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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附民上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被 上 訴人 丙○○被 上 訴人 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被告賴永銘於上訴後之民國98年7月9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及配偶劉秀蘭均依序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見本院卷第134-136、152頁)。嗣經上訴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賴永銘指定遺產管理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79號民事裁定選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173頁),並經其於99年7月12日具狀答辯(見本院卷第181頁),復已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3、4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僅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見本院卷第12頁)。嗣於民國98年8月20日變更上訴聲明為:

「被上訴人賴永銘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70,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丙○○應與被上訴人賴永銘連帶給付2,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3頁),嗣又變更聲明為:「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應就所管理賴永銘之遺產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70,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丙○○應與被繼承人賴永銘連帶給付新台幣2,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249、250頁),經核其上訴聲明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復係因被上訴人賴永銘死亡,而由遺產管理人蘇志成律師聲明承受訴訟,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丙○○於89年間任職在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立百貨公司)任職。於90年2月間與被上訴人賴永銘共同謀議,由丙○○提供其保管之刷卡機(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並交由賴永銘植入可供側錄信用卡背面磁條持存資料之晶片,復丙○○側錄上訴人所核發之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資料交予賴永銘,以供其製作偽卡,藉以取得不法利益,而造成上訴人之損害,此部分犯行業據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7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另被上訴人賴永銘誘引大立百貨公司之其他專櫃員工,並提供刷卡機,取得側錄資料後供被上訴人賴永銘交偽卡製作工廠加工、製造為數不等之偽卡,再將該等偽卡交由集團成員之車手在全省各地商店、大賣場等地刷卡詐財,造成上訴人受有代墊款項之損害,經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38號審理在案,是上訴人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丙○○與賴永銘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賴永銘應給付原告3,733,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丙○○應就前項金額其中2,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賴永銘連帶給付等語。

二、被上訴人丙○○則辯稱:賴永銘拿給伊刷卡機及晶片,伊側錄到資料後尚未拿給賴永銘,賴永銘就被查獲,所以伊側錄的資料都沒有流出去,原審判決所附附表1至6的內碼資料都不是伊側錄給賴永銘的等語。

三、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除引用賴永銘於原審之抗辯外,並具狀辯稱:被繼承人賴永銘縱有拿側錄晶片植入刷卡機側錄客戶信用卡內碼之事實,惟其行為日期為90年2月間,而上訴人遲至94年6月27日始提出本件訴訟,顯已逾2年之時效,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7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按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81條定有明文,伊待上開裁定確定後,將聲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賴永銘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期間為1年至1年2月),退步言之,縱上訴人本件請求有據,伊亦需待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在管理之被繼承人賴永銘遺產範圍內方能為本件給付等語。

四、原審判決被繼承人賴永銘應給付上訴人2,863,489元及自9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應就所管理賴永銘之遺產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70,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丙○○應與被繼承人賴永銘連帶給付新台幣2,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丙○○及蘇志成律師於本院答辯聲明均為: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至原審判決被繼承人賴永銘應給付上訴人2,863,489元及利息部分,則因其未提起上訴,而判決確定,附此敘明。

五、本院之判斷如下: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丙○○於89年間任職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地下一樓超商煙酒專櫃,負責販售菸酒及操作刷卡機之工作,於90年2月間將其所保管之編號00000000及00000000號刷卡機交由賴永銘植入晶片,側錄由上訴人所核發如附表1、2所示信用卡內之電磁紀錄,再複製成偽造信用卡盜刷而造成上訴人損害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認被上訴人丙○○與賴永銘共同連續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之竊盜電磁紀錄罪,而判處丙○○有期徒刑10月,至於公訴意旨另以被上訴人丙○○尚有於90年2月6日、7日間,將大立百貨公司地下一樓超市編號00000000號、二樓COCOS咖啡簡餐店、三樓301櫃檯之刷卡機取出交付予賴永銘植入側錄晶片部分,則認檢察官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未提出確切證據加以舉證,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0-53頁),被繼承人賴永銘所涉上開事實,則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738號刑事判決,認其與丙○○共同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之竊盜電磁紀錄罪、第342條之背信罪,並因其利用第三人盜刷偽造信用卡購物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賴永銘雖不服上開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於98年7月9日死亡,而經本院以98年度刑智上訴第20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是以被上訴人丙○○辯稱附表1、2之信用卡內碼資料都不是伊側錄給賴永銘云云,被繼承人賴永銘於原審辯稱伊尚未取回側錄晶片資料就被收押云云,均非可採。

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上訴人已於90年3月16日委由代理人王仁宗至高雄縣刑警隊陳明其信用卡客戶之資料遭人竊取製作偽卡盜刷之筆數及金額等情,復於90年5月11日委由代理人陳寬元至高雄縣刑警隊陳明上訴人所核發之信用卡遭盜刷集團持偽卡盜刷及提供相關客戶被害資料,並對賴永銘犯罪集團提出告訴及損害賠償等情(見本院卷第221-230頁)。此外,上訴人曾於90年5月間電知被上訴人丙○○所任職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有消費客戶之信用卡卡號資料遭盜用之情形,業據證人蕭伊宏於刑案警訊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37-239頁),嗣於丙○○被提起公訴後,上訴人復於91年11月8日提供該行如附表1、2所示刷卡機盜錄之信用卡資料及盜刷金額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242-247頁),足見上訴人至遲於91年11月18日即已實際知悉賴永銘、丙○○以如附表1、2刷卡機側錄其客戶信用卡之電磁紀錄及因盜刷偽造之信用卡而有受損害之事實,詎上訴人遲至94年6月27日始提出本件訴訟,此有民事起訴狀之收狀章可按(見原審卷第1頁),顯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其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被上訴人丙○○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與賴永銘連帶給付2,863,489元,自屬有據。

㈢上訴人另主張被繼承人賴永銘誘引大立伊勢丹百貨之其他專

櫃員工提供附表3至附表6編號之刷卡機,由其植入可供側錄信用卡內碼之晶片,合計側錄如附表3至附表6所示信用卡卡號之電磁紀錄,供賴永銘交由其合作之偽卡製作工廠加工後,製造為數不等之偽造信用卡,復將該等偽卡交由集團成員之車手在全省各地商店、大賣場等地刷卡詐取財物,致上訴人受有代墊款項之損害,合計870,193 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賴永銘賠償其所受損害云云。經查,上開刑事判決均未認定附表3 至6 所示刷卡機內之側錄晶片係賴永銘所植入,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其主張為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蘇志成律師(即賴永銘之遺產管理人)應就所管理賴永銘之遺產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870,193 元及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給付如上訴之聲明,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91條、36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1 │0000-0000-0000-0000 │ 顏麗慧 │ 1,887│├──┼──────────┼────┼────────┤│ 2 │0000-0000-0000-0000 │ 潘月雲 │ 2,766│├──┼──────────┼────┼────────┤│ 3 │0000-0000-0000-0000 │ 王若昭 │ 3,139│├──┼──────────┼────┼────────┤│ 4 │0000-0000-0000-0000 │ 卓紀如 │ 3.556│├──┼──────────┼────┼────────┤│ 5 │0000-0000-0000-0000 │ 江國榮 │ 4,380│├──┼──────────┼────┼────────┤│ 6 │0000-0000-0000-0000 │ 曹淑貞 │ 5,400│├──┼──────────┼────┼────────┤│ 7 │0000-0000-0000-0000 │ 林聰賢 │ 5,600│├──┼──────────┼────┼────────┤│ 8 │0000-0000-0000-0000 │許陳慧娟│ 5,660│├──┼──────────┼────┼────────┤│ 9 │0000-0000-0000-0000 │ 邱新菊 │ 5,920│├──┼──────────┼────┼────────┤│ 10 │0000-0000-0000-0000 │ 吳俊光 │ 7,216│├──┼──────────┼────┼────────┤│ 11 │0000-0000-0000-0000 │周李雪雲│ 7,500│├──┼──────────┼────┼────────┤│ 12 │0000-0000-0000-0000 │ 王真財 │ 8,400│├──┼──────────┼────┼────────┤│ 13 │0000-0000-0000-0000 │ 謝純珠 │ 8,750│├──┼──────────┼────┼────────┤│ 14 │0000-0000-0000-0000 │ 丁靜嫻 │ 8,874│├──┼──────────┼────┼────────┤│ 15 │0000-0000-0000-0000 │ 蔡秀金 │ 10,457│├──┼──────────┼────┼────────┤│ 16 │0000-0000-0000-0000 │ 伍淑慧 │ 11,569│├──┼──────────┼────┼────────┤│ 17 │0000-0000-0000-0000 │ 林泰子 │ 11,896│├──┼──────────┼────┼────────┤│ 18 │0000-0000-0000-0000 │ 翁昭雄 │ 11,999│├──┼──────────┼────┼────────┤│ 19 │0000-0000-0000-0000 │張陸貴英│ 12,062│├──┼──────────┼────┼────────┤│ 20 │0000-0000-0000-00000│ 林義源 │ 12,090│├──┼──────────┼────┼────────┤│ 21 │0000-0000-0000-0000 │ 鄭如婷 │ 12,794│├──┼──────────┼────┼────────┤│ 22 │0000-0000-0000-0000 │ 蔡兆卿 │ 13,268│├──┼──────────┼────┼────────┤│ 23 │0000-0000-0000-0000 │ 陳妙瑜 │ 13,600│├──┼──────────┼────┼────────┤│ 24 │0000-0000-0000-0000 │ 施乃玉 │ 13,804│├──┼──────────┼────┼────────┤│ 25 │0000-0000-0000-0000 │ 葛台生 │ 13,940│├──┼──────────┼────┼────────┤│ 26 │0000-0000-0000-0000 │ 廖泰山 │ 14,000│├──┼──────────┼────┼────────┤│ 27 │0000-0000-0000-0000 │ 謝秋琴 │ 14,059│├──┼──────────┼────┼────────┤│ 28 │0000-0000-0000-0000 │ 郭慧敏 │ 14,350│├──┼──────────┼────┼────────┤│ 29 │0000-0000-0000-0000 │ 林哲毅 │ 14,377│├──┼──────────┼────┼────────┤│ 30 │0000-0000-0000-0000 │ 梁隆英 │ 15,275│├──┼──────────┼────┼────────┤│ 31 │0000-0000-0000-0000 │ 曾素棉 │ 15,278│├──┼──────────┼────┼────────┤│ 32 │0000-0000-0000-0000 │ 陳胡貞 │ 15,488│├──┼──────────┼────┼────────┤│ 33 │0000-0000-0000-0000 │ 許美代 │ 16,751│├──┼──────────┼────┼────────┤│ 34 │0000-0000-0000-0000 │李宋秀卿│ 16,800│├──┼──────────┼────┼────────┤│ 35 │0000-0000-0000-0000 │ 鄭義鳳 │ 16,800│├──┼──────────┼────┼────────┤│ 36 │0000-0000-0000-0000 │ 周慈音 │ 16,854│├──┼──────────┼────┼────────┤│ 37 │0000-0000-0000-0000 │ 趙昱雯 │ 17,232│├──┼──────────┼────┼────────┤│ 38 │0000-0000-0000-0000 │ 楊宗憲 │ 17,324│├──┼──────────┼────┼────────┤│ 39 │0000-0000-0000-0000 │ 黃冠晴 │ 18,000│├──┼──────────┼────┼────────┤│ 40 │0000-0000-0000-0000 │ 黃招麗 │ 18,000│├──┼──────────┼────┼────────┤│ 41 │0000-0000-0000-0000 │ 蔡佩蓉 │ 18,236│├──┼──────────┼────┼────────┤│ 42 │0000-0000-0000-0000 │ 孫慧中 │ 18,900│├──┼──────────┼────┼────────┤│ 43 │0000-0000-0000-0000 │ 蔡毅慧 │ 19,068│├──┼──────────┼────┼────────┤│ 44 │0000-0000-0000-0000 │ 許儷瓊 │ 19,490│├──┼──────────┼────┼────────┤│ 45 │0000-0000-0000-0000 │ 張維馨 │ 19,500│├──┼──────────┼────┼────────┤│ 46 │0000-0000-0000-0000 │ 王雪蓉 │ 19,500│├──┼──────────┼────┼────────┤│ 47 │0000-0000-0000-0000 │ 郭惠貞 │ 19,948│├──┼──────────┼────┼────────┤│ 48 │0000-0000-0000-0000 │ 吳世源 │ 20,000│├──┼──────────┼────┼────────┤│ 49 │0000-0000-0000-0000 │ 葉秋美 │ 20,081│├──┼──────────┼────┼────────┤│ 50 │0000-0000-0000-0000 │ 劉志榮 │ 20,202│├──┼──────────┼────┼────────┤│ 51 │0000-0000-0000-0000 │ 侯馨棻 │ 20,500│├──┼──────────┼────┼────────┤│ 52 │0000-0000-0000-0000 │廖林美雪│ 20,625│├──┼──────────┼────┼────────┤│ 53 │0000-0000-0000-0000 │ 方修賢 │ 20,687│├──┼──────────┼────┼────────┤│ 54 │0000-0000-0000-0000 │ 楊靜芬 │ 21,590│├──┼──────────┼────┼────────┤│ 55 │0000-0000-0000-0000 │ 吳婉真 │ 21,804│├──┼──────────┼────┼────────┤│ 56 │0000-0000-0000-0000 │ 許慶祥 │ 22,000│├──┼──────────┼────┼────────┤│ 57 │0000-0000-0000-0000 │ 陳鳳娟 │ 22,095│├──┼──────────┼────┼────────┤│ 58 │0000-0000-0000-0000 │ 王北福 │ 22,139│├──┼──────────┼────┼────────┤│ 59 │0000-0000-0000-0000 │ 陳滿雄 │ 22,497│├──┼──────────┼────┼────────┤│ 60 │0000-0000-0000-0000 │ 林月嬌 │ 22,650│├──┼──────────┼────┼────────┤│ 61 │0000-0000-0000-0000 │ 馮久純 │ 22,694│├──┼──────────┼────┼────────┤│ 62 │0000-0000-0000-0000 │ 郭美莉 │ 22,863│├──┼──────────┼────┼────────┤│ 63 │0000-0000-0000-0000 │ 劉鐘麟 │ 23,507│├──┼──────────┼────┼────────┤│ 64 │0000-0000-0000-0000 │ 莊敦彥 │ 24,000│├──┼──────────┼────┼────────┤│ 65 │0000-0000-0000-0000 │ 林家慧 │ 24,320│├──┼──────────┼────┼────────┤│ 66 │0000-0000-0000-0000 │ 呂春蘭 │ 24,559│├──┼──────────┼────┼────────┤│ 67 │0000-0000-0000-0000 │ 吳慧珍 │ 24,726│├──┼──────────┼────┼────────┤│ 68 │0000-0000-0000-0000 │ 鍾玉霞 │ 24,962│├──┼──────────┼────┼────────┤│ 69 │0000-0000-0000-0000 │ 黃啟峰 │ 25,859│├──┼──────────┼────┼────────┤│ 70 │0000-0000-0000-0000 │ 莊明惠 │ 26,032│├──┼──────────┼────┼────────┤│ 71 │0000-0000-0000-0000 │ 吳子弼 │ 26,240│├──┼──────────┼────┼────────┤│ 72 │0000-0000-0000-0000 │ 李季花 │ 26,380│├──┼──────────┼────┼────────┤│ 73 │0000-0000-0000-0000 │ 游銀蕊 │ 26,854│├──┼──────────┼────┼────────┤│ 74 │0000-0000-0000-0000 │ 陳秀萍 │ 27,576│├──┼──────────┼────┼────────┤│ 75 │0000-0000-0000-0000 │ 孫土池 │ 27,800│├──┼──────────┼────┼────────┤│ 76 │0000-0000-0000-0000 │ 沈燕如 │ 28,000│├──┼──────────┼────┼────────┤│ 77 │0000-0000-0000-0000 │ 沈育如 │ 28,000│├──┼──────────┼────┼────────┤│ 78 │0000-0000-0000-0000 │ 楊小鳳 │ 29,030│├──┼──────────┼────┼────────┤│ 79 │0000-0000-0000-0000 │ 林天福 │ 29,554│├──┼──────────┼────┼────────┤│ 80 │0000-0000-0000-0000 │ 徐惠玲 │ 30,169│├──┼──────────┼────┼────────┤│ 81 │0000-0000-0000-0000 │ 張閩龍 │ 31,240│├──┼──────────┼────┼────────┤│ 82 │0000-0000-0000-0000 │ 鍾素慧 │ 32,042│├──┼──────────┼────┼────────┤│ 83 │0000-0000-0000-0000 │ 李靜姿 │ 32,173│├──┼──────────┼────┼────────┤│ 84 │0000-0000-0000-0000 │ 張巧疇 │ 33,340│├──┼──────────┼────┼────────┤│ 85 │0000-0000-0000-0000 │ 林小玲 │ 33,514│├──┼──────────┼────┼────────┤│ 86 │0000-0000-0000-0000 │ 陳婉瑛 │ 34,210│├──┼──────────┼────┼────────┤│ 87 │0000-0000-0000-0000 │ 林財王 │ 34,253│├──┼──────────┼────┼────────┤│ 88 │0000-0000-0000-0000 │ 蒲玉莉 │ 36,041│├──┼──────────┼────┼────────┤│ 89 │0000-0000-0000-0000 │ 內堀睦 │ 36,088│├──┼──────────┼────┼────────┤│ 90 │0000-0000-0000-0000 │ 李彩霞 │ 38,745│├──┼──────────┼────┼────────┤│ 91 │0000-0000-0000-0000 │ 劉雪皇 │ 40,700│├──┼──────────┼────┼────────┤│ 92 │0000-0000-0000-0000 │ 許雲娟 │ 40,710│├──┼──────────┼────┼────────┤│ 93 │0000-0000-0000-0000 │ 黃惠玲 │ 41,243│├──┼──────────┼────┼────────┤│ 94 │0000-0000-0000-0000 │ 陳月子 │ 42,130│├──┼──────────┼────┼────────┤│ 95 │0000-0000-0000-0000 │ 王品清 │ 43,850│├──┼──────────┼────┼────────┤│ 96 │0000-0000-0000-0000 │ 許淑惠 │ 44,379│├──┼──────────┼────┼────────┤│ 97 │0000-0000-0000-0000 │李陳彩華│ 44,918│├──┼──────────┼────┼────────┤│ 98 │0000-0000-0000-0000 │ 謝美雲 │ 45,200│├──┼──────────┼────┼────────┤│ 99 │0000-0000-0000-0000 │ 張慈芬 │ 50,447│├──┼──────────┼────┼────────┤│100 │0000-0000-0000-0000 │ 張樹芸 │ 58,746│├──┼──────────┼────┼────────┤│101 │0000-0000-0000-0000 │ 歐俊宏 │ 66,186│├──┼──────────┼────┼────────┤│102 │0000-0000-0000-0000 │ 廖來喜 │ 145,865│├──┼──────────┼────┼────────┤│103 │0000-0000-0000-0000 │ 蔡明璋 │ 21,200│├──┼──────────┼────┼────────┤│ │ │ │ 小計:2,418,972│└──┴──────────┴────┴────────┘附表2: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1 │0000-0000-0000-0000 │ 郭秀靜 │ 14,850│├──┼──────────┼────┼────────┤│ 2 │0000-0000-0000-0000 │ 張錦財 │ 20,856│├──┼──────────┼────┼────────┤│ 3 │0000-0000-0000-0000 │ 劉芬芬 │ 24,747│├──┼──────────┼────┼────────┤│ 4 │0000-0000-0000-0000 │ 林永裕 │ 24,900│├──┼──────────┼────┼────────┤│ 5 │0000-0000-0000-0000 │ 顏彰逸 │ 24,948│├──┼──────────┼────┼────────┤│ 6 │0000-0000-0000-0000 │ 楊錦秀 │ 25,000│├──┼──────────┼────┼────────┤│ 7 │0000-0000-0000-0000 │ 杜秀娟 │ 26,000│├──┼──────────┼────┼────────┤│ 8 │0000-0000-0000-0000 │ 曾中漢 │ 28,833│├──┼──────────┼────┼────────┤│ 9 │0000-0000-0000-0000 │林李玉英│ 29,620│├──┼──────────┼────┼────────┤│ 10 │0000-0000-0000-0000 │ 鄭紹堂 │ 30,306│├──┼──────────┼────┼────────┤│ 11 │0000-0000-0000-0000 │ 詹于右 │ 31,059│├──┼──────────┼────┼────────┤│ 12 │0000-0000-0000-0000 │高吳春錦│ 37,390│├──┼──────────┼────┼────────┤│ 13 │0000-0000-0000-0000 │ 郭碧雲 │ 39,217│├──┼──────────┼────┼────────┤│ 14 │0000-0000-0000-0000 │ 尤瓊聆 │ 39,500│├──┼──────────┼────┼────────┤│ 15 │0000-0000-0000-0000 │ 梁啟修 │ 47,291│├──┼──────────┼────┼────────┤│ │ │ │ 小計:444,517│└──┴──────────┴────┴────────┘附表3: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1 │0000-0000-0000-0000 │ 洪輝華 │ 33,559│├──┼──────────┼────┼────────┤│ 2 │0000-0000-0000-0000 │ 張紹禎 │ 45,838│├──┼──────────┼────┼────────┤│ │ │ │ 小計:79,397│└──┴──────────┴────┴────────┘附表4: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1 │0000-0000-0000-0000 │ 陳秀金 │ 28,580│├──┼──────────┼────┼────────┤│ 2 │0000-0000-0000-0000 │ 王秀瑜 │ 23,182│├──┼──────────┼────┼────────┤│ 3 │0000-0000-0000-0000 │ 陳品守 │ 32,018│├──┼──────────┼────┼────────┤│ 4 │0000-0000-0000-0000 │ 陳慈君 │ 33,905│├──┼──────────┼────┼────────┤│ 5 │0000-0000-0000-0000 │ 王昭明 │ 83,942│├──┼──────────┼────┼────────┤│ 6 │0000-0000-0000-0000 │ 林明生 │ 24,000│├──┼──────────┼────┼────────┤│ 7 │0000-0000-0000-0000 │ 吳錦婌 │ 29,570│├──┼──────────┼────┼────────┤│ │ │ │ 小計:255,197│└──┴──────────┴────┴────────┘附表5: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1 │0000-0000-0000-0000 │ 吳雲年 │ 999│├──┼──────────┼────┼────────┤│ 2 │0000-0000-0000-0000 │ 黃裕評 │ 3,561│├──┼──────────┼────┼────────┤│ 3 │0000-0000-0000-0000 │ 林麗琪 │ 15,980│├──┼──────────┼────┼────────┤│ 4 │0000-0000-0000-0000 │ 趙庭芳 │ 17,856│├──┼──────────┼────┼────────┤│ 5 │0000-0000-0000-0000 │ 蔣金桃 │ 20,142│├──┼──────────┼────┼────────┤│ 6 │0000-0000-0000-0000 │楊謝鳳蘭│ 23,534│├──┼──────────┼────┼────────┤│ 7 │0000-0000-0000-0000 │薛陳淑娟│ 25,397│├──┼──────────┼────┼────────┤│ 8 │0000-0000-0000-0000 │ 楊清雲 │ 25,982│├──┼──────────┼────┼────────┤│ 9 │0000-0000-0000-0000 │ 蔡上敏 │ 26,500│├──┼──────────┼────┼────────┤│ 10 │0000-0000-0000-0000 │ 吳曉華 │ 28,290│├──┼──────────┼────┼────────┤│ 11 │0000-0000-0000-0000 │ 許麗芬 │ 30,321│├──┼──────────┼────┼────────┤│ 12 │0000-0000-0000-0000 │ 翁明嫣 │ 30,770│├──┼──────────┼────┼────────┤│ 13 │0000-0000-0000-0000 │ 陳香花 │ 32,263│├──┼──────────┼────┼────────┤│ 14 │0000-0000-0000-0000 │羅薛素娟│ 35,000│├──┼──────────┼────┼────────┤│ 15 │0000-0000-0000-0000 │ 林富莉 │ 42,700│├──┼──────────┼────┼────────┤│ │ │ │ 小計:359,295│└──┴──────────┴────┴────────┘附表6:刷卡機(編號:00000000)所側錄完成之內碼資料:

┌──┬──────────┬────┬────────┐│編號│ 被側錄信用卡卡號 │ 持卡人 │被盜刷金額(元)│├──┼──────────┼────┼────────┤│ 1 │0000-0000-0000-0000 │ 蔡玉珍 │ 1,612│├──┼──────────┼────┼────────┤│ 2 │0000-0000-0000-0000 │ 王月美 │ 2,758│├──┼──────────┼────┼────────┤│ 3 │0000-0000-0000-0000 │鄭黃月利│ 9,900│├──┼──────────┼────┼────────┤│ 4 │0000-0000-0000-0000 │陳張秋玉│ 13,415│├──┼──────────┼────┼────────┤│ 5 │0000-0000-0000-0000 │ 王伊忱 │ 17,646│├──┼──────────┼────┼────────┤│ 6 │0000-0000-0000-0000 │ 伍毓芬 │ 26,600│├──┼──────────┼────┼────────┤│ 7 │0000-0000-0000-0000 │吳戴鳳珠│ 29,050│├──┼──────────┼────┼────────┤│ 8 │0000-0000-0000-0000 │ 翁秀月 │ 33,323│├──┼──────────┼────┼────────┤│ 9 │0000-0000-0000-0000 │陳李美雲│ 42,000│├──┼──────────┼────┼────────┤│ │ │ │ 小計:176,304│└──┴──────────┴────┴────────┘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