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榮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榮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被告江榮芳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附表┌──────┬───────────┬───────────┬───────────┐│ 編 號 │1 │2 │3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1 年11月間至101 年11│102 年4 月間某日至102 │101 年9 月1日至102 年3││ │月21日 │年4月26日 │月5日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102 年調偵字第241號 │102 年偵字第17642號 │102 年偵字第7715號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實│ │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3月7日 │103年8月21日 │103年7月24日 │├─┼────┼───────────┼───────────┼───────────┤│確│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決│ │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3月31日 │103年8月21日 │103年7月24日 │├─┴────┼───────────┼───────────┼───────────┤│備註 │嘉義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2006號 │14519 號 │15452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