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1號原 告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范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黃雅琪律師被 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仙化被 告 王世均
6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邱仙化,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