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唐鳴宏訴訟代理人 洪英展被 告 趙柏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8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000 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除援引刑事卷證資料,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抗辯除援引刑事卷證資料外,補充略以:伊未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原告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三、查被告預見若提供其金融機構之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足供非法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人於販售時使買受人匯入金錢後逕為提領之,致犯罪偵查機關無法藉由所使用帳戶追查真正之行為人,而幫助其等為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販賣盜版光碟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4 月14日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下稱日盛銀行)申請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即於不詳時地將上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集團所屬成員從事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嗣該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明知「篤姬」視聽著作係原告取得著作財產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前揭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該等著作,且明知其於不詳時地取得之「篤姬」光碟,係違法重製之盜版光碟,竟基於散布違法重製盜版光碟之犯意,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連結網路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o375o7i 」刊登以每套「篤姬」光碟(17片)含郵寄及運費100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盜版光碟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待交易完成後,再寄電子郵件與買家聯絡,迨買家將價金匯入被告之上開帳戶內,再由不詳之人以郵寄之方式,將上開盜版光碟寄至買家指定之處所,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8年7 月20日經原告公司員工洪英展在上開網站瀏覽時發覺,即下標以10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篤姬」1 套,並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內,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再以郵寄方式,將上開盜版光碟寄至洪英展指定之處所,再由洪英展報警而查獲上情。此經本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8 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認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佈罪之幫助犯,而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
0 元折算1 日在案。
四、損害賠償部分:㈠按(第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
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2 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
1 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 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亦有明文。再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 號民事判例參照)。民法第216 條所稱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稱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934號判例參照)。是以所謂實際上之損害,並不以積極損害為必要,倘係消極損害亦該當之。㈡查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佈罪之幫助犯,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故被告成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因此,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㈢損害賠償範圍:
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害,惟就損害金額為何並未提出其如附表所示影片市價之證明或通常情形其授權金之數額,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有如附表所示之17片,被告幫助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期間係自98年4 月14日之後某日起至98年7 月20日間,期間約3個月左右,故原告主張其損害難以估計,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為請求,本院認依通常情形其每片DVD 之損害為2,500 元,故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為42,500元(2,500 元×17片)。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2,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命被告給付原告部分,因未逾150 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6 條第1 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第3項規定,不得上訴,即已告確定,無再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自應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7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附表┌──┬──────┬─────┬─────┬───┬────────┐│編號│ 中文片名 │發行公司 │國內代理商│DVD/片│備 註 │├──┼──────┼─────┼─────┼───┼────────┤│1 │篤姬 │日本NHK │馥薰企業有│1套17 │馥薰公司授權臺灣││ │ │(日本放送│限公司 │片 │魄力資訊有限公司││ │ │協會) │ │ │就侵害該影片著作││ │ │ │ │ │權行為,有搜證、││ │ │ │ │ │取締、告訴及和解││ │ │ │ │ │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