、11、12不具進步性;爭點㈥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5、6、7、8、
11、12、13不具進步性;爭點㈦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6、7不具進步性;爭點㈧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6、8不具進步性;爭點㈨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8不具進步性;爭點㈩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3不具進步性;爭點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3不具進步性;爭點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請求項2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
求項2所有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雲端帳務管理系統包含「一影像收集模組,係連結該帳號管理模組,並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一原物料篩選單元,係連結至該影像收集模組,依使用者帳號識別其上傳之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5、6、7、8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之附屬項,均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所有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依附請求項9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
求項9所有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雲端帳務管理方法包含「(f)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以及」、「(g)於各該使用者帳號下,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其中各筆原物料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均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所有技術特徵。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11與證據2之分析比對:
證據2為一種基於RFID技術的現代醫院物流管理系統,利用電子標籤遠端射頻技術,通過RFID卡讀取設備遠端接收信號,並利用RFID資料獲取中介軟體對收集的信號進行處理,並連接物流資訊管理系統,實現對醫院內藥品、設備進行現代化的管理;惟並未揭露帳務相關之「影像收集模組」及「原物料篩選單元」,使能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之技術特徵,且其亦未揭露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並將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11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3、11與證據3之分析比對:
證據3為一種醫院物流管理系統和方法,利用採購模組、驗收入庫模組、科室請領模組和打包模組,進行醫院物流管理;惟並未揭露帳務相關之「影像收集模組」、「原物料篩選單元」,使能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或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並將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11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3、11與證據4之分析比對:
證據4為一種行動盤點系統及方法,利用手持之行動盤點裝置,進行一個或複數個盤點作業,配合線上伺服器執行庫存管理,使盤點作業能自動化及具備高度可移動性;惟並未揭露帳務相關之「影像收集模組」及「原物料篩選單元」,使能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之技術特徵,其亦未揭露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並將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11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3、11與證據5之分析比對:
⑴證據5說明書第[0008]至[0012]、[0041]段揭示「在費用會
計數據管理系統中接收包含收據影像的電子費用文件…程式碼配置用於從使用者處接收包含收據影像的電子費用文件;以及程式碼配置用於允許訪問電子費用文件…當提供了使用者ID時,可以檢索使用者資料檔案(未顯示),例如,從使用者資料檔案數據庫62中檢索,以便個性化輸入介面100。個性化可能會受青睞,例如,適用於公司內不同的員工或部門…文件來源區域104可能包括,例如,文件位置選擇器110,其中包括選項,如『我的電腦』帶有瀏覧功能以找到文件14,『我的PDA』帶有瀏覽功能以找到文件14,以及『POS終端』帶有文件識別輸入窗口」,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一影像收集模組,係連結該帳號管理模組,並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技術特徵;惟證據5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一原物料篩選單元,係連結至該影像收集模組,依使用者帳號識別其上傳之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並自該些帳務影像中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5說明書第[0008]至[0012]、[0041]段揭示「在費用會
計數據管理系統中接收包含收據影像的電子費用文件…程式碼配置用於從使用者處接收包含收據影像的電子費用文件;以及程式碼配置用於允許訪問電子費用文件…當提供了使用者ID時,可以檢索使用者資料檔案(未顯示),例如,從使用者資料檔案數據庫62中檢索,以便個性化輸入介面100。個性化可能會受青睞,例如,適用於公司內不同的員工或部門…文件來源區域104可能包括,例如,文件位置選擇器110,其中包括選項,如『我的電腦』帶有瀏覧功能以找到文件14,『我的PDA』帶有瀏覽功能以找到文件14,以及『POS終端』帶有文件識別輸入窗口」,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f)提供一影像傳輸介面,以接收使用者上傳的帳務影像,並依據該使用者帳號予以儲存」技術特徵;惟證據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
(g)於各該使用者帳號下,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其中各筆原物料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標記為已付款、未付款、已到貨或未到貨,並以標記為已到貨之帳務資料更新該原物料管理列表」之附屬技術特徵。
⑶至原告雖主張依證據5公開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原物料篩選
單元與其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的技術手段云云。惟由證據5所揭露之內容,僅能得知其具有接收收據影像之功能,並未揭露具有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之功能,已如前述,證據5並未有可對應到系爭專利請求項3、11有關「過濾出屬於原物料帳務影像及其帳務資料之功能」、「依據各該帳務影像的帳務資料分類為一原物料帳務影像」之附屬技術特徵,故原告之主張並不可取。
⒎又證據6、7、8各別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
特徵,且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6、7、8之組合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則上開證據或其證據組合自亦無法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9之請求項3、11不具進步性。基上,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5及證據6、7、8之組合、或證據2、3、5之組合、或證據3、4、5之組合、或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3、4、5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3、4、5及證據6之組合,均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全部技術特徵;又證據2、3、5之組合、證據3、4、5之組合、或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3、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3、5及證據6、7、8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7、8之組合,亦均未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5及證據6、7、8之組合、或證據2、3、5之組合、或證據3、4、5之組合、或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3、4、5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3、4、5及證據6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同樣,證據2、3、5之組合、證據3、4、5之組合、或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3、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3、5及證據6、7、8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7、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⒏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4、5、6、7、8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所有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所有技術特徵。因前揭⒎之證據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1不具進步性,則:⑴證據2、3、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6、7、12、13不具進步性。⑵證據3、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6、8、12不具進步性。⑶證據2、3、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6、7、8、12、13不具進步性。⑷證據2、3、5及證據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6、7不具進步性。⑸證據3、4、5及證據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6、8不具進步性。⑹證據2、3、4、5及證據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8不具進步性。⑺證據3、5及證據6、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⑻證據3、5及證據6、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⑼證據2、3、5及證據6、7之組合、或證據2、3、5及證據6、7、8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本件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2、3、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ヽ9、10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3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4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3、4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3、4及證據6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5及證據6、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2ヽ9、10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故原處分所為系爭專利前揭請求項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即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從而,原告就此部分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ヽ9、10之舉發案為舉發成立,此部分事證明確,爰予以撤銷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8、11至13,舉發不成立」之部分,並無違誤,原告請求撤銷上開部分並命被告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2、3款、第104條、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