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4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原 告 銘恩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崇盛訴訟代理人 何秋遠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勤倫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姚明賢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