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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刑智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俊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俊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被告蔡俊榮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士軒附表┌──────┬───────────┬───────────┬───────────┐│ 編 號 │1 │2

│ │├──────┼───────────┼───────────┼───────────┤│ 罪 名 │毀棄損壞 │著作權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8 日至98年4 月│98年3月間

│ ││ │10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98年偵字第1162、1316、│98年偵字第1162、1316、│ ││ │2133 號 │2133 號

│ │├─┬────┼───────────┼───────────┼───────────┤│最│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號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 ││實│ │ │號

│ ││審├────┼───────────┼───────────┼───────────┤│ │判決日期│100年2月14日 │100年11月30日

│ │├─┼────┼───────────┼───────────┼───────────┤│確│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號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 ││決│ │ │號

│ ││ ├────┼───────────┼───────────┼───────────┤│ │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 │100年12月30日

│ │├─┴────┼───────────┼───────────┼───────────┤│備註 │臺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466號 │235號

│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