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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刑智上訴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丞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2日102 年度智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00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告訴人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RO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下稱系爭線上遊戲)之玩家,其明知系爭線上遊戲所含之電腦程式或相關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所有,且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告訴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重製;且被告亦知系爭線上遊戲之相關虛擬寶物,係屬告訴人所有之電磁紀錄,而每項虛擬寶物均分別具有唯一且不重複之編碼,玩家欲取得相關虛擬寶物之支配權,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獲得,且亦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使用;又系爭線上遊戲內部分虛擬寶物因遊戲設定之方式而取得不易,故有高額之市場交易價值。詎被告意圖販賣虛擬寶物以謀不法之利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及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1 年2 月間,在其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5 樓之住所,以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再以「135777」、「tira0329T1」等遊戲帳號登入前開線上遊戲之查爾斯(Chaos_F )伺服器,先創立鐵匠之商人系遊戲角色,修練手推車技能,再把欲複製之虛擬寶物,轉移到該角色的手推車儲物欄上,登出離線後再登入遊戲,嗣再以將欲複製的虛擬寶物自手推車儲物欄轉移至該角色身上之儲物欄,並將1 單位不需要之道具丟棄在地上,每5 分鐘登出、登入乙次之方式,利用系爭線上遊戲之漏洞,變更遊戲對虛擬寶物之設定而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寶物,並銷售牟利之。而重製後之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因大量寫入該遊戲資料庫中,致遊戲程式發生錯誤而使前揭虛擬寶物違反程式預設之數量及規則而大量增加,並導致該遊戲伺服器產生紀錄異常,硬碟存取發生錯誤,且造成遊戲伺服器主機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頻頻當機,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60 條之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罪嫌(起訴書原記載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嗣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明變更為同法第360 條之干擾他人電腦罪嫌,業經本院當庭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告知被告,本院卷第47、209 、281 至282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30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著有判例。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干擾電腦、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之指訴、遊戲歷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RO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服務使用合約書及版權宣告、內政部(84)台內著會發字第8413424 號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7 月27日電子郵件字第990727a 號函等為其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對於㈠其係告訴人所代理系爭線上遊戲之玩家,明知系爭線上遊戲所含之電腦程式或相關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所有,且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告訴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重製;亦知系爭線上遊戲之相關虛擬寶物,係屬於告訴人所有之電磁紀錄,而每項虛擬寶物均分別具有唯一且不重複之編碼,玩家欲取得相關虛擬寶物之支配權,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獲得,且亦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使用;又系爭線上遊戲內部分虛擬寶物,因遊戲設定之方式而取得不易,故有高額之市場交易價值;㈡被告接續於101年2 月間,在其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5樓之住所,以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再以「135777」、「tira0329T1」等遊戲帳號登入系爭線上遊戲之查爾斯(Chaos_F )伺服器,先創立鐵匠之商人系遊戲角色,修練手推車技能,再把虛擬寶物,轉移到該角色的手推車儲物欄上,登出離線後再登入遊戲;㈢有在住處使用桌上型電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登入系爭線上遊戲之查爾斯伺服器,複製成功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寶物等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2至54頁),然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干擾他人電腦等犯行,並辯稱:

㈠告訴人就系爭線上遊戲之伺服器斷線原因,原說是複製品所

造成,又說是瞬間大量封包造成,惟歷年每次舉辦白巧活動就有頻頻斷線之問題,告訴人明知活動期間參與人很多,伺服器易斷線,絕非被告所為,且確實斷線後會有意外取得複製道具的情形發生,斷線後重新開機,就有機會看到同樣的東西出現兩份複製品,應該是告訴人的程式內有Bug 所導致,且此Bug 要無預警斷線,之後遊戲恢復正常登入,即有機率性回溯而產生道具複製品增減的問題,明明是設計瑕疵及遊戲品質不穩定所造成,根本不是外掛程式所造成。

㈡外掛角本是被告向案外人劉先生索取,用意也只是縮減自己

手動整理時間或節省與玩家交易移動時間,被告不需要設定什麼,僅需打上帳號秘密即可,無需設定任何數據。倘若如告訴人所稱瞬間大量程式封包造成斷線,則應該只要被告一開啟外掛程式即應會造成伺服器斷線,而非在活動期間經常斷線誤開啟4 天沒有規律性遇到無預警斷線後意外獲得複製品。又按證人蕭豐尉之證詞,依被告遊戲歷程上的遊戲動作設定外掛,並無造成伺服器斷線或產生異常複製品,確無法再現證明就是外掛程式造成斷線。

㈢被告所有的幻想秘藥確係以前所遺留下來,至告訴人所提出

幻想秘藥8 萬多個的說明及質疑,理應歸咎於告訴人內部管理問題(Bug )所導致,又證人蕭豐尉於原審即已說明異常複製品跟原來得道具在遊戲上是無法判別等語。

五、本件主要爭點:被告複製成功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寶物,是否係因其使用外掛程式,故意造成告訴人伺服器過載而產生斷線所致(本院卷第54頁)?㈠按刑法第360 條之立法理由載明:「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

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準此,本條係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刑責之規範,至「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即非處罰對象。

㈡查被告在住處使用桌上型電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登入系

爭線上遊戲之查爾斯伺服器,複製成功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寶物,業經證人○○○於原審證述(原審卷第2 冊第183 頁反面),並有告訴人所提供之仙境傳說遊戲電磁紀錄歷程表(警詢卷第11至33頁)、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4月17日數字(行)字第1020417001號函所附之NO.046118 徐丞駿-資料報警檔案(原審卷第2 冊第139 頁)、告訴人同年5 月17日客(法)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遊戲電磁紀錄原審卷第3 冊第20頁)在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之桌上型電腦扣案可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4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足堪認定。

⒈以「135777」遊戲帳號登入系爭線上遊戲之查爾斯伺服器

,角色名稱為「YOUNG 」,於101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29分,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 之「技能重製棒箱子」6 個,自同日上午10時30分42秒迄至2 月14日11時25分19秒,共計複製「技能重製棒箱子」20個。而該「技能重製棒箱子」由○○○(即○○○)於同年月17日晚間11時28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購得技能重製棒箱子

1 個。⒉於101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29分40秒至11時13分55秒許間

,從持有如附表二編號2 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1 個,複製成2 個。

⒊於101 年2 月14日上午10時56分12秒至11時13分55秒許間

,從持有如附表二編號3 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2 個,複製成4 個。

⒋於101 年2 月15日上午4 時29分至4 時42分50秒許間,從

持有如附表二編號4 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4 個,複製成8 個。嗣由○○○於同年年月18日上午11時5 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260 元購得「輪迴之石碎片箱子」4 個。

⒌於101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26分44秒,自角色名稱「閻河

. 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 個,從同日上午10時56分23秒至11時13分58秒許間,複製如附表二編號5①之「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2 個;於同日上午9 時26分8 秒,自角色名稱「閻河. 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 個,從同日上午10時56分18秒至11時13分56秒許間,複製如附表二編號5 號之「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2 個;於同日上午9 時26分45秒,自角色名稱「閻河.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 個,從同日上午11時27分34秒至11時39分許間,複製如附表二編號5 ③之「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2 個。

⒍於101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26分9 秒,自角色名稱「閻河

. 路」取得「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1 個,從同年2 月14日上午10時56分18秒至11時13分56秒許間,複製如附表二編號6 之「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2 個。

⒎於101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26分10秒,自角色名稱「閻河

. 路」取得「濃縮神之金屬箱子」1 個,自同日上午10時56分22秒至11時13分58秒許間,複製如附表二編號7 之「濃縮神之金屬箱子」2 個。

⒏於101 年2 月15日上午6 時34分2 秒至6 時39分50秒許間

,從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 之「雷神腰帶」2 個,複製成4個。

㈢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複製成功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寶物,係

因其使用外掛程式,故意造成告訴人伺服器過載而產生斷線所致:

⒈查證人○○○(即系爭線上遊戲玩家)於原審時證稱:「

(問:RO是否常常斷線?)超常斷線」等語(原審卷第2冊第182 頁);證人○○○(即系爭線上遊戲玩家)於原審時亦證稱:「(問:RO是否常常會斷線?)他維修會斷線,但我玩的時候還好,只有曾經玩到一半就連線中斷,人物都不會動就只好關機下次再玩了。」等語(原審卷第

2 冊第185 頁)。另據證人○○○(即告訴人客服部副課長)於原審時證述:系爭線上遊戲平常伺服器都很穩定,後來發現告訴人在辦活動,系爭線上遊戲伺服器常常斷線;系爭線上遊戲十幾年來,有發生斷線問題,有很多原因,有時候是中華電信機房的問題,有時候是伺服器的問題,改版有時候也會斷線等語明確(原審卷第1 冊第137 至

138 頁)。佐以97年5 月至102 年1 月間,有多名玩家在網路論壇上描述系爭線上遊戲斷線、或斷線後無法重新登入、或無法登入伺服器、或斷線後道具消失等情形(原審卷第1 冊第37至76、88頁、本院卷第69至74、97至175 頁之論壇資料),以及「RO仙境傳說」官網於101 年6 月至

102 年4 月亦有「因人潮眾多而出現斷線,不穩定情形」等說明(原審卷第2 冊第16至31頁),核與被告所辯系爭線上遊戲伺服器時有斷線等語相符。

⒉依「RO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6條第3

項第2 款約定:「甲方(即會員、玩家)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即告訴人)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偵查卷第21頁)。

所稱外掛程式,係一種電腦程式,透過與應用程式(如網頁瀏覽器,電子郵件伺服器)之互動,用以為應用程式增加所需特定的功能;最常見者為遊戲、網頁瀏覽器的外掛程式及媒體播放器之外掛程式,主要係為提升等級或打寶,進而縮短投入於遊戲的時間,此有網路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可佐(原審卷第3 冊第17 8至180 頁)。又遊戲公司所設計之遊戲軟體,不論是為吸引玩家參與,抑或為賺取營收,必定設計眾多角色、寶物,供玩家盡興把玩,而系爭線上遊戲之玩家確有使用外掛程式者,如證人○○○於原審即證稱使用販賣寶物、自動練功等外掛程式(原審卷第2 冊第184 、185 頁),且證人○○○亦證稱有提供整理道具、手推車用的外掛程式設定腳本(CONFIG)予被告使用,在很多論壇都可以抓到外掛程式(原審卷第3 冊第88至89、91頁),加上系爭線上遊戲之商人手推車承載重量有其限制,業經證人○○○、○○○於原審時證述一致在卷(原審卷第2 冊第187 頁反面,原審卷第3 冊第90頁反面)。而經原審當庭勘驗所查扣之被告電腦主機D 槽下之「RO免服」文件,確有儲存檔名為「CONFIG」之檔案夾,其內有「丟」、「收」、「逼ㄐ啦」等執行檔,有上揭被告電腦主機之D 槽儲存檔名之列印資料在卷可按(原審卷第3 冊第102 至130 頁),被告亦坦承確有使用整理寶物、練功、過水等外掛程式,可加快遊戲動作之情形(原審卷第3 冊第93頁反面、171 頁反面,本院卷第47、211頁)。是被告確於系爭線上遊戲使用外掛程式。

⒊檢察官係認被告於101 年2 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使用外掛

程式,故意造成告訴人伺服器過載產生斷線,而擅自重製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干擾告訴人之電腦(伺服器)。上開期間為告訴人舉辦西洋情人節(同年月14日)活動,並非同年3 月14日開始之白色情人節活動(原審卷第3 冊第

166 頁反面之告訴代理人陳述)。而系爭線上遊戲於101年2 月情人節活動期間,玩家經常會遇到斷線情形,因為這時候人(玩家)最多,1 星期斷線總次數20幾次,大約晚上6 時到12時線上人最多,斷線都是無預警的,此經證人○○○(即系爭線上遊戲玩家)證述明確(原審卷第3冊第90至91頁反面),是上揭情人節活動期間,系爭線上遊戲參與之玩家人數眾多,並常有斷線之情形。至告訴代理人雖於原審時陳稱:該段時間沒有斷線紀錄,因需要斷線30分鐘以上,才會客服公告,如果在30分鐘內修復的話,就不會有客服公告等語(原審卷第3 冊第166 頁反面),告訴人固查無上揭情人節活動期間之斷線紀錄,惟至多僅能證明當時系爭線上遊戲伺服器並未斷線逾30分鐘,而尚不足以證明當時並無任何伺服器斷線之情。另證人○○○(即告訴人客服部副課長)雖證稱:在舉辦這個活動裡面並沒有比較容易發生斷線之問題等語(原審卷第1 冊第

138 頁反面),惟其證述與前揭玩家證人所述不符,且由於情人節活動將使玩家可獲取情人帽及巧克力,藉以增加虛擬活動角色之生命值(HP)、法力值(SP)等情(原審卷第2 冊第182 頁反面之證人○○○證述),將促使系爭線上遊戲之玩家於活動期間頻繁上線,則前揭玩家證人所稱因參與之玩家人數眾多,並常有斷線之情形等情,自屬可採,而無從以證人○○○之證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⒋有關系爭線上遊戲之玩家使用外掛程式之情形,證人○○

○及○○○等系爭線上遊戲玩家皆聽聞使用外掛程式或於伺服器斷線時整理寶物之際,寶物會有增減發生(原審卷第2 冊第187 頁反面,原審卷第3 冊第89頁反面至93頁),且此情存在甚久,告訴人公司身為該遊戲軟體之管理者,理應知悉。參以證人○○○(即告訴人客服部副課長):「(問:複製寶物已經存在這麼多年,複製寶物應該不會造成電腦當機?)不會大規模當機,伺服器發現有同樣序號存在的寶物存在,會開啟判讀功能,它無法判斷哪個是真是假,所以就不斷的在判讀,就無法運作,有玩家跟我們反應他們不能上線,我們去查就發現玩家身上有複製物品,我們將複製物品拿走,他就可以上線了。(問:這麼多年來複製寶物,你們公司都沒有辦法改變程式阻擋這些問題?)我們有跟韓國原廠反應這些問題,但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辦法解決。我們只是代理公司,沒有辦法去改變那些遊戲程式。」等語(原審卷第1 冊第140 頁至反面),且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問:為何伺服器中斷再重新連線後,伺服器並未再檢測中斷前後之狀況?)之前曾與遊戲設計者溝通,據其表示不可能有這種情形發生等語(本院卷第211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益徵告訴人確實早已知悉該漏洞之存在,本應加強管理、設計阻擋之程式防範,卻未為之,任由伺服器斷線情形不斷發生,是其內部設計及管理措施確有不當之情事。

⒌關於檢察官及告訴人所指被告使用外掛程式而擅自重製虛

擬寶物的電磁紀錄,並干擾告訴人之伺服器云云,本院於

102 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命告訴人說明如何判斷被告有使用外掛程式,故意造成告訴人伺服器過載產生斷線,因而複製成功虛擬寶物,告訴代理人係自遊戲歷程表所示被告連續執行重複動作為推論基礎,並認被告與其他6 位玩家均有執行相同動作(本院卷第210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檢察官更據此認定被告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正犯(本院卷第290 頁之審判筆錄)。惟依證人○○○(即告訴人客服部副課長)所述:「(問:在被告取得複製寶物之前,跟取得寶物之後,上開遊戲的程式,有被變更過嗎?)遊戲架構沒有被變更。」等語(原審卷第1 冊第138 頁),自無法證明檢察官所指變更電磁紀錄之情。此外,證人○○○證稱:雖經告訴人實驗,不斷做存取虛擬寶物的動作,仍無法做出於斷線時而複製寶物的結果,亦無法確定被告取得複製寶物的手法;被告在短時間內一直把寶物放在手推車上取上取下,就會一直製造訊息給伺服器,我們試過這樣的手法,但沒有辦法複製出寶物;(問:所以你們目前為止是否有沒有辦法確定被告取得複製寶物的手法為何嗎?)沒有辦法,我們從(系爭線上遊戲的)歷程判斷,只能看出是登入登出,以及持續在手推車上拿進拿出,就會造成複製寶物;(問:至今你們沒有證據是複製寶物導致伺服器主機效能耗盡,導致記憶體無法釋放,一直當機?)是;我們實際去測試,真的測不出登入、登出可以複製寶物等語(原審卷第1 冊第137 至139 、141 頁反面)。是以告訴人業經多次實驗均未能發生複製寶物之結果,難認檢察官及告訴人所指稱被告係以外掛程式致伺服器中斷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寶物乙節為可採,而應認被告所辯係因情人節活動期間玩家人數眾多致發生無預警斷線而產生複製寶物情形等語,堪以採信。

⒍證人○○○(即告訴人客服部副課長)證稱:(問:複製

寶物已經存在這麼多年,複製寶物應該不會造成電腦當機?)不會大規模當機,伺服器發現有同樣序號存在的寶物存在,會開啟判讀功能,它無法判斷哪個是真是假,所以就不斷的在判讀,就無法運作,有玩家跟我們反應他們不能上線,我們去查就發現玩家身上有複製物品,我們將複製物品拿走,他就可以上線了等語(原審卷第1 冊第140頁至反面)。佐以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使用外掛程式重複執行遊戲動作,的確造成被告的電腦主機與告訴人的遊戲伺服器之間的連線中斷,但不會影響其他玩家與告訴人的遊戲伺服器中斷;(問被告使用外掛程式,是否會對其他玩家造成遊戲中斷?)對其他玩家不會有影響等語(本院卷第211 、289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是縱使告訴人之伺服器因偵測出被告有使用外掛程式,而中斷其與被告之連線,並未影響系爭線上遊戲之其他玩家與告訴人伺服器之連線,則難認被告有何「對電腦(伺服器)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而未該當刑法第360 條「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至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如果玩家使用外掛程式的目的是在打怪、獲取寶物,則屬正常動作,若其目的是要造成伺服器不正常中斷,則是屬攻擊性的行為,從被告的動作可看出其目的絕對不是為整理寶物等語(本院卷第210 至

211 、289 頁),忽略本條干擾電腦罪所要求之故意干擾行為限於「對電腦或網路設備之產生重大影響者」此一要件,自非可採。至被告雖有違反前述「RO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約定,而使用外掛程式之情形,純屬被告應否負民事上契約不履行之違約義務,與刑事責任之成立與認定無涉,故告訴人此部分陳述,要無足取。

⒎至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所提書狀指出:被告於101 年2 月

間以同一手法大量複製該遊戲中無Serial Code 之虛擬寶物「幻想的秘藥」販售,複製之總數高達80,021個,轉讓之數量則為50,021個;被告於101 年2 月13日上午1 時36分43秒至2 月14日上午11時59分43秒間複製「幻想的秘藥」,數量達52,482個等情(原審卷第1 冊第145 頁,原審卷第2 冊第193 至195 頁,本院卷第21至27頁),並提出遊戲歷程表1 袋(外放證物)為證。然此部分並未經告訴,亦未經檢察官起訴,遑論證人○○○證稱:幻想的秘藥是無順序號碼的,無法判斷哪些是原始的、哪些是複製的等語(原審卷第1 冊第139 頁反面)。既無從判斷其真偽,復無從證明被告有變更告訴人就系爭線上遊戲之電磁紀錄,亦無法認定被告係惡意使用外掛程式,致使系爭線上遊戲伺服器負載過重,造成斷線之情,縱使告訴人所指被告另有額外複製上揭「幻想的秘藥」販售乙情為真,亦無法對被告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360 條之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干擾他人電腦犯行,本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被告辯稱其無違反著作權法、干擾告訴人電腦(伺服器)之意思等語,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從而,原審因認難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有罪,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附表一┌──┬──────┬──────┬───────┬─────┐│編號│時間 │虛擬寶物名稱│虛擬寶物編碼 │使用帳號 │├──┼──────┼──────┼───────┼─────┤│ 1 │101年2月13日│技能重置棒箱│00000000000000│135777 ││ │10時29分許 │子 │ │ │├──┼──────┼──────┼───────┼─────┤│ 2 │101年2月13日│輪迴之石碎片│00000000000000│135777 ││ │10時29分許 │箱子 │ │ │├──┼──────┼──────┼───────┼─────┤│ 3 │101年2月13日│輪迴之石碎片│00000000000000│135777 ││ │10時29分許 │箱子 │ │ │├──┼──────┼──────┼───────┼─────┤│ 4 │101年2月14日│輪迴之石碎片│00000000000000│135777 ││ │10時56分許 │箱子 │ │ │├──┼──────┼──────┼───────┼─────┤│ 5 │101年2月14日│受祝福的武器│00000000000000│135777 ││ │11時00分許 │礦石箱子 │ │ │├──┼──────┼──────┼───────┼─────┤│ 6 │101年2月14日│受祝福的防具│00000000000000│135777 ││ │11時00分許 │礦石箱子 │ │ │├──┼──────┼──────┼───────┼─────┤│ 7 │101年2月14日│受祝福的武器│00000000000000│135777 ││ │11時00分許 │礦石箱子 │ │ │├──┼──────┼──────┼───────┼─────┤│ 8 │101年2月14日│濃縮神之金屬│00000000000000│135777 ││ │11時00分許 │箱子 │ │ │├──┼──────┼──────┼───────┼─────┤│ 9 │101年2月14日│受祝福的防具│00000000000000│135777 ││ │11時00分許 │礦石箱子 │ │ │├──┼──────┼──────┼───────┼─────┤│ 10 │101年2月14日│受祝福的防具│00000000000000│135777 ││ │11時36分許 │礦石箱子 │ │ │├──┼──────┼──────┼───────┼─────┤│ 11 │101年2月15日│Magingiorde │000000000 │tira0329T1││ │06時39分許 │(雷神腰帶)│ │ │└──┴──────┴──────┴───────┴─────┘附表二┌──┬──────┬──────┬───────┬─────┬──────────┐│編號│時間 │虛擬寶物名稱│虛擬寶物編碼 │使用帳號 │虛擬寶物之流向或來源││ │ │ │ │ │ │├──┼──────┼──────┼───────┼─────┼──────────┤│ 1 │101年2月13日│技能重置棒箱│00000000000000│135777 │由黃0000(黃0000)於││ │上午10時29分│子 │ │ │101 年2 月17日晚間11││ │40秒至11時25│ │ │ │時28分許,在8591網站││ │分19秒許間(│ │ │ │上以300 元購得技能重││ │原持有6個, │ │ │ │製棒箱子(本院卷二第││ │複製12個,交│ │ │ │139 頁、本院卷三第20││ │易2個,再複 │ │ │ │頁、警卷19及其反面頁││ │製20個) │ │ │ │) │├──┼──────┼──────┼───────┼─────┼──────────┤│ 2 │101年2月13日│輪迴之石碎片│00000000000000│135777 │由黃0000(黃0000)於││ │上午10時29分│箱子 │ │ │101 年2 月18日11時5 ││ │40 秒至11時 │ │ │ │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 │13分55秒許間│ │ │ │260 元購得收輪迴石箱││ │(原持有1個 │ │ │ │子4 個(本院卷二第 ││ │,複製2個) │ │ │ │139 頁、本院卷三第20││ │ │ │ │ │頁、見警卷第27頁) │├──┼──────┼──────┼───────┼─────┼──────────┤│ 3 │101年2月14日│輪迴之石碎片│00000000000000│135777 │同上 ││ │上午10時56分│箱子 │ │ │ ││ │12 秒至11時 │ │ │ │ ││ │13分55秒許間│ │ │ │ ││ │(原持有2個 │ │ │ │ ││ │,複製4個) │ │ │ │ │├──┼──────┼──────┼───────┼─────┼──────────┤│ 4 │101年2月15日│輪迴之石碎片│00000000000000│135777 │同上 ││ │上午4時29分 │箱子 │ │ │ ││ │至4時42分50 │ │ │ │ ││ │秒許間(原持│ │ │ │ ││ │有4個,複製8│ │ │ │ ││ │個) │ │ │ │ │├──┼──────┼──────┼───────┼─────┼──────────┤│ 5 │①101年2月14│受祝福的防具│00000000000000│135777 │①被告於101年2月14日││ │ 日上午10時│礦石箱子 │ │ │ 上午9時26分44秒自 ││ │ 56分23秒至│ │ │ │ 角色名稱「閻河.路 ││ │ 11時13分58│ │ │ │ 」取得「受祝福的防││ │ 秒許間複製│ │ │ │ 具礦石箱子」1個( ││ │ 2個 │ │ │ │ 警卷31頁) ││ │②101年2月14│ │ │ │②被告於101年2月14日││ │ 日上午10時│ │ │ │ 上午9時26分08秒自 ││ │ 56分18秒至│ │ │ │ 角色名稱「閻河.路 ││ │ 11時13分56│ │ │ │ 」取得「受祝福的防││ │ 秒許間複製│ │ │ │ 具礦石箱子」1個( ││ │ 2個 │ │ │ │ 警卷33頁) ││ │③101年2月14│ │ │ │③被告於101年2月14日││ │ 日上午11時│ │ │ │ 上午9時26分45秒自 ││ │ 27分34至11│ │ │ │ 角色名稱「閻河.路 ││ │ 時39分許間│ │ │ │ 」取得「受祝福的防││ │ 複製2個 │ │ │ │ 具礦石箱子」1個( ││ │ │ │ │ │ 警卷第29頁) │├──┼──────┼──────┼───────┼─────┼──────────┤│ 6 │101年2月14日│受祝福的武器│00000000000000│135777 │被告於101年1月14日上││ │上午10時56分│礦石箱子 │ │ │午9時26分9秒自角色名││ │18秒至11時13│ │ │ │稱「閻河.路」取得「 ││ │分56秒間複製│ │ │ │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 │2個 │ │ │ │」1個(警卷第21頁) ││ │ │ │ │ │ │├──┼──────┼──────┼───────┼─────┼──────────┤│ 7 │101年2月14日│濃縮神之金屬│00000000000000│135777 │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上││ │10時56分22秒│箱子 │ │ │午9時26分10秒自角色 ││ │至11時13分58│ │ │ │名稱「閻河.路」取得 ││ │秒許間複製2 │ │ │ │「濃縮神之金屬箱子」││ │個 │ │ │ │1個(警卷第23頁) │├──┼──────┼──────┼───────┼─────┼──────────┤│ 8 │101年2月15日│Magingiorde │000000000 │tira0329T1│(警卷第13頁) ││ │06時34分02秒│(雷神腰帶)│ │ │ ││ │至6時39分50 │ │ │ │ ││ │秒許(原持有│ │ │ │ ││ │2個,複製4個│ │ │ │ ││ │) │ │ │ │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