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4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原 告 MSD Italia s. r. l.(MSD義大利公司)代 表 人 James Horgan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昀廷律師李瑞涵律師輔 佐 人 林佳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葉士緯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陳榮鴻
蘇琡涵(兼送達代收人)
邱文銹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吳祖漢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