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涂煌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