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告訴人蔡瑞興被告 李國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刑事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本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7 號刑事判決之主文及事實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及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違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以
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7 號判處被告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一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不得對甲○○及其家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之行為確定在案。茲該案告訴人甲○○聲請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揆諸前揭規定,於本件主文所示範圍內,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將該刑事判決如附件一所示部份刊登於蘋果日報頭版,面積不得小於A5規格(寬21.2公分X 高15公分)及字體不得小於14號云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損害,認為僅就該判決之主文及事實部分以如附表方式刊登於蘋果日報,即足回復聲請人所受之損害,是逾此範圍之聲請,本院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著作權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表:
一、刊登新聞報:蘋果日報。
二、刊登日數:一日。
三、刊登版面:不固定版。
四、刊登字體:黑色普通字體;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