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民國114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崇棠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複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葉哲維
參 加 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祥訴訟代理人 胡書慈專利師
吳嘉敏專利師林宗德律師(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114)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420557260號行政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以「介面連接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M609050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6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另件舉發案申請更正,經被告審查後准予更正,並於113年4月11日公告在案(請求項共11項,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被告於114年5月15日就本件舉發辦理聽證,並以114年5月27日
(114)智專議(一)03039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8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原處分係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定應撤銷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與固定螺柱116之栓鎖方式,明顯為系爭專利所要排除直接利用螺絲鎖固M.2介面裝置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本身並非螺絲的組件,旋扣結構與固定柱的結合方式也不是螺栓與螺帽的關係,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及「第一或第二固定柱」,故原處分錯誤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範圍及證據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沒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4或證據3、4,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至證據4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二、依被告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比對,證據3之「固定柱116」、「固定柱116a」已被置換為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而置換後之證據4「固定螺柱116」係用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或第二固定柱」,故在證據3、4依照被告之主張組合後,並不存在證據3之「固定柱116」、「固定柱116a」(因已被置換),因此,證據3、4之組合並無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複數固定件」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證據4並未揭示任何變更其技術以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固定件之教示、建議或提示。
三、原告並不爭執「證據2與證據4說明書均提及『具有可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亦不爭執「證據3與證據4說明書均提及『具有可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惟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仍沒有結合證據2、4或證據3、4之動機。
四、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該旋扣結構18『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14或該第二固定柱16」,其範圍實質上已經排除該旋扣結構18「螺絲鎖固」於該第一固定柱14、該旋扣結構18「螺絲鎖固」於該第二固定柱16此技術內容。旋扣結構本身不是螺絲的組件,旋扣結構與固定柱的結合方式更不是螺栓與螺帽的關係。又證據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技術特徵,雖證據4圖式、說明書內容具有可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相關段落,惟此一內容並未進一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1F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2、3、8至11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在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的請求項2、3、8至11亦具有進步性。
六、參加人以原告於他案提出之書狀,稱原告在可專利性及侵權主張自相矛盾云云,原告否認之,因專利舉發案件所涉之判斷依據,係相關前案是否已揭露專利之技術,而與原告在他案之侵權議題之主張無涉。
七、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3、8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應予撤銷。
參、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關旋扣結構與固定柱之結合關係,其僅係簡單界定該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但並未如原告起訴理由所稱已「排除」旋扣結構「螺絲鎖固」於該第一、二固定柱之技術手段(該旋扣結構以「扣合」方式而非「螺絲鎖固」於固定柱之技術內容係界定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又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自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及「第
一、二固定柱」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4或證據3、4之技術內容,證據2、4之結合或證據3、4之結合,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圖式之圖2、4該「固定柱116、116a」已揭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依附請求項1之「第一、二固定柱」,該多個「第一支撐件140」已揭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複數固定件」;又基於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與證據3之「固定柱116、116a」皆係供鎖固之螺柱而屬相同技術元件,自可相互置換以供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依附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上。故證據3、4之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說明書第【0028】段、證據3說明書第【0023】段與證據4說明書第【0027】段及圖式之圖2A均已提及「具有可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之內容。又證據4第 【0027】、【0028】、【0022】至【0026】段及圖式之圖2、圖1C-1D有關第一實施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1F。
四、雖證據4說明書未記載任何有關該「固定螺帽114、214」之材質說明,惟就該電子電路板之相關技術領域而言,運用具彈性且可絶緣的塑料材質作為電路板或主機板的固定元件,應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再依證據2說明書第9頁第33段所載,證據2用於固定M.2擴充卡之鎖固部136已揭露該固定元件得為塑膠材質之技術特徵。又我國第I568334號「組裝扣具及主機板組件」發明專利之說明書第0023段、中國大陸第209560461U實用新型專利之說明書第0037段(輔助證據),皆載有固定M.2擴充卡之固定元件得為塑膠材質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技術特徵,應屬依該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為一般材質的簡單選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1亦應不具進步性。
五、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原告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界定中並未排除旋扣結構以螺合方式與固定柱結合,由證據4所揭露之「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及「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又證據2、證據3及證據4之說明書內容中均有提及具有可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證據4之圖2A所示之實施例同樣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1E之技術特徵;而證據2與證據4之圖2A所示之實施例的組合及證據3與證據4之圖2A所示之實施例的組合,可輕易完成要件1F之技術特徵;證據4之圖2A所示之實施例也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所界定的壓合部並可輕易完成扣合部。而證據2及證據4、證據3及證據4之間均具有組合動機,故證據2、4及證據3、4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明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定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技術特徵。
而如前述證據3及4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證據3、4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4或證據3、4之結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證據2、4之結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10、1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4之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9、10、11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具可專利性、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被文義侵害時,對於旋扣結構與固定柱的結構關係之解釋明顯不同且相互矛盾。若接受原告在可專利性解釋時限縮範圍以求與先前技術有別、在侵權主張時又擴大範圍以求文義侵害,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不一致而有損公眾利益。
五、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伍、爭點(本院卷一第302、350頁):
一、證據2 、4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10、1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 、4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8至11不具進步性?
陸、本院的判斷:
一、應適用的法令:㈠系爭專利於109年11月10日申請,於110年1月14日審定准予專
利,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㈡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又依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另新型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述規定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本件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述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確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範圍: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技術手段、功效、主要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1所示,請求項1之要件特徵解析如下所示,此業經本院曉諭兩造及參加人(本院卷一第302至303、350頁)。
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
介面連接機構包括:」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
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
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
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
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
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
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參加人所提引證,其公告日、公開日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技術內容及圖式如附表2所示)。
四、確定該新型通常知識者於專利申請時之技術水準:㈠所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
e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乃一虛擬之角色,並非具體存在,其技術能力如何、主觀創作能力如何,必須藉由外部證據資料將其能力具體化,在專利訴訟實務中,爭議之專利其所歸類之技術分類、以及該類技術於爭議之專利申請當時所呈現之技術水平,均足作為具體化此一虛擬角色能力之參考資料,當此一虛擬角色之技術能力經由兩造攻擊防禦過程中漸次浮現時,有關爭議專利之創作是否與已經存在之技術間有顯著之不同、相較於既有或已知之技術而言是否產生顯著之功效,即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之前提下加以客觀檢視,而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法院就專利之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程度上即係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具體化,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自然法則,即尚難謂法院未就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平加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7號裁定參照)。
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技術領域」及「新型內容」,可
知其係屬「介面連接機構」相關技術領域,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具有介面連接機構相關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該介面連接機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以先前技術為基礎,來理解系爭專利之發明,即能符合本件所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本件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仍由上開具有相關技術之人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來模擬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從而,本件依證據2、3、4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有無具進步性之依據,自依前揭技術內容已能確立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五、主引證及命當事人表示意見:㈠就證據2、4之組合、及證據3、4之組合,參加人表明分別以證據2、證據3為主要引證(本院卷一第350頁)。
㈡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通知兩造及參
加人就技術問題表示意見(本院卷第303至304、340頁),業經兩造及參加人具狀並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詳為辯論,本院即得以之為裁判基礎。
六、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10、11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主引證)比對:
①證據2圖1至3、說明書【0020】所載「電子裝置10包括
一M.2擴充卡200以及一主機板模組100」及說明書【0022】所載「主機板本體110包括一擴充卡插槽112、一第一固定孔114以及第二固定孔116,且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二固定孔116位於其第一固定孔114與擴充卡插槽112之間」及說明書【0023】所載「當M.2擴充卡200安裝於主機板模組100時,M.2擴充卡200的連接端210會插設於擴充卡插槽112」可知一種主機板模組100,用以裝設一M.2擴充卡200,該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主體110,該主機板主體110包括一擴充卡插槽112、一第一固定孔114與複數第二固定孔116,該擴充卡插槽112係用以連接該M.2擴充卡200,該些第二固定孔116係排列於該擴充卡插槽112與該第一固定孔114之間;證據2之主機板模組100、M.2擴充卡20
0、主機板主體110、擴充卡插槽112、第一、二固定孔114、1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二孔位,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
」及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2圖1至3、說明書【0023】所載「鎖固件120例如
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詳細而言,螺絲120a藉由螺柱120b被固定於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一固定孔116(應為114誤植)」及說明書【0028】所載「M.2擴充卡200的長度L有42mm、60mm、80mm、110mm這幾種規格。因此,一般的主機板上通常會配置對應於上述M.2擴充卡200的長度L的多個固定孔。…,如圖2B所示,當使用者欲安裝的M.2擴充卡200的長度L例如為110mm時,第一固定孔114為主機板本體110上對應於長度L為110mm的M.2擴充卡200的固定孔,第二固定孔116為對應於長度L為80mm、長度L為60mm或長度L為42mm的擴充卡的固定孔。」可知一螺柱120b,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本體110地設置於第一固定孔114;一螺柱120b,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本體110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固定孔116之其中之一,證據2之螺柱120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主引證)之差異:
①證據2圖1至3、說明書【0023】所載「鎖固件120例如
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詳細而言,螺絲120a藉由螺柱120b被固定於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一固定孔116(應為114誤植)」可知螺絲120a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而非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差異在於,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2的螺絲120a,需要螺絲起子工具搭配使用,尚難
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⑶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證據4比對:
①證據4硬碟轉接卡,圖1C、1D、2A、說明書【0024】所
載「一旦與硬碟連接器110結合,硬碟112就可以設置在轉接板102上,使得硬碟112上的一固定切口113可以與固定孔108基本對齊。基本對齊可以表示儲存裝置固定件104能夠插入地與固定孔108結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一保持突出部119可以與固定切口113重疊並結合,從而保持硬碟112在置固定件110結合位置固定到轉接板。…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保持突出部119可以透過相對於轉接板沿方向115旋轉(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與固定切口113結合」及說明書【0026】所載「硬碟是M.2新一代規格(NGFF)固態硬碟,且硬碟連接器110可以是與M.2NGFF固態硬碟結合的介面」及說明書【0027】所載「轉接板202可以包括固定孔208以可插入地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結合以及第一硬碟連接器210以與第一硬碟212接合。轉接板202還可以包括多個沿著轉接板202縱向彼此對齊的固定孔208,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固定螺帽214可以包括保持突出部,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至轉接板202,如上文關於圖1C-D所述者」,因M.2NGFF固態硬碟或第一硬碟212長度不同,配合圖2A中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而使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可知一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證據4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其中當固定螺帽214設置於固定螺柱216時,該固定螺帽214適於沿著該固定螺柱216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第一硬碟21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M.2介面裝置,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②證據4圖1C、1D、2A、說明書【0026】所載「儲存裝置
固定件104可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或反之亦然,而無需使用工具」,及說明書【0027】所載「硬碟轉接卡200中類似名稱的元件的功能可以類似於硬碟轉接卡100中的元件的功能,如上所述」,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因此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亦無需使用工具,能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
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4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
證據2說明書【0028】所載「M.2擴充卡200的長度L有42
mm、60mm、80mm、110mm這幾種規格。因此,一般的主機板上通常會配置對應於上述M.2擴充卡200的長度L的多個固定孔。…,如圖2B所示,當使用者欲安裝的M.2擴充卡200的長度L例如為110mm時,第一固定孔114為主機板本體110上對應於長度L為110mm的M.2擴充卡200的固定孔,第二固定孔116為對應於長度L為80mm、長度L為60mm或長度L為42mm的擴充卡的固定孔」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2說明書【0003】所載「若M.2擴充卡無法有效地與散熱鰭片均勻接觸,其散熱效率將大打折扣。
然而,市售的M.2擴充卡可能會有厚度較大或是板彎的問題。因此,當此類M.2擴充卡的兩端固定於主機板上時,M.2擴充卡在中央的部位可能彎曲下凹。如此一來,M.2擴充卡便無法與上方的散熱鰭片有效地接觸。」⑵證據4所欲解決之問題:
證據4說明書【0027】所載「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4說明書【0017】所載「如果電腦系統的儲存需求發生變化,則可能需要將轉接板上的一個硬碟更換為另一個不同長度的硬碟。這可能需要使用工具將螺絲從螺帽上卸下,….,然後可能還需要將螺絲重新安裝到螺帽中,從而保留新的、不同長度的硬碟。」⑶證據2、4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雖有不同,然證據2說明書
【0022】、【0023】、【0028】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20例如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200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證據4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 (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從而證據2、4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因此,證據2、4間自具有問題共通性。此外,證據2透過證據4有關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無需使用工具之教示,可知固定螺帽214之型態能提供免用工具教示或建議。
⑷由於證據2、證據4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
係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證據2、證據4均揭示「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2之螺絲120a以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變更成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因此,證據2、4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主張證據4固定螺柱116的作用在於與固定螺帽114螺鎖
結合進而可夾持轉接板102以獲得定位,系爭專利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非採用此方式,而設置於電路板12。是以,證據4固定螺柱116不等同於系爭專利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由丙證2(證據4譯文)說明書【0024】推論得知,固定螺帽114在沿方向115旋轉以在開啟位置與關閉位置之間切換時,固定螺帽114是與固定螺柱116同步旋轉。否則,若固定螺帽114相對於固定螺柱116旋轉,因兩者夾持轉接板102時已呈鎖緊狀態,所以固定螺帽114無法再往旋緊方向轉動,只能往旋鬆方向轉動,固定螺柱116將因無法與固定螺帽114共同夾持轉接板102而自轉接板102鬆脫,喪失夾持定位於轉接板102的功能。反觀系爭專利旋扣結構18於沿著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的軸心旋轉時,旋扣結構18並非與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同步旋轉,而是相對於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旋轉,且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不因旋扣結構18相對旋轉之操作而從電路板12鬆脫云云。惟查:
⑴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
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及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並未界定旋扣結構是否與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同步旋轉。
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見「旋扣結構18並非與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同步旋轉」、「第一或第二固定柱14、16不因旋扣結構18相對旋轉之操作而從電路板12鬆脫」相關用語。另證據4圖1C、1D、2A及說明書【0024】、【0026】至【0028】揭示內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1F技術特徵,已如前述。⑵原告由證據4自行推論,若固定螺帽114相對於固定螺柱1
16旋轉,因兩者夾持轉接板102時已呈鎖緊狀態,所以固定螺帽114無法再往旋緊方向轉動,只能往旋鬆方向轉動,固定螺柱116將因無法與固定螺帽114共同夾持轉接板102而自轉接板102鬆脫,喪失夾持定位於轉接板102的功能,並未記載於證據4中,尚屬無據,故原告主張不可採。
⒋原告再主張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並未揭露
系爭專利「旋扣結構」及「第一或第二固定柱」技術特徵。由於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螺絲鎖固」於固定螺柱116,為系爭專利所排除的技術內容,將證據2「螺絲120a」、「螺柱120b」置換為證據4「固定螺帽114」、「固定螺柱116」,無法得出系爭專利之第一、第二固定柱14、16與旋扣結構18的技術特徵,也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螺絲鎖固」於固定螺柱116,無法脫離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螺絲鎖附固定之窠臼,系爭專利藉由第一固定柱14與旋扣結構18、第二固定柱16與旋扣結構18,具有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20較快速、省時之有利功效。將證據2之「螺絲120a」、「螺柱120b」置換為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固定螺柱116」,也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20較快速、省時之有利功效」云云。然查:
⑴證據4圖2A中,可知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
,而使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的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即M.2介面裝置)。其中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證據4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再者,內、外螺紋皆屬螺合的常見手段,將內螺紋修改為外螺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習知之簡單改變,反之亦然,並無困難。因此,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已如前述。⑵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0025】皆是強調免用螺絲
起子,進而達成省時之功效;而證據4圖1C、1D、2A、證據4說明書【0019】,及【0026】至【0028】之內容可知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到轉接板202(即印刷電路板),已如前述。因此證據4無需使用工具,進而達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及提供建議、教示,故原告主張不可採。⒌原告又主張旋扣結構認為是旋轉卡扣,旋扣本身沒有螺紋
,不是螺絲設置,也不是螺絲旋轉,專利權人本來就有對專利限縮解釋的權利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另系爭專利說明書【0014】所載「旋扣結構18係用以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上以固定M.2介面裝置20。第一圖即顯示旋扣結構18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之使用態樣,第二圖即顯示旋扣結構18裝設於第二固定柱16之使用態樣。此旋扣結構18可視需求(即M.2介面裝置20的尺寸)選擇性地裝設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旋扣結構18可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進行旋轉,以施壓於M.2介面裝置20進行固定」、說明書【0026】所載「上述僅為本案較佳之實施例而已,並不對本案進行任何限制。任何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案的技術手段的範圍內,對本案揭露的技術手段和技術內容做任何形式的等同替換或修改等變動,均屬未脫離本案的技術手段的內容,仍屬於本案的保護範圍之內」說明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可以等同替換或修改,不僅限於說明書所載型式。此外,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故原告主張不可採。
⒍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所稱「設置」指固定柱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電路板;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是隨M.2裝置裝設時才設立裝置於轉接板102。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所稱「設置」指旋扣結構於
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固定柱;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是隨著硬碟212裝設時才設立裝置於固定螺柱116,非系爭專利之「設置」云云。惟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及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進一步限定「設置」態樣,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記載「第一固定柱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電路板」及「旋扣結構在M.2介面裝置裝設前已設立裝設於第一或第二固定柱」相關技術特徵,尚不得依系爭專利第一、二圖所示,第一固定柱於M.2裝設前已設立裝置於電路板,及旋扣結構在M.2介面裝置裝設前已設立裝設於第一或第二固定柱,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前述揭露之技術內容有所不同。況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及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已如前述,故原告主張不可採。
⒎綜上,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㈡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先前技術如證據5維基百科M.2之特性所載「M.2模組可以集結多種功能,包括Wi-Fi、…、無線廣域網路(WWAN)和固態硬碟(SSD)」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由上所述,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先前技術如證據5維基百科M.2之特性所載「M.2模組可以集結多種功能,包括Wi-Fi、…、無線廣域網路(WWAN)和固態硬碟(SSD)」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由上所述,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之螺柱120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且螺柱以金屬材質製造是常見手段,由上所述,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且固定螺帽214以塑膠材質製造是通常知識,此觀證據2說明書【0033】所載「鎖固部136為例如為金屬螺絲…另一方面,鎖固部136也可以是塑膠螺絲」,顯見金屬或塑膠螺絲材質為通常知識。由上所述,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8至11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4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與證據3(主引證)比對:
①證據3圖4、說明書【0019】所載「主機板模組100包括
一主機板110、一第一連接器120及一第二連接器130」及說明書【0020】所載「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分別以M.2連接器為例,…主機板模組100透過將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分別配置在主機板110的正面112與背面114,且第一固定端部117與第二固定端部118配置在主機板110的正面112與背面114上對應的位置」及說明書【0021】所載「製作主機板110時,將相對兩端具有第一固定端部117及第二固定端部118的固定柱116打入主機板110上的通孔」及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旁也會對應地分別配置有多個固定柱116,以因應不同長度的擴充卡的需求」可知一種主機板模組100,用以裝設一擴充卡,該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110,主機板110包括一第一、二連接器120、130、一通孔與複數通孔,第一、二連接器120、130係用以連接擴充卡,該些通孔係排列於第一、二連接器120、130與通孔之間;證據3之主機板模組100、擴充卡、主機板110、第一、二連接器120、130、通孔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二孔位,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及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3圖4、說明書【0021】所載「製作主機板110時,
將相對兩端具有第一固定端部117及第二固定端部118的固定柱116打入主機板110上的通孔」及說明書【0027】所載「主機板模組100更包括一第一支撐件140,第一支撐件140包括一第一內螺紋142與一第一外螺紋144,第一支撐件140透過第一外螺紋144固定於第一固定端部117」可知一第一支撐件140c,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110地設置於通孔;一第一支撐件140,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110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通孔之其中之一,證據3之第一支撐件140c、14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圖4、說明書【0027】所載「此第一支撐件140可
用來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116。」可知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
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主引證)之差異::
①證據3圖4、說明書【0027】所載「此第一支撐件140可
用來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116。」可知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差異在於,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3的鎖固件170,需要螺絲起子工具搭配使用,尚
難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⑶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證據4比對:
①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②證據4說明書【0026】所載「儲存裝置固定件104可以
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或反之亦然,而無需使用工具」,及說明書【0027】所載「硬碟轉接卡200中類似名稱的元件的功能可以類似於硬碟轉接卡100中的元件的功能,如上所述」,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因此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亦無需使用工具,能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
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4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
示。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4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證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
證據3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旁也會對應地分別配置有多個固定柱116,以因應不同長度的擴充卡的需求」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3說明書【0003】所載「由於主機板的尺寸會受到機殼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的增加,可能會使主機板需要捨去其他的元件,而影響主機板的功能。因此,如何能夠在有限尺寸的主機板上設置更多的元件,便是相當值得探討的方向。」⑵證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
證據4說明書【0027】所載「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4說明書【0017】所載「如果電腦系統的儲存需求發生變化,則可能需要將轉接板上的一個硬碟更換為另一個不同長度的硬碟。這可能需要使用工具將螺絲從螺帽上卸下,…,然後可能還需要將螺絲重新安裝到螺帽中,從而保留新的、不同長度的硬碟。」⑶證據3、4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雖有不同,然證據3圖4、
說明書【0021】、【0023】、【0027】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70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證據4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 (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從而證據3、4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因此,證據3、4間自具有問題共通性。此外,證據3透過證據4有關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無需使用工具之教示,可知固定螺帽214之型態能提供免用工具教示或建議。
⑷由於證據3、4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係具
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證據3、4均揭示「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3之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變更成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因此,證據3、4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主張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旋扣結構」及「第一或第二固定柱」技術特徵。
由於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螺絲鎖固」於固定螺柱116,為系爭專利所排除的技術內容,將證據3「鎖固件170」、「固定柱116a」置換為證據4「固定螺帽114」、「固定螺柱116」,無法得出系爭專利之第一、第二固定柱14、16與旋扣結構18的技術特徵,也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螺絲鎖固」於固定螺柱116,無法脫離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螺絲鎖附固定之窠臼,系爭專利藉由第一固定柱14與旋扣結構18、第二固定柱16與旋扣結構18,具有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20較快速、省時之有利功效。將證據3「鎖固件170」、「固定柱116a」置換為證據4之「固定螺帽114」、「固定螺柱116」,也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20較快速、省時之有利功效」云云。惟查:⑴證據4圖2A中,可知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
,而使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的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即M.2介面裝置)。其中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證據4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再者,內、外螺紋皆屬螺合的常見手段,將內螺紋修改為外螺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習知之簡單改變,反之亦然,並無困難。因此,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已如前述。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0025】皆是強調免用螺絲
起子,進而達成省時之功效;而證據4圖1C、1D、2A、證據4說明書【0019】,及【0026】至【0028】之內容可知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到轉接板202(即印刷電路板),已如前述。因此證據4無需使用工具,進而達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及提供建議、教示,故原告主張不可採。
⒋綜上,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㈡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由上所述,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由上所述,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圖4之複數固定柱116,分別設置於主機板110之通孔內,以裝設第一支撐件140,證據3固定柱1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固定件,由上所述,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為請求項8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二固定柱之長度小於該第一固定柱」。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圖4之第一支撐件140之長度小於第一支撐件140c,由上所述,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之第一支撐件140c、14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且第一支撐件140c、140以金屬材質製造是常見手段,由上所述,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10、11不具進步性,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8至11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舉發成立之處分,即屬合法,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當事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件判決結果
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結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