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上 訴 人 丁恕緯(原名蔡孟鴻)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智易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恕緯(原名蔡孟鴻)前因妨害公務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美商華納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哥倫比亞公司)、海樂影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影業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張貼時間前某日,即九十七年八、九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七樓租屋處等地,以電腦網路相關設備連結「GOGOBOX 」網站(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 ),將如附表所示未經美商華納公司等授權之視聽著作檔案上傳儲存至其以「aice0819」帳號向該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內,並在「維克斯論壇」以「aice0912」帳號張貼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結並免費下載,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美商華納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員警在上開「維克斯論壇」、「GOGO
BOX 」網站蒐證後通知丁恕緯(原名蔡孟鴻)到場說明,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及海樂影業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上訴人即被告丁恕緯(原名蔡孟鴻)於警察詢問及偵查訊
問時所為之供述,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規定,自得採為證據。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代理人藍仁駿於警詢時之供述(見警詢卷第三頁至第四頁),乃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就該審判外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六二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確。本件告訴代理人藍仁駿及陳正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未經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在卷,與法定要件尚未相符,惟本院審酌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對上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六二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仍洵無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虞,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㈣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
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六三頁),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卷證證據(文書證據),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㈠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
應予維持,爰予逕行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㈡上訴人即被告丁恕緯(原名蔡孟鴻)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固承認本件犯罪之事實,惟請求法院諭知易服勞務,使被告得以照顧小孩。
㈢經查,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原審審理時雖為無罪之答辯
,惟於本院審理時則坦承犯行,而上開事實,復據告訴人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公司代理人藍仁駿,海樂影業公司代理人陳正剛等指訴甚詳。此外,並有維克斯論壇網站會員「aice0912」提供附表所示電影下載連結至「gogobox 」之網頁資料(見警卷第八至十二頁) 、「gogobox 」網站會員「aice0819」提供附表所示電影下載之網頁資料(見警卷第五至七頁)、yahoo 提供帳號「aice0912」之會員資料暨登入IP位置(見警卷第十五至二十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IP位置「210.242.
221.17 8」之用戶資料、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覆IP位置「60.198.65.74」之用戶資料(見警卷第二十二、三十頁)、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網站會員「aice0819」使用IP之位置(見警卷第三十二、三十三頁)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予海樂影業有限公司播映「少林少女」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片代理合約書及授權書(見偵一卷第六至十一頁)等在卷可稽。堪認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原審調查後,認上訴人即丁恕緯(原名蔡孟鴻)將附表各該
視聽著作檔案上傳儲存至「GOGOBOX 」之網路空間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罪,又被告將上開視聽著作,提供予不特定人免費下載,係犯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又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將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檔案非法上傳儲存至「GOGOBOX 」之網路空間,並張貼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後,主觀上即有提供不特定人,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延續下載之意,依社會通念,在被告限定下載期限內,客觀上所為複次擅自公開傳輸行為,應僅成立一罪。被告於各該視聽著作中,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上開兩罪法定刑相同,而被告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至被告先後擅自公開傳輸六部視聽著作檔案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妨害公務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原審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著作權,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數量多達六部,造成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犯後又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尚稱妥適。被告請求法院諭知易服勞務,使其得以照顧小孩,依上揭說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光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表┌──┬───────────┬────┬──────┬────────┐│編號│ 視聽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於「維克斯論│ 科處刑度 ││ │ │ │壇」張貼時間│ ││ │ │ │ │ │├──┼───────────┼────┼──────┼────────┤│ 一 │特務行不行 │美商華納│97.09.08 │有期徒刑3月,如 ││ │(Get Smart)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二 │X檔案2(The X-Files:I │美商福斯│97.09.08 │有期徒刑3月,如 ││ │Want To Believe)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三 │神鬼傳奇3(THE Mummy: │美商環球│97.09.08 │有期徒刑3月,如 ││ │Tomb Of The Dragon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Emperor)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四 │地獄怪客2(Hellboy2: │同上 │97.09.20 │有期徒刑3月,如 ││ │The Golden Army)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五 │特勤沙龍(You Don't │美商哥倫│97.08.28 │有期徒刑3月,如 ││ │Mess With The Zoha) │比亞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六 │少林少女 │海樂影業│97.08.30 │有期徒刑3月,如 ││ │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