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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行專訴字第 40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4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原 告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世文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輔 佐 人 蔡馥嶸

柯崇文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周志浩

參 加 人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明峯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