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柏均因犯詐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分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