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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行專訴字第 17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5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黃國彰律師邱柏評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黃炳燻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改由蔡季霖技術審查官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