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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附民上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法商勃尼特西威龍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代 表 人 皮耶‧克羅士(Pierre GROS )訴訟代理人 宋中興律師被上訴人 王秋鴻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商標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部分撤銷。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停止使用附件所示之「MONTAGUT」商標,並將被上訴人於市面上已使用上開商標之鞋品全數回收並停止銷售。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90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且對該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自為裁判;另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2 項、第2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上訴人公司雖係法商,為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然因本件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定本件之管轄。合先敘明。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2項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故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適用中華民國之民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地方法院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369 條第2 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係以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簡易判決處刑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即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因而由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如未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應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故原審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已撤銷原簡易判決處刑,自為第一審無罪判決,故以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附帶民事判決,而自為原告(即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之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應無不合,附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法商勃尼特西威龍公司(下稱勃尼特公司)為系爭第607456號商標之商標權人。被上訴人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萬新公司)雖與被上訴人之臺灣專屬品牌代理商即訴外人香港商夢特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夢特嬌臺灣分公司)簽有專屬授權合約,惟上開授權合約業已於96年6 月30日屆滿,且依雙方授權合約規定,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得以支付半數權利金之代價,將所餘庫存商品繼續於市面上銷售6 個月,惟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於庫存處理期間內並未支付權利金,且於庫存處理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系爭商標、販售授權商品,侵害上訴人商標權,使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之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即被上訴人王秋鴻,因上開行為而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並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自應就其執行業務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而上開刑事案件,於查獲時發現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為4,000 雙,又被上訴人自97年1 月至5 月間,共銷售844 雙印有系爭商標之童鞋,共計數量應為4,844雙;另以上訴人於如附表1 所示時、地所購入之侵害商標權童鞋13雙之平均零售價格新臺幣(下同)1,100 元(計算式:1,346+1,436+1,295+1,526+1,526+806+1,276+806+1,095+986+696 +69,5806+695=14,294 ,14,294÷13=1,099.5)。總計被上訴人之銷售總價可達5,328, 400元,上訴人自得依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上開查獲商品之總價5,328,400 元以為賠償。另被上訴人於授權期間經過後仍繼續販售商品之行為,侵害上訴人之商譽,故另依商標法第63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200 萬元之商譽損害,以上合計7,328,400 元(計算式:5,328,400+2,000,000=7,328,

400 )。且因被上訴人之侵害行為仍持續進行,經上訴人制止仍未停止,可見被上訴人仍有繼續侵害上訴人商標之虞,故依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侵害,並將侵害物予以回收。另上訴人之名譽遭受侵害,依民法第195 條及商標法第64條規定,自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被上訴人應以長25公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道歉啟事於聯合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並將本案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內容,以2 分之1 版面刊登於聯合報全國版黑白版1 日,刊登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聲明請求:

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328,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如附表2 所示道歉啟示,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3.被上訴人應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6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內容,以2 分之1 版面刊登於聯合報全國版黑白版1 日,刊登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被上訴人應停止使用任何印有「MONTAGUT」、「MONTAGUT AND DESIGN 」、「夢特嬌」、「夢特嬌+FlowerLogo 」之註冊商標圖樣,並將市面上所有已使用並印有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全數回收並停止銷售。5.上訴人願以現金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如下:被上訴人於授權期間經過後固然繼續銷售標示「MONTAGUT」商標之童鞋,然而該等童鞋均是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於授權期間內生產,均是庫存之真品,並非仿冒,自非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上訴人王秋鴻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情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之授權為獨家專屬權利,則上訴人除授權權利金外,對於系爭註冊商標在授權地區不再產生其他利益。且依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與夢特嬌臺灣分公司間之授權契約第16.1條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提前解約時... ,被授權人應有權於合約終止或提前解約六個月內(下稱處理期間)繼續以授權商標販售合於販賣標準之產品,然被授權人仍應依規定支付權利金。」由此可知,縱使被上訴人於處理期間或處理期間後仍繼續銷售庫存商品,至多產生支付權利金之義務,且請求權利金之主體應為夢特嬌臺灣分公司而非上訴人。縱認上訴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然本件所查獲之庫存童鞋,並無證據證明其數量為4000雙。且童鞋有其季節性,鞋款必須不斷推陳出新,而系爭童鞋都是過季之庫存品,過季過時後,只能以折扣後之低價銷售,上訴人主張以其平均零售價有1100元,顯忽略鞋品之季節銷售特性,以之計算損害賠償,對上訴人自有不公。又本案查扣之銷貨憑單上所記載之數量,係庫存數量,並非實際銷售數量,上訴人將歷月庫存數量累加,高估實際販賣數量為844 雙,顯有錯誤。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原審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1 號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如下:

(一)被上訴人因於「處理庫存期間」經過後,其已無權使用上訴人之商標,卻仍未將商品上上訴人之商標予以除去,並持續銷售該等商品而侵害上訴人之商標權,故被上訴人之犯行係成立商標法第81條、82條之罪。而授權期間經過或庫存期間經過後,上訴人亦發函促請被上訴人不得再行銷售印有上訴人商標之商品。惟被上訴人仍繼續為此不法行為,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已可認定。

(二)於「授權期間」經過後,被上訴人須先行支付半年權利金,始能取得繼續於處理期間6 個月銷售庫存品之權利。而本案被上訴人於未支付權利金情況下繼續販售印有上訴人商標之商品,業已該當商標法第81條之罪;況於「處理庫存期間」經過後,無論被上訴人有無支付權利金,其繼續使用上訴人商標銷售商品之行為,亦屬成立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名。

(三)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商標權而經查獲之商品數量為3,477 雙。其中836 雙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176 號刑事判決業已認定之事實,另其中2,641 雙為被上訴人被查獲侵害上訴人商標權時庫存明細表所記載。而於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被查獲印有上訴人商標之商品,原依雙方之授權合約約定,被上訴人本應完成去除商標標示。然實際所查獲之商品,被上訴人均未將上訴人之商標由商品上去除,被上訴人乃為販售此批侵權商品而將該批商品放置於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處。

由上可知,被上訴人所存放於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處之商品為侵害上訴人商標權之商品甚明。且依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可知,侵害商標權事件計算損害賠償額大小,乃以「查獲商品」為要件,而被上訴人經查獲之商品,既係被上訴人準備用以銷售侵害上訴人商標權之物,自該當前揭所定之要件。故以查獲商品之每雙平均單價1,100 元,乘以查獲之3,477 雙計算賠償額,合計為3,824,700 元,應屬合理。另依據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停止侵害,並將侵害物全數回收,以及依據同法第64條規定,請求登載本件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為此上訴聲明:1.原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824,700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被上訴人等應立即停止使用附件所示「MONTAGUT」及圖之商標,並將市面上已使用並印有上開商標之商品全數回收並停止銷售。4.被上訴人等應負擔費用,將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內容,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於聯合報全國版黑白版壹日,刊登費由被上訴人等負擔。

四、被上訴人上訴抗辯則以:

(一)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於2004年12月30日與香港商夢特嬌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夢特嬌商標獨家授權合約書- 附加修訂條款」,取得「MONTAGUT」、「夢特嬌」等註冊商標在童鞋方面之獨家授權。授權期間至且2007年6 月30日止。

亦即美萬新公司於授權期間內本即有權於生產童鞋時使用「MONTAGUT」、「夢特嬌」等商標。而美萬新公司於授權期間過後固然繼續銷售標示有「MONTAGUT」、「夢特嬌」等商標之童鞋,然該等童鞋均是美萬新公司於授權期間內所生產之庫存真品,亦即並非美萬新公司於授權期間過後所使用製造之仿冒品,應與商標法第81條第1 項第1 款之構成要件有間。而商標法第82條之處罰又係以第81條之商品為要件,因美萬新公司所繼續銷售之童鞋並非商標法第81條第1 項第1 款之商品,故亦無商標法第82條之違法情事。

(二)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請求權,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824,700 元,其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亦有違誤,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遭查扣97年1 至5 月「銷貨憑單」,實為「庫存明細」,上訴人將該明細數量加總,認為是被上訴人之銷貨量,此種計算方式,高估實際販賣數量。尤以其中型號01

38、0157、0122、1280、0140等等,並非夢特嬌品牌之童鞋,上訴人亦將之計入侵害商標商品數量,明顯有誤。且被上訴人之銷售據點在全國各大百貨公司,而各銷售櫃位之實際營運狀況並未每日都回報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亦即被上訴人美萬新公司電腦內之庫存明細表,並非即時顯示97年6 月27日當天真正之庫存量,上訴人若逕以97年6 月27日以前之資料認定是97年6 月27日當天的庫存量,即有錯誤。而被上訴人縱有該等庫存,並不表示該等童鞋都仍標示「夢特嬌」商標,因某些款式之商品早經被上訴人除去商標。縱被上訴人銷售庫存商品有違反商標法,所認定之量,自應以銷售地點之數量為據,豈能將存放在倉庫,而未放置在百貨公司專櫃之商品也視同銷售商品,併入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三)本件系爭商品,皆為庫存過季商品,如0152型號商品早在97年2 月11日就以1000元銷售;0132型號商品在97年6 月1 日是以695 元銷售;0130型號商品在97年6 月8 日是以595 元銷售;0137型號商品在97年6 月11日是以795 元銷售。而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發票,即原證六、七、八、十之商品售價高達1,276元至1,526元之間,然當時被上訴人美萬新有向美格新購買夢特嬌童鞋在櫃位銷售,該等1,276 元至1,526 元間價格之商品,應該是新品的價格,而觀諸原證九、十一、

十四、十五、十六,方可能為過季庫存品之價格。被上訴人王秋鴻已多次說明童鞋一但過季,售價將遠低於新品,甚至於辦理促銷活動時,商品售價更可能只有原價的兩、三折。

故以每雙1,100 元計算損害賠償額,實不合理。其餘答辯與原審答辯相同。

(四)被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王秋鴻係美萬新公司實際負責人,於美萬新公司與夢特嬌台灣分公司所簽訂之「MONTAGUT」商標圖樣獨家授權合約於96年6 月30日期滿終止,且於96年12月31日處理期間經過後,仍於附表1 至5 所示時、地陳列、販賣系爭商標圖樣鞋品,並經上訴人派員於附表6 所示時、地,以附表6 所示金額購得系爭商標圖樣鞋品數量之事實,業據本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判決認被告王秋鴻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侵害商標權罪及同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81條第1 項第1 款之非法侵害商標權罪,且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並諭知緩刑2 年,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雖辯稱系爭查獲之商標圖樣鞋品,均係授權期間內所製造,故應無侵害被上訴人商標權之行為等語云云。惟查依據上開授權合約書16.1之規定,美萬新公司得於合約終止後六個月內之處理期間,於支付權利金後,繼續以授權商標販售合於販賣標準之產品。另依該合約16.2之規定,未於處理期間販售完畢之剩餘庫存貨品,必須在授權人之控制與監督下,去除所有授權商標之印記、重製物或任何指稱授權商標之記號,期後被授權人有權於授權區域境內繼續販售該除去商標之產品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處理完畢之授權商品即不得再行販賣。又依該合約16.3之規定,被授權人應確保在處理期間之後,所有於本合約下製造之授權商品應自市場撤除。是被告明知上開合約書之相關規定,仍於處理其間經過後即自97年1 月1 日起,在未去除原授權商標印記之情形下,逕行陳列並進而販賣上開商標商品,即屬未經授權而使用上開商標於同一商品。且按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之品質,亦表示商品之來源,且授權期間內製造、販售之商品,仍須得授權人之管理及監督,被告所陳列販售之鞋品雖為授權期間內製造之商品,但其於處理期間經過後之陳列、販售行為,已足使消費者混淆商品是否經合法授權,其品質是否在授權人之控管下,故仍屬未經授權、未得同意、擅自以陳列、販賣上開商標商品之方式,無適法權源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

(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係指被上訴人於處理期間經過後,仍陳列、販賣系爭商標商品之行為,且被上訴人係以陳列、販賣系爭商標商品之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商標權。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授權契約終止後之6 個月處理期間內之陳列販賣行為,亦屬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犯行等語云云,惟查此部分事實,並非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009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按,且非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況依上開合約書第14.4末段之規定,授權人於合約終止後,給予被授權人6 個月時間,出清其剩餘之庫存品,再參酌上開合約16.1之規定,處理期間係上訴人授權被上訴人處理庫存品之寬限期,故於處理期間內,被上訴人不得繼續製造系爭商標商品,但得繼續陳列、販賣,惟必須支付權利金,故於該期間內所為之陳列販賣行為,至多僅係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非刑法上違反商標法之行為。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置放於倉庫內之庫存品,亦屬違反商標法第81條之犯行等語云云,惟查此部分事實,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且系爭庫存品均係授權期間經上訴人授權製造之商標商品,雖上訴人主張其並未授權被上訴人製造如此多支系爭商標商品,但依據兩造合約書之約定,上訴人僅有期間之授權,並無就數量之限制,且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對庫存品有陳列、販賣之事實,故被上訴人就此部分僅係未依上開合約16.2之規定,將處理期間未販售完畢之剩餘庫存貨品,在授權人之控制與監督下,去除所有授權商標之印記、重製物或任何指稱授權商標之記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處理完畢,故對該等庫存品之處理,亦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與違反商標法之犯行尚屬有間。

(三)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民法第28條之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經查本件被告王秋鴻為被告美萬新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則原告依上開條文規定,請求被告美萬新公司與被告王秋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係指依民事法律之規定。而依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之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再按商標權人得就查獲侵害商標全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倍之金額。但所查獲之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主張於附表六所示時、地各購得如附表六所示零售價錢之侵害商標權鞋品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13紙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本件上訴人請求以附表六所示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平均零售單價即其所購入侵害商標權鞋品13雙之平均零售價格1,100 元(計算式:1,346+1,436+1,295+1,526+1,526+806+1,276+806+1,095+986+696+69,5806+695=14,294,14,294÷13≒1,100 ,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作為計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惟本件刑事判決認定之查獲商標商品為被上訴人於附表一至六所陳列、銷售之鞋品,其數量並未逾1,500 雙,故上訴人主張以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第3 款但書之規定,計算本件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額,並不可採,而依同款本文之規定,以查獲零售單價之500 倍至1,500倍計算,較為可採。雖被上訴人辯稱查獲商品中,某些型號鞋品,並非系爭商標商品,惟被上訴人對此查獲型號及數量,曾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刑事判決對此亦有認定,認被上訴人之抗辯,並不足採。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明知處理期間已經過,且已收到上訴人之禁止販售通知,仍執意陳列販賣上開商標商品於百貨商場等各大賣場,侵害上訴人之商標權,影響其對商標授權之有效管理,及對商標商品之品質管制,期間達半年之久,且參酌上開授權合約關於權利金之約定,其第三年之授權金已達450,000 元、廣告費4,500元(見刑事偵查卷第16頁),故認本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以上開平均零售單價之550 倍即60,5000 元(1,100 ×550=60,5000 )為合理。且按商標權之授權行為,本係商標權之主要實施權能之一,本件商標權受侵害,主要即係影響商標權人對商標授權之有效管理,且被上訴人原係上訴人於台灣之獨家授權代理商,上訴人屢次通知被上訴人不得再陳列販售,被上訴人仍置之不理,故上開賠償金額,本院認與上訴人商標權所受之侵害,並無不相當之情形,併此敘明。另審酌本件尚查獲有大量之庫存系爭商標商品,故上訴人依商標法第61條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使用系爭商標並將被上訴人已於市面上使用系爭商標商品回收並停止銷售等排除侵害聲請,為有理由。

(四)末按商標法第64條固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惟查該條文係規定於商標法第七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章內,係屬民事權利侵害之救濟,故其所得請求刊登之判決書內容係指民事判決而言,並不包括刑事判決在內(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 號提案決議結論參照)。且核上開條文係屬信用回復之規定,而信譽被侵害時,固得請求為回復信譽之適當處分,然所謂適當之處分,應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參照)。故商標法第64條僅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登報,但法院仍得審酌個案情節判斷是否必要。故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應負擔費用,將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於聯合報全國版黑白版壹日,刊登費由被上訴人等負擔之部分,即無理由,而不應准許。另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於處理期間經過後,仍陳列販賣系爭商標商品,雖係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所生之違法行為,而侵害上訴人之商標權,惟被上訴人原係上訴人之獨家被授權代理商,授權契約至少已有3 年之久,其陳列販賣之商標商品係於合法授權期間內所製造,且係於百貨商場等通路陳列販售,未有任何消費者客訴之情形下,難認對上訴人之信譽有何侵害。況本件涉及新舊授權商間之代理紛爭,縱認上訴人之信譽受損,其對象亦僅及於代理商間,上訴人以其授權身分,亦應有其適當回復信譽之方式,而無請求被上訴人登報回復信譽之必要,故認被上訴人主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登報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第28條、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0,5000 元之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上訴人排除侵害即停止使用附件所示之「MONTAGUT」商標,並將被上訴人於市面上已使用上開商標之鞋品全數回收並停止銷售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自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本文規定準用同法第36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撤銷自為判決。至上訴人其餘逾上開准許請求部分,於法無據,揆諸上開規定,應準用同法第368 條規定予以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應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7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本文、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附表1(97年1月份)┌───────┬───────────┬──────┐│ 專櫃名稱 │ 型 號 │ 數量(雙) │├───────┼───────────┼──────┤│大江國際購物中│0150 │ 2 ││心 ├───────────┼──────┤│ │0138 │ 9 ││ ├───────────┼──────┤│ │0156 │ 5 ││ ├───────────┼──────┤│ │0122 │ 1 ││ ├───────────┼──────┤│ │0155 │ 2 │├───────┼───────────┼──────┤│遠東百貨高雄店│0156 │ 1 ││ ├───────────┼──────┤│ │0132 │ 11 ││ ├───────────┼──────┤│ │1280 │ 1 ││ ├───────────┼──────┤│ │0155 │ 1 │├───────┼───────────┼──────┤│新光三越百貨新│0138 │ 2 ││竹店 ├───────────┼──────┤│ │0131 │ 1 ││ ├───────────┼──────┤│ │0156 │ 3 ││ ├───────────┼──────┤│ │0155 │ 4 ││ ├───────────┼──────┤│ │0151 │ 2 ││ ├───────────┼──────┤│ │0137 │ 1 │├───────┼───────────┼──────┤│太平洋百貨雙和│0151 │ 4 ││店 ├───────────┼──────┤│ │0138 │ 2 ││ ├───────────┼──────┤│ │0155 │ 4 ││ ├───────────┼──────┤│ │0150 │ 1 ││ ├───────────┼──────┤│ │0131 │ 2 ││ ├───────────┼──────┤│ │0130 │ 1 │├───────┼───────────┼──────┤│環球購物中心 │0155 │ 5 ││ ├───────────┼──────┤│ │0138 │ 4 ││ ├───────────┼──────┤│ │1210 │ 1 ││ ├───────────┼──────┤│ │0150 │ 5 ││ ├───────────┼──────┤│ │0151 │ 3 ││ ├───────────┼──────┤│ │0156 │ 1 │├───────┼───────────┼──────┤│臺茂購物中心 │0151 │ 1 ││ ├───────────┼──────┤│ │0138 │ 1 ││ ├───────────┼──────┤│ │0155 │ 5 ││ ├───────────┼──────┤│ │0156 │ 1 ││ ├───────────┼──────┤│ │0150 │ 2 ││ ├───────────┼──────┤│ │0137 │ 1 │├───────┼───────────┼──────┤│太平洋百貨屏東│0155 │ 2 ││店 ├───────────┼──────┤│ │0150 │ 2 │├───────┼───────────┼──────┤│桃園統領百貨 │0156 │ 7 ││ ├───────────┼──────┤│ │0151 │ 2 ││ ├───────────┼──────┤│ │0155 │ 3 ││ ├───────────┼──────┤│ │0150 │ 2 ││ ├───────────┼──────┤│ │0138 │ 20 ││ ├───────────┼──────┤│ │0130 │ 1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8 ││忠孝復興館 ├───────────┼──────┤│ │0151 │ 4 ││ ├───────────┼──────┤│ │1210 │ 1 ││ ├───────────┼──────┤│ │0156 │ 2 ││ ├───────────┼──────┤│ │0138 │ 1 ││ ├───────────┼──────┤│ │0150 │ 5 │├───────┼───────────┼──────┤│天鵝童鞋高雄三│0155 │ 1 ││多門市 │ │ │├───────┼───────────┼──────┤│新館(太平洋SO│0155 │ 9 ││GO百貨中壢中央├───────────┼──────┤│新館) │0131 │ 2 ││ ├───────────┼──────┤│ │0132 │ 1 ││ ├───────────┼──────┤│ │0151 │ 1 ││ ├───────────┼──────┤│ │0130 │ 1 ││ ├───────────┼──────┤│ │0156 │ 1 ││ ├───────────┼──────┤│ │0138 │ 1 │├───────┼───────────┼──────┤│嘉義耐斯購物中│0151 │ 1 ││心 ├───────────┼──────┤│ │0150 │ 3 ││ ├───────────┼──────┤│ │0155 │ 2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11 ││中壢元化館 ├───────────┼──────┤│ │0130 │ 3 ││ ├───────────┼──────┤│ │0150 │ 4 ││ ├───────────┼──────┤│ │0131 │ 2 ││ ├───────────┼──────┤│ │0151 │ 2 ││ ├───────────┼──────┤│ │0156 │ 3 ││ ├───────────┼──────┤│ │0138 │ 1 │└───────┴───────────┴──────┘附表2(97年2月份)┌───────┬───────────┬──────┐│ 專櫃名稱 │ 型 號 │ 數量(雙) │├───────┼───────────┼──────┤│大江國際購物中│0150 │ 2 ││心 ├───────────┼──────┤│ │0138 │ 4 ││ ├───────────┼──────┤│ │0157 │ 1 ││ ├───────────┼──────┤│ │0155 │ 4 │├───────┼───────────┼──────┤│遠東百貨高雄店│0156 │ 4 ││ ├───────────┼──────┤│ │0132 │ 6 ││ ├───────────┼──────┤│ │0140 │ 5 ││ ├───────────┼──────┤│ │0155 │ 8 ││ ├───────────┼──────┤│ │1142 │ 1 ││ ├───────────┼──────┤│ │1210 │ 1 ││ ├───────────┼──────┤│ │0115 │ 4 ││ ├───────────┼──────┤│ │0138 │ 1 ││ ├───────────┼──────┤│ │0150 │ 2 ││ ├───────────┼──────┤│ │0151 │ 1 │├───────┼───────────┼──────┤│新光三越百貨新│0138 │ 1 ││竹店 ├───────────┼──────┤│ │0156 │ 1 ││ ├───────────┼──────┤│ │0132 │ 2 ││ ├───────────┼──────┤│ │0150 │ 3 ││ ├───────────┼──────┤│ │0155 │ 1 ││ ├───────────┼──────┤│ │0151 │ 2 ││ ├───────────┼──────┤│ │0137 │ 1 │├───────┼───────────┼──────┤│太平洋百貨雙和│0151 │ 3 ││店 ├───────────┼──────┤│ │0138 │ 1 ││ ├───────────┼──────┤│ │0155 │ 8 ││ ├───────────┼──────┤│ │0150 │ 1 ││ ├───────────┼──────┤│ │0131 │ 5 ││ ├───────────┼──────┤│ │0130 │ 1 ││ ├───────────┼──────┤│ │1210 │ 2 ││ ├───────────┼──────┤│ │0137 │ 1 ││ ├───────────┼──────┤│ │0156 │ 2 ││ ├───────────┼──────┤│ │1208 │ 1 ││ ├───────────┼──────┤│ │0140 │ 1 ││ ├───────────┼──────┤│ │0136 │ 8 ││ ├───────────┼──────┤│ │0130 │ 3 │├───────┼───────────┼──────┤│臺茂購物中心 │0151 │ 1 ││ ├───────────┼──────┤│ │0138 │ 4 ││ ├───────────┼──────┤│ │0155 │ 3 ││ ├───────────┼──────┤│ │0115 │ 2 ││ ├───────────┼──────┤│ │0150 │ 4 │├───────┼───────────┼──────┤│桃園統領百貨 │0138 │ 52 │├───────┼───────────┼──────┤│新館(太平洋SO│0155 │ 7 ││GO百貨中壢中央├───────────┼──────┤│新館) │0131 │ 2 ││ ├───────────┼──────┤│ │0132 │ 2 ││ ├───────────┼──────┤│ │0151 │ 1 ││ ├───────────┼──────┤│ │0130 │ 3 ││ ├───────────┼──────┤│ │0156 │ 1 ││ ├───────────┼──────┤│ │0138 │ 3 ││ ├───────────┼──────┤│ │0140 │ 5 ││ ├───────────┼──────┤│ │0136 │ 1 ││ ├───────────┼──────┤│ │0150 │ 4 ││ ├───────────┼──────┤│ │0138 │ 1 │├───────┼───────────┼──────┤│嘉義耐斯購物中│0151 │ 1 ││心 ├───────────┼──────┤│ │0150 │ 2 ││ ├───────────┼──────┤│ │0132 │ 2 ││ ├───────────┼──────┤│ │0137 │ 1 ││ ├───────────┼──────┤│ │1208 │ 2 ││ ├───────────┼──────┤│ │1210 │ 1 ││ ├───────────┼──────┤│ │0130 │ 1 ││ ├───────────┼──────┤│ │0156 │ 4 ││ ├───────────┼──────┤│ │0138 │ 7 ││ ├───────────┼──────┤│ │0140 │ 1 ││ ├───────────┼──────┤│ │0136 │ 1 ││ ├───────────┼──────┤│ │0150 │ 4 ││ ├───────────┼──────┤│ │0138 │ 1 ││ ├───────────┼──────┤│ │0155 │ 3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8 ││中壢元化館 ├───────────┼──────┤│ │0130 │ 2 ││ ├───────────┼──────┤│ │0132 │ 2 ││ ├───────────┼──────┤│ │0151 │ 3 ││ ├───────────┼──────┤│ │0156 │ 3 ││ ├───────────┼──────┤│ │0138 │ 1 │└───────┴───────────┴──────┘附表3(97年3月份)┌───────┬───────────┬──────┐│ 專櫃名稱 │ 型 號 │ 數量(雙) │├───────┼───────────┼──────┤│大江國際購物中│0150 │ 2 ││心 ├───────────┼──────┤│ │0151 │ 1 ││ ├───────────┼──────┤│ │0155 │ 2 │├───────┼───────────┼──────┤│遠東百貨公司高│0156 │ 1 ││雄店 ├───────────┼──────┤│ │0132 │ 11 ││ ├───────────┼──────┤│ │1280 │ 1 ││ ├───────────┼──────┤│ │0155 │ 1 │├───────┼───────────┼──────┤│廣三SOGO百貨花│0130 │ 2 ││車 ├───────────┼──────┤│ │0137 │ 7 ││ ├───────────┼──────┤│ │0138 │ 6 ││ ├───────────┼──────┤│ │0131 │ 3 │├───────┼───────────┼──────┤│太平洋百貨雙和│0151 │ 3 ││店 ├───────────┼──────┤│ │0137 │ 1 ││ ├───────────┼──────┤│ │0155 │ 4 ││ ├───────────┼──────┤│ │0150 │ 3 │├───────┼───────────┼──────┤│環球購物中心 │0155 │ 5 ││ ├───────────┼──────┤│ │0132 │ 3 ││ ├───────────┼──────┤│ │0135 │ 1 ││ ├───────────┼──────┤│ │0150 │ 1 │├───────┼───────────┼──────┤│臺茂購物中心 │0151 │ 1 ││ ├───────────┼──────┤│ │0138 │ 1 ││ ├───────────┼──────┤│ │0155 │ 1 ││ ├───────────┼──────┤│ │0130 │ 1 │├───────┼───────────┼──────┤│太平洋百貨屏東│0151 │ 1 ││店 ├───────────┼──────┤│ │0132 │ 1 ││ ├───────────┼──────┤│ │0138 │ 2 │├───────┼───────────┼──────┤│桃園統領百貨 │0155 │ 2 ││ ├───────────┼──────┤│ │0150 │ 2 ││ ├───────────┼──────┤│ │0138 │ 31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5 ││忠孝復興館 ├───────────┼──────┤│ │0156 │ 2 ││ ├───────────┼──────┤│ │0150 │ 2 │├───────┼───────────┼──────┤│天鵝童鞋高雄三│0155 │ 1 ││多門市 ├───────────┼──────┤│ │0151 │ 3 │├───────┼───────────┼──────┤│新館(太平洋SO│0155 │ 1 ││GO百貨中壢中央├───────────┼──────┤│新館) │0151 │ 3 │├───────┼───────────┼──────┤│嘉義耐斯購物中│0151 │ 1 ││心 ├───────────┼──────┤│ │0138 │ 22 ││ ├───────────┼──────┤│ │0131 │ 6 ││ ├───────────┼──────┤│ │0132 │ 4 ││ ├───────────┼──────┤│ │0130 │ 1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3 ││中壢元化館 ├───────────┼──────┤│ │0150 │ 2 ││ ├───────────┼──────┤│ │0151 │ 2 │├───────┼───────────┼──────┤│太平洋SOGO百貨│0156 │ 2 ││新竹店 ├───────────┼──────┤│ │0150 │ 1 ││ ├───────────┼──────┤│ │0155 │ 2 │├───────┼───────────┼──────┤│夢時代購物中心│0138 │ 3 │├───────┼───────────┼──────┤│中友百貨花車 │0137 │ 4 ││ ├───────────┼──────┤│ │0138 │ 8 │└───────┴───────────┴──────┘附表4(97年4月份)┌───────┬───────────┬──────┐│ 專櫃名稱 │ 型 號 │ 數量(雙) │├───────┼───────────┼──────┤│大江國際購物中│0150 │ 1 ││心 ├───────────┼──────┤│ │0156 │ 3 │├───────┼───────────┼──────┤│遠東百貨高雄店│0156 │ 1 ││ ├───────────┼──────┤│ │0151 │ 1 │├───────┼───────────┼──────┤│廣三SOGO百貨花│0137 │ 1 ││車 │ │ │├───────┼───────────┼──────┤│太平洋百貨雙和│0151 │ 5 ││店 ├───────────┼──────┤│ │0156 │ 2 ││ ├───────────┼──────┤│ │0150 │ 3 │├───────┼───────────┼──────┤│環球購物中心 │0158 │ 13 ││ ├───────────┼──────┤│ │0156 │ 1 ││ ├───────────┼──────┤│ │0135 │ 1 │├───────┼───────────┼──────┤│太平洋百貨屏東│0151 │ 2 ││店 │ │ │├───────┼───────────┼──────┤│桃園統領百貨 │0156 │ 1 ││ ├───────────┼──────┤│ │0130 │ 9 ││ ├───────────┼──────┤│ │0138 │ 19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1 ││忠孝復興館 ├───────────┼──────┤│ │0156 │ 2 ││ ├───────────┼──────┤│ │0151 │ 3 │├───────┼───────────┼──────┤│新館(太平洋SO│0155 │ 1 ││GO百貨中壢中央├───────────┼──────┤│新館) │0151 │ 1 ││ ├───────────┼──────┤│ │0150 │ 1 ││ ├───────────┼──────┤│ │0156 │ 1 ││ ├───────────┼──────┤│ │0138 │ 1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6 ││中壢元化館 ├───────────┼──────┤│ │0156 │ 1 ││ ├───────────┼──────┤│ │0151 │ 2 ││ ├───────────┼──────┤│ │0138 │ 2 │├───────┼───────────┼──────┤│新光三越百貨台│0138 │ 10 ││南店 ├───────────┼──────┤│ │0137 │ 10 ││ ├───────────┼──────┤│ │0130 │ 2 ││ ├───────────┼──────┤│ │0131 │ 2 │└───────┴───────────┴──────┘附表5(97年5月份)┌───────┬───────────┬──────┐│ 專櫃名稱 │ 型 號 │ 數量(雙) │├───────┼───────────┼──────┤│大江國際購物中│0150 │ 1 ││心 ├───────────┼──────┤│ │0156 │ 3 │├───────┼───────────┼──────┤│遠東百貨高雄店│0156 │ 1 ││ ├───────────┼──────┤│ │0137 │ 1 ││ ├───────────┼──────┤│ │0151 │ 3 │├───────┼───────────┼──────┤│太平洋百貨雙和│0151 │ 1 ││店 ├───────────┼──────┤│ │0137 │ 1 ││ ├───────────┼──────┤│ │0155 │ 1 ││ ├───────────┼──────┤│ │0150 │ 3 │├───────┼───────────┼──────┤│環球購物中心 │0155 │ 1 ││ ├───────────┼──────┤│ │0156 │ 1 ││ ├───────────┼──────┤│ │0151 │ 1 ││ ├───────────┼──────┤│ │0138 │ 12 │├───────┼───────────┼──────┤│臺茂購物中心 │0151 │ 1 ││ ├───────────┼──────┤│ │0156 │ 2 ││ ├───────────┼──────┤│ │0150 │ 1 ││ ├───────────┼──────┤│ │0137 │ 1 │├───────┼───────────┼──────┤│太平洋百貨屏東│0156 │ 2 ││店 ├───────────┼──────┤│ │0155 │ 1 │├───────┼───────────┼──────┤│桃園統領百貨 │0155 │ 1 ││ ├───────────┼──────┤│ │0130 │ 7 ││ ├───────────┼──────┤│ │0138 │ 13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4 ││忠孝復興館 ├───────────┼──────┤│ │0156 │ 3 ││ ├───────────┼──────┤│ │0151 │ 3 │├───────┼───────────┼──────┤│新館(太平洋SO│0137 │ 2 ││GO百貨中壢中央│ │ ││新館) │ │ │├───────┼───────────┼──────┤│嘉義耐斯購物中│0137 │ 13 ││心 ├───────────┼──────┤│ │0138 │ 15 ││ ├───────────┼──────┤│ │0131 │ 8 ││ ├───────────┼──────┤│ │0132 │ 2 ││ ├───────────┼──────┤│ │0130 │ 6 ││ ├───────────┼──────┤│ │0156 │ 2 ││ ├───────────┼──────┤│ │0155 │ 1 ││ ├───────────┼──────┤│ │0150 │ 1 │├───────┼───────────┼──────┤│太平洋SOGO百貨│0155 │ 4 ││中壢元化館 ├───────────┼──────┤│ │0150 │ 2 ││ ├───────────┼──────┤│ │0156 │ 1 ││ ├───────────┼──────┤│ │0138 │ 8 │├───────┼───────────┼──────┤│新光三越百貨新│0151 │ 1 ││竹店 ├───────────┼──────┤│ │0150 │ 2 ││ ├───────────┼──────┤│ │0155 │ 1 │├───────┼───────────┼──────┤│臺中德安百貨 │0137 │ 1 ││ ├───────────┼──────┤│ │0150 │ 1 │└───────┴───────────┴──────┘附表6┌─────────────────────────────┐│被上訴人所購得侵害商標權商品(童鞋)數量、價格一覽表 │├──┬──────┬───────────┬──┬────┤│編號│時間 │ 地點 │數量│ 零售價 ││ │ │ │(雙)│(新臺幣)│├──┼──────┼───────────┼──┼────┤│ 1 │97年1 月3 日│環球購物中心 │ 1 │ 1346元 ││ │ ├───────────┼──┼────┤│ │ │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 │ 1 │ 1436元 │├──┼──────┼───────────┼──┼────┤│ 2 │97年1 月11日│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 │ 1 │ 1295元 ││ │ │ ├──┼────┤│ │ │ │ 2 │ 1526元 │├──┼──────┼───────────┼──┼────┤│ 3 │97年1 月24日│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 │ 1 │ 1526元 │├──┼──────┼───────────┼──┼────┤│ 4 │97年3 月4 日│新竹新光三越百貨 │ 1 │ 806元 │├──┼──────┼───────────┼──┼────┤│ 5 │97年3 月5 日│嘉義耐斯松屋購物中心 │ 1 │ 1276元 │├──┼──────┼───────────┼──┼────┤│ 6 │97年3 月6 日│高雄遠東百貨 │ 1 │ 806元 │├──┼──────┼───────────┼──┼────┤│ 7 │97年4 月11日│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 │ 1 │ 1095元 │├──┼──────┼───────────┼──┼────┤│ 8 │97年5 月26日│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 │ 1 │ 986元 │├──┼──────┼───────────┼──┼────┤│ 9 │97年7 月16日│太平洋百貨雙和店 │ 1 │ 695元 │├──┼──────┼───────────┼──┼────┤│ 10 │97年8 月14日│高雄夢時代廣場 │ 1 │ 806元 │├──┼──────┼───────────┼──┼────┤│ 11 │97年8 月15日│高雄市○○○路○○○ 號之│ 1 │ 695元 ││ │ │1 上訴人美萬新公司店面│ │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