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刑智上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涂煌輝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至11號、第19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9439 、29440 、29437 、29421 、29422 、29414 、29415、29435 、29419 、29438 、29436 、29423 、29424 、29425、29426 、29427 、29428 、29429 、29430 、29431 、29432、29433 、2943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768、2769、2770、27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涂煌輝係址設嘉義市○區○○街○號1 樓之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揚公司)之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涂煌輝明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歌曲分屬吳東龍、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詞曲音樂著作,未經吳東龍、豪記公司及瑞影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出租,就附表四編號1 、4 、

5 、12至17、20至22部分,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另就附表四編號2 、6 至

10、18至19、23至25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就附表四編號3 、9 至11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就附表四編號7 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院100 年度審智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就附表四編號8 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再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後以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方式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於附表四所示之電腦伴唱機內,並以每台每月新台幣(下同)2,200 元至6,300 元不等之價格,出租予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之承租人(重製時間、地點、重製及出租方式、承租人、租賃地點及租金詳見附表四編號1至25所示)。嗣員警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時間,持搜索票至各該編號所示之租賃地點搜索而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所示「扣案物件欄」所載之物。

二、案經吳東龍、豪記公司及瑞影公司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前鎮、新興、三民第二分局報請及瑞影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㈠第

218 至224 頁、卷㈡第3 至88、279 至393 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取證或違反自由意思之瑕疵,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並有證據能力。

二、按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3 之情形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該書證亦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該部分物證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㈠第218 至224 頁、卷㈡第3 至88、279 至

393 頁),本院經審酌此部分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此部分物證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涂煌輝固承認為振揚公司負責人,以附表四編號1至25所示之重製方式,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出租予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之承租人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附表一至三所示歌曲都是付費取得授權使用,告訴人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光璞包攬訴訟,並重複授權等語。

二、經查:

(一)告訴人吳東龍為附表一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豪記公司為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附表二編號5 至6 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重製、出租等權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告訴人瑞影公司為附表三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重製、出租等權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等情,業據告訴人吳東龍、豪記公司及瑞影公司提出各該權利讓與證明書、授權證明書在卷可憑(詳見附表一至三所載),堪信為真正。

(二)被告為振揚公司之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之相關設備為業,其先後於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之重製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於電腦伴唱機後,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出租予各該編號所示之小吃部、卡拉OK、KTV 業者等情(重製時間、地點、重製及出租方式、承租人、租賃地點詳見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如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係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

(三)被告雖辯稱:附表一至三所示歌曲都是付費取得授權使用,係其向告訴人瑞影公司之經銷商○○○、○○○、○○○、○○○、○○○、○○○等6 人付費購買後加以使用等語。然上開6 位證人業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99年度智訴字第4 號案件到庭證述,被告於原審及本院亦同意該6 位證人於上開案件中之證詞有證據能力(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108 頁、本院卷㈡第33、34、36頁),證人○○○、○○○、○○○3 人復於原審審理出庭作證,茲分述如下:

1、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瑞影公司之臺中地區經銷商,負責經銷的區域為臺中縣大甲、大安、苗栗縣苑裡、通霄、後龍、竹南等六個鄉鎮,伊與瑞影公司簽立「弘音精選MIDI承租約定書」(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㈢第

66 至69 頁),於98年6 月1 日與振揚公司簽立「授權轉讓同意書」,約定由振揚公司自98年6 月1 日起按月兌現伊前所開立予瑞影公司給付租金之支票金額,伊所轉讓的是55 套 使用歌曲的權利,在讓渡這55套版權時,有告知被告使用有區域限制,不得越區為出租行為,該55套版權可以繼續在該55個店家使用;且當時規定都是定址定點,沒有轉點或拿到別的地方使用的方式,如高雄這邊有新的點,就要向高雄的經銷商申請,被告要跟伊申請也沒有辦法,因為伊的區域不在高雄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247 至264 頁)。其次,證人○○○於屏東地院審理時證稱:伊是瑞影公司之經銷商,於98年7 月1 日與被告簽立讓渡書,將瑞影公司新歌A 、B 版權33套權利讓渡給振揚公司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66至67頁),並有該授權讓渡同意書1 份(見原審審智訴字第22號卷第

109 頁)在卷可參。準此,證人○○○、○○○係分別於98年6 月、7 月始將包括本件歌曲在內之詞曲音樂著作使用權利,讓與以被告為代表人之振揚公司,然被告係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重製時間之始點即租約簽約日(該25間店家最早係97年12月28日、最遲為98年4 月14日簽約)起,即已將本件歌曲重製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店家之電腦伴唱機內,被告重製時間顯早於振揚公司自證人○○○、○○○受讓權利之時間,是被告無從以其自證人○○○、○○○受讓之權利主張業經合法授權。

2、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向自稱優世大公司之代理商○○○購買B 加C 共40套,B 係指「穩讚」,C 係指「優世大」,40套就是他們給伊合法的版權帶,伊可以置入40台伴唱機,合法提供給店家,伊只能提供給嘉義海線區域內之店家,伊算是弘音、瑞影公司的區域經銷商,區域經銷商的服務範圍應該有限制,伊的區域是嘉義海區,包括布袋、東石、朴子、六甲、鹽水,做這種都是有區域性的;伊於97年12月31日與被告簽定授權轉讓同意書時,已將灌錄B 加C 系列歌曲的伴唱機40台出租給店家,伊把那些點的店家資料給被告,被告應該也只能在嘉義海線使用,當初伊跟○○○買時沒有約定,但不用約定,伊也不會去超越範圍;伊因為親戚朋友的關係,有放臺到高雄,但伊放臺到高雄的點是另外向高雄的經銷商買店家的套數,不能用嘉義的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66至67頁)。且觀諸該授權轉讓同意書,證人○○○係於97年12月31日將其取得之「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精選MIDI穩讚系列(B )」及「優世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DI伴唱歌曲(C )」之MIDI檔案(權利期間均為自97年7 月1 日至98年6 月30日止)轉讓予負責人為被告之振揚公司,證人○○○之住址位於臺南縣新營市,而證人○○○又證稱其僅在嘉義沿海區域經營,是證人○○○所得轉讓權利之區域,實難認包括至本案之高雄縣(改制前)、市,故被告不得執證人○○○於嘉義、臺南之區域經銷權利主張業經合法授權。

3、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向○○○購買優世大公司(C )歌曲及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弘音精選MIDI」穩讚(B )歌曲版權30套,契約約定使用區域限於嘉義縣太保、水上、朴子、東石、鹿草等五個地方,伊將使用30套的權利轉讓與振揚公司,與被告簽立「授權轉讓同意書」時,有跟被告說經營權只有在嘉義,被告說知道,當初有跟被告說弘音、瑞影公司規定絕對不可以在規定範圍之外出租機臺,伊買的權利只能在規定的地方使用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9號卷第107 至112 頁),復參諸該「授權轉讓同意書」,可知證人○○○係於98年2 月20日將其取得之「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精選MIDI穩讚系列(B)」及「優世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DI伴唱歌曲(C )」之MIDI檔案(權利期間均為97年7 月1 日至98年6 月30日)在嘉義縣市使用之權限轉讓予以被告為負責人之振揚公司,是證人○○○所得轉讓權利之區域既限於嘉義縣,亦難認包括至本案之高雄縣(改制前)、市,故被告不得執證人○○○於嘉義之區域經銷權利主張業經合法授權。

4、證人○○○於屏東地院上開案件審理時證稱:伊於97年間有向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及優世大公司購買臺南縣佳里、七股、下營區域性版權,而於98年將上開版權轉讓予被告,依照契約約定,伊的版權轉讓只限於佳里、七股、下營鄉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69頁);證人○○○於屏東地院上開案件審理時證稱:伊有將限制於臺南縣永康、新化區域使用之優世大公司版權(C 加D )讓渡予振揚公司及涂煌輝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69頁反面、第70頁);另證人○○○於另案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6號案件到庭證稱:伊曾為優世大公司之代理商,代理範圍為嘉義與臺南區域範圍,97年那時候有規定代理商的代理區域範圍;若超出合約違反轉點規定,其就無法授權,合約規定轉點要通知其地址。優世大公司授權地點使用有確認書,文件經過公司蓋章,分銷商將點回報,其就把點報給公司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43頁反面至第46頁)。而被告涂煌輝亦於原審及本院同意證人○○○於另案中之證詞有證據能力(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108 頁、本院卷㈡第37頁)。則證人○○○所取得之權利既限制在臺南佳里、七股、下營使用,證人○○○之權利限制於臺南永康、新化區域使用,被告亦知悉其使用區域限於臺南佳里、七股、下營及永康、新化等區域,受讓該權利之振揚公司,亦應受上開利用區域之限制,惟被告於本案中係在位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之高雄縣(改制前)、市店家行使權利,顯已逾越上開利用區域之限制,被告不得執證人○○○、○○○於臺南之區域經銷權利主張業經合法授權。

5、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縱向證人○○○、○○○、○○○、○○○、○○○、○○○等人受讓權利,然證人○○○、○○○、○○○、○○○、○○○、○○○等人取得之權利既有區域限制,已如前述,則被告據此而受讓之權利自亦同有區域限制,被告越區轉點而為重製之行為,自屬未得告訴人之授權甚明。況依弘音精選MIDI承租約定書第貳之七記載:合法使用「弘音精選MIDI」之要件為:經瑞影用印之確認書中之使用店名、使用地點、使用包廂數及簽署之店家、放台主均與事實相符;再依「確認書」內容之第2 點所載:「立確認書人僅可於下列指定地點及使用包廂數使用承租商品。」等語,此有告訴人瑞影公司提出之弘音精選MIDI承租作業流程、弘音精選MIDI承租約定書(空白)、確認書、弘音精選MIDI承租約定書(與區域經銷商○○○簽約)等定型化契約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31333 號即原審智訴字第6 號偵2 卷第69至74頁、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㈢第66至74頁)。堪信告訴人瑞影公司出租予店家、放台主、經銷商使用「弘音精選MIDI」產品,限於「確認書」中之所載之地點及使用包廂數,核與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弘音公司授權出租歌曲與店家都是「定址定點」方式;伊有告知被告該權利僅限定址定點使用等語相符(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248 、

261 頁)。則被告既係專門從事出租電腦伴唱機為業,自應知悉其自證人○○○、○○○、○○○、○○○、○○○、○○○受讓之權利,係有區域限制。再者,被告雖有與證人○○○、○○○、○○○、○○○、○○○、○○○等人簽約支付轉讓該等歌曲檔案使用權利之對價,惟觀之被告自承該等代價,○○○部分共計40餘萬元、○○○部分42,000元、○○○部分每月56,000元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248 、261 頁),固與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僅有幫伊付98年6 月、7 月之支票分別為199,800 元及224,770 元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㈠第256 至258 頁),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被告的公司幫伊繳98年1 月、2 月之支票各為56,000元,共計112,000 元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1 號卷㈡第15頁)相符,並有被告所提之轉讓同意書3 份、支票存根影本、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2 紙等在卷可稽(見原審10

0 年度審智訴字第22號卷第106 至118 頁);惟被告重製附表一至三所示詞曲音樂著作後出租之對象數量,除本件25間店家外,尚有本院或其他法院已判決、尚未判決之眾多店家,亦可徵被告顯係希冀以僅向數個規模非大之個人經銷商,以少量價金簽約,獲取來源、內容均屬不明、又無法查證之歌曲權利,用此魚目混珠方式以掩飾其任意重製他人詞曲音樂著作之行為,並藉由出租伴唱機與不知情之店家獲取不法利益,其有故意違反著作權之犯意至明。

至被告另辯稱告訴人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光璞包攬訴訟,並重複授權部分,核與被告是否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無涉,被告所辯,尚無可採。

(四)被告於原審雖另辯稱附表四編號9 星閣酒館部分,於98年

8 月17日即與○○○終止合約,星閣酒館於98年9 月17日始為警查獲,故扣案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與其無關等語,並提出退租單一紙為憑(見原審智訴字第8 號之偵1 卷第

7 頁),然觀諸該退租單係由放臺主○○○所填寫,申報日期為98年8 月17日,充其量僅能證明放臺主○○○於該日申報退租,且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簽署此張退租單係因店家被取締,伊選擇合法做生意,星閣酒館退租之時間伊已不記得,伊是於每月月初交租金給高聯企業社之○○○,退租單係高聯公司傳真給伊的,伊不瞭解退租單上「15日前、15日後」是何意思,退租後,伴唱機繼續放置在星閣酒館,只是伴唱機內之歌曲改向弘音公司、瑞影公司購買版權,原屬振揚公司提供之歌曲仍在伴唱機內,他沒有提供我們消除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8 號卷㈠第201 至221 頁);證人即星閣酒館負責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星閣酒館伴唱機內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係由○○○灌入,大約每個月來灌一次,伊係在警方搜索之後才向振揚公司退租;偵1 卷第163 至171 頁之租賃合約書是在為警查獲後之98年11月11日由伊主動要求○○○與伊簽立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8 號卷㈠第196 至198頁),並有98年7 月2 日晚間9 時3 分至9 時41分之錄影翻拍照片、現瑒照片共計27張在卷可稽(見原審智訴字第

8 號警卷第85至98頁),足認星閣酒館伴唱機內於98年7月2 日即重製有「行棋」、「女人」、「手中情」、「迷魂香」、「後一站」、「我問天」、「愛情爐丹」、「水水的木賙」等8 首歌曲,迨至98年9 月17日為警查獲時,相同之伴唱機仍繼續放置在星閣酒館內,前經灌錄之上開「行棋」等8 首歌曲仍在扣案之伴唱機內,未經刪除,是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於本案被查獲之如附表四編號9 扣案之電腦伴唱主機4 臺內重製「行棋」、「女人」、「手中情」、「迷魂香」、「後一站」、「我問天」、「愛情爐丹」、「水水的木賙」等8 首歌曲MIDI檔之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再者,被告於原審另辯稱其所出租之機器均為中古機台,上開歌曲原即重製於該伴唱機內等語。然伴唱機內之歌曲授權均有時間之限制,縱有部分歌曲係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租約簽約日經營此業務前即重製於伴唱機內,惟被告既於各該租約簽約日與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之承租人簽約,允諾提供合法授權之伴唱歌曲,即包括自租約簽約日起該伴唱機內之所有歌曲的授權,被告既無法提供上開經查獲歌曲合法授權之權源,卻仍授權予不知情之各該承租人,自應仍屬非法重製之違反著作權法行為。

(五)被告就附表四編號2 、6 至10、18至19、23至25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本院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就附表四編號3 、9 至11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就附表四編號7 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智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就附表四編號8 所示部分與○○○、○○○(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等犯嫌,經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再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該共犯均經判決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各該判決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96 至

422 頁)。

三、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二)被告與○○○就附表四編號2 、6 至10、18至19、23至25所示犯行、被告與○○○、○○○就附表四編號3 、9 至11所示犯行、被告與○○○、○○○就附表四編號7 所示犯行、被告與○○○、○○○就附表四編號8 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歌曲,係意圖出租始為擅自重製之行為,故其擅自出租之低度行為,為意圖出租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再者,就附表一至三所示歌曲雖係各自非法重製於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各電腦伴唱機內,惟尚無證據證明各單一電腦伴唱機之歌曲係分別不同時間重製,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係一次擅自重製該電腦伴唱機內分別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各該音樂著作,原判決認係接續犯,尚有誤會。

(四)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 、4 至8 、10至11、16、19、21至23所示分次犯行,均係以一擅自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吳東龍、豪記公司就各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就附表四編號2 、9 、18、24至25所示分次犯行,均係以一擅自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吳東龍、豪記公司及瑞影公司就各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就附表四編號12、17、20所示分次犯行,均係以一擅自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吳東龍及瑞影公司就各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就附表四編號

3 、13至15所示分次犯行,係以一個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瑞影公司就各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五)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罪,並未規定必須有多次重製或出租行為,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況重製一次與重製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恐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自不宜論以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5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四編號1 至25所示之重製、出租之情形,不論灌錄歌曲之伴唱機臺、承租伴唱機者之營業地點、場所負責人之姓名,均不相同,且各次承租營業地點擺放伴唱機臺及灌錄歌曲,均須與不同之場地負責人另行洽談承租契約及支付租金,始克完成,是依一般社會通念,為不同店家所為灌錄歌曲及出租伴唱機之舉動均可獨立判斷,各個行為亦均顯可區隔,且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行,其本質上未必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之文義觀之,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係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是被告上開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2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意圖出租,擅自重製告訴人豪記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女人」之1 首歌曲,並出租予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御庭園卡拉OK,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犯罪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五、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8條、第55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正道經營伴唱機出租業,以迂迴方式規避應給付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金,而侵害告訴人豪記公司、瑞影公司、吳東龍對本件歌曲之智慧財產權,犯罪之動機,被告不法獲利情形,及被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不佳、育有二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 月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就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扣案物件欄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 臺,部分為振揚公司所有,部分為放臺主所有,均非被告所有,故不宣告沒收。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量刑尚屬妥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被告雖否認犯罪,並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惟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已詳如上述,是被告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無理由;另檢察官以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亦同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其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則自本條但書之反面解釋,著作權法第98條本文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應沒收,則應與刑法第38條為相同解釋,以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法院始有裁量是否沒收之權限(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910 號、99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1 至6 、8 至25扣案物件欄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 臺,被告業已明確陳稱非其所有(見本院卷㈡第82頁),亦非其他共同正犯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檢察官以扣案之物應宣告沒收提起上訴,亦有未合。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另案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部分,業經本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9號判決無罪確定)基於幫助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另案被告○○○以高聯企業社名義,於98年1 月1 日,以每月4 、5 千元之代價,出租予另案被告○○○○(所涉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790號判決處拘役30日,緩刑

2 年),經○○○○置放在所經營之高雄市○○區○○○路○○○ 巷○ 號臺灣小館卡拉OK店內,供不知情之不特定顧客投幣點選演唱而公開演出「錯愛」、「我問天」此二首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豪記公司、吳東龍之音樂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幫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其次,按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公開演出」,依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準此,構成對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公開演出權之侵害者,必須行為人有以上開方法在現場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豪記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杜亦立於警詢之指訴,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案之點將家、金嗓電腦伴唱機各1 臺、點歌本2 本、遙控器2 支、租賃契約2 份及現場照片90張為憑。

四、訊據被告固承認其係振揚公司負責人,於附表四編號23所示時、地出租扣案伴唱機予高聯影視企業社,再由高聯影視企業社出租予臺灣小館卡拉OK,而扣案之伴唱機內灌錄有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錯愛」、「我問天」此二首歌曲等情,惟否認有何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店裡如果要公開演出,需購買公播證始可,該店公開演出「錯愛」、「我問天」2 首歌曲與其無關等語。

五、經查:依本件蒐證相片所示(見原審智訴字第19號警24之1卷第19頁、第21頁反面),固得證明上開歌曲有經點播之情形,惟該相片乃係基於蒐證之目的,方在臺灣小館卡拉OK店內點播上開歌曲,是該蒐證之點播已事先取得告訴人吳東龍之同意、授權,自無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言。其次,證人即臺灣小館卡拉OK負責人○○○○雖於98年4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在店裡有聽人唱過「錯愛」、「我問天」2 首歌曲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7386號卷即原審智訴字第19號偵24之2 卷第188 頁),惟究於何時、何地、由何人公開演出「錯愛」、「我問天」2 首歌曲,乃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有積極證據始得認定之,證人○○○○雖證述「錯愛」、「我問天」2 首歌曲曾於店內經點播,惟並未明確指出上開詞曲係於何時、何地、由何人公開演出,且證人○○○○於98年11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改稱:伊沒有聽客人唱過「錯愛」、「我問天」這2 首歌曲,伊上次因為緊張講錯了,伊不會唱「錯愛」、「我問天」2 首歌曲,也不知道這

2 首歌是誰唱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7386號卷即原審智訴字第19號偵24之2 卷第184 頁),則證人○○○○所聽聞點播之歌曲,是否確為「錯愛」、「我問天」等2 首歌曲,實屬有疑。再者,依卷內所存之其他證據資料,均未能證明在臺灣小館卡拉OK店內所擺放之電腦伴唱機,究竟曾有何顧客、於何時實際點播而公開演出「錯愛」、「我問天」2 首歌曲。況一般電腦伴唱機內,收錄之歌曲動輒數千甚而上萬首,上開2 首歌曲,所占比例甚低,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之情形下,尚難僅以扣案伴唱機內灌錄有上開2 首歌曲,即遽認上開2 首歌曲曾經他人非法予以公開演出,並謂被告有以幫助公開演出方法侵害告訴人吳東龍之著作財產權。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列上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並經本院對於各項證據資料逐一審認,因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程度,自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上開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從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公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吳東龍部分

┌─┬─────┬─────┬─────┬─────────────┬─────────────────┐│編│歌曲名稱 │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 受讓權利之證據 │ 出 處 ││號│ │ │ │ │ │├─┼─────┼─────┼─────┼─────────────┼─────────────────┤│01│情難斷 │王伯君(巴│蕭蔓萱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00頁 ││ │ │布)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71-72頁││ │ │ │ │ │、偵23388卷第85-8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43-44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21背 ││ │ │ │ │ │至32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 ││ │ │ │ │ │92-93頁;(二)D警卷第147-148頁; ││ │ │ │ │ │(三)D警1卷第112;(三)E警1卷第 ││ │ │ │ │ │20至20頁背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11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7頁、 ││ │ │ │ │ │偵23388卷第8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4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2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80││ │ │ │ │ │頁;(三)D警1卷第124頁 │├─┼─────┼─────┼─────┼─────────────┼─────────────────┤│02│我問天 │許慧貞(阿│江志豐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02至103頁 ││ │ │丹)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61至62頁、偵││ │ │ │ │ │25212卷第41-4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6-67頁││ │ │ │ │ │、偵23388卷第89-9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5-36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9-40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79-8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102-103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6背 ││ │ │ │ │ │至31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 ││ │ │ │ │ │87-88頁;(二)D警卷第141-142頁; ││ │ │ │ │ │(三)A警1卷第91-92頁;(三)C警1 ││ │ │ │ │ │卷第157-158頁;(三)D警1卷第 ││ │ │ │ │ │113-114頁;(三)E警1卷第17背至18 ││ │ │ │ │ │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4-②第20頁;卷││ │ │ │ │ │22-③第62-63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4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4頁、 ││ │ │ │ │ │偵23388卷第8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0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77││ │ │ │ │ │頁;(二)D警卷第134頁;(三)A警1││ │ │ │ │ │卷第102頁;(三)C警1卷第167頁; ││ │ │ │ │ │(三)D警1卷第12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1頁 │├─┼─────┼─────┼─────┼─────────────┼─────────────────┤│03│手中情 │張燕清(小│張燕清(小│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04頁 ││ │ │燕子) │燕子) │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63頁、偵 ││ │ │ │ │ │25212卷第4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8頁、 ││ │ │ │ │ │偵23388卷第9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7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0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89││ │ │ │ │ │頁;(二)D警卷第143頁;(三)A警1││ │ │ │ │ │卷第90頁;(三)C警1卷第159頁;( ││ │ │ │ │ │三)D警1卷第115頁;(三)E警1卷第 ││ │ │ │ │ │18頁背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4-②第19頁;卷││ │ │ │ │ │23-②第36頁;卷22-③第61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4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5頁、 ││ │ │ │ │ │偵23388卷第9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0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7背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78││ │ │ │ │ │頁;(二)D警卷第136頁;(三)A警1││ │ │ │ │ │卷第101頁;(三)C警1卷第168頁; ││ │ │ │ │ │(三)D警1卷第12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2頁 │├─┼─────┼─────┼─────┼─────────────┼─────────────────┤│04│迷魂香 │許慧貞(阿│江志豐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05、106 頁 ││ │ │丹)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64至65頁、偵││ │ │ │ │ │25212卷第46至4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9-70頁││ │ │ │ │ │、偵23388卷第95-9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40-41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4-45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3-204││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75-7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108-109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9背 ││ │ │ │ │ │至32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 ││ │ │ │ │ │90-91頁;(二)D警卷第149-150頁; ││ │ │ │ │ │(三)A警1卷第93-94頁;(三)C警1 ││ │ │ │ │ │卷第160-161頁;(三)D警1卷第116頁││ │ │ │ │ │-117;(三)E警1卷第19-19頁背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37-38頁 ││ │ │ │ │ │;卷24-②第21頁;卷22-③第64-65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4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6頁、 ││ │ │ │ │ │偵23388卷第9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0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79││ │ │ │ │ │頁;(二)D警卷第133頁;(三)A警1││ │ │ │ │ │卷第103頁;(三)C警1卷第169頁;(││ │ │ │ │ │三)D警1卷第12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3頁 │├─┼─────┼─────┼─────┼─────────────┼─────────────────┤│05│愛情爐丹 │許慧貞(阿│江志豐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07-108 頁 ││ │ │丹)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66至67頁、偵││ │ │ │ │ │25212卷第49-5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75-76頁││ │ │ │ │ │、偵23388卷第99-10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7-48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6-207││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81-8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116-117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A警1卷第 ││ │ │ │ │ │95-96頁;(三)C警1卷第162-163頁;││ │ │ │ │ │(三)D警1卷第118-11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4-②第22-23頁 ││ │ │ │ │ │;卷23-②第39-40頁;卷22-③第66-67││ │ │ │ │ │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4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9頁、 ││ │ │ │ │ │偵23388卷第9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1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A警1卷第104││ │ │ │ │ │頁;(三)C警1卷第170頁;(三)D警││ │ │ │ │ │1卷第12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4頁 ││ │ │ │ ├─────────────┼─────────────────┤│ │ │ │ │③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2││ │ │ │ │ │頁 ││ │ │ │ ├─────────────┼─────────────────┤│ │ │ │ │④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5││ │ │ │ │ │頁背 │├─┼─────┼─────┼─────┼─────────────┼─────────────────┤│06│買醉的人 │朱立勛 │朱立勛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0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68頁、偵 ││ │ │ │ │ │25212卷第5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23388卷第10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5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A警1卷第97 ││ │ │ │ │ │頁;(三)D警1卷第12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4-②第24頁;卷││ │ │ │ │ │23-②第41頁;卷22-③第68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5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23388卷第10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4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A警1卷第105││ │ │ │ │ │頁;(三)D警1卷第12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5頁 │├─┼─────┼─────┼─────┼─────────────┼─────────────────┤│07│男人的汗 │張燕清 │張燕清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7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1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D警1卷第121││ │ │ │ │ │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1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D警1卷第130││ │ │ │ │ │頁 │├─┼─────┼─────┼─────┼─────────────┼─────────────────┤│8 │錯愛 │楊延壽 │楊延壽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53頁、偵 ││ │ │ │ │ │25212卷第2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2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2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2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1背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82││ │ │ │ │ │頁;(二)D警卷第140頁;(三)C警1││ │ │ │ │ │卷第152頁;(三)E警1卷第1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6頁;卷││ │ │ │ │ │22-③第69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2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2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2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2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74││ │ │ │ │ │頁;(二)D警卷第135頁;(三)C警1││ │ │ │ │ │卷第16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16頁 │├─┼─────┼─────┼─────┼─────────────┼─────────────────┤│9 │力量 │沈建福(南│沈建福(南│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54頁、偵 ││ │ │雅人) │雅人) │ │25212卷第3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2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A警1卷第85 ││ │ │ │ │ │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4-②第14頁;卷││ │ │ │ │ │23-②第27頁;卷22-③第56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2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2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A警1卷第98 ││ │ │ │ │ │頁 ││ │ │ │ │ │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17頁 │├─┼─────┼─────┼─────┼─────────────┼─────────────────┤│10│前途 │王伯君(巴│蕭蔓萱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55至56頁 ││ │ │布)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0-31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00-201││ │ │ │ │ │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4-②第17-18頁 ││ │ │ │ │ │;卷23-②第28-29頁;卷22-③第59-60││ │ │ │ │ │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 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2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19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18頁 │├─┼─────┼─────┼─────┼─────────────┼─────────────────┤│11│紅顏 │李友雄 │李友雄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11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210頁 │├─┼─────┼─────┼─────┼─────────────┼─────────────────┤│12│飄浪一生 │石國人 │石國人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32 ││ │ │ │ │ │頁;(二)D警卷第144頁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D警卷第139 ││ │ │ │ │ │頁 │├─┼─────┼─────┼─────┼─────────────┼─────────────────┤│13│鏡中情 │楊延壽 │楊延壽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33 ││ │ │ │ │ │頁;(二)D警卷第145頁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D警卷第 ││ │ │ │ │ │137-138頁 │├─┼─────┼─────┼─────┼─────────────┼─────────────────┤│14│心愛再會啦│南雅人 │南雅人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34 ││ │ │ │ │ │頁;(二)D警卷第146頁 │├─┼─────┼─────┼─────┼─────────────┼─────────────────┤│15│找巢 │張燕清 │張燕清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C偵1卷第 ││ │ │ │ │ │86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偵20633卷第50頁 │└─┴─────┴─────┴─────┴─────────────┴─────────────────┘附表二:豪記公司部分

┌─┬─────┬─────┬─────┬─────────────┬─────────────────┐│編│歌曲名稱 │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 受讓權利之證據 │ 出 處 ││號│ │ │ │ │ │├─┼─────┼─────┼─────┼─────────────┼─────────────────┤│01│行棋 │江志豐 │江志豐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97至98頁、偵││ │ │ │ │ │25212卷第35、3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57至5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2-63頁││ │ │ │ │ │、偵23388卷第78-7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29-30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3-34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197-198││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70-7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119-120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 ││ │ │ │ │ │313-313背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 ││ │ │ │ │ │83-84頁;(三)A警1卷第88-89頁; ││ │ │ │ │ │(三)C警1卷第153-154頁;(三)D警││ │ │ │ │ │1卷第108-109頁;(三)E警1卷第15背││ │ │ │ │ │至1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30-31頁 ││ │ │ │ │ │;卷22-③第72-73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2頁、 ││ │ │ │ │ │偵23388卷第7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2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19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11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2背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75││ │ │ │ │ │頁;(三)A警1卷第100頁;(三)C警││ │ │ │ │ │1卷第165頁;(三)D警1卷第122頁 │├─┼─────┼─────┼─────┼─────────────┼─────────────────┤│02│後一站 │黃聰典(臺│黃聰典(臺│①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99至100頁 ││ │ │灣阿典) │灣阿典)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72-73頁││ │ │ │ │ │、偵23388卷第81-8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46-47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77-78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112-113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4背 ││ │ │ │ │ │至31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 ││ │ │ │ │ │94-95頁;(三)C偵1卷第84-85頁; ││ │ │ │ │ │(三)D警1卷第110-111頁;(三)E警││ │ │ │ │ │1卷第21-21頁背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警卷第112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8頁、 ││ │ │ │ │ │偵23388卷第80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4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1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1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81││ │ │ │ │ │頁;(三)D警1卷第123頁 │├─┼─────┼─────┼─────┼─────────────┼─────────────────┤│03│女人 │王宗凱(金│王宗凱(陳│①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警卷第59-60頁、偵 ││ │ │泓) │泰山) │ │25212卷第38-3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64-65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2-33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6-37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194-195頁││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72-7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9號警1卷第118-119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23背 ││ │ │ │ │ │至324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 ││ │ │ │ │ │85-86頁;(三)A警1卷第86-87頁; ││ │ │ │ │ │(三)C警1卷第155-156頁;(三)E警││ │ │ │ │ │1卷第16背至1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32-33頁 ││ │ │ │ │ │;卷22-③第70-71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7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4號偵15037卷第5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5號偵31332卷第31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6號偵31333卷第35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7號偵25211卷第19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0號偵15552卷第323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A偵三卷第76││ │ │ │ │ │頁;(三)A警1卷第99頁;(三)C 警││ │ │ │ │ │1卷第166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3-②第20頁 │├─┼─────┼─────┼─────┼─────────────┼─────────────────┤│04│石頭心 │張燕清 │張燕清 │①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26頁 ││ │ │ │ ├─────────────┼─────────────────┤│ │ │ │ │②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9號偵23405卷第125頁 │├─┼─────┼─────┼─────┼─────────────┼─────────────────┤│05│前途 │王伯君(巴│蕭蔓萱 │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④第7頁 ││ │ │布) │ │ (專屬授權期間:自96年12 │ ││ │ │ │ │ 月20日至98年1月29日) │ │├─┼─────┼─────┼─────┼─────────────┼─────────────────┤│06│迷魂香 │許慧貞(阿│江志豐 │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④第7頁 ││ │ │丹) │ │ (專屬授權期間:自96年12 │ ││ │ │ │ │ 月20日至98年1月29日) │ │└─┴─────┴─────┴─────┴─────────────┴─────────────────┘附表三:瑞影公司部分

┌─┬─────┬─────┬─────┬───────┬──────────┬─────────────────┐│編│歌曲名稱 │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音樂著作及視聽│ 受讓權利之證據 │ 出 處 ││號│ │ │ │著作專屬授權期│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01│心聲 │盧和生 │黃玫瑛 │自97年10月16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8頁 ││ │ │ │ │至99年04月15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77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1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3頁 │├─┼─────┼─────┼─────┼───────┼──────────┼─────────────────┤│02│打拼 │盧和生/王 │王宗凱 │自97年03月2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8背頁││ │ │宗凱 │ │至98年09月26日│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7 ││ │ │ │ │ │ │頁背;(三)E警1卷第26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78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1背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0 ││ │ │ │ │ │ │頁背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4頁 │├─┼─────┼─────┼─────┼───────┼──────────┼─────────────────┤│03│女人心 │盧和生/邱 │王尚宏 │自97年06月25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9背頁││ │ │宏瀛 │ │至98年12月24日│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8 ││ │ │ │ │ │ │頁;(二)D警卷第123頁;(三)E警1││ │ │ │ │ │ │卷第24頁背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0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2背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1 ││ │ │ │ │ │ │頁;(二)D警卷第126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6頁 │├─┼─────┼─────┼─────┼───────┼──────────┼─────────────────┤│04│大樹腳 │盧和生 │陳偉強 │自97年08月2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9頁 ││ │ │ │ │至99年02月26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79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2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5頁 │├─┼─────┼─────┼─────┼───────┼──────────┼─────────────────┤│05│愛情鎖 │黃玉梅 │黃玉梅 │自97年10月16日│①授權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8頁 ││ │ │ │ │至99年04月15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77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1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3頁 │├─┼─────┼─────┼─────┼───────┼──────────┼─────────────────┤│06│冷被單 │盧和生 │王康旭 │自97年04月24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0頁 ││ │ │ │ │至98年10月23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1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3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7頁 │├─┼─────┼─────┼─────┼───────┼──────────┼─────────────────┤│07│愛無底 │盧和生 │王康旭 │自97年04月24日│①授權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0頁 ││ │ │ │ │至98年10月23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1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3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7頁 │├─┼─────┼─────┼─────┼───────┼──────────┼─────────────────┤│08│恨情歌 │彭莉 │彭莉 │自97年10月16日│①授權證明書2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0背頁││ │ │ │ │至99年04月15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2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3背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8頁 │├─┼─────┼─────┼─────┼───────┼──────────┼─────────────────┤│09│還是英雄 │翁何文 │翁何文 │自97年08月2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9頁 ││ │ │ │ │至99年02月26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79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2頁 ││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5頁 │├─┼─────┼─────┼─────┼───────┼──────────┼─────────────────┤│10│白色婚紗 │盧和生/王 │王民泓 │自97年06月25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19背頁││ │ │民泓 │ │至98年12月24日│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0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2背頁││ │ │ │ │ │ │101年度智訴第19號卷22-③第86頁 │├─┼─────┼─────┼─────┼───────┼──────────┼─────────────────┤│11│傘下 │十一郎 │張宇 │自97年11月2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2頁 ││ │ │ │ │至98年11月19日│ │ │├─┼─────┼─────┼─────┼───────┼──────────┼─────────────────┤│12│珍惜 │ │ │自98年05月06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3頁 ││ │ │ │ │至99年05月05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7頁 │├─┼─────┼─────┼─────┼───────┼──────────┼─────────────────┤│13│誅仙劍 │ │ │自97年10月23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4頁 ││ │ │ │ │至98年10月22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7頁 │├─┼─────┼─────┼─────┼───────┼──────────┼─────────────────┤│14│點點點 │武雄 │蕭煌奇 │自98年02月05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7背頁 ││ │ │ │ │至99年02月04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8頁 │├─┼─────┼─────┼─────┼───────┼──────────┼─────────────────┤│15│紅塵緣 │ │ │自98年05月06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3頁 ││ │ │ │ │至99年05月05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7頁 │├─┼─────┼─────┼─────┼───────┼──────────┼─────────────────┤│16│客家小炒 │黃連煜 │黃連煜 │自97年06月25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5頁 ││ │ │ │ │至98年12月24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9頁 │├─┼─────┼─────┼─────┼───────┼──────────┼─────────────────┤│17│水水的目睭│許良祺 │黃文龍 │自98年02月16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5背頁 ││ │ │ │ │至99年02月15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8背頁 ││ │ │ │ │ ├──────────┼─────────────────┤│ │ │ │ │ │③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83頁 ││ │ │ │ │ │ 書1份 │ ││ │ │ │ │ ├──────────┼─────────────────┤│ │ │ │ │ │④歌曲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8號警卷第69頁 │├─┼─────┼─────┼─────┼───────┼──────────┼─────────────────┤│18│愛河邊的咖│黃大軍/魏 │黃大軍 │自97年12月11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6頁 ││ │啡 │肇新 │ │至98年12月10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9頁反面 │├─┼─────┼─────┼─────┼───────┼──────────┼─────────────────┤│19│就是你 │羅百吉 │羅百吉 │音樂著作 │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本院卷第63頁 ││ │ │ │ │自97年12月31日├──────────┼─────────────────┤│ │ │ │ │至98年12月30日│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本院卷第65頁 ││ │ │ │ │視聽著作 │ │ ││ │ │ │ │自97年12月31日│ │ ││ │ │ │ │至99年3月31日 │ │ │├─┼─────┼─────┼─────┼───────┼──────────┼─────────────────┤│20│其實我也不│武雄 │蕭煌奇 │自98年02月05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4背頁 ││ │知道 │ │ │至99年02月04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3號警卷第108頁 │├─┼─────┼─────┼─────┼───────┼──────────┼─────────────────┤│21│出賣 │朱立勛 │朱立勛 │自97年03月0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0││ │ │ │ │至98年03月06日│ │頁;(二)B警卷第90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3││ │ │ │ │ │ │頁;(二)B警卷第92頁 │├─┼─────┼─────┼─────┼───────┼──────────┼─────────────────┤│ │醉過 │李富強 │陳文偉 │自97年03月0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0││22│ │ │ │至98年03月06日│ │頁;(二)B警卷第90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3││ │ │ │ │ │ │頁;(二)B警卷第92頁 │├─┼─────┼─────┼─────┼───────┼──────────┼─────────────────┤│23│錯亂 │ │ │自97年05月0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3││ │ │ │ │至98年05月08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3││ │ │ │ │ │ │頁背 │├─┼─────┼─────┼─────┼───────┼──────────┼─────────────────┤│24│酒歌 │王伯君(巴│蕭蔓萱 │自97年04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1││ │ │布) │ │至98年04月09日│ │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4││ │ │ │ │ │ │頁 ││ │ │ │ │ │ │ │├─┼─────┼─────┼─────┼───────┼──────────┼─────────────────┤│25│無情兄 │阿輪 │阿輪 │自97年04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1││ │ │ │ │至98年04月09日│ │頁;(二)B警卷第89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4││ │ │ │ │ │ │頁;(二)B警卷第91頁 ││ │ │ │ │ │ │ │├─┼─────┼─────┼─────┼───────┼──────────┼─────────────────┤│26│感情線 │張錫安 │Jewel │自97年04月03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1││ │ │ │ │至98年04月02日│ │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4││ │ │ │ │ │ │頁 ││ │ │ │ │ │ │ │├─┼─────┼─────┼─────┼───────┼──────────┼─────────────────┤│27│無譜的歌 │吳嘉祥 │吳嘉祥 │自97年04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1││ │ │ │ │至98年04月09日│ │頁;(二)B警卷第89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4││ │ │ │ │ │ │頁;(二)B警卷第91頁 ││ │ │ │ │ │ │ │├─┼─────┼─────┼─────┼───────┼──────────┼─────────────────┤│28│心碎再碎 │黃秀清 │黃秀清 │自97年04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0││ │ │ │ │至98年04月09日│ │頁;(二)B偵卷第32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3││ │ │ │ │ │ │頁 │├─┼─────┼─────┼─────┼───────┼──────────┼─────────────────┤│29│今生今世 │許慧貞 │許慧貞 │自97年03月0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0││ │ │ │ │至98年03月06日│ │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4││ │ │ │ │ │ │頁背 │├─┼─────┼─────┼─────┼───────┼──────────┼─────────────────┤│30│夢中仙 │許良祺 │許良祺 │自97年09月0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1││ │ │ │ │至98年09月08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C警1卷第105││ │ │ │ │ │ │頁 │├─┼─────┼─────┼─────┼───────┼──────────┼─────────────────┤│31│玫瑰人生 │邱宏瀛 │黃文龍 │自97年11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1 ││ │ │ │ │至98年11月09日│ │頁;(二)A警1卷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3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5頁 │├─┼─────┼─────┼─────┼───────┼──────────┼─────────────────┤│32│綿綿戀愛夢│許良祺 │陳崇元 │自97年11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1 ││ │ │ │ │至98年11月09日│ │頁;(二)A警1卷第63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3 ││ │ │ │ │ │ │頁背;(一)A警1卷第65頁背 │├─┼─────┼─────┼─────┼───────┼──────────┼─────────────────┤│33│酒中愁 │黃瑞豐 │黃瑞豐 │自97年11月10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1 ││ │ │ │ │至98年11月9日 │ │頁;(二)A警1卷第63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3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5頁 │├─┼─────┼─────┼─────┼───────┼──────────┼─────────────────┤│34│離愁海岸 │穎川 │穎川 │自97年08月13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1 ││ │ │ │ │至98年08月12日│ │頁背;(二)A警1卷第63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4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6頁 │├─┼─────┼─────┼─────┼───────┼──────────┼─────────────────┤│35│舊情甭提起│穎川 │穎川 │自97年07月2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1 ││ │ │ │ │至98年07月28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A警1卷第63 ││ │ │ │ │ │ │頁背;(二)C警卷第119頁;(二)D ││ │ │ │ │ │ │警卷第124頁 ││ │ │ │ │ ├──────────┼─────────────────┤│ │ │ │ │ │③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4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6頁;(二)C警 ││ │ │ │ │ │ │卷第122頁;(二)D警卷第127頁 │├─┼─────┼─────┼─────┼───────┼──────────┼─────────────────┤│36│秋風落葉 │穎川 │穎川 │自97年07月2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1 ││ │ │ │ │至98年07月28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A警1卷第63 ││ │ │ │ │ │ │頁背;(二)C警卷第119頁;(二)D ││ │ │ │ │ │ │警卷第124頁 ││ │ │ │ │ ├──────────┼─────────────────┤│ │ │ │ │ │③歌曲CD封面照片1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4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6頁;(二)C警 ││ │ │ │ │ │ │卷第122頁;(二)D警卷第127頁 │├─┼─────┼─────┼─────┼───────┼──────────┼─────────────────┤│37│番仔火 │王伯君(巴│王伯君(巴│自97年09月0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2 ││ │ │布) │布) │至98年09月08日│ │頁;(一)A警1卷第64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3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5頁 │├─┼─────┼─────┼─────┼───────┼──────────┼─────────────────┤│38│衝衝衝 │王伯君(巴│蕭蔓萱(阿│自97年09月0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2 ││ │ │布) │丹) │至98年09月08日│ │頁;(一)A警1卷第64頁;(二)B警 ││ │ │ │ │ │ │卷第90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一)B警1卷第63 ││ │ │ │ │ │ │頁;(一)A警1卷第65頁;(二)B警 ││ │ │ │ │ │ │卷第92頁背 │├─┼─────┼─────┼─────┼───────┼──────────┼─────────────────┤│39│祈禱 │王伯君(巴│蕭蔓萱(奴│自97年06月0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B警卷第89頁││ │ │布) │奴) │至98年06月08日│ │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B警卷第91頁││ │ │ │ │ │ │背 │├─┼─────┼─────┼─────┼───────┼──────────┼─────────────────┤│40│四季風 │王伯君(巴│蕭蔓萱 │自97年06月0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B警卷第89頁││ │ │布) │ │至98年06月08日│ │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B警卷第91頁││ │ │ │ │ │ │背 │├─┼─────┼─────┼─────┼───────┼──────────┼─────────────────┤│41│歡迎 │巴布 │夏國星 │自97年8月9日 │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B警卷第90背││ │ │ │ │至98年8月8日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B警卷第92頁││ │ │ │ │ │ │背 │├─┼─────┼─────┼─────┼───────┼──────────┼─────────────────┤│42│家 │傑米 │傑米 │自97年07月2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7 ││ │ │ │ │至98年07月28日│ │頁;(二)D警卷第122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0 ││ │ │ │ │ │ │頁;(二)D警卷第125頁 │├─┼─────┼─────┼─────┼───────┼──────────┼─────────────────┤│43│一段情 │黃瑞豐 │黃瑞豐 │自97年07月29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7 ││ │ │ │ │至98年07月29日│ │頁;(二)D警卷第122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0 ││ │ │ │ │ │ │頁;(二)D警卷第125頁 │├─┼─────┼─────┼─────┼───────┼──────────┼─────────────────┤│44│沙浪嘿 │彭莉 │彭莉 │自97年12月11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D警卷第122 ││ │ │ │ │至98年12月10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D警卷第125 ││ │ │ │ │ │ │頁背 │├─┼─────┼─────┼─────┼───────┼──────────┼─────────────────┤│45│人生公路 │詹雅雯 │詹雅雯 │自96年12月06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8 ││ │ │ │ │至98年06月05日│ │頁背;(二)D警卷第123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1 ││ │ │ │ │ │ │頁背;(二)D警卷第126頁背 │├─┼─────┼─────┼─────┼───────┼──────────┼─────────────────┤│46│深情海岸 │詹雅雯 │詹雅雯 │自96年12月06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8 ││ │ │ │ │至98年06月05日│ │頁背;(二)D警卷第123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1 ││ │ │ │ │ │ │頁背;(二)D警卷第126頁背 │├─┼─────┼─────┼─────┼───────┼──────────┼─────────────────┤│47│有閒來坐 │康凌芳 │黃露儀 │自97年12月11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19 ││ │ │ │ │至98年12月10日│ │頁背;(二)D警卷第122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二)C警卷第122 ││ │ │ │ │ │ │頁背;(二)D警卷第125頁背 │├─┼─────┼─────┼─────┼───────┼──────────┼─────────────────┤│48│愛你的日子│李岩修 │徐嘉良 │自97年11月2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號本院卷第55頁 ││ │ │ │ │至98年12月26日├──────────┼─────────────────┤│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1號本院卷第62頁 │├─┼─────┼─────┼─────┼───────┼──────────┼─────────────────┤│49│愛到最後 │陳偉強 │陳偉強 │自97年09月04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E警1卷第25 ││ │ │ │ │至99年03月03日│ │頁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2頁 │├─┼─────┼─────┼─────┼───────┼──────────┼─────────────────┤│50│心茫茫情茫│中正 │中正 │自97年06月25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E警1卷第24 ││ │茫 │ │ │至98年12月24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 年度智訴第11號(三)D 警卷第 ││ │ │ │ │ │ │126 頁 │├─┼─────┼─────┼─────┼───────┼──────────┼─────────────────┤│51│紅塵一場夢│王宗凱 │王宗凱 │自97年05月07日│①授權證明書1份 │101年度智訴第11號(三)E警1卷第25 ││ │ │ │ │至98年11月06日│ │頁背 ││ │ │ │ │ ├──────────┼─────────────────┤│ │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2張 │101年度智訴第2號偵25212卷第323頁 │└─┴─────┴─────┴─────┴───────┴──────────┴─────────────────┘附表四:

┌──┬────┬────┬────────┬───┬───────┬───────┬────────────┐│編號│重製時間│重製地點│重製及出租方式 │承租人│承 租 時 間│承 租 地 點│ 扣 案 物 件 │├──┼────┼────┼────────┼───┼───────┼───────┼────────────┤│ 1 │98年1月1│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黃吉政│自98年1月1日、│高雄縣鳳山市中│ 1.金嗓電腦伴唱機1臺 ││ │日(租約│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陳呂│同年12月31日 │山西路384號黃 │ 2.擴大機1臺 ││ │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6及附表│月霞 │ │吉政及陳呂月霞│ 3.音響喇叭2臺 ││ │前至98年│ │二編號1至3所示之│ │ │合夥經營之「大│ 4.電視螢幕1臺 ││ │4月23 日│ │「詞」、「曲」音│ │ │家歡唱卡拉OK」│ 5.麥克風2支 ││ │為警搜索│ │樂著作之檔案,利│ │ │ │ 6.點歌本2本 ││ │扣押前某│ │用不知情人以灌錄│ │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1臺 ││ │日 │ │之方式,重製於右│ │ │ │ ││ │ │ │揭金嗓電腦伴唱機│ │ │ │ ││ │ │ │內,由涂煌輝及振│ │ │ │ ││ │ │ │揚公司員工(未知│ │ │ │ ││ │ │ │之人)將右揭灌錄│ │ │ │ ││ │ │ │有重製歌曲之金嗓│ │ │ │ ││ │ │ │電腦伴唱機等扣案│ │ │ │ ││ │ │ │物件所示之物,以│ │ │ │ ││ │ │ │每臺每月新臺幣 │ │ │ │ ││ │ │ │2,200 元之價格出│ │ │ │ ││ │ │ │租予黃吉政、陳呂│ │ │ │ ││ │ │ │月霞。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卷第1 至7 頁;98偵21547 偵查卷第40至44頁、第48頁背面;││ │ 原審卷二第105 至114 頁;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大家歡唱卡拉OK」負責人黃吉政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警卷第22至28頁││ │ ;98偵17129偵查卷第9至10頁、第112至113頁) ││ │③證人即「大家歡唱卡拉OK」負責人陳呂月霞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34至36頁;98偵17129偵查卷第109至││ │ 112頁) ││ │④租賃契約書2份(見警卷第43-44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52至55頁;98警聲搜字偵查卷第60至63頁)。 ││ │⑥現場照片46張(見警卷第57至79頁)。 │├──┼────┬────┬────────┬───┬───────┬───────┬────────────┤│ 02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李虹瑩│自98年1月1日、│高雄縣前鎮區二│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臺 ││ │13日起(│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聖路237之1號李│2.電視伴唱機遙控器1臺 ││ │租賃簽約│賃地點 │一編號2至6、8 、│ │ │虹瑩經營之「二│3.點歌本2本 ││ │日) 前至│ │9、10及附表二編 │ │ │聖歌唱聯誼會」│4.合約書2份 ││ │98年3 月│ │號1、3和附表三編│ │ │ │ ││ │6 日為警│ │號1至10所示之「 │ │ │ │ ││ │搜索扣押│ │詞」、「曲」音樂│ │ │ │ ││ │前某日 │ │著作之檔案,利用│ │ │ │ ││ │ │ │不知情人以灌錄之│ │ │ │ ││ │ │ │方式,重製於右揭│ │ │ │ ││ │ │ │扣案之點將家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先租予│ │ │ │ ││ │ │ │高聯影視企業社之│ │ │ │ ││ │ │ │實際負責人盧永強│ │ │ │ ││ │ │ │,惟由登記名義人│ │ │ │ ││ │ │ │陳西宏代表與涂煌│ │ │ │ ││ │ │ │輝簽約,嗣由盧永│ │ │ │ ││ │ │ │強以高聯企業社名│ │ │ │ ││ │ │ │義,透過放台主張│ │ │ │ ││ │ │ │秀龍將右揭電腦伴│ │ │ │ ││ │ │ │唱機,以每臺每月│ │ │ │ ││ │ │ │新臺幣6,000 元之│ │ │ │ ││ │ │ │價格出租予李虹瑩│ │ │ │ ││ │ │ │。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卷第21至25頁;98偵25212 偵查卷第8 至18頁;原審卷二第 ││ │ 105 至114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二聖歌唱聯誼會負責人李虹瑩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8頁;98偵25212偵 ││ │ 查卷第8至18頁、第362至367頁、第380至388頁) ││ │③證人即放台主張秀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9至16頁;98偵25212偵查卷第8至18頁、第120至124頁、第 ││ │ 362至367頁、第380至388頁) ││ │④證人即掌聲音響企業社員工謝雅婷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25212偵查卷第380至388頁) ││ │⑤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7至20頁;98偵25212偵查卷第8至18頁、第││ │ 114至117背頁、第145至147背頁) ││ │⑥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與高聯影視企業社租賃契約書1份(見警卷第43頁)。 ││ │⑦高聯影視企業社與二聖卡拉OK即李虹瑩之租賃契約書1份(見偵2卷第95頁) ││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3至36頁)。 ││ │⑨現場照片86張(見警卷第85至127頁)。 │├──┼────┬────┬────────┬───┬───────┬───────┬────────────┤│03 │98年3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劉德忠│自98年4月1日 │高雄縣鳳山市文│ 1.電腦伴唱機16臺 ││ │26日(98│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至99年3月31日 │衡路590號劉德 │ 2.點歌本16本 ││ │年3月25 │賃地點 │三編號11至20所示│ │ │忠經營之「海天│ 3.遙控器16臺 ││ │日第一次│ │之「詞」、「曲」│ │ │釣蝦場」 │ ││ │查獲後)│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後至98年│ │利用不知情人以灌│ │ │ │ ││ │6月18 日│ │錄之方式,重製於│ │ │ │ ││ │為警搜索│ │右揭扣案之電腦伴│ │ │ │ ││ │扣押前某│ │唱機內,並將之租│ │ │ │ ││ │日 │ │予高聯影視企業社│ │ │ │ ││ │ │ │之實際負責人盧永│ │ │ │ ││ │ │ │強,惟由登記名義│ │ │ │ ││ │ │ │人陳西宏代表與涂│ │ │ │ ││ │ │ │煌輝簽約,嗣由盧│ │ │ │ ││ │ │ │永強以高聯企業社│ │ │ │ ││ │ │ │名義,透過放台主│ │ │ │ ││ │ │ │張永豐將右揭電腦│ │ │ │ ││ │ │ │伴唱機,以每臺每│ │ │ │ ││ │ │ │月新臺幣3,500 元│ │ │ │ ││ │ │ │之價格出租予劉德│ │ │ │ ││ │ │ │忠。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卷第9 至12頁;98偵31392 偵查卷第61至64背頁;原審卷二第││ │ 105 至114 頁、第188 至189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海天釣蝦場實際負責人劉德忠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8頁;98偵31392偵查卷第4至7頁、 ││ │ 第9至12頁、第61至65頁、第106背至107頁、第140至141頁) ││ │③證人即放台主張永豐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3至19頁;98偵31392 偵查卷第6 至7 頁、第9 ││ │ 至12頁、第104 至105 背頁;本院卷第207 至227 頁)。 ││ │④證人即海天釣蝦場員工許恩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31至42頁) ││ │⑤證人即海天釣蝦場員工藍哲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43至51頁) ││ │⑥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20至23頁;98偵31392偵查卷第61至65背頁 ││ │ 、第104至107頁)。 ││ │⑦證人即高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盧永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24至30頁;98偵31392偵查卷第104至106 背││ │ 頁、第130背至131頁、第141至143頁) ││ │⑧租賃契約書1份(見警卷第170頁)。 ││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36至138頁、第139至143頁)。 ││ │⑩現場照片140張(見警卷第171至240頁)。 │├──┼────┬────┬────────┬───┬───────┬───────┬────────────┤│04 │98年1月1│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蔡月昭│自98年1月1日、│高雄市三民區澄│1.金嗓電腦伴唱機1臺 ││ │日(租約│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和路31號之「甜│2.擴大機1臺 ││ │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5、7 、│ │ │甜卡拉OK」 │3.音響喇叭2臺 ││ │前至98年│ │8及附表二編號1至│ │ │ │4.電視螢幕1臺 ││ │3月26 日│ │3所示之「詞」、 │ │ │ │5.麥克風2支 ││ │為警搜索│ │「曲」音樂著作之│ │ │ │6.點歌本2本 ││ │扣押前某│ │檔案,利用不知情│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1臺 ││ │日 │ │人以灌錄之方式,│ │ │ │ ││ │ │ │重製於右揭金嗓電│ │ │ │ ││ │ │ │腦伴唱機內,由涂│ │ │ │ ││ │ │ │煌輝及振揚公司員│ │ │ │ ││ │ │ │工(未知之人)將│ │ │ │ ││ │ │ │右揭金嗓電腦伴唱│ │ │ │ ││ │ │ │機等扣案物件所示│ │ │ │ ││ │ │ │之物,以每臺每月│ │ │ │ ││ │ │ │新臺幣6300元之價│ │ │ │ ││ │ │ │格出租予蔡月昭。│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2卷第1至7頁;98偵15037偵查卷第8至12頁、原審卷二第105至││ │ 114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甜甜卡拉OK負責人蔡月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2卷第9至15頁;98偵15037偵查卷第8至10頁、第92至││ │ 96頁) ││ │③證人即受蔡月昭委託看店人徐吉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2卷第17至19頁) ││ │④證人即鐘影電器行負責人黃鐘董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15037偵查卷第92至96頁、第137至138頁) ││ │⑤租賃契約書1份(見警2卷第31頁) ││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2卷第33至34頁、36頁) ││ │⑦現場照片82張(見警2卷第38至68頁、第75至84頁) │├──┼────┬────┬────────┬───┬───────┬───────┬────────────┤│05 │98年1月1│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王香 │自98年1月1日、│高雄市楠梓區楠│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台 ││ │日(租約│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盛街96號之「小│2.點歌簿1本 ││ │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6及附表│ │ │妞小吃部」 │3.遙控器1台 ││ │前至98年│ │二編號1、2所示之│ │ │ │ ││ │5月4日為│ │「詞」、「曲」音│ │ │ │ ││ │警搜索扣│ │樂著作之檔案,利│ │ │ │ ││ │押前某日│ │用不知情人以灌錄│ │ │ │ ││ │ │ │之方式,重製於右│ │ │ │ ││ │ │ │揭電腦伴唱機內,│ │ │ │ ││ │ │ │再由振揚公司員工│ │ │ │ ││ │ │ │(未知之人)將右│ │ │ │ ││ │ │ │揭電腦伴唱機、點│ │ │ │ ││ │ │ │歌簿、遙控器等物│ │ │ │ ││ │ │ │,以每臺每月新臺│ │ │ │ ││ │ │ │幣3000元之價格出│ │ │ │ ││ │ │ │租予王香。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1 卷第3 至7 頁;98偵15037 偵查卷第148 至151 頁、原審卷││ │ 二第105 至114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小妞小吃部負責人王香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8至13頁;98偵15037偵查卷第149至150頁) ││ │③租賃契約書1份(見警1卷第51頁) ││ │④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1卷第23至25頁、26頁) ││ │⑤現場照片40張(見警1卷第28至48頁) │├──┼────┬────┬────────┬───┬───────┬───────┬────────────┤│06 │98年4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周伶娥│自98年1月1日、│高雄市三民區市│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台 ││ │14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中一路340號之 │2.點歌簿1本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4、8 及│ │ │「友達小吃部」│3.遙控器1台 ││ │)前至98│ │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 ││ │年7 月9 │ │示之「詞」、「曲│ │ │ │ ││ │日為警搜│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索扣押前│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 ││ │某日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先將右│ │ │ │ ││ │ │ │揭點將家電腦伴唱│ │ │ │ ││ │ │ │機租予高聯影視企│ │ │ │ ││ │ │ │業社之實際負責人│ │ │ │ ││ │ │ │盧永強,惟由登記│ │ │ │ ││ │ │ │名義人陳西宏代表│ │ │ │ ││ │ │ │與涂煌輝簽約,嗣│ │ │ │ ││ │ │ │由盧永強以高聯企│ │ │ │ ││ │ │ │業社名義,透過放│ │ │ │ ││ │ │ │台主林傳祿將右揭│ │ │ │ ││ │ │ │電腦伴唱機,以每│ │ │ │ ││ │ │ │臺每月新臺幣5000│ │ │ │ ││ │ │ │元之價格出租予周│ │ │ │ ││ │ │ │伶娥。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卷第26至31頁;98偵31332 偵查卷第138 至140 頁、165 頁;││ │ 原審100審智訴22卷第90背面至105頁;原審卷二第105至114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友達小吃部負責人周玲娥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9頁;98偵31332偵查卷第20頁、第134至137 ││ │ 頁) ││ │③證人即放台主林傳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3至18頁;98偵31332偵查卷第21頁) ││ │④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9至25頁;98偵31332偵查卷第137頁) ││ │⑤證人即放台主張永豐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31332偵查卷第6頁、第180頁) ││ │⑥證人即高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盧永強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31332偵查卷6至7頁、第164背面至165頁) ││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8至41頁) ││ │⑧現場照片61張(見警卷第43至63頁、第91至100頁) │├──┼────┬────┬────────┬───┬───────┬───────┬────────────┤│07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張貴桃│自98年1月1日、│高雄市左營區蓮│無 ││ │10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潭路150號之「 │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6、8至 │ │ │春盛海產附設卡│ ││ │)前至98│ │10及附表二編號1 │ │ │拉OK」 │ ││ │年2 月底│ │、3所示之「詞」 │ │ │ │ ││ │某日(張│ │、「曲」音樂著作│ │ │ │ ││ │貴桃返還│ │之檔案,利用不知│ │ │ │ ││ │伴唱機予│ │情人以灌錄之方式│ │ │ │ ││ │黃鐘董之│ │,重製於電腦伴唱│ │ │ │ ││ │日),嗣│ │機內,先將灌錄有│ │ │ │ ││ │於98 年3│ │重製歌曲之點將家│ │ │ │ ││ │月7日 為│ │電腦伴唱機租予高│ │ │ │ ││ │警搜索查│ │聯影視企業社之實│ │ │ │ ││ │獲 │ │際負責人盧永強,│ │ │ │ ││ │ │ │惟由登記名義人陳│ │ │ │ ││ │ │ │西宏代表與涂煌輝│ │ │ │ ││ │ │ │簽約,再透過放台│ │ │ │ ││ │ │ │主黃鐘董將灌錄有│ │ │ │ ││ │ │ │重製歌曲之電腦伴│ │ │ │ ││ │ │ │唱機,以每臺每月│ │ │ │ ││ │ │ │新臺幣5000元之價│ │ │ │ ││ │ │ │格出租予張貴桃。│ │ │ │ ││ │ │ │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1 卷第41至45頁;98偵31333 偵查卷第148 頁;原審卷二第 ││ │ 105 至114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37至40頁;98偵31333偵查卷第148頁) ││ │③證人即高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盧永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 卷第33至36頁;98偵31333 偵查卷第147 至 ││ │ 148 頁) ││ │④證人即放台主張永豐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31333偵查卷第4至7頁、第169至172頁、第174至176頁) ││ │⑤證人即放台主黃鐘董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14至32頁;98偵31333偵查卷第145至147頁) ││ │⑥證人即鐘影電器行員工柯晶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5至13頁;98偵31333偵查卷第19頁、第144至145 ││ │ 頁) ││ │⑦證人即「春盛海產附設卡拉OK」負責人張貴桃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 卷第1 至4 頁;98偵31333 偵查卷第││ │ 18至19頁、第143 至144 頁) ││ │⑧租賃契約書(見警1卷第102頁) ││ │⑨現場照片(見警1卷第59頁、第81至90頁;警2卷第15至19頁) │├──┼────┬────┬────────┬───┬───────┬───────┬────────────┤│08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廖素芬│自98年1月5日至│高雄市左營區先│1.A1包廂:金嗓電腦伴唱機││ │5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鋒路9號之「桃 │ 1台(含遙控器1支、點歌││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4至7、10、│ │ │仔園KTV」 │ 簿1本) ││ │)前至98│ │11及附表二編號1 │ │ │ │2.B1包廂:金嗓電腦伴唱機││ │年5 月14│ │、3所示之「詞」 │ │ │ │ 1 台(含遙控器1支、點 ││ │日為警搜│ │、「曲」音樂著作│ │ │ │ 歌簿1本) ││ │索扣押前│ │之檔案,利用不知│ │ │ │3.B2包廂:金嗓電腦伴唱機││ │某日 │ │情人以灌錄之方式│ │ │ │ 1 台(含遙控器1支、點 ││ │ │ │,重製於右揭扣案│ │ │ │ 歌簿1本) ││ │ │ │之電腦伴唱機內,│ │ │ │4.C1包廂:金嗓電腦伴唱機││ │ │ │先將右揭灌錄有重│ │ │ │ 1 台(含遙控器1支、點 ││ │ │ │製歌曲之點將家電│ │ │ │ 歌簿1本) ││ │ │ │腦伴唱機租予高聯│ │ │ │5.C2包廂:金嗓電腦伴唱機││ │ │ │影視企業社之實際│ │ │ │ 1 台(含遙控器1支、點 ││ │ │ │負責人盧永強,惟│ │ │ │ 歌簿1本) ││ │ │ │由登記名義人陳西│ │ │ │6.C3包廂:金嗓電腦伴唱機││ │ │ │宏代表與涂煌輝簽│ │ │ │ 1 台(含遙控器1支、點 ││ │ │ │約,再透過放台主│ │ │ │ 歌簿1本) ││ │ │ │馬康鑫將右揭電腦│ │ │ │7.大廳櫃臺:點將家電腦伴││ │ │ │伴唱機,以每臺每│ │ │ │ 唱機1台(含遙控器1支、││ │ │ │月新臺幣3750 元 │ │ │ │ 點歌簿1本) ││ │ │ │之價格出租予廖素│ │ │ │8.大廳櫃臺:金嗓電腦伴唱││ │ │ │芬。 │ │ │ │ 機1台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警卷第33至37頁;98偵25211偵查卷第31至33頁;原審卷二第104││ │ 至113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桃仔園KTV」負責人廖素芬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9頁;98偵25211偵查卷第28至30頁) ││ │③證人即放臺主馬康鑫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1至23頁;98偵25211偵查卷第30至31頁) ││ │④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25至32頁;98偵25211偵查卷第33至34頁、 ││ │ 第309至311頁) ││ │⑤證人即高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盧永強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25211偵查卷第309至311頁) ││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48至52頁) ││ │⑦現場照片(見警卷第83至102頁、第121至172頁) │├──┼────┬────┬────────┬───┬───────┬───────┬────────────┤│09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楊智強│自98年1月1日 │高雄市新興區中│1.電腦伴唱機4臺 ││ │1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至99年1月1日 │華三路15號2樓 │2.點歌本1本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5及附表│ │ │楊智強經營之「│3.遙控器4臺 ││ │)前至98│ │二編號1至3和附表│ │ │星閣酒館」 │ ││ │年9 月17│ │三編號17所示之「│ │ │ │ ││ │日為警搜│ │詞」、「曲」音樂│ │ │ │ ││ │索扣押前│ │著作之檔案,利用│ │ │ │ ││ │某日 │ │不知情人以灌錄之│ │ │ │ ││ │ │ │方式,重製於右揭│ │ │ │ ││ │ │ │扣案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內,先將右揭點將│ │ │ │ ││ │ │ │家電腦伴唱機租予│ │ │ │ ││ │ │ │高聯影視企業之實│ │ │ │ ││ │ │ │際負責人盧永強,│ │ │ │ ││ │ │ │惟由登記名義人陳│ │ │ │ ││ │ │ │西宏代表與涂煌輝│ │ │ │ ││ │ │ │簽約,嗣由盧永強│ │ │ │ ││ │ │ │以高聯企業社為出│ │ │ │ ││ │ │ │租人,透過放台主│ │ │ │ ││ │ │ │張永豐將右揭灌錄│ │ │ │ ││ │ │ │有重製歌曲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以每臺每│ │ │ │ ││ │ │ │月新臺幣4,50 0 │ │ │ │ ││ │ │ │元之價格出租予楊│ │ │ │ ││ │ │ │智強。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98偵31549 偵查卷第3 至5 頁、第157 至161 頁;原審卷二第 ││ │ 104 至113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星閣酒館負責人楊智強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 背至5 頁;98偵31549 偵查卷第32至││ │ 33背、第133 至139 頁、第157 至161 頁;原審卷一第191 至201 頁)。 ││ │③證人即放台主張永豐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警卷第6 至9 頁;98偵31549 偵查卷第32至33背頁、第││ │ 137 至139 頁、第159 至160 頁;原審卷一第201 至221 頁)。 ││ │④證人即星閣酒館經理黃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0至12頁) ││ │⑤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31549偵查卷第59至61頁、第84至89頁、第118至121 ││ │ 背頁、第126至128背頁) ││ │⑥證人即高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盧永強於偵訊時之證述(見98偵31549偵查卷第118至121背頁)。 ││ │⑦租賃契約書1份(見警卷第102頁)。 ││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21至23頁、第24頁)。 ││ │⑨現場照片50張(見警卷第27至51頁)。 │├──┼────┬────┬────────┬───┬───────┬───────┬────────────┤│10 │98年3月9│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馬康鑫│自98年3月9日至│高雄市左營區至│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台 ││ │日(租約│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真路320號之「 │2.金嗓電腦伴唱機1台 ││ │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5、8 及│ │ │御庭園卡拉OK」│3.金嗓電腦伴唱機1台 ││ │前至98年│ │附表二編號1至4所│ │ │ │4.點歌簿3本 ││ │5月15 日│ │示之「詞」、「曲│ │ │ │5.遙控器3台 ││ │為警搜索│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扣押前某│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 ││ │日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先將右│ │ │ │ ││ │ │ │揭灌錄有重製歌曲│ │ │ │ ││ │ │ │之電腦伴唱機租予│ │ │ │ ││ │ │ │高聯影視企業社之│ │ │ │ ││ │ │ │實際負責人盧永強│ │ │ │ ││ │ │ │,惟由登記名義人│ │ │ │ ││ │ │ │陳西宏代表與涂煌│ │ │ │ ││ │ │ │輝簽約,嗣由盧永│ │ │ │ ││ │ │ │強以高聯企業社名│ │ │ │ ││ │ │ │義,以每臺每月新│ │ │ │ ││ │ │ │臺幣3000元之價格│ │ │ │ ││ │ │ │出租予馬康鑫。 │ │ │ │ ││ │ │ │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審理時之陳述(見警1卷第29至33頁;98偵23405偵查卷第35至41頁;原審卷二第 ││ │ 105至114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御庭園卡拉OK」負責人馬康鑫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4至11頁、第12至15頁;98偵23405偵查 ││ │ 卷第168頁) ││ │③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1 卷第19至24頁;98偵23405 偵查卷第35至41頁││ │ ) ││ │④租賃契約書(見警1卷第53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1卷第46至49頁) ││ │⑥現場照片(見警1卷第55至101頁、第129至151頁) │├──┼────┬────┬────────┬───┬───────┬───────┬────────────┤│11 │98年3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劉德忠│自98年4月01日 │高雄縣鳳山市文│1.金嗓電腦伴唱機16台 ││ │15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至99年3月31日 │橫路590號之「 │2.遙控器16個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4、8及 │ │ │海天釣蝦場」 │3.點歌簿16本 ││ │)前至98│ │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4.硬碟9個 ││ │年3 月25│ │示之「詞」、「曲│ │ │ │ ││ │日為警搜│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索扣押前│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 ││ │某日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先將前│ │ │ │ ││ │ │ │揭點將家電腦伴唱│ │ │ │ ││ │ │ │機租予高聯影視企│ │ │ │ ││ │ │ │業社之實際負責人│ │ │ │ ││ │ │ │盧永強,惟由登記│ │ │ │ ││ │ │ │名義人陳西宏代表│ │ │ │ ││ │ │ │與涂煌輝簽約,嗣│ │ │ │ ││ │ │ │由盧永強以高聯企│ │ │ │ ││ │ │ │業社為出租人,透│ │ │ │ ││ │ │ │過放台主張永豐,│ │ │ │ ││ │ │ │將右揭灌錄有重製│ │ │ │ ││ │ │ │歌曲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以每臺每月新臺│ │ │ │ ││ │ │ │幣3500元之價格出│ │ │ │ ││ │ │ │租予劉德忠。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警卷第15至19頁、第23至26頁;98偵15552偵查卷第50至51頁、 ││ │ 第117至119頁、第194頁;原審卷二第104至113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海天釣蝦場負責人劉德忠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4頁;98偵15552偵查卷第48至49頁、第115至││ │ 120頁、第193至194頁、第338至339頁) ││ │③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6至10頁;98偵15552偵查卷第48至50頁、第││ │ 119至121頁、第193至194頁) ││ │④證人即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雲分公司代理人幸紹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68至171頁) ││ │⑤證人即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蔡守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75至177頁) ││ │⑥證人即嘉聯影音有限公司負責人蕭啟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88至191頁) ││ │⑦租賃契約書(見警卷第14頁) ││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77至83頁) ││ │⑨現場照片166張(見警卷第85至167頁) │├──┼────┬────┬────────┬───┬───────┬───────┬────────────┤│12 │97年12月│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鄭清吉│自97年12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光│1.金嗓電腦伴唱機5台(內 ││ │22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至98年12月31日│明路2段463之1 │ 含重製、公開演出歌曲共││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5及附表三 │ │ │號之「大發釣魚│ 11首 ) ││ │)前至98│ │編號21至30所示之│ │ │蝦場」附設卡拉│2.擴大機5台 ││ │年1 月7 │ │「詞」、「曲」音│ │ │OK │3.音響喇叭10台 ││ │日為警搜│ │樂著作之檔案,利│ │ │ │4.電視螢幕5台 ││ │索扣押前│ │用不知情人以灌錄│ │ │ │5.麥克風10支 ││ │某日 │ │之方式,重製於右│ │ │ │6.點歌本10本 ││ │ │ │揭扣案之電腦伴唱│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5台 ││ │ │ │機內,再以振揚公│ │ │ │ ││ │ │ │司名義將右揭灌錄│ │ │ │ ││ │ │ │有重製歌曲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以每臺每│ │ │ │ ││ │ │ │月新臺幣3500 元 │ │ │ │ ││ │ │ │之價格出租予鄭清│ │ │ │ ││ │ │ │吉。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一)C警1卷第1至8頁;(一)C偵三卷第14至18頁、第68至72 ││ │ 頁;原審卷二第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大發釣蝦場負責人鄭清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一)C警1卷第10至16頁;(一)C偵三卷第68至72頁 ││ │ ) ││ │③證人即大發釣蝦場員工鄭麗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一)C警1卷第18至20頁) ││ │④租賃契約書2份(見(一)C偵三卷第84頁、第85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一)C警1卷第31至36頁) ││ │⑥現場照片(見(一)C警1卷第37至66頁) │├──┼────┬────┬────────┬───┬───────┬───────┬────────────┤│13 │97年12月│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陳翠華│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市新興區民│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台( ││ │28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生一路40之1號2│ 內含重製、公開演出歌曲││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三編號31至38 之│ │ │樓之「山水卡拉│ 共8首) ││ │)前至98│ │「詞」、「曲」音│ │ │OK」 │2.擴大機1台 ││ │年2 月23│ │樂著作之檔案,利│ │ │ │3.音響喇叭2台 ││ │日為警搜│ │用不知情人以灌錄│ │ │ │4.電視螢幕1台 ││ │索扣押前│ │之方式,重製於右│ │ │ │5.麥克風2支 ││ │某日 │ │揭扣案之電腦伴唱│ │ │ │6.點歌本1本 ││ │ │ │機內,再以振揚公│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1台 ││ │ │ │司名義將右揭灌錄│ │ │ │ ││ │ │ │有重製歌曲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以每臺每│ │ │ │ ││ │ │ │月新臺幣5000 元 │ │ │ │ ││ │ │ │之價格出租予陳翠│ │ │ │ ││ │ │ │華。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一)B警1卷第1至8頁;(一)B偵三卷第14至19頁、第48至53 ││ │ 頁;原審卷二第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山水卡拉OK負責人陳翠華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一)B警1卷第10至16頁;(一)B偵三卷第14至19頁 ││ │ 、第48至53頁) ││ │③證人即山水卡拉OK服務生劉曾鳳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一)B警1卷第17至19頁) ││ │④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一)B警1卷第32至35頁;(一)警2卷第23背至25頁) ││ │⑤現場照片(見(一)B警1卷第37至41頁、第48至55頁;(一)B警2卷第11至14頁背) │├──┼────┬────┬────────┬───┬───────┬───────┬────────────┤│14 │97年12月│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陳綺霞│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市新興區南│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2台 ││ │30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華路172號之「 │2.擴大機2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三編號31至38之「│ │ │南華卡拉OK」 │3.音響喇叭4台 ││ │)前至98│ │詞」、「曲」音樂│ │ │ │4.電腦螢幕2台 ││ │年2 月23│ │著作之檔案,利用│ │ │ │5.麥克風4支 ││ │日為警搜│ │不知情人以灌錄之│ │ │ │6.點歌本4本 ││ │索扣押前│ │方式,重製於右揭│ │ │ │7.遙控器2台 ││ │某日 │ │扣案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內,再以振揚公司│ │ │ │ ││ │ │ │名義將右揭灌錄有│ │ │ │ ││ │ │ │重製歌曲之電腦伴│ │ │ │ ││ │ │ │唱機,以每臺每月│ │ │ │ ││ │ │ │新臺幣5000元之價│ │ │ │ ││ │ │ │格出租予陳綺霞。│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二)A警卷第1至8頁;(二)A偵二卷第16至18頁、第51至52頁││ │ ;原審卷二第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南華卡拉負責人陳綺霞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二)A 警卷第10至16頁;(二)A 偵二卷第23頁、第50││ │ 至51頁) ││ │③證人即受陳綺霞委託看店人鄭功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二)A警卷第17至19頁) ││ │④租賃契約書(見(二)A偵二卷第56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二)A警1卷第32至36頁) ││ │⑥現場照片(見(二)A警1卷第37至44頁) │├──┼────┬────┬────────┬───┬───────┬───────┬────────────┤│15 │97年12月│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楊俊楠│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縣鳥松鄉仁│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5台 ││ │30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美村美山路105 │2.擴大機5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三編號21、22、25│ │ │號之「桃花KTV │3.音響喇叭10台 ││ │)前至98│ │、27、38、39、40│ │ │小吃部」 │4.電視螢幕5台 ││ │年1 月20│ │、41之詞、曲音樂│ │ │ │5.麥克風10支 ││ │日為警搜│ │著作之檔案,利用│ │ │ │6.點歌本10本 ││ │索扣押前│ │不知情人以灌錄之│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5台 ││ │某日 │ │方式,重製於右揭│ │ │ │ ││ │ │ │扣案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內,再以振揚公司│ │ │ │ ││ │ │ │名義將右揭電腦伴│ │ │ │ ││ │ │ │唱機,以每臺每月│ │ │ │ ││ │ │ │4500元之價格出租│ │ │ │ ││ │ │ │予楊俊楠。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二)B警卷第1至8頁;(二)B偵卷第14至17頁、第69至70頁;││ │ 原審卷二第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桃花KTV小吃部負責人楊俊楠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二)B警卷第10至17頁;(二)B偵卷第66至69頁 ││ │ ) ││ │③證人即受陽俊楠委託看店人陳瑋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二)B警卷第18至20頁) ││ │④租賃契約書(見(二)B偵卷第79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二)B警卷第33至36頁) ││ │⑥現場照片(見(二)B警卷第38至58頁、第66至83頁) │├──┼────┬────┬────────┬───┬───────┬───────┬────────────┤│16 │98年3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林倩華│自98年3月13日 │高雄市新興區六│1.金嗓電腦伴唱機1台 ││ │13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至同年12月31日│合一路94之4號 │2.擴大機1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6、9及 │ │ │之「楓情卡拉OK│3.音響喇叭2台 ││ │)前至98│ │附表二編號1、3所│ │ │」 │4.電視螢幕1台 ││ │年3 月26│ │示之「詞」、「曲│ │ │ │5.麥克風2支 ││ │日為警搜│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6.點歌本2本 ││ │索扣押前│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鍵盤1 ││ │某日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 台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再以振│ │ │ │ ││ │ │ │揚公司名義,以每│ │ │ │ ││ │ │ │臺電腦伴唱機每月│ │ │ │ ││ │ │ │3000元之價格出租│ │ │ │ ││ │ │ │予林倩華。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三)A警1卷第1至7頁;(三)A偵一卷第8至10頁;原審卷二第││ │ 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楓情卡拉OK負責人林倩華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三)A 警1 卷第9 至15頁;(三)A 偵一卷第63至89││ │ 頁) ││ │③證人即楓情卡拉OK服務生兼會計葛簡春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三)A警1卷第188頁) ││ │④證人即鐘影電器行負責人黃鐘董於偵訊時之證述(見(三)A偵一卷第63至89頁) ││ │⑤租賃契約書(見(三)A警1卷第32頁) ││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三)A警1卷第34至37頁) ││ │⑦現場照片(見(三)A警1卷第39至65頁、第70至79頁) │├──┼────┬────┬────────┬───┬───────┬───────┬────────────┤│17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林雅芬│自98年1月6日至│高雄縣仁武鄉澄│1.金嗓電腦伴唱機2台 ││ │6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觀路2段389號之│2.擴大機2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4、8、1│ │ │「常憶休閒練歌│3.音響喇叭4台 ││ │)前至98│ │2至14及附表三編 │ │ │坊」 │4.電視螢幕2台 ││ │年4 月8 │ │號3、35、36、42 │ │ │ │5.麥克風4支 ││ │日為警搜│ │至47所示之「詞」│ │ │ │6.點歌本4本 ││ │索扣押前│ │、「曲」音樂著作│ │ │ │7.遙控器2台 ││ │某日 │ │之檔案,利用不知│ │ │ │ ││ │ │ │情人以灌錄之方式│ │ │ │ ││ │ │ │,重製於右揭扣案│ │ │ │ ││ │ │ │之電腦伴唱機內,│ │ │ │ ││ │ │ │再以振揚公司名義│ │ │ │ ││ │ │ │將右揭灌錄有重製│ │ │ │ ││ │ │ │歌曲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以每臺每月5000│ │ │ │ ││ │ │ │元之價格出租予林│ │ │ │ ││ │ │ │雅芬。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二)D警卷第1至8頁;(二)D偵二卷第10至11頁;原審卷二第││ │ 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常憶休閒練歌坊負責人林雅芬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二)D警卷第18至24頁;(二)D偵二卷第132至 ││ │ 135頁) ││ │③證人即常憶休閒練歌坊員工鐘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二)D警卷第27至30頁) ││ │④租賃契約書(見(二)D警卷第51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二)D警卷第53至56頁) ││ │⑥現場照片(見(二)D警卷第58至84頁) │├──┼────┬────┬────────┬───┬───────┬───────┬────────────┤│18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黃清英│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市苓雅區和│1.無線鍵盤1台 ││ │10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平一路147之1號│2.點將家點歌機1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4、8及 │ │ │之「三姐卡拉OK│3.歌本1本 ││ │)前至98│ │附表二編號1至3和│ │ │」內 │ ││ │年3 月26│ │附表三編號2、3、│ │ │ │ ││ │日為警搜│ │8、46、48至51所 │ │ │ │ ││ │索扣押前│ │示之「詞」、「曲│ │ │ │ ││ │某日 │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 │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 ││ │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再將之│ │ │ │ ││ │ │ │租予高聯影視企業│ │ │ │ ││ │ │ │社之實際負責人盧│ │ │ │ ││ │ │ │永強,惟由登記名│ │ │ │ ││ │ │ │義人陳西宏代表與│ │ │ │ ││ │ │ │涂煌輝簽約,嗣由│ │ │ │ ││ │ │ │盧永強以高聯企業│ │ │ │ ││ │ │ │社名義,將右揭灌│ │ │ │ ││ │ │ │錄有重製歌曲之電│ │ │ │ ││ │ │ │腦伴唱機,以每臺│ │ │ │ ││ │ │ │每月6000元之價格│ │ │ │ ││ │ │ │出租予黃清英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三)E警1卷第2背至3頁;(三)B偵一卷第 ││ │ 4至7頁、第8至10頁、第17至20頁;原審卷二第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三)E警1卷第0至2頁;(三)B偵一 ││ │ 卷第4至7頁、第8至10頁) ││ │③證人即三姐卡拉OK負責人黃清英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三)E 警1 卷第4 至5 頁;(三)B 偵三││ │ 卷第4至7頁;(三)B 偵一卷第8 至10頁) ││ │④證人即與弘音公司簽訂之「弘音精選MIDI」承租約定書承租人李阿振、周建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三││ │ )B 偵一卷第17至20頁) ││ │⑤租賃契約書2份(見(三)E警1卷第26背至27頁、(三)E偵一卷第6頁背) ││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三)E警1卷第9至11頁) ││ │⑦現場照片(見(三)E警1卷第28至50頁) │├──┼────┬────┬────────┬───┬───────┬───────┬────────────┤│19 │98年2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蔡秋桂│自98年2月11日 │高雄市新興區復│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台 ││ │11日(租│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至99年2月10日 │興一路47-1號2 │2.點歌簿1本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4、8及 │ │ │樓之「星之砂卡│3.遙控器1支 ││ │)前至98│ │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拉OK」 │ ││ │年3 月25│ │示之「詞」、「曲│ │ │ │ ││ │日為警搜│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索扣押前│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 ││ │某日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再將之│ │ │ │ ││ │ │ │租予高聯影視企業│ │ │ │ ││ │ │ │社之實際負責人盧│ │ │ │ ││ │ │ │永強,惟由登記名│ │ │ │ ││ │ │ │義人陳西宏代表與│ │ │ │ ││ │ │ │涂煌輝簽約,嗣由│ │ │ │ ││ │ │ │盧永強以高聯企業│ │ │ │ ││ │ │ │社名義,將右揭灌│ │ │ │ ││ │ │ │錄有重製歌曲之電│ │ │ │ ││ │ │ │腦伴唱機,以每臺│ │ │ │ ││ │ │ │每月6000元之價格│ │ │ │ ││ │ │ │出租予蔡秋桂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一)A 偵三卷第4 至9 頁;(一)A 偵一卷││ │ 第26至27頁、第49至50頁、第106 至110 頁;原審卷二第123 至132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②證人即鐘影電器行負責人黃鐘董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一)A偵一卷第38至39頁) ││ │③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一)A偵三卷第7至9頁、第38至39頁 ││ │ ;(一)A偵一卷第26至27頁、第106至110頁) ││ │④證人即星之砂KTV 實際負責人蔡秋桂於警詢、偵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一)A 警1 卷第1 至2 頁;(││ │ 一)A 偵一卷第4 至5 頁;(一)A 偵三卷第40至41頁;(一)A 偵一卷第17至19頁、第30至34頁、第55至63頁)││ │⑤證人即星之砂KTV登記負責人潘玉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一)A偵三卷第13至 ││ │ 14頁、第41頁、第98至100頁、第105至113頁) ││ │⑥證人即鐘影電器行員工陳志銘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一)A 偵三卷第10至12頁、第41頁;(一)││ │ A 偵一卷第11至12頁、第18至19頁、第30至34頁、第55至63頁) ││ │⑦租賃契約書(見(一)A偵一卷第22頁) ││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一)A警1卷第15至17頁) ││ │⑨現場照片(見(一)A警1卷第47至56頁) │├──┼────┬────┬────────┬───┬───────┬───────┬────────────┤│20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柳來秀│自98年1月8日至│高雄縣鳥松鄉中│1.金嗓電腦伴唱機1台 ││ │8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正路17號之「小│2.擴大機1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4、8、 │ │ │菊卡拉OK」 │3.音響喇叭2台 ││ │)前至98│ │12至14及附表三編│ │ │ │4.電視螢幕1台 ││ │年4 月8 │ │號2、3、35、36、│ │ │ │5.麥克風2支 ││ │日為警搜│ │42至、47所示之「│ │ │ │6.點歌本2本 ││ │索扣押前│ │詞」、「曲」音樂│ │ │ │7.電腦伴唱機遙控器1台 ││ │某日 │ │著作之檔案,利用│ │ │ │ ││ │ │ │不知情人以灌錄之│ │ │ │ ││ │ │ │方式,重製於右揭│ │ │ │ ││ │ │ │扣案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內,再以振揚公司│ │ │ │ ││ │ │ │名義將右揭灌錄有│ │ │ │ ││ │ │ │重製歌曲之電腦伴│ │ │ │ ││ │ │ │唱機,以每臺每月│ │ │ │ ││ │ │ │6000元之價格出租│ │ │ │ ││ │ │ │予柳來秀。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二)C警卷第1至8頁;(二)C偵卷第8至11頁;原審卷二第123││ │ 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小菊卡拉OK負責人柳來秀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二)C警卷第18至24頁;(二)C偵卷第77至79頁) ││ │③證人即受柳來秀委託看店人孫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二)C警卷第26至28頁) ││ │④租賃契約書(見(二)C警卷第50頁)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二)C警卷第52至53頁、第55 頁) ││ │⑥現場照片(見(二)C警卷第57至83頁、第91至92頁、第95至111頁) │├──┼────┬────┬────────┬───┬───────┬───────┬────────────┤│21 │98年3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曾陳秀│自98年3月2日至│高雄縣大寮鄉鳳│1.點將家電腦伴唱機1台 ││ │2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仔 │同年12月31日 │林四路386號之 │2.擴大機1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6、15及│ │ │「阿秀卡拉OK」│3.音響喇叭2台 ││ │)前至98│ │附表二編號1、2所│ │ │ │4.電視螢幕1台 ││ │年6 月24│ │示之「詞」、「曲│ │ │ │5.麥克風2支 ││ │日為警搜│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6.點歌本2本 ││ │索扣押前│ │,利用不知情人以│ │ │ │7.伴唱機遙控器1台 ││ │某日 │ │灌錄之方式,重製│ │ │ │8.外接式硬碟1台 ││ │ │ │於右揭扣案之電腦│ │ │ │ ││ │ │ │伴唱機內,再以振│ │ │ │ ││ │ │ │揚公司名義將右揭│ │ │ │ ││ │ │ │灌錄有重製歌曲之│ │ │ │ ││ │ │ │電腦伴唱機,以每│ │ │ │ ││ │ │ │臺每月3000元之價│ │ │ │ ││ │ │ │格出租予曾陳秀仔│ │ │ │ ││ │ │ │。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三)D警1卷第1至8頁;(三)D偵一卷第116至120頁;原審卷 ││ │ 二第123至132頁;101智訴1號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阿秀歡唱卡拉OK負責人曾陳秀仔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三)D 警1 卷第9 至15頁;(三)D 偵一卷第││ │ 53至56頁) ││ │③證人即受曾陳秀仔委託看店人曾慶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三)D警1卷第17至20頁;(三)D偵一卷第56至 ││ │ 57頁) ││ │④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三)D警1卷第62至65頁) ││ │⑤現場照片(見(三)D警1卷第67至87頁、第93至102頁) │├──┼────┬────┬────────┬───┬───────┬───────┬────────────┤│22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史水國│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縣茄萣鄉濱│1.金嗓電腦伴唱機5台 ││ │1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海路3段170-48 │2.擴大機5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1至5、8、 │ │ │號之「綺夢KTV │3.音響喇叭10台 ││ │)前至98│ │15及附表二編號1 │ │ │」 │4.電視螢幕5台 ││ │年6 月3 │ │至3所示之「詞」 │ │ │ │5.麥克風10支 ││ │日為警搜│ │、「曲」音樂著作│ │ │ │6.點歌本10本 ││ │索扣押前│ │之檔案,利用不知│ │ │ │7.伴唱機遙控器5台 ││ │某日 │ │情人以灌錄之方式│ │ │ │ ││ │ │ │,重製於右揭扣案│ │ │ │ ││ │ │ │之電腦伴唱機內,│ │ │ │ ││ │ │ │再以振揚公司名義│ │ │ │ ││ │ │ │將右揭灌錄有重製│ │ │ │ ││ │ │ │歌曲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以每臺每月5000│ │ │ │ ││ │ │ │元之價格出租予史│ │ │ │ ││ │ │ │水國。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三)C 警1 卷第1 至7 頁;(三)C 偵一卷第119 至123 頁;││ │ 原審卷二第123 至132 頁;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綺夢KTV負責人史水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三)C警1卷第29至35頁;(三)C偵一卷第9至11頁) ││ │③證人即綺夢KTV員工史秀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三)C警1卷第43至46頁) ││ │④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三)C警1卷第65至68頁) ││ │⑤現場照片(見(三)C警1卷第70至133頁、第137至146頁;警2卷第12背至17頁) │├──┼────┬────┬────────┬───┬───────┬───────┬────────────┤│23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李薛招│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市三民區自│1、點將家點歌機壹台 ││ │1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治 │同年12月31日 │立一路485巷4號│2、金嗓點歌機壹台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6、8至 │ │ │之「台灣小館卡│3、歌本貳本 ││ │)前至98│ │10及附表二編號1 │ │ │拉OK」 │4、遙控器貳支 ││ │年2 月4 │ │、3、5、6所示之 │ │ │ │ ││ │日為警搜│ │「詞」、「曲」音│ │ │ │ ││ │索扣押前│ │樂著作之檔案,利│ │ │ │ ││ │某日 │ │用不知情人以灌錄│ │ │ │ ││ │ │ │之方式,重製於右│ │ │ │ ││ │ │ │揭扣案之電腦伴唱│ │ │ │ ││ │ │ │機內,再租予高聯│ │ │ │ ││ │ │ │影視企業社之實際│ │ │ │ ││ │ │ │負責人盧永強,惟│ │ │ │ ││ │ │ │由登記名義人陳西│ │ │ │ ││ │ │ │宏代表與涂煌輝簽│ │ │ │ ││ │ │ │約,嗣由盧永強以│ │ │ │ ││ │ │ │高聯企業社名義將│ │ │ │ ││ │ │ │右揭灌錄有重製歌│ │ │ │ ││ │ │ │曲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以每臺每月4000 │ │ │ │ ││ │ │ │元之價格出租予李│ │ │ │ ││ │ │ │薛招治。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卷22-(7)頁11-14;卷22-(4)頁55-58;101審智訴6卷88-93頁; ││ │ 101智訴1號原審卷二第105-114頁、原審卷三第104至110頁) ││ │②證人即臺灣小館卡拉OK負責人李薛昭治於警詢、偵訊時證述(見卷24-(1)頁1背-4;卷00-(0)000-000;卷 ││ │ 00-(0)000-000;卷22-(4)頁55-58;卷24-(2)頁170-172;卷24-(2)頁182-183;卷24-(2)頁184-185) ││ │③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卷24-(1)頁4背-8;卷22-(4)頁55-58;) ││ │④租賃契約書2份(見卷24-(1)頁12-12背)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卷24-(1)頁9-10背) ││ │⑥現場照片90張(見卷24-(1)頁15背-37背) │├──┼────┬────┬────────┬───┬───────┬───────┬────────────┤│24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劉翠萍│自98年1月1日至│高雄市左營區博│1、點將家點歌機參台 ││ │1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愛四路82號之「│2、歌本參本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6、8至 │ │ │漁村海鮮餐廳」│3、遙控器參支 ││ │)前至98│ │10及附表二編號3 │ │ │ │ ││ │年2 月20│ │、5、6和附表三編│ │ │ │ ││ │日為警搜│ │號1至10所示之「 │ │ │ │ ││ │索扣押前│ │詞」、「曲」音樂│ │ │ │ ││ │某日 │ │著作之檔案,利用│ │ │ │ ││ │ │ │不知情人以灌錄之│ │ │ │ ││ │ │ │方式,重製於右揭│ │ │ │ ││ │ │ │扣案之電腦伴唱機│ │ │ │ ││ │ │ │內,再將之租予高│ │ │ │ ││ │ │ │聯影視企業社之實│ │ │ │ ││ │ │ │際負責人盧永強,│ │ │ │ ││ │ │ │惟由登記名義人陳│ │ │ │ ││ │ │ │西宏代表與涂煌輝│ │ │ │ ││ │ │ │簽約,嗣由盧永強│ │ │ │ ││ │ │ │以高聯企業社為出│ │ │ │ ││ │ │ │租人名義,將右揭│ │ │ │ ││ │ │ │灌錄有重製歌曲之│ │ │ │ ││ │ │ │電腦伴唱機,以每│ │ │ │ ││ │ │ │臺每月5000元之價│ │ │ │ ││ │ │ │格出租予劉翠萍。│ │ │ │ ││ │ │ │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卷23-(1)頁9-10;101 審智訴6 卷88-93頁 ;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二第││ │ 105-114 頁、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漁村海鮮餐廳負責人劉翠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卷23-(1)頁1背-3;卷23-(2)頁5-7;卷 ││ │ 00-(0)000-000) ││ │③證人即漁村海鮮餐廳主任劉建賢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卷23-(1)頁7-8背;卷00-(0)000-000) ││ │④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卷23-(1)頁3背-5;卷23-(2)頁59-60) ││ │⑤證人即鐘影電器行負責人黃鐘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卷23-(2)頁46-47) ││ │⑥租賃契約書2份(見卷23-(1)頁19、24背) ││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卷23-(1)頁13背-14背) ││ │⑧現場照片98張(見卷23-(1)頁31背-55背) │├──┼────┬────┬────────┬───┬───────┬───────┬────────────┤│25 │98年1月 │不詳處所│涂煌輝持不詳來源│陳水寅│自98年1月1日至│高市小港區大業│1、點將家點歌機壹台 ││ │1日(租 │或右揭租│其內儲存有如附表│ │同年12月31日 │北路374號之「 │2、歌本壹本 ││ │約簽約日│賃地點 │一編號2至6、8至 │ │ │東沙灣小吃部」│3、遙控器壹支 ││ │)前至98│ │10及附表二編號1 │ │ │ │ ││ │年2 月5 │ │、3、5、6和附表 │ │ │ │ ││ │日為警搜│ │三編號1至10所示 │ │ │ │ ││ │索扣押前│ │之「詞」、「曲」│ │ │ │ ││ │某日 │ │音樂著作之檔案,│ │ │ │ ││ │ │ │利用不知情人以灌│ │ │ │ ││ │ │ │錄之方式,重製於│ │ │ │ ││ │ │ │右揭扣案之電腦伴│ │ │ │ ││ │ │ │唱機內,再將之租│ │ │ │ ││ │ │ │予高聯影視企業社│ │ │ │ ││ │ │ │之實際負責人盧永│ │ │ │ ││ │ │ │強,惟由登記名義│ │ │ │ ││ │ │ │人陳西宏代表與涂│ │ │ │ ││ │ │ │煌輝簽約,嗣由盧│ │ │ │ ││ │ │ │永強以高聯企業社│ │ │ │ ││ │ │ │為出租人,將右揭│ │ │ │ ││ │ │ │灌錄有重製歌曲之│ │ │ │ ││ │ │ │電腦伴唱機,以每│ │ │ │ ││ │ │ │臺每月4000元之價│ │ │ │ ││ │ │ │格出租予陳水寅。│ │ │ │ ││ │ │ │ │ │ │ │ ││ ├────┴────┴────────┴───┴───────┴───────┴────────────┤│ │證據: ││ │①被告涂煌輝於警詢、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見卷22-(7)頁11-14 ;卷22-(4)頁55-58 ;卷22-(4)頁109-110 ;101 審││ │ 智訴6卷88-93頁 ;101 智訴1 號原審卷二第105-114 頁、原審卷三第104 至110 頁) ││ │②證人即東沙灣小吃部負責人陳水寅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卷22-(7)頁2-10;卷22-(4)頁12-13、頁55-58;卷 ││ │ 22-(1)頁36-38;卷22-(4)頁126-127、頁149-150) ││ │③證人即高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西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卷22-(7)頁6-10;卷22-(1)頁36-38) ││ │④租賃契約書2份(見卷22-(7)頁40-41、頁43) ││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卷22-(7)頁19-22) ││ │⑥現場照片76張(見卷22-(7)頁46-83)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