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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刑智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馬康鑫

主 文馬康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被告馬康鑫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附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98年1 月5 日至98年5 月│100 年1 月1 日至100 年││ │14日 │5 月5 日 │├──────┼───────────┼───────────┤│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98年度偵字第25211號 │101 年度偵續字第382 、││ │ │383號 │├─┬────┼───────────┼───────────┤│最│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2│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4││實│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1年4月5日 │103年1月22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6月28日 │103年5月21日 │├─┴────┼───────────┼───────────┤│備註 │高雄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9819號 │9417號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