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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行專訴字第 5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4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民國114年9月4日辯論終結原 告 歐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書尉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昆餘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參 加 人 邱宸宏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洪子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法字第11317307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訴外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8日以「多層膜反射片與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5項,經被告編為第10011999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3729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系爭專利輾轉讓與登記予原告。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3年7月10日(113)智專議(二)04457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4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㈠證據2各圖示所揭露之光學薄膜交錯疊層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所述之多層膜結構並不相同,證據2之技術無法達成該比較差異結構對應所能產生之技術功效。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所揭露的MOF支撐體15除了多層交錯疊加之結構組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的多層膜結構30中間設置一雙折射材料層301的結構不相同之外,證據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雙折射材料層301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故,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之一為多層膜結構30的內側與外側有

不同的反射率,證據3僅為提高反射率以提供較大的光功率,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中之多層膜結構30內外側不同反射率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效。證據3並無「該多層膜結構30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之結構技術特徵差異下所對應產生之功效。被告並未斟酌系爭專利之實質技術手段,該證據3之說明書頁14至15的技術內容非相同於系爭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主要係用以改善光功率的問題,係為了增加反射率,並不是要讓光學層產生有「該雙折射材料層301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之系爭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就算證據3描述「光學層之雙折射(例如由拉伸所引起)為增加層對中光學層之折射率差的另一有效方法。

」證據3技術內容亦非等同於「該雙折射材料層301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之系爭請求項14於技術特徵結構上之差異,及其所對應產生的技術功效。故,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4主要係用以防止光學膜在強風期間可能發生從基材噴出

碎裂碎片之現象,以及使用紅外線奈米吸收材料以吸收紅外線等。然而此等之技術課題與系爭專利之技術功效目的為「多層膜反射鏡片是一種反射式的多層膜結構的透鏡膜,而具有偏光性、消眩光之效果。」等發明目的性與功效明顯地不相同。證據4說明書並無「該多層膜結構30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之結構技術特徵差異下所對應產生之功效。故,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之alternating polymer layers即為多層抗撕裂膜160以及可選的中間或層壓黏合劑層165,這些交錯堆疊的多層抗撕裂膜160與層壓黏合劑層165並非被用來作為光學層之用,不相當於系爭案件請求項1之「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301」。再者,證據4描述之「…至少一個是雙折射的…」等文字並未有完整的結構組成上的說明,僅為一個功效性之敘述,實難相當於系爭請求項1之「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301,且為設置在該多層膜結構30之中」。證據4無揭露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的技術揭露,舉發審定意見乃僅以出現「雙折射」三個字,即錯誤解釋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故,證據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㈣綜上,證據2或證據3或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14不具進步性;證據2或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3、5之組合或證據2至4之組合或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至10、12不具進步性;證據2、6之組合或證據3、6之組合或證據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專利性。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0、45之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有關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4、17至30、32至45不具進步性之反駁內容,參酌被告舉發審定書理由內容。另補充證據2之實施例1(圖4之膜13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多層膜結構30,其中MOF支持體11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雙折射材料層301,法布-柏羅干擾堆疊體11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其他複數層高分子聚合物,當光線由上、下相反兩側入射所經之光路徑結構,兩者不同光路徑結構之反射率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當為完全不同。證據2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30、45之「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技術特徵。證據3已經證明光學堆疊之兩側反射率會因光路徑結構不同,產生不同反射率,證據3之光學堆疊140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具有內側與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證據3明確揭示利用拉伸互相垂直之平面之光學層以形成光學層之雙折射,原告於113年9月4日訴願理由第12頁也指出兩個互相垂直之平面係指X-Y平面,上開內容可知對X軸、Y軸拉伸以改變光學層中該軸折射率。另參前述理由,由證據2內容所示之通常知識US5882774(CN1170382A)、US6049419(CN1285922A)、WO97/01778(CN1189220A),也可知雙軸雙折射材料(nx≠ny≠nz)係屬本案申請前之通常知識。證據2、證據3、證據4所揭示之多層膜結構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具有內側與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尤其是證據4直接揭示多層膜結構具有內側與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證據4表1第二列揭示Rint=10.8(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內側反射率)、Rext=11.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外側反射率),證據4之光學薄膜揭示原告所主張之多層膜結構外側具有高反射率、內側具有低反射率。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㈠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進步性規定:

證據2揭露一種膜10。證據2的另一具體例之MOF支持體中之層對厚度是呈遞增的趨勢。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2技術建議以憑藉其技術領域中的基本常識當能知道,說明了另一具體例之MOF支持體將因其層對厚度遞增的趨勢而呈現出上側與下側而具有不同反射率的技術效果。上述概念實乃系爭專利申請前早為其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慣用的技術手段,也為其技術領域中的普通常識。其又另一具體例之MOF支持體中可含三個不同之實質上透明的聚合材料A、B及C且具重複單元ABCB之膜。當光線由另一具體例之MOF支持體的上側進入時,會依序行進至聚合物A、聚合物B、聚合物C與聚合物B,而當光線由另一具體例之MOF支持體的下側進入時,會依序行進至聚合物B、聚合物

C、聚合物B與聚合物A。參照反射率的一般知識,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2前述所給的技術教示並憑藉其技術領域中的基礎學理當能直接且無歧異地理解,證據2已說明了光線由另一具體例之MOF支持體上側與下側進入其內部時所能貢獻的反射率也必然不同。證據2已給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限定的要件1A至要件1D,其數個具體例的說明也隱含了MOF支持體上、下兩側具有不同的反射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進步性:

證據3公開一種多層光學膜100。多層光學膜100包含光學堆疊140及視情況選用之保護邊界層120及122與表層130及150,光學堆疊140包含第一光學層160a、160b、…、160n(共同為第一光學層160),其與第二光學層162a、162b、…、162n(共同為第二光學層162)緊密接觸,且第一光學層160包括四氟乙烯之互聚合單氟化乙烯-丙烯共聚物或全氟烷氧基樹脂,第二光學層162包括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環狀烯烴共聚物。光學堆疊140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多層膜結構30(50)/要件1A位於光學堆疊140頂部的保護邊界層122或表層150,或位於光學堆疊140底部的保護邊界層120或表層13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功能膜33、34(51、52)/要件1D。光學層之雙折射(由拉伸所引起)為增加層對中光學層之折射率差的另一有效方法。視例如光學層數目、f比值及折射率而定,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具有偏光效果雙折射材料層301/要件1B。可利用方程式λ/2=n1d1+n2d2來調整光學層以反射處於正入射角下之波長為λ之光。在其他角度下,層對之光學厚度視穿過組分光學層之距離(其大於層厚度)及光學層之三個光軸中之至少兩者的折射率而定。光學層可各自為1/4波長厚或光學層可具有不同光學厚度,只要光學厚度之總和為波長之一半(或其倍數)即可。具有超過兩個層對之光學堆疊可包括具有不同光學厚度之光學層以提供在某一波長範圍內之反射性。光學堆疊可包括已個別地調整以達成具有特定波長之正入射光之最佳反射的層對或可包括層對厚度之梯度以反射較大帶寬範圍內之光,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要件1C。所屬技術領域者由證據3圖1B所公開的多層光學膜100,以憑藉其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當能得知。

㈢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進步性:

證據4公開一種多層光學膜20與防撕裂陽光控制多層膜製品100。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限定要件1C的具體調整方法,也未限定其要件1B與要件1C兩者間的具體因果關係。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提供數個實施例以記載其要件1C的具體調整方法,也未記載其要件1B與要件1C兩者間的具體因果關係,更缺乏足以證明其多層膜結構30(50)的內、外側具有不同反射率之分析數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要件1C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見於教科書或工具書的一般知識,證據4已給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限定的要件1A至要件1D,其實施例1也教示出多層IR反射膜110相反兩側具有不同的反射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至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違反進步性:

證據2說明書提到其MOF支持體之第一聚合物(PEN)具雙折射特性,更載有其MOF支持體較佳係使用至少一個單軸雙折射材料而形成,其中二折射率(通常沿著x及y軸,或nx及ny)大約相等且與第三折射率不同(通常沿著z軸,或nz),相當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自行承認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當屬申請前已公開的通常知識。證據3說明書已給出其共聚物之光學層具有雙折射特性的技術建議,而證據4說明書也給出構成其多層膜的交替聚合物層中的至少一者具有雙折射特性的技術教示。證據4在其說明書[0035]至[0036]段建議,如果兩個正交偏振需要高反射率,則相鄰層對於沿y軸偏振的光應表現出至少0.05的折射率差(Δny),若需產生反射一種偏振態的垂直入射光並透射正交偏振態的垂直入射光的多層疊堆,則折射率差Δny可以小於0.05或0,且在多層光學膜上,x軸將被視為位於膜平面內,使得Δnx的幅度最大。因此,Δny的大小可以等於或小於(但不能大於)Δnx的大小。換言之,當Δny小於Δnx時,也隱含著顯示於證據4圖4中之多層光學膜20的層22(聚合物A)與層24(聚合物B)兩者其中一者沿y軸的偏振光的折射率勢必小於其沿x軸的偏振光的折射率(如,層22/聚合物A在平面上X、Y兩方向上折射率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限定的「該雙折射材料層301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應屬其申請前已公開的通常知識,證據2至4任一者均足以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45違反進步性:

證據3已給出系爭專利之獨立請求項16、附屬請求項28至29與其獨立請求項31、43至44的技術建議,附以前述所提,證據2與證據4也都各自教示出「二折射率(nx及ny)大約相等且與第三折射率不同(nz)」與「多層光學膜20的層22(聚合物A)與層24(聚合物B)兩者其中一者沿y軸的偏振光的折射率小於其沿x軸的偏振光的折射率」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30、45所限定的技術內容當屬申請前早已公開的一般知識。證據3或證據3與通常知識(如,證據2或4)的結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45缺乏進步性。

㈥參加人於舉發程序中所提之舉發理由書及舉發表示意見書,

已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3、15至29、31至44相對於本件所提出之先前證據或先前證據組合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前揭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⒈證據2、證據3、證據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4

、11、14、15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不

具進步性?⒊證據2、證據3與證據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

不具進步性?⒋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

不具進步性?⒌證據2、證據3與證據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

2不具進步性?⒍證據2、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2不具進步性?⒎證據2、證據3、證據4與證據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2不具進步性?⒏證據2與證據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

步性?⒐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

步性?⒑證據4與證據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

步性?⒒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17、25、28至30、31

、32、34、43至45不具進步性?⒓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⒔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

具進步性?⒕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

具進步性?⒖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2、33、36至38

不具進步性?⒗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

2、33、36至38不具進步性?⒘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

進步性?⒙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

6、39至41不具進步性?⒚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

6、39至41不具進步性?⒛證據3、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

、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42不

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0年6月8日,被告於103年3月28日審定

核准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項復有明文。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習知技術曾有如美國專利第4,878,748號(申請日:Mar28,1989)所揭露的一種防紫外線與藍光的偏光鏡(Ultraviolet radiation and blue light blocking polarizing lens),提出一種兼具可視(visibility)與安全(safety)考量的鏡片,如系爭專利圖1(申請卷第4頁)顯示的習知技術揭露的偏光鏡,鏡片10為一種偏光鏡,可實質擋住平行偏光與特定波長的光線,主要是透過其表面以一種奈米級的濾光層14決定濾波的波長範圍,整體鏡片10包括有形成鏡片主體的塑膠基材12,結構為多層膜,其中具有一層偏光層16,以隔絕具有傷害力的紫外光線與藍光,外部則塗布一層用來吸收特定波段光線的染料18。再參考美國專利第6,659,608號(申請日:Dec19,2001)所揭露的偏光鏡,此為應用在太陽眼鏡(sunglasses)、雪鏡(ski goggles)上的一種偏光鏡。此類鏡片為多層膜結構,其中結合有偏光層與熱成型染色膜,其中鏡片主體結構中具有可以配合偏光層而修正色度(hue)的著色劑(colorant)。(參系爭專利先前技術)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是一種多層膜反射片與製作方法,多層膜反射片主體為複數層高分子聚合物互相堆疊所形成的多層膜結構,其中至少具有一雙折射材料層。根據實施例之一,於多層膜結構之內外側可設置有一或多個保護層以及一或多個功能膜,功能膜通常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在製作多層膜反射片的方法中,可利用一共押出機施行共押出製程,經多種材料共押出後形成一共聚合物,再經控制共聚合物之吐出量與厚度後形成多層膜反射片。(參系爭專利摘要)⒊系爭專利之功效:

由於射向地面(如雪地),再經地面反射產生具有偏振性的光投向人眼,因此會產生眩光,故此,系爭專利揭示一種多層膜反射片,此多層膜反射片是一種反射型式的多層膜結構的透鏡膜,可應用於太陽眼鏡、雪鏡或潛水鏡上,具偏光性、消眩光的效果,可應用貼附於其他功能性膜片。在一實施例中,此透鏡膜的內外層反射率可為不同的設計,內層可貼附偏光膜或其他功能性膜片,或作抗反射處理,或是透過鍍膜或是利用形成多層膜(Multilayer Film, MOF)的方式形成抗紫外線膜。另外,可透過特殊處理產生防霧效果,比如在透鏡膜上塗布防霧氣處理添加劑,而外部則可透過鍍上硬化保護膜或是貼附硬材質來強化抗磨損、抗刮的效果。外部可利用貼附、鍍膜或是多層膜方式形成顏色層,或是貼附抗紫外光膜。系爭專利所提出的反射式偏光片可不用添加特定成份來吸收特定波段的光線,而能以干涉方式造成抗紫外線的效果,同時僅讓可見光穿透。更可利用多層膜或是染料製作出有顏色的鏡片。經過多層膜結構與各式功能膜的結合後,此類反射式之多層膜反射片的優點包括可消除眩光,反射出來的波段的光可藉由材料與厚度調整;反射式偏光片並非吸收式,因此熱量不會堆積,在一實施例中,可無須添加任何吸收顆粒,而且偏光的效率高,防止眩光的功能強;而在另一實施例中,可於基材或是功能膜中適當添加顆粒,產生抗反射的效果。(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

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5項,其中第1、16、3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內容如下(括弧內為技術特徵編號):

第1項:一種多層膜反射片,包括:複數層高分子聚合物互

相堆疊形成之一多層膜結構,該多層膜結構包括一內側與一外側;(1A)其中該多層膜結構中至少包括一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1B)該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以及(1C)一或多個功能膜,結合於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及該外側,或其中之一側。(1D)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多層膜反射片包括一或多個保護層,形成於該多層膜結構與該一或多個功能層之間,或該多層膜結構與該一或多個功能膜形成結構的外側。(2A)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保護層為具有過濾紫外光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3A)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功能膜包括一第一功能膜與一第二功能膜,分別形成於該多層膜結構之雙側。(4A)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第一功能膜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5A)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第二功能膜為具有過濾紫外光與抗反射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6A)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或第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

,其中該第一功能膜或該第二功能膜之表面鍍以一高反射膜。(7A)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或第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

,其中該第一功能膜或該第二功能膜之表面塗布一染料。(8A)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或第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

,其中該第一功能膜或該第二功能膜之材料混煉有顆粒。(9A)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顆粒為可反射紅外線的金屬氧化物材料。(10A)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多層膜反射片之單側或雙側設有一或多個基材。(11A)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

該基材材料混煉有顆粒。(12A)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

該基材具有表面結構。(13A)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其中該

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14A)第15項:一種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

之保護鏡。(15A)第16項:一種製作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多層膜反射片

之製作方法,包括:(16A) 利用一共押出機進料一多層膜材料,該多層膜材料包括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多層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一或多層功能膜材料;(16B)該共押出機接收該多層膜材料之進料,施行一共押出製程,包括:(16C) 清潔與乾燥該多層膜材料;(16D)加熱與混煉不同進料口之該多層膜材料,形成一共聚合物;(16E) 過濾該共聚合物之雜質;(16F)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吐出量;(16G) 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厚度與尺寸;(16H) 以及押出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16I)第1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多層膜材料更包括一或多層保護層材料。(17A)第1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保護層材料為具有過濾紫外光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18A)第1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形成之該多層模反射片經裁切後結合於一鏡架。(19A)第2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材料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20A)第2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鍍以一高反射膜。(21A)第2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塗布一染料。(22A)第2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之材料混煉有顆粒。(23A)第2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顆粒為可反射紅外線的金屬氧化物材料。(24A)第2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進料中包括一基材材料,經該共押出製程後結合於該共聚合物中。(25A)第2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基材材料經該共押出製程混煉有顆粒。(26A)第2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共押出製程包括利用該共押出機之模具或滾輪押出的步驟,在該基材材料之表面形成表面結構。(27A)第2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進料中包括形成一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28A)第2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經一延伸製程對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內之一雙折射材料層。(29A)第3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30A)第31項:一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多層膜反射片之製

作方法,包括:(31A) 進料一多層膜材料,該多層膜材料包括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多層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一或多層功能膜材料;(31B)利用一共押出機接收該多層膜材料之進料,施行一共押出製程,包括:(31C) 清潔與乾燥該多層膜材料;(31D) 加熱與混煉進料之該多層膜材料,形成一共聚合物;(31E)過濾該共聚合物之雜質;(31F) 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吐出量;(31G) 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厚度與尺寸;(31H) 押出該共聚合物;(31I) 貼合一基材於該共聚合物之表面,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31J)第3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多層膜材料更包括一或多層保護層材料。(32A)第3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保護層材料為具有過濾紫外光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33A)第3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係以一模內成型製程結合該基材與該共聚合物。(34A)第3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形成之該多層模反射片經裁切後結合於一鏡架。(35A)第3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材料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36A)第3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鍍以一高反射膜。(37A)第3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塗布一染料。(38A)第3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功能膜之材料混煉有顆粒。(39A)第4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9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顆粒為可反射紅外線的金屬氧化物材料。(40A)第4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基材材料中添加有顆粒。(41A)第4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基材在一利用模具或滾輪押出的步驟中於表面形成表面結構。(42A)第4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進料中包括形成一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43A)第4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經一延伸製程對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內之一雙折射材料層。(44A)第4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4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

方法,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45A)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我國第I278651號「增加型熱鏡膜」專利公告案,其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1年6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為一種含透可見光及紅外反射膜之熱鏡膜,該透可見光及紅外反射膜包含在有效益波長區域之至少100毫微米寬頻帶中反射至少50%光線之雙折射介電多層支持體、其厚度使得該膜是透可見光的且其反射頻帶變寬之金屬或金屬合金層,及具改良的紅外反射性質之交聯聚合層。該膜經接合或層壓於鑲嵌玻璃(尤其是非平面汽車安全鑲嵌玻璃),俾具有金屬或金屬合金層破損或扭曲減少之可能性(摘自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我國第201033006A1號「氟聚合多層光學膜及其製造

方法與用途」專利公開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6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為一種物品、一種使用包含光學堆疊之多層光學膜之方法及一種製造包含光學堆疊之多層光學膜之方法,其中該光學堆疊包含:

複數個第一光學層,各第一光學層包含一包括四氟乙烯之互聚合單體之可熔融加工型共聚物,其限制條件為該可熔融加工型共聚物不為氟化乙烯-丙烯共聚物或全氟烷氧基樹脂;及以重複序列與該複數個第一光學層一起安置之第二聚合物層,各第二光學層包含一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之非氟化聚合材料: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之共聚物;聚丙烯;聚丙烯之共聚物;聚苯乙烯;苯乙烯之共聚物;聚偏二氯乙烯;聚碳酸酯;熱塑性聚胺基甲酸酯;乙烯之共聚物;環狀烯烴共聚物;及其組合(摘自摘要),證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美國第2008/0075948A1號「TEAR RESISTTANT SOLAR

CONTROL MULTILAYER FILM」專利公開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6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4為一種抗撕裂陽光控制多層膜製品。此多層膜製品包括具有第一聚合物類型和第二聚合物類型的交替聚合物層的紅外光反射多層膜,並且交替的聚合物層協作以反射紅外光;紅外光吸收奈米顆粒層包括分散在固化的聚合物粘合劑中的多個金屬氧化物奈米顆粒,該紅外光膜吸收紅外層光顆粒與生物外層反射聚合物(摘自摘要),證據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⒋證據5為維基百科Poly (methylmethacrylate)頁面,其公告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6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記載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是一種由甲基丙烯酸甲酯衍生的合成聚合物。它是一種透明的熱塑性塑料,用作工程塑料。PMMA 也稱為丙烯酸、丙烯酸玻璃,以及Crylux、Walcast、Hesa​​lite、Plexiglas、Acrylite、Lucite、PerClax和Perspex等商標和品牌。這種塑膠通常以片材形式使用,作為玻璃的輕質或抗碎替代品,它還可以用作鑄造樹脂、油墨和塗料以及許多其他用途。PMMA可透射高達92%的可見光(3毫米(0.12英寸)厚度),由於其折射率(589.3奈米時為1.4905),其每個表面的反射率約為4%,它可以過濾波長低於約300奈米的紫外線(UV)光(類似於普通窗玻璃)(摘自維基百科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介紹、特性),證據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⒌證據6為美國第2004/0240070A1號「ANTIGLARE FILM AND IMA

GEDISPLAY」專利公開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6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一種防眩膜(1)包括:透明基膜(2)、形成於透明基膜(2)上的光漫射層(3)以及形成於光漫射層(3)上的防眩層(4)。防眩膜

(1)的內部霧度值在35至75的範圍內,總霧度值在45至85的範圍內。光漫射層(3)和/或防眩層(4)包含塗有低折射塗層的半透明顆粒(摘自摘要),證據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㈤證據2、證據3、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5不具

進步性;證據2、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4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24行至第12頁第8行、第18頁第8行

至第9行及圖2A揭示之一種多層光學膜,包含由層12、14互相堆疊形成之一MOF支持體15,該MOF支持體15包括最上側、最下側之層12,另由圖2A(本判決附圖二下方)入射光線之箭頭方向可知上方一側為外側,下方一側為內側,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多層膜反射片,包括:複數層高分子聚合物互相堆疊形成之一多層膜結構,該多層膜結構包括一內側與一外側」技術特徵1A;證據2說明書第6頁第1行至第12行、第14頁第23行至第15頁第4行及第22頁第17行至第23頁第1行,揭示MOF支持體15係一種雙折射介電多層膜,係由聚萘二甲酸伸乙酯(PEN)所製成,包含折射率不同的第一材料、第二材料之交替層,可透過沿兩軸拉直仍保留其雙折射性,並在任一入射方向可具有高反射率(就S及P偏振光兩者而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多層膜結構中至少包括一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技術特徵1B。

⑵證據2說明書第17頁第22行至第18頁第7行,揭示可透過調

整MOF支持體之第一部分交替層、第二部分交替層之層厚度的干涉方法,以便將反射頻帶放置於紅外頻譜內,俾使任一察覺的顏色變化(隨角度)減至最小,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技術特徵1C前段;證據2說明書第17頁第2至9行揭示具有改變厚度(層厚梯度)之MOF支持體,其中層對之厚度係以固定速率通過MOF支持體提高,使得每一層對較前一層對厚度更厚某一百分比,依光學常識可知,當光照射到一層薄膜時,光會在薄膜之上下表面反射,兩束反射光產生干涉條件與薄膜厚度相關,當兩束反射光相位相同時為增強反射(建設性干涉),若相位相反時為削弱反射(破壞性干涉),上述證據2實施例層對之薄膜膜厚的改變,依光學常識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在薄膜上下不同側有不同反射率,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技術特徵1C後段。

⑶證據2說明書第14頁第9行至第10行及第37頁第21行至第38

頁第2行及圖5、6,揭示能吸收紫外頻譜之染色膜層可形成於MOF支持體表面,且機械能吸收層134形成於MOF支持體112之上、下側,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或多個功能膜,結合於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及該外側,或其中之一側」技術特徵1D。

⑷綜上,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A~1D,系

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其圖3揭露一雙折射材料層301

可為多層聚酯膜,明顯不同證據2圖2A所揭露的MOF支撐體15為交錯疊層,由證據2說明書第11頁可推知由數十層甚至數千層的支持體4,其內外兩側反射率是相同的,證據2說明書第11頁是以nx=ny≠nz的技術基礎,所進行之技術方案,然舉發審定書(即原處分)針對證據2之MOF支撐體15比對系爭案的相當於雙折射材料層301,接著又認為是多層膜結構30,前後不一,證據2圖2之MOF最上層為層12,上下顛倒後最上層仍為層12,其反射光線皆相同,明顯地內側外側之反射率相同,光線由內側射入,亦會得到相同反射率,證據2實難達成由該差異技術特徵所層產生之技術功效,但訴願決定僅以單層層6以及層8進行簡易推斷,由於各膜層的折射率以及膜層厚度在證據2中是經過設計且固定的,因此,内外兩側光線通過MOF層的「等效折射率」,是幾乎相同的,證據2未揭露如何調整厚度而達到多層膜結構的内側與外側有「不同反射率」的效果,不能無歧義的直接利用「法布里-珀羅濾波器(Fabry-Perotfilter)設計方式」加上沒有討論「厚度」的MOF層,達到MOF層(多層膜結構)的内側與外側的不同反射率的結果。即使將證據2中的光學堆疊層翻轉過來使用,其内側或是外側的光學性質(包括折射率與反射率)都不會有所變化。系爭專利要件1B與1C實際上是有因果關係的要件;由於證據2的MOF層的厚度在確定組合(層6以及層8)的層數之後,MOF層厚度則可以確定下來,由於MOF層的結構特徵是兩側對稱的結構,因此,不管哪一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都會相同。證據2的MOF層無法通過要件1C的技術手段,適當的推論得到要件1C的技術特徵「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内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云云。經查: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其圖3揭露一雙折射材料層301可為多

層聚酯膜,其具有偏光效果,且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證據2圖2A所揭露的MOF支撐體15為兩種不同材質之交錯疊層,且說明書第17頁有揭示層厚梯度變化,同樣可達成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雖系爭專利圖3之雙折射材料層301未提及是否同樣為證據2圖2A之交錯疊層,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雙折射材料層可調整材料與厚度,應指透過層疊結構而人為製作的雙折射層,而非自然存在雙折射層材料,且請求項1未界定nx≠ny,又證據2說明書第8頁以單軸雙折射材料nx=ny≠nz為較佳實施例,並未限制其他拉伸方向的單軸雙折射材料或雙軸雙折射材料,是以,證據2同樣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發明目的。

⑵次查,原處分前後以證據2MOF支撐體15比對系爭專利之雙

折射材料層301、多層膜結構30,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層膜結構至少包括一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也未限定多層膜結構有無其他材料層或功能層,是以原處分比對方式並無不妥。證據2之MOF支撐體15為上下對稱之結構,無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看到的結構都是一樣的,若以證據2之MOF支撐體15比對系爭專利多層膜結構,確實無法得到「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惟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定義「該多層膜材料包括一內側與外側;其中該多層膜結構中至少包括一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由上述「包括」為開放式連接詞可知,多層膜結構包括但不限於一雙折射材料層,仍可能有其他材料層結構,證據2圖2A、2B揭示MOF支持體,其上方具有交聯聚合層16、金屬或金屬合金層18等介質可視為對應多層膜結構中之其他材料層,下方並無其他層,下方介質為空氣,因此即便MOF支持體最上層與最下層皆為層12,上方(外側)介面為交聯聚合層16、金屬或金屬合金層1

8、玻璃32介質擇一與層12,下方(內側)介面為空氣與層12,兩種介面的折射率不同,由反射率等於一減去折射率之公式,因此導致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

⑶又查,證據2說明書與圖2D揭示「層18、42、44形成法布-

柏羅干擾濾波器堆疊體48。堆疊體48中之金屬層18、44及膜40係夠薄,以致於層18、44及膜40整體而言是透可見光的。層18、44及交聯聚合間隔層42係夠厚,以致於膜40之反射頻帶整體而言是變寬的」,圖2D之支持體15與上方之交聯聚合層32、法布-柏羅干擾濾波器堆疊體48、交聯聚合層34組成膜40,MOF層(多層膜結構)的内側介質為空氣,外側的介質為交聯聚合層與法布-柏羅干擾濾波器,內側與外側分別產生不同干涉現象,自然會導致不同反射率。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12、13行揭示「請看圖l,二層MOF支持體4係以透視圖顯示。一般而言,支持體將具有數十或數百或甚至數千個此等層」,證據2實施例已記載多層MOF支持體,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12至23行雖然以單層層6以及層8說明反射率決定因素,實際的MOF支持體當然不限於圖1所示之單層層6以及層8,證據2說明書第15頁第15至21行揭示「MOF支持體中之層厚度亦影響多層光學膜之反射性質。此中討論之MOF層的所有物理厚度係於任一或其他處理後測得。相鄰之層對(一者具高折射率,另一者具低折射率)較佳具總光學厚度為欲反射之光的二分之一波長。為了在兩成分系統中獲致最大反射率,MOF支持體之個別層較佳具光學厚度為欲反射之光的四分之一波長(雖然基於其他理由可選擇層對內之其他光學厚度比例)」,證據2已揭示相鄰之層對設置厚度與反射波長之關係。

⑷末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23行至第7頁第1行記載「

在一實施例中,此透鏡膜的內外層反射率可為不同的設計,內層可貼附偏光膜或其他功能性膜片,或作抗反射處理,或是透過鍍膜或是利用形成多層膜(Multilayer Film, MOF)的方式形成抗紫外線膜」,即透鏡膜內層利用形成多層膜的方式形成抗紫外線膜,為透鏡膜的內外層反射率可為不同的設計方案之一,說明書第7頁第11至13行記載「經過多層膜結構與各式功能膜的結合後,此類反射式之多層膜反射片的優點包括可消除眩光,反射出來的波段的光可藉由材料與厚度調整」,由上述說明書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調整材料與厚度為技術特徵1B多層膜調整反射光波段之具體實施方式,技術特徵1C為技術特徵1B進一步限定,兩者也無時間上的先後關係,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1C並非因果關係。

⑸綜上,原告上開所言不足採信。

⒊原告主張證據2之聚荼二甲酸乙酯(PEN)具有良好的紫外線

吸收能力,乙證3方程式2.144並不考慮吸收狀態,其條件與證據2不相符合。乙證3段落2.15.2第83頁,針對圖2.17及方程式2.144所述,每層的軌跡形狀都是從前一層的終點開始描繪的一段圓弧。複雜度源自於每次都必須進行的輔助計算,以便根據前一層的終點值計算出ρ’的當前值,被告僅計算一層,即乙證3不足以說明證據2具有多層膜結構中內側與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被告行政補充答辯書第5、6頁所示結構與證據2圖2A、2B、2C不相同,乙證3之冰晶石以及硫化鋅非為高分子聚合物,逕自將乙證3之數學計算方程式套用於證據2之實施例中,顯非妥適,其結論難以令人信服。又乙證3僅為一數學模型並非物理模型,不應直接套用至證據2中而自我解釋證據2之物理特性云云。然查,乙證3為原文教科書(本院卷一第206至281頁),而教科書在討論主題時,經常設定理想環境或特定條件下,有助於聚焦並簡化公式,將條件限訂於非吸收性材料,則公式2.144會較為簡潔而明瞭,若考慮材料具有吸收性時,公式將更為複雜,並非限定公式僅套用於不具有吸收性的材料;乙證3第2.15.2段解釋計算多層膜之振幅反射係數,可藉由等效係數單層介質取代原有不同係數兩層介質,依公式逐次疊代後可計算出多層膜等效係數,被告雖僅以Air|HL|Glass或Air|LH|Glass為實際計算例,惟依乙證3第2.15.2段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然可以依此要領計算出多層膜結構之內側與外側的振幅反射係數;乙證3圖2.10、2.23(見本判決附圖九)之結構、材質雖與證據2不同,惟乙證3圖2.10、2.23已說明由Air|HL|Glass或Air|LH|Glass結構之起始點,隨著薄膜疊加,計算各點等效導納方法,且薄膜為1/4波長之光學厚度下,由底部至頂部折射率之變化,雖然被告僅計算有限層疊,惟實際更多層次光學膜計算因計算繁瑣,通常需仰賴計算機完成,通常知識者依乙證3教示,同時考量具有吸收能力或不同材質組成多層膜下,仍可應用該方法於推導證據2多層膜之內層與外層反射率。

⒋原告行政訴訟補充狀事實及理由第一點第1至13頁(本院卷二

第105至117頁)稱針對被告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問題一,乙證3圖2.3係經由條件選擇之特定情況下分析條件,並非所有光學薄膜可適用圖2.3的結構態樣,針對問題二,乙證3圖2.17對應方程式2.144僅以單層模為分析基礎,不考慮材料具有吸收性下,所做的理想公式推導,證據2之PEN具有高強度紫外線吸收率,且被告提供Air|LH|Glass或Air|HL|Glass兩種薄膜結構與證據2圖2A至2E等多層交錯的MOF不同,冰晶石與硫化鋅皆非高分子材料,乙證3公式設定有理想化條件不適用於計算證據2物理特性云云。但查,乙證3為薄膜光學濾波器教科書,其中圖2.3為定義S偏振波與P偏振波由折射率為n0介質進入折射率為n1介質的入射、反射與折射電磁波方向定義,又教課書分析時為避免分析複雜之故,以較為理想狀態下分析電磁波行進於不同介質特徵,有助於聚焦於原理分析並理解結論,此推導過程並無不妥,若考慮材料具有吸收性,其複雜程度較高,應以電腦輔助運算,教科書中兩種薄膜結構具有較為簡化的兩層LH或HL之高或低折射率層疊,且乙證3之LH材料為非高分子材料,雖與證據2更多層與PEN材質有不同,惟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教示,可將證據2分析手法用於分析更多層與高分子材料之層疊材料等效折射率,故原告上開理由不可採。

⒌原告行政訴訟補充狀事實及理由第二點第13至18頁(本院卷

二第117至122頁)主張乙證3方程式2.47、2.48、2.49皆不考慮材料有吸收之實際情況,將該些數學推導方程式直接套用於證據2顯有不妥,且R參數非r參數,兩者意義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乙證3方程式2.41至2.48推導過程同樣簡化,乙證3公式計算除了未考慮材料吸收性,冰晶石與硫化鋅亦非高分子聚合物,乙證3應該要每一層執行一次計算獲得一個當前值,之後再進行下一層的圓弧軌跡描繪,以求的最終的,並非如被告所述簡單計算後,即妄下結論云云。惟查,乙證3為薄膜光學教科書,其中公式為闡明特定物理原理之故,在複雜實例中透過簡化條件,去蕪存菁後推導出結論,此為教科書常用之方法,是將乙證3通用數學分析手法用於證據2並無不妥。又由方程式2.48可知R=r2,兩者雖意義不同,但仍有關連性。乙證3以Air|LH|Glass或Air|HL|Glass兩種薄膜結構為例,計算等效折射率,雖未以更多層結構進行計算,通常知識者應知多次求得當前值後進行疊代運算,考量時間與計算正確性,多以電腦運算進行輔助設計,使用者僅輸入各層折射率與層數等參數,即可驗證最終等效折射率是否達成設計目標,此種設計方法將繁瑣計算工作交給計算機,被告行政答辯書所述簡單運算並非無理由,故原告上開主張不可採。

⒍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第3至6頁所示理由二、(三)至(八)陳稱

由乙證3為理論基礎,證據2至4所示之多層膜結構可直接無歧異得知具有內側與外側有不同反射率等語(本院卷一第192至194頁)。經查,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理由二、第(三)點說明因介面之介質折射率差異導致內外側有不同反射率,第(四)點說明以斜角方式入射之計算,第五點說明複數膜層之等效振幅反射係數,以及以軌跡圖說明膜厚改變與反射率的關係。第(三)點部分,被告以乙證3第23頁公式2.48反射率公式說明證據2圖1,比較光線由上方(外側)入射與下方(內側)入射,上方入射反射發生於空氣與層6(n1=1.88)之間,下方入射反射發生於空氣與層8(n2=1.64)之間,帶入公式可分別得到反射率為9.33%與24.2%。第(四)點部分,被告用乙證3第26、27頁公式2.58、2.62公式說明考量光線斜角入射與p、s偏振光下,Rp與Rs可由公式求得,雖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內容欠缺公式符號說明,未敘明如何得到「光由相反兩側入射所計算之反射率亦完全不同」,惟經本院於114年6月16日準備程序要求被告說明,被告114年6月26日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關於問題一(第2至4頁),於第(一)部分說明乙證3第18至20頁揭示光由折射率n0介質進入折射率n1的介質,入射角、反射角、折射角之關係,此部分為普通物理內容,並無疑義,於第(二)、(三)部分說明乙證3第23至27頁分別為推導公式2.58、2.62與各參數的內容,於第(四)部分說明因公式中之折射介質導y0/cosq係以層6或層8計算,因此內側入射光與外側入射光計算p偏振光反射率會有不同結果,以上另可參考本判決附圖七所示(見乙證3第25頁,即本院卷一第221頁)。關於第(五)點前段(第1至5行),為考量複數膜層時,由乙證3方程式2.45、2.48定義反射率與振幅反射係數關係,引入振幅反射係數概念,在多次疊代(視層數多寡)方程式2.159計算下可得到複數膜層之等效振幅反射係數,又被告114年6月26日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第4至5頁對問題二、第(一)、(二)點陳稱振幅反射係數ρf+可由介質導納算出,多層膜等效振幅反射係數(f介面處)可由公式2.159得出,第

(五)點後段(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第5行至最末行),乙證3第83頁第1至5行與第5頁第2.10、2.23軌跡圖說明考量膜層厚度,反射率因入射光入射方向而有所不同,以上並可參考本判決附圖八。又被告114年6月26日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第5至7頁對於問題三,以Air|LH|Glass結構與Air|HL|Glass(H為膜厚為1/4波長的高折射率材料,L為膜厚為1/4波長的低折射率材料,Air|LH|Glass結構實際為Air|0.25L0.25H|Glass,Air|HL|Glass結構實際為Air|0.25H0.25L|Glass)結構,繪出對應的軌跡圖,並分別計算與實軸(Re)相交的座標,得到因膜層厚度改變的反射率,又前述乙證3圖2.23與2.10起始點,半圓面積大小不同,取決於光學膜結構層不同,軌跡為順時針旋轉,又反射發生於不同介質中時,相移不同,形成虛部為正或負。綜上,足認被告所述以乙證3為理論基礎,證據2至4所示之多層膜結構可直接無歧異得知具有內側與外側有不同反射率,應可採信。

⒎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1行至第11行、第9頁第11行至第18行

及圖1A、1B,已揭示一種多層光學膜100,包括由第一光學層160、第二光學層162互相堆疊形成之一光學堆疊140,該光學堆疊140包括最上側之第一光學層160a與最下側之第二光學層162b,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多層膜反射片,包括:複數層高分子聚合物互相堆疊形成之一多層膜結構,該多層膜結構包括一內側與一外側」技術特徵1A。

⑵證據3說明書第17頁第1行至第5行及第18頁第16行至第20

行,揭示可藉由將光學堆疊140之光學層拉伸引起雙折射,並可添加具有偏振器之光學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多層膜結構中至少包括一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技術特徵1B。

⑶證據3說明書第14頁第23行至第15頁第9行,揭示可利用方

程式λ/2=n1d1+n2d2來調整光學層以反射處於正入射角下之波長為入之光。光學層可各自為四分之一波長厚或光學層可具有不同光學厚度,只要光學厚度之總和為波長之一半(或其倍數)即可。具有超過兩個層對之光學堆疊可包括具有不同光學厚度之光學層以提供在某一波長範圍內之反射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技術特徵1C前段;證據3圖1B揭示光學堆疊140,光學堆疊140包含第一光學層160a、160b、…、160n(共同為第一光學層160),其與第二光學層162a、162

b、…、162n(共同為第二光學層162)緊密接觸,且說明書揭示第一光學層160及第二光學層162分別具有不同之個別折射率n1及n2,由圖1A、1B可知多層光學膜包含之雙組分光學堆疊140為非對稱結構,當光從由外側(由下至上)入射時,由上方保護邊界層122進入光學堆疊140上方之第一光學層160a,再由光學堆疊140下方之第二光學層162n進入下方保護邊界層122,當光從由內側(由下至上)入射時,由下方保護邊界層122進入光學堆疊140下方之第二光學層162n,再由光學堆疊140上方之第一光學層160a進入上方保護邊界層122,光經過的介質順序不同,導致反射效果不同,證據3說明書第4頁第16行至第18行、第12頁第22行至第23行及第13頁第10行至第18行及圖1B,揭示第一光學層160、第二光學層162分別具有不同之折射率,證據3說明書第14頁第6行至第22行揭示光學厚度被定義為層之實際厚度乘以其折射率之乘積(即nd),比率n1d1/(n1d1+n2d2)(通常稱為f比值)與指定波長下特定層對之反射率有關,與f比值偏差0.5導致較小程度之反射性,是以入射光線從層對160a/162a上方進入光學堆疊140之光線入徑,與入射光線從層對160n/162n下方進入光學堆疊140之光線入徑,只要二者光學厚度不同即會導致內側與外側反射率有差異,即多層膜若為非對稱性設計,正面與反面通光特性不同(如波長選擇性),若方向顛倒,通過波長、穿透率甚至偏振性可能改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技術特徵1C後段。

⑷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1行至第4行及第18頁第21行至第19頁

第12行及圖1A,揭示保護邊界層120、122、表層130、150結合於光學堆疊140之上、下側,如光學層組之間的保護邊界層120、122,可使用非光學層來提供多層光學膜結構或在加工期間或之後保護多層光學膜免受傷害或損傷,表層130、150也可選擇賦予或改良多層光學膜之性質(諸如抗撕裂性、抗穿刺性、韌性、耐風化性及/或耐化學性)的材料,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或多個功能膜,結合於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及該外側,或其中之一側」技術特徵1D。

⑸綜上,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系爭

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⑹原告主張證據3圖1B所揭露的光學堆疊140為交錯疊層,是

接近兩側對稱的結構,亦即其内側或是外側的光學性質(包括折射率與反射率),除了最外側的一層不同之外,其他堆疊層的等效折射率或是等效反射率都會相同,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圖3揭露一雙折射材料層301可為多層聚酯材料膜,由證據3說明書第13頁可知由數十層160、162,其折射率固定,其內外兩側反射率是接近相同的。系爭專利係將雙折射材料層設置於該多層膜結構30之中,並非在多層膜結構之外部所添加,而證據3光學層之層對厚度與光的特定波長範圍之間關係的技術描述,完全未提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層膜結構30之內側與外側有不同反射率,而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全文未有1/2波板、1/4波板之描述或教導。又光學層160a、160b的膜厚(厚度)都極其之薄,也就是即使累積數十層乃至數千層,證據3的光學堆疊層140就會是兩側入射光的折射率以及反射率,實際上是會極其近似(近乎相同),由於證據3的光學堆疊的厚度在確定組合的層數之後,證據3的光學堆疊的厚度也確定下來,不管内側或是外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都會確定下來,而且兩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也會相當近似(近乎相同),證據3的光學堆疊140無法達成要件1C技術手段云云。惟查,證據3圖1B之光學堆疊140為交錯疊層,非別由內側與外側計算等效反射率時,外側進入介面之介質為空氣與第一光學層160a,內側進入介面之介質為空氣與第二光學層162n,由介面差異即知兩者反射率有差異,且因光學堆疊材料並非上下對稱,以不同方向計算光學堆疊等效折射數值為不同,故可得到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證據3圖1A之光學堆疊140係置於多層光學膜100之中,並非在多層光學膜100結構之外添加,因此原處分並未誤解證據3圖1A多層光學膜100結構。又證據3揭露發明目的為增加反射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多層膜結構內側與外側有不同反射率」雖有差異,惟證據3揭露調整多層膜結構之材料與厚度技術內容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兩者應具有相同之功效。原處分第13頁(3)丙指出證據3說明書第14頁可利用方程式λ/2=n1d1+n2d2來調整光學層,光學層可各自為四分之一波長厚…光學厚度之總和為波長之一半(或其倍數)即可,而後說明1/2波板或1/4波板常見於薄膜光學領域之教科書,為該領域之一般知識與慣用技能。是以證據3已揭示光學堆疊以不同材質交錯疊層,調整光學厚度,可使光學堆疊140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已充分對應系爭專利技術特徵1C,故原告所言不足採。

⒏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4圖4、圖5及說明書第[0034]、[0035]及[0040]段,

揭示一種防撕裂陽光控制多層膜製品100,包括由聚合物A構成之層22及聚合物B構成之層24相互堆疊形成之一多層IR反射膜110,該多層IR反射膜110包括最上側之層22與最下側之層2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多層膜反射片,包括:複數層高分子聚合物互相堆疊形成之一多層膜結構,該多層膜結構包括一內側與一外側」技術特徵1A。

⑵證據4說明書第[0035]、[0037]、[0039]段,揭示多層IR

反射膜110至少有一層雙折射特性並具有反射偏振光效果之交替聚合物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多層膜結構中至少包括一具有偏光效果的雙折射材料層」技術特徵1B。

⑶證據4說明書第[0034]、[0035]段,揭示多層膜的反射與透射特性光學薄膜20是各層(即微層)的折射率的函數。

每一層至少在薄膜的局部位置上可以透過面內折射率nx、ny和與薄膜厚度軸相關的折射率nz來表徵,薄膜通常由數十或數百個單獨的層組成,這些層的厚度和折射率經過定制,以在所需的光譜區域(例如可見光、近紅外線和/或紅外線)中提供一個或多個反射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技術特徵1C前段;證據4說明書第[0034]段與圖4揭示多層光學薄膜20,包括各層22、24,光學薄膜20透過擠出通常數十或數百層的兩種交替聚合物A、B來製成,圖5、6揭示多層膜製品100,包含多層紅外線反射膜110、奈米粒子層120、中間或層壓黏合劑層165,其中,紅外線反射多層膜110具有第一聚合物類型和第二聚合物類型的交替層,由圖4至6可知多層膜製品100為非對稱結構,當光從由外側(由下至上)入射時,當光從由內側(由下至上)入射時,同前述證據

2、3之比對,光經過的介質順序不同,光路徑與角度也隨之變更,導致反射效果不同,證據4圖5、6顯示多層膜製品100包含多層紅外線反射膜110,該多層膜製品為非對稱性結構,內側與外側之反射率並不相同,圖1A顯示該模壓敏膠側與膜側之反射光譜並不相同,表1同樣顯示實施例1之內部反射率(Rint)、外部反射率(Rext)也不相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技術特徵1C後段。

⑷證據4圖5及說明書第[0042]、[0053]段,揭示紅外光吸收

奈米粒子層120與層壓粘合劑層165結合於多層IR反射膜110之上、下側,且層壓粘合劑層165可添加紫外線吸收添加劑而具有吸收紫外線之功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或多個功能膜,結合於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及該外側,或其中之一側」技術特徵1D。

⑸綜上,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系爭

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⑹原告主張證據4說明書第[0035]段與圖4至6所揭露薄膜20

通常由兩種交替聚合物A、B的數十層或數百層共擠製成,其光學折射率以及光學反射率只取決膜層的厚度以及材料特性,其折射率固定,內外兩側的反射率是相同的,圖5、6多層交錯的層160、165,其中抗撕裂薄膜(tear resistant film)160並非作為光學折射用途,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功效。證據4紅外線吸收、抗撕裂為主要功效與避免光學膜撕裂為所欲解決之技術課題,與系爭專利具偏光性、防炫光並不相同;證據4說明書第[0039]、[0040]段未有完整結構組成之說明,原處分錯誤套用而妄自解釋系爭專利採用1/2波板或1/4波板之技術手段,證據4整份說明書也無因結構特徵差異所產生之功效等語。但查,證據4圖4至6所揭露薄膜20由兩種交替聚合物A、B數十層或數百層組成,其原理同證據3之光學堆疊140,不再贅述,證據4已揭示技術特徵1C後段,而層160、165分別為抗撕裂薄膜、黏貼吸附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功能膜,並非對應系爭專利之雙折射材料層,而層110為多層紅外線反射膜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雙折射材料層,因此證據4也可以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功效。原處分因證據4說明書第[0034]段揭示光學膜層疊結構之多個介面,因各層光學厚度差異產生之建設性干涉與破壞性干涉,可分別對應薄膜光學領域中常見1/2波板與1/4波板等光學厚度,並無誤用或曲解技術內容之情事,是以原告上開陳述不足採。

⒐證據2、證據3、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

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層膜反射片包括一或多個保護層,形成於該多層膜結構與該一或多個功能層之間,或該多層膜結構與該一或多個功能膜形成結構的外側」之附屬技術特徵2A。

⑵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2圖4及說明書第13頁第24行至第14頁第2行,揭示預層壓物140包括保護層122,位於MOF支持體112與機械能吸收層134之間,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A,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圖1A及說明書第7頁第1行至第4行,揭示多層光學膜100,包括保護邊界層120、122,位於光學堆疊140與表層130、150之間,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4圖5及說明書第[0042]段,揭示防撕裂陽光控制多層膜製品100,包括紅外光吸收奈米粒子層120,位於多層IR反射膜110的外側,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A,故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2、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

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包括一第一功能膜與一第二功能膜,分別形成於該多層膜結構之雙側」之附屬技術特徵4A。

⑵證據2、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又證據2圖6及說明書第14頁第9行至第10行及第37頁第21行至第38頁第2行,揭示能吸收紫外頻譜之染色膜層可形成於MOF支持體112表面,且機械能吸收層134形成於MOF支持體112之雙側;證據3圖1A及說明書第7頁第1行至第4行,揭示表層130、150分別形成於光學堆疊140之雙側,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4A,故證據2、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2、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單側或雙側設有一或多個基材」技術特徵11A。

⑵證據2或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又證據2圖6及說明書第14頁第17行至第18行,揭示擋風玻璃160之雙側設有玻璃32a、32b;證據4圖5揭示防撕裂陽光控制多層膜製品100之下方側設有玻璃構件14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11A,故證據2、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⒓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技術特徵14A。

⑵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證據2說明書先前技術第6頁第8至12段記載「多層光學膜在任一入射方向可具高反射率(就s及p偏振光兩者而言)。描述此等多層光學膜之文獻包含美國專利第5,699,188、5,882,774及6,049,419號及PCT公開申請案第97/01778號」,其中美國專利第5,882,774說明書第10欄第23至25行揭示使用PEN/coPET材料構成多層聚合物片,並揭露「雙軸雙折射材料定義為在所有三個軸上折射率都不相同(即nx≠ny≠nz)的材料」,另一美國專利第6,049,419說明書第18欄第14至37行揭示使用PEN/PET材料構成多層聚合物片,並揭露「對於PEN,nlx=1.68,nly=1.82,nlz=

1.49(即nx≠ny≠nz),對於PET,nlx=1.67,nly=1.56,nlz=1.56(即nx≠ny=nz)」,即證據2先前技術揭露「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技術特徵14A,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對應說明書第8頁說明,乃針

對「單軸」所做限制,US5882774圖1b結構與系爭專利圖3結構不同,說明書第10欄定義單軸雙折射與雙軸雙折射材料,nx≠ny≠nz係針對雙軸所述,顯見US588277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US6049419圖2結構與系爭專利圖3結構不同,說明書第16、17欄描述雙軸取向製備多層聚合物偏振片,PEN有關n1x,n1y,n1z為雙軸描述,說明書之例示依據分類係針對雙軸時所適用,顯見US6049419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WO97/01778圖1b、2結構與系爭專利圖3結構不同,說明書第21頁定義單軸雙折射與雙軸雙折射材料,說明書之nx≠ny≠nz係針對雙軸所述,顯見WO97/01778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即nx≠ny,該項並未界定Z方向折射率之特性,則有以下可能nx≠ny=nz、ny≠nx=nz或nx≠ny≠nz,分別對應向X軸或向Y軸方向拉伸單軸雙折射材料與雙軸雙折射材料,並未限定是單軸或雙軸;另外系爭專利請求項30與請求項14具有相同技術特徵,請求項30依附於請求項29,請求項30為請求項29進一步限縮,請求項29記載「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經一延伸製程對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內之一雙折射材料層」,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19至24行記載「雙折射材料層301可為多層聚酯材料膜,透過一延伸製程對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可以在聚酯材料的光學膜層之間形成至少有一方向有一預定值之折射率差,使得此處提到的雙折射材料層301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或是在雙折射材料層301之平面上X,Y與垂直Z方向有不同折射率的特性」,說明書第14頁第3~8行「可將多層膜材料中特定多層聚酯材料膜透過一延伸製程對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可以在聚酯材料的光學膜層之間形成各方向有折射率差的效果,使得此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或與垂直Z方向有不同折射率的特性」,說明書內容已揭示拉伸方向會影響該方向折射率,無論由單軸或雙軸延伸皆可得到nx≠ny之關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20至23行揭示「MOF支持體較佳係使用至少一個單軸雙折射材料而形成,其中二折射率

(通常沿著x及y軸,或nx及ny)大約相等且與第三折射率不同(通常沿著z軸,或nz)」,系爭專利說明書表示單軸雙折射材料習慣以nx=ny≠nz定義,並非正式的定義,且此種定義限制拉伸方向為Z方向,並不能對應X或Y拉伸方向產生的單軸雙折射材料層,正確來說,單軸係指三個折射率nx、xy及nz中的兩個基本上相同,雙軸係指三個折射率nx、xy及nz全部不同,以雙折射材料層之折射率關係nx≠ny推導,不代表必定為雙軸雙折射材料層,若限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為單軸雙折射材料,為不當解釋請求項內容,也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次查,證據2說明書先前技術第6頁第1至12行此等光學膜之文獻包含US5882774、US6049419、WO97/01778,揭露雙折射材料可經建造以便在令人感興趣的頻譜區域中反射或吸收所需量之光,US5882774說明書第7欄第28行至第第10欄第30行為多層堆疊的光學行為和設計考慮,其中,說明書第10欄第23至25行揭示雙軸雙折射材料具有nx≠ny≠nz關係,顯見雙軸雙折射材料也可以用於多層堆疊的光學設計,US6049419說明書第18欄第14至37行揭示PEN層之nx≠ny≠nz,PET層之nx

≠ny≠nz,WO97/01778說明書第22頁第9至12行揭示雙軸拉伸多層片材會導致相鄰層在平行於兩個軸的平面上的折射率出現差異,導致光在兩個偏振方向的平面上反射,證據2說明書先前技術 US5882774、US6049419、WO97/01778揭露雙軸雙折射材料內容確實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是以,原告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為對應單軸並無理由。

⑷原告114年8月4日準備程序簡報第15至17頁(本院卷二第20

7至211頁)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中所述:「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301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證據2說明書第11頁之描述,證據2是以nx=ny≠nz的技術基礎進行技術方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完全不相同,證據2之技術內容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功效;證據3說明書第12、13頁皆無描述、教導、揭露或隱含:一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證據4之說明書[0034]、[0039]、[0040]、[0042]、[0045]、[0047]及[0076]等段落皆無描述、教導、揭露或隱含:一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故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云云。經查,證據2至4說明書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然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補充證據2先前技術所列US5882774、US604941

9、WO97/01778均為通常知識,因此該些專利說明書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nx≠ny為通常知識。

⒔證據2、證據3、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其界定「一

種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多層膜反射片之保護鏡」技術特徵15A。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引用之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或證據3或證據4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5、圖6及說明書第14頁第9行至第18行,揭示預層壓物150經層壓於安全擋風玻璃160;證據3說明書第27頁第23行至第28頁第7行,揭示多層光學膜之UV鏡、IR鏡或可見鏡等;證據4說明書第[0045]段,揭示防撕裂光學控制多層膜製品100之玻璃構件140,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或證據3或證據4之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2或證據3或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0至14頁所示起訴理由第四、(一)(本院卷一第141~145頁)主張審查委員於先前「訴願決定」階段,僅僅以單層層6以及層8進行簡易推斷,並沒有以「數十或數百或甚至數千個此等層」作為計算考量。證據2說明書第17頁第10至11行、第19至21行提及「於又另一MOF支持體具體例中,MOF支持體可包含具六層交替重複單元。」、「於重複單元中使用僅六層造成更有效率的材料使用且相當容易製造。於此一具體例中,引導上述之重複單元厚度梯度通過MOF支持體厚度亦是必要的」(見舉發卷一第72頁),由於各膜層的折射率以及膜層厚度在證據2中是經過設計且固定的,因此,内外兩側光線通過MOF層的「等效折射率」,是幾乎相同的。而且,「數十層乃至數千層膜層」的層6與層8,到底如何調整厚度而達到多層膜結構的内側與外側有「不同反射率」的效果,並沒有在證據2中揭露。審查委員並不能無歧義的直接利用「法布里-珀羅濾波器(Fabry-Perot filter)設計方式」加上沒有討論「厚度」的MOF層,達到MOF層(多層膜結構)的内側與外側的不同反射率的結果。即使將證據2中的光學堆疊層翻轉過來使用,其内側或是外側的光學性質(包括折射率與反射率)都不會有所變化。多層膜結構30内外兩側的入射光,會因為多層膜結構30的内外兩側的不同反射率,而形成抗眩光的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與1C實際上是有因果關係的要件,若是沒有要件1B,則沒有要件1C的技術特徵,亦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具有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會通過要件1C的「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内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如前所述,由於證據2的MOF層的厚度在確定組合(層6以及層8)的層數之後,厚度則可以確定下來,如前所述,證據2的MOF層的厚度確定下來之後,由於MOF層的結構特徵是兩側對稱的結構,因此,不管哪一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都會相同。也因此,證據2的MOF層無法通過要件1C的技術手段,適當的推論得到要件1C的技術特徵「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内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云云。但查:

①證據2已揭示相鄰之層對設置厚度與反射波長之關係,

可用於多層膜結構,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12、13行揭示「請看圖l,二層MOF支持體4係以透視圖顯示。一般而言,支持體將具有數十或數百或甚至數千個此等,證據2實施例已記載多層MOF支持體,證據2說明書第11頁第12至23行雖然以單層層6以及層8說明反射率決定因素,實際的MOF支持體當然不限於圖1所示之單層層6以及層8,證據2說明書第15頁第15至21行揭示「MOF支持體中之層厚度亦影響多層光學膜之反射性質。此中討論之MOF層的所有物理厚度係於任一或其他處理後測得。相鄰之層對(一者具高折射率,另一者具低折射率)較佳具總光學厚度為欲反射之光的二分之一波長。為了在兩成分系統中獲致最大反射率,MOF支持體之個別層較佳具光學厚度為欲反射之光的四分之一波長(雖然基於其他理由可選擇層對內之其他光學厚度比例)」,因此證據2已揭示相鄰之層對設置厚度與反射波長之關係。

②原告認為調整厚度而達到多層膜結構的内側與外側有「

不同反射率」的效果,但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該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內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可知系爭專利多層膜結構內外層反射率不同有多種手段,亦即系爭專利多層膜結構內外層反射率不同,可透過多種方式,不限於調整多層膜厚度來完成。

③證據2說明書與圖2D揭示「層18、42、44形成法布-柏羅

干擾濾波器堆疊體48。堆疊體48中之金屬層18、44及膜40係夠薄,以致於層18、44及膜40整體而言是透可見光的。層18、44及交聯聚合間隔層42係夠厚,以致於膜40之反射頻帶整體而言是變寬的。」,圖2D之支持體15與上方之交聯聚合層32、法布-柏羅干擾濾波器堆疊體48、交聯聚合層34組成膜40,MOF層(多層膜結構)的内側介質為空氣,外側的介質為交聯聚合層與法布-柏羅干擾濾波器,內側與外側自然會導致不同反射率。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1C並非因果關係: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23行至第7頁第1行記載「在一實施例中,此透鏡膜的內外層反射率可為不同的設計,內層可貼附偏光膜或其他功能性膜片,或作抗反射處理,或是透過鍍膜或是利用形成多層膜(Multi layer Film, MOF)的方式形成抗紫外線膜」,即透鏡膜內層利用形成多層膜的方式形成抗紫外線膜,為透鏡膜的內外層反射率可為不同的設計方案之一,說明書第7頁第11至13行記載「經過多層膜結構與各式功能膜的結合後,此類反射式之多層膜反射片的優點包括可消除眩光,反射出來的波段的光可藉由材料與厚度調整」,由上述說明書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調整材料與厚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多層膜調整反射光波段之具體實施方式,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為技術特徵1B的進一步限定,技術特徵1C並非由技術特徵1B造成,兩者也無時間上的先後關係,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1C並非因果關係。

⑤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IC後段之理由,因圖2A

、2B揭示MOF層本身雖為對稱結構,當其頂部另有形成透可見光金屬或金屬合金層,及交連聚合層之時,該膜上下兩側外部介質並不相同,内側與該外側當然有不同的反射率,是以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⑷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4至16頁所示起訴理由第四、(二)點(本院卷一第145至147頁)主張證據3的光學堆疊140是接近兩側對稱的結構,亦即其内側或是外側的光學性質(包括折射率與反射率),除了最外側的一層不同之外,其他堆疊層的等效折射率或是等效反射率都會相同,而且,證據3的光學堆疊140中的每一層光學層都相當薄(只有不到1微米(um)),因此,即使加上最外側的一層光學層,證據3的光學堆疊140的兩側反射率也會極其接近。審查委員並沒有以「數十或數百或甚至數千個此等膜層」作為計算考量。而且熟習本技術領域人員皆能得知,光學層160a、160b的膜厚(厚度)都極其之薄(只有小於1微米um),也就是即使累積數十層乃至數千層,證據3的光學堆疊層140就會是兩側入射光的折射率以及反射率,實際上是會極其近似(近乎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與1C實際上是有因果關係的要件,若是沒有要件1B,則沒有要件1C的技術特徵。也就是,本案請求項1要件1B中具有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會通過要件1C的「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内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如前所述,由於證據3的光學堆疊的厚度在確定組合的層數之後,厚度則可以確定下來。如前所述,證據3的光學堆疊的厚度確定下來之後,不管内側或是外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都會確定下來,而且兩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也會相當近似(近乎相同)。也因此證據3的光學堆疊140無法通過要件1C的技術手段,適當的推論得到要件1C的技術特徵云云。惟查,證據3說明書第13頁第4至9行揭示「通常,特定層對之光學層係經選擇以便實質上可讓需要反射之彼等光波長透過。在層對界面處未經反射之光係傳輸至下一層對界面,其中一部分光被反射且未經反射之光繼續傳輸,且如此進行下去。以此方式,具有許多光學層(例如超過50個、超過100個、超過1000個或甚至超過2000個光學層)之光學層堆疊能夠產生高度反射性」,證據3揭示較多層之光學堆疊可具有高反射性。證據3說明書第14頁第23行至第15頁第2行揭示「可利用方程式λ/2=n1d1+n2d2來調整光學層以反射處於正入射角下之波長為λ之光。在其他角度下,層對之光學厚度視穿過組分光學層之距離(其大於層厚度)及光學層之三個光軸中之至少兩者的折射率而定。光學層可各自為四分之一波長厚或光學層可具有不同光學厚度,只要光學厚度之總和為波長之一半(或其倍數)即可。具有超過兩個層對之光學堆疊可包括具有不同光學厚度之光學層以提供在某一波長範圍內之反射性。舉例而言,光學堆疊可包括已經個別地調整以達成具有特定波長之正入射光之最佳反射的層對或可包括層對厚度之梯度以反射較大帶寬範圍內之光」,證據3揭示調整層對光學厚度以達成特定波長之反射。證據3圖2揭示光學堆疊140為非對稱結構,包含光學堆疊140之多層光學膜100整體為非對稱,使內外層反射率不同,又如前述系爭專利內外層反射率不同,係透過調整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實現,證據3也確實揭露此技術特徵。綜上,原告所言並不足採。

⑸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6至17頁所示起訴理由第四、(三)(本院卷一第147至148頁)主張不管從内側或是外側進行計算,證據4的膜層的物理厚度並不會因為是從内側測量或是從外側測量就造成區別。因此,證據4的光學折射率以及光學反射率,對本技術領域人員來說,只取決膜層的厚度以及材料特性而已。也就是當膜層厚度以及材料決定之後,不管從證據4膜層的内側測量光線反射率,或是從證據4膜層的外側測量光線反射率,其反射率都會接近相同。證據4並不能根據其技術手段無歧義的推論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該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調整該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產生吸收或反射特定波段的效果,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内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證據4也是以數十或數百或甚至數千個膜層組合進行設計。在這種設計方式下,熟習本技術領域人員皆能得知,層160與層165的膜厚(厚度)都極其之薄(只有微米um以下),也就是即使累積數十層乃至數千層,膜層100兩側入射光的折射率或是反射率都會接近相同。由於證據4的膜層的厚度在確定組合的層數之後,厚度則可以確定下來,也因此,膜層内側或是膜層外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都會確定下來,而且兩側的反射率或是折射率也會接近相同。也因此,證據4無法通過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的技術手段,適當的推論得到要件1C的技術特徵「使得該多層膜結構之該内側與該外側有不同的反射率」云云

。經查,證據4說明書第[0035]段揭示「Film20 can be m

ade by co-extrusion of typically tens or hundreds

of layers of two alternating polymers A, B, follow

ed by optionally passing the multilayer extrudatethrough one or more multiplication dies, and thenstretching or otherwise orienting the extrudate to

form a final film. The resulting film is composed

of typically tens or hundreds of individual layer

s whose thicknesses and refractive indices are tailored to provide one or more reflection bands in desired region(s) of the spectrum, such as in the visible, near infrared, and/or infrared.(薄膜通常由數十或數百個單獨的層組成,這些層的厚度和折射率經過定制,以在所需的光譜區域(例如可見光、近紅外線和/或紅外線)提供一個或多個反射帶」,證據4揭示多層膜厚度和折射率經訂製以提供所需光譜區域之反射帶。證據4說明書第[0034]段揭示「FIG.4 illustrates multilaye

r optical film 20. The film includes individual layers22, 24. The layers have different refractive index characteristics so that some light is reflect

ed at interfaces between adjacent layers. The laye

rs are sufficiently thin so that light reflected a

t a plurality of the interfaces undergoes constructive or destructive interference in order to give

the film the desired reflective or transmissive properties. For optical films designed to reflect li

ght at ultraviolet, visible, or near-infrared wavelengths, each layer generally has an optical thickness (i.e., a physical thickness multiplied by refractive index) of less than about 1 micrometer.(圖4說明多層光學薄膜20,包括各層22、24。各層具有不同的折射率特性,因此部分光會在相鄰層之間的界面反射。這些層足夠薄,使得在多個界面處反射的光會發生相長干涉或相消干涉,從而賦予薄膜所需的反射或透射特性。對於設計用於反射紫外線、可見光或近紅外線波長光的光學薄膜,每層的光學厚度(即物理厚度乘以折射率)通常小於約1微米。)」,證據4揭示調整各層厚度從而賦予所需反射特性。證據4圖4揭示多層光學薄膜為非對稱結構,圖5包括紅外線反射多層膜110之膜100整體為非對稱,內外層反射率不同,又如前述系爭專利內外層反射率不同,係透過調整多層膜結構的材料與厚度實現,證據4也確實揭露此技術特徵,綜上,原告上開所述不足採。

⑹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7至19頁起訴理由第五點(本院卷一第149至150頁)主張證據2至證據4並沒有揭露「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技術特徵,而且審查委員以證據2至證據4中「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技術内容,直接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4、30、45的「X軸折射率≠Y轴折射率」技術特徵,顯然有一定程度的比對瑕疵。證據2說明書段落提及:「其中二折射率(通當沿著x及y軸,或nx及ny)大約相等且與第三折射率不同(通常沿著z軸,或nz)」,亦即證據2是X軸(Y軸)的折射率,與Z軸的折射率不同。但是,證據2的X軸與Y軸的折射率是相等的。而且,膜層X軸Y軸以及Z軸的定義則是熟習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士都能輕易得知的。證據2至證據4的膜層也都是利用「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Z軸折射率」的技術内容製作而成。而不是利用「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性膜層製作而成,亦即「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Z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徵,可以通過穩定地控制膜層的厚度而達到,亦即穩定的拉出固定的膜層厚度(Z軸厚度),就可以生產出膜層平面方向(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光線折射率與通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0、45所述的雙折射特性是「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在系爭專利中,利用包括「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以干涉方法、改變材料、厚度,可以達到使具有雙折射特性多層膜結構的内外兩側具有不同反射率的特性云云。但查,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引用證據2說明書段落為x及y軸方向折射率大約相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並不相同,惟由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理由六、(二)(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可知,證據2說明書先前技術第6頁第8至12段記載「多層光學膜在任一入射方向可具高反射率(就s及p偏振光兩者而言)。描述此等多層光學膜之文獻包含美國專利第5,699,188、5,882,774及6,049,419號及PCT公開申請案第97/01778號」,其中美國專利第5,882,774說明書第10欄第23~25行揭示使用PEN/coPET材料構成多層聚合物片,並揭露「雙軸雙折射材料定義為在所有三個軸上折射率都不相同(即nx≠ny≠nz)的材料」,另一美國專利第6,049,419說明書第18欄第14至37行揭示使用PEN/PET材料構成多層聚合物片,並揭露「對於PEN,nlx=1.68,nly=1.82,nlz=1.49(即nx≠ny≠nz),對於PET,nlx=1.67,nly=1.56,nlz=1.56(即nx≠ny=nz)」,即證據2先前技術揭露「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14A。另外,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理由六、(三)(本院卷一第199頁)指出證據3說明書第17頁第1至5行揭示利用拉伸互相垂直之平面之光學層以形成光學層之雙折射,其中並未指定拉伸方向,僅對單一方向或同時對兩個互相垂直方向拉伸,無法確定形成單軸雙折射材料或雙軸雙折射材料,即無法對應雙折射特性是「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14A。至於原告於訴願理由指出互相垂直之平面是指X-Y平面,係原告對於證據3內容的理解,仍未敘明拉伸方式,且該部分並非證據3內容。被告於行政訴訟答辯書之理由六、(三)引用證據3內容後,接著引用證據2所載先前技術證明雙軸雙折射材料(nx≠ny≠nz)係屬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更可證明單獨由證據3說明書內容無法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特徵14A。

㈥證據2至6具有組合動機:

證據2至6均係有關薄膜光學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皆涉及利用高分子聚合物材料特性,以調整層疊料、厚度等技術手段達成光學特性(抗反射、濾光、防眩光),亦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研發光學元件過程所面臨之問題,應有動機將證據2至6之技術內容予以組合。㈦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2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保護層為具有過濾紫外光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技術特徵3A。證據2或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14頁第6行至第8行及第37頁第21行至第38頁第2行,揭示保護層122係由交聯丙烯酸酯聚合物所製成,並可添加染料或顏料以吸收紫外頻譜;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1行,揭示保護邊界層120、122係由PMMA所形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A。且證據2、3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4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4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功能膜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技術特徵5A。證據2或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37頁第21行至第38頁第2行及第38頁第13行至第17行,揭示形成於MOF支持體表面之染色膜層、功能層,能分別吸收紫外頻譜或具耐磨、高反射效果;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7行至第13行,揭示表層130、150係由PMMA所形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5A。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依附於請求項4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4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功能膜為具有過濾紫外光與抗反射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所形成」技術特徵6A。證據2或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6及說明書第14頁第9行至第10行及第37頁第21行至第38頁第2行,揭示機械能吸收層134形成於MOF支持體112之下方側,且形成於MOF支持體表面之染色膜層能分別吸收紫外頻譜;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7行至第13行,揭示表層130、150係由PMMA所形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6A,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於請求項5或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5或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功能膜或該第二功能膜之表面鍍以一高反射膜」技術特徵7A。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或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6及說明書第14頁第9行至第10行及第37頁第21行至第38頁第2行,揭示形成於MOF支持體表面之染色膜層能分別吸收紫外頻譜,且機械能吸收層134形成於MOF支持體112之下方側;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4行至第17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可添加添加劑以增強其反射效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7A,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5或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5或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功能膜或該第二功能膜之表面塗布一染料」技術特徵8A。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或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37頁第21行至第38頁第2行,揭示MOF支持體表面形成有染色膜層;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4行至第17行,揭示染色層層壓至多層光學膜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8A,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不具進步性:

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3、5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

2、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至8不具進步性。㈨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5或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5或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功能膜或該第二功能膜之材料混煉有顆粒」技術特徵9A。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或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37頁第3行至第7行,揭示MOF支持體之功能層或塗料可含有滑劑顆粒;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揭示多層光學膜之添加劑包括微粒,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9A。且證據2至3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於請求項9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9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顆粒為可反射紅外線的金屬氧化物材料」技術特徵10A。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至第24頁第2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含有之微粒為能阻擋、反射或散射UV輻射的氧化鋅、氧化銦錫及氧化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10A,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材材料混煉有顆粒」技術特徵12A。證據2或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之玻璃32a、32b,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基材,且證據4已揭示多層光學膜含有微粒、多層IR反射膜110含有金屬氧化奈米粒子,又證據2與證據4具有組合動機,均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4之微粒、金屬氧化奈米粒子運用於證據2之玻璃32a、32b材料上,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㈩證據2、證據3與證據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3、5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證據2、證據3與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證據2、3、4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

2、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證據3、證據4與證據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9、10、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3、4、5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

故證據2、證據3、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9、10、12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1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材具有表面結構」技術特徵13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6圖1b及說明書第[0071]段,揭示半透明樹脂4c樹脂層之外表面形成細微的不規則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進一步界定之基材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3進一步界定之表面結構之技術特徵13A。且證據2、6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6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4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6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4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17、25、28至30、31、

32、34、43至45不具進步性:⒈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其界定「一種

製作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方法,包括:利用一共押出機進料一多層膜材料,該多層膜材料包括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多層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一或多層功功能膜材料;該共押出機接收該多層膜材料之進料,施行一共押出製程,包括:清潔與乾燥該多層膜材料;加熱與混煉不同進料口之該多層膜材料,形成一共聚合物;過濾該共聚合物之雜質;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吐出量;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厚度與尺寸;以及押出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引用之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6行,揭示透過三個擠壓機以不同速率遞送PMMA、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及偏二氟乙烯之共聚物等高分子材料,使高分子材料一同擠壓通過多層聚合物熔體岐管,以形成共151層之多層聚合物熔體流,並將多層聚合物熔體流以4.6m/min流速澆鑄至冷卻輥上,形成9密耳厚、6吋寬之多層澆鑄網狀物,再以拉伸裝置拉伸多層澆鑄網狀物,是以證據3已揭示多層澆鑄網狀物之製作方法,包括:利用擠壓機進料與接收多層膜材料、加熱與混煉多層膜材料、控制吐出量、厚度與尺寸及押出成型等共押出製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一種製作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方法,包括:利用一共押出機進料一多層膜材料,該多層膜材料包括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多層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一或多層功能膜材料;該共押出機接收該多層膜材料之進料,施行一共押出製程,包括:清潔與乾燥該多層膜材料;加熱與混煉不同進料口之該多層膜材料,形成一共聚合物;……;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吐出量;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厚度與尺寸;以及押出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技術特徵。

⑶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過濾該共聚合物之雜質」技術特

徵僅係一般例行性實驗過程所慣用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之技術內容自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6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係依附於請求項1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層膜材料更包括一或多層保護層材料」技術特徵17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6行,揭示PMMA材料係用於形成保護邊界層與表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17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5係依附於請求項1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進料中包括一基材材料,經該共押出製程後結合於該共聚合物中」技術特徵25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25頁第17行至第19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可經由共擠出等已知之任何黏附技術施加於其他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5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5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8係依附於請求項1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進料中包括形成一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技術特徵28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6行,揭示透過三個擠壓機以不同速率遞送PMMA、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及偏二氟乙烯之共聚物等高分子材料,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8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8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9係依附於請求項28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8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經一延伸製程對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內之一雙折射材料層」技術特徵29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16行至第21行,揭示多層澆鑄網狀物可使用拉伸裝置拉伸後取出多層光學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9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9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0係依附於請求項29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9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技術特徵30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2先前技術揭露「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技術特徵30A,已如請求項14理由所述,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1係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其界定「一種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方法,包括:進料一多層膜材料,該多層膜材料包括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多層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一或多層功能膜材料;利用一共押出機接收該多層膜材料之進料,施行一共押出製程,包括:清潔與乾燥該多層膜材料;加熱與混煉進料之該多層膜材料,形成一共聚合物;過濾該共聚合物之雜質;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吐出量;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厚度與尺寸;押出該共聚合物;貼合一基材於該共聚合物之表面,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31所引用之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6行,揭示透過三個擠壓機以不同速率遞送PMMA、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及偏二氟乙烯之共聚物等高分子材料,使高分子材料一同擠壓通過多層聚合物熔體岐管,以形成共151層之多層聚合物熔體流,並將多層聚合物熔體流以4.6m/min流速澆鑄至冷卻輥上,形成9密耳厚、6吋寬之多層澆鑄網狀物,再以拉伸裝置拉伸多層澆鑄網狀物,是以證據3已揭示多層澆鑄網狀物之製作方法,包括:利用擠壓機進料與接收多層膜材料、加熱與混煉

多層膜材料、控制吐出量、厚度與尺寸及押出成型等共押出製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一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多層膜反射片之製作方法,包括:進料一多層膜材料,該多層膜材料包括該多層膜反射片之多層高分子聚合物材料、一或多層功能膜材料;利用一共押出機接收該多層膜材料之進料,施行一共押出製程,包括:清潔與乾燥該多層膜材料;加熱與混煉進料之該多層膜材料,形成一共聚合物;……;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吐出量;控制該共聚合物之厚度與尺寸;押出該共聚合物;……,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技術特徵。

⑶另證據3說明書第25頁第17行至第19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可

經由共擠出等已知之任何黏附技術施加於其他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貼合一基材於該共聚合物之表面」技術特徵。

⑷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過濾該共聚合物之雜質」技術特

徵僅係一般例行性實驗過程所慣用的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之技術內容自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1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2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層膜材料更包括一或多層保護層材料」技術特徵32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6行,揭示PMMA材料係用於形成保護邊界層與表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2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2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4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係以一模內成型製程結合該基材與該共聚合物」技術特徵34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25頁第17行至第19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可經由共擠出等已知之任何黏附技術施加於其他層,並可模製成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4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3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

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進料中包括形成一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技術特徵43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6行,揭示透過三個擠壓機以不同速率遞送PMMA、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及偏二氟乙烯之共聚物等高分子材料,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43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4係依附於請求項43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43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經一延伸製程對該雙折射材料層的材料進行單軸或雙軸延伸,形成該多層膜反射片內之一雙折射材料層」技術特徵44A。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3說明書第17頁第1行至第5行,揭示光學堆疊之光學層藉由拉伸可引起雙折射以增加光學層之折射率差,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44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

⒓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5係依附於請求項44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44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雙折射材料層具有平面上X,Y兩個方向不同折射率之特性」技術特徵45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證據2先前技術揭露「X軸折射率≠Y軸折射率的雙折射特性的多層膜結構」技術特徵45A,已如請求項14理由所述,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9係依附於請求項1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1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形成之該多層模反射片經裁切後結合於一鏡架」技術特徵19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7頁第23行至第28頁第7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得應用於UV鏡、IR鏡或可見鏡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9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19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5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形成之該多層膜反射片經裁切後結合於一鏡架」技術特徵35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7頁第23行至第28頁第7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得應用於UV鏡、IR鏡或可見鏡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5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5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且證據

2、3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

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且證據

3、4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5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2、33、36至38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8係依附於請求項17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17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保護層材料為具有過濾紫外光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技術特徵18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1行,揭示保護邊界層

120、122係由PMMA所形成,又PMMA能過濾紫外光之功能為通常知識,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8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18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0係依附於請求項1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1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材料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技術特徵20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7行至第13行,揭示表層130、150係由PMMA所形成,又PMMA具有能過濾紫外光之功能,其高表面硬度可防刮之功能,其表面會反射光線,以上皆為通常知識,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0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0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1係依附於請求項20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20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鍍以一高反射膜」技術特徵21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4行至第17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可添加添加劑以增強其反射效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1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2係依附於請求項20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20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塗布一染料」技術特徵22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4行至第17行,揭示染色層層壓至多層光學膜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2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3係依附於請求項32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2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保護層材料為具有過濾紫外光效果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技術特徵33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3行至第11行,揭示保護邊界層

120、122係由PMMA所形成,又PMMA能過濾紫外光之功能為通常知識,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3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6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材料為具有抗紫外光、防刮與高反射效果之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技術特徵36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33頁第7行至第13行,揭示表層130、150係由PMMA所形成,又PMMA具有能過濾紫外光之功能,其高表面硬度可防刮之功能,其表面會反射光線,以上皆為通常知識,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6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6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7係依附於請求項3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鍍以一高反射膜」技術特徵37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4行至第17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可添加添加劑以增強其反射效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7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7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7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8係依附於請求項3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之表面塗布一染料」技術特徵38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4行至第17行,揭示染色層層壓至多層光學膜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8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8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8不具進步性。

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2、3

3、36至38不具進步性: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2、33、36至38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5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至22、33、36至38不具進步性。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3係依附於請求項20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20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之材料混煉有顆粒」技術特徵23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揭示多層光學膜之添加劑包括微粒,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3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4係依附於請求項23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23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顆粒為可反射紅外線的金屬氧化物材料」技術特徵24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至第24頁第2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含有之微粒為能阻擋、反射或散射UV輻射的氧化鋅、氧化銦錫及氧化鈦,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反射紅外光材料,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進

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4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6係依附於請求項25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25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材材料經該共押出製程混煉有顆粒」技術特徵26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至第24頁第2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含有微粒,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6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6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9係依附於請求項36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6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功能膜之材料混煉有顆粒」技術特徵39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至第24頁第2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含有微粒,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9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39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0係依附於請求項39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9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顆粒為可反射紅外線的金屬氧化物材料」技術特徵40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至第24頁第2行,揭示多層光學膜含有之微粒為能阻擋、反射或散射UV輻射的氧化鋅、氧化銦錫及氧化鈦,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反射紅外光材料,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0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40A,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0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1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材材料中添加有顆粒」技術特徵41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說明書第23頁第20行至第24頁第2行,揭示碳黑顆粒塗布至基材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1進一步界定之

技術特徵41A,故證據3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3、5之組

合或證據3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1不具進步 性。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5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3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4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證據3、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4、5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3、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4、26、39至4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42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7係依附於請求項25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25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共押出製程包括利用該共押出機之模具或滾輪押出的步驟,在該基材材料之表面形成表面結構」技術特徵27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6圖1b及說明書第[0076]段,揭示不規則5表面的防眩光層4係由具有預定中心線平均表面粗糙度(Ra)的細小不規則之形成表面壓印在薄膜硬化前展開複合塗層材料所形成的薄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27A,故證據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2係依附於請求項3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

項3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材在一利用模具或滾輪押出的步驟中於表面形成表面結構」技術特徵42A。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6圖1b及說明書第[0076]段,揭示不規則5表面的防眩光層4係由具有預定中心線平均表面粗糙度(Ra)的細小不規則之形成表面壓印在薄膜硬化前展開複合塗層材料所形成的薄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42A,故證據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2不具進步性。原告於起訴理由書之訴訟理由第五點(本院卷第148至150頁)

指摘原處分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4、30、45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之理由有誤等語,雖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所引用證據2至4之段落(本院卷一第96至97頁、第55頁)之論述有瑕疪,但被告於行政訴訟階段主要使用證據2記載先前技術之雙軸雙折射材料之論述(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經兩造及參加人為言詞辯論及攻擊防禦後,本院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4、30、45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已如前述,不影響本件之結論,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仍應予維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5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4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