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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行專訴字第 14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5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原 告 張芥華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陳學箴專利師廖韋齊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國彰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立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定蔡季霖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