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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刑智聲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涂煌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