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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重附民上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楊琛興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被上訴人 何培基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3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8萬8 千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