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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刑智上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3 年度智易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167 號、第23168 號、第24298 號,原審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文進明知附表所示之 4部電影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影城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其將上開電影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之集合犯意,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2年7月29日某時許起至102 年9 月25日止,在桃園縣蘆竹市○○路○段○○號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透過網路下載重製上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電影檔案,再將上開檔案上傳至「GOGOBOX 」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blackya6之電子儲存空間內,復以暱稱「我愛看美女」,在「伊莉討論區」網站建立超連結至含有如附表所示電影檔案之上開gogobox 免費網站空間,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下載上開電影檔案,以此方式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華映公司已於起訴前之102 年12月17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委任狀(見102 年度偵字第24298 號偵查卷第13頁、第47頁至第49頁)在卷可憑,嗣經檢察官於103 年7 月10日作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103 年7 月28日繫屬於法院等節,有法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按,是本件被告上開被訴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起訴程序即有違誤;另查被告被訴前揭侵害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派拉蒙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則經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派拉蒙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一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法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委任狀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見原審103 年度桃智簡字第28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18頁、第20頁、第26頁至第29頁)附卷可參,故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據告訴人華映公司具狀請求上訴,其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2 年12月17日偵查庭後,與告訴人華映公司和解,並與告訴人華映公司簽立和解書,惟因被告未如期於103 年1 月10日前支付分期和解金,亦無從聯繫,告訴人華映公司已具狀陳報此情,從未遞狀陳報撤回告訴,是原審判決自有漏未審酌之處。再查,觀諸告訴人華映公司於102 年12月17日陳報檢附之和解書,係記載和解條件:

一、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慰撫金、損害金新臺幣(下同)11萬元整。二、甲方願意撤回告訴,以息訟爭…等節,可知甲方即告訴人華映公司於乙方賠償後,即願意撤回告訴,此撤回告訴之記載係和解條件,而非告訴人華映公司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華映公司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所附和解書在卷足憑。是原審漏未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華映公司僅係書立和解書,被告並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華映公司亦未具狀撤回告訴等情,僅以和解書之記載遽認告訴人華映公司業已撤回告訴,即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未臻妥適,再核閱告訴人華映公司所述事項,認其聲請上訴非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

四、經查:

(一)告訴人就本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被告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罪,合先敘明。

(二)關於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派拉蒙公司部分: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侵害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之附表所示編號1 「遺落戰境」、編號2「 玩命關頭6 」影片著作財產權以及告訴人派拉蒙公司之附表所示編號3 「特種部隊2 :正面對決」影片著作財產權之部分,經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派拉蒙公司於原審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一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法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委任狀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見原審103 年度桃智簡字第28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18頁、第20頁、第26頁至第29頁)附卷可參,準此,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及派拉蒙公司既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法院撤回其告訴,原審據此乃就附表編號1 、2、3 所示影片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關於告訴人華映公司部分:

1.按案件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 款定有明文;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252 條第5 款、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規定甚明(參酌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是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為法院實體判決所須之訴訟要件,故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既已欠缺訴訟要件,檢察官自不應提起公訴,如已提起,自得依法撤回。次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88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第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3 款之用語與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已經撤回告訴」之用語有所不同自明。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 條第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89年

4 月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

2.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之附表所示編號4「毒戰」影片著作財產權部分,於檢察官103 年7 月1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告訴代理人○○○於102 年12月17日與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整達成和解,並於同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表明不願繼續追究被告,依法對被告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委任狀、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

298 號偵查卷宗第13頁、第47頁至第49頁),足認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表達願意對被告撤回其告訴之意甚明。況參諸華映公司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103 年3 月3 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刑事陳報狀中載明「本案業經鈞署於102 年12月17日開庭偵查,被告假意願與本公司和解,並於鈞署『為民服務中心』處與告訴代理人○○○簽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告訴代理人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下午5 時47分接獲被告來電,原被告稱願與本公司和解,然稱僅願於4 月底再行支付和解金,且僅願支付新臺幣2 萬元整。經本人向被告說明其已經失信於前,若按當時和解條件約定應付和解金額應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前述總總被告略行完全無視自行犯錯在先,後又不知悔改且欲以流氓恐嚇手段要脅本公司與其達成和解。為此,爰此狀請鈞長鑒核,依法起訴被告犯行」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298 號偵查卷宗第59頁),亦徵告訴代理人係主要對和解書上被告未履行和解賠償金額給付有所爭執,然對於先前於102 年12月17日撤回對被告刑事告訴部分並未表示有何誤認之處。是告訴代理人○○○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撤回告訴狀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中心要伊寫的、不是伊願意寫的、從來沒有撤回告訴乙情(本院卷第25、50頁),應非事實。

3.另外,告訴代理人○○○稱其提出之委任狀(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298 號偵查卷宗第13頁)上僅記載其僅有提起告訴之權利,並無包含撤回告訴的權利,故當時所簽撤回告訴狀不生效力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其代理權之範圍,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委任之方式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則代理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應就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不能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

1 項規定,僅從委任狀上有無記載該條但書所列行為之權限,為形式上之判斷(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15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華映公司於偵查中委任○○○為告訴代理人,委任狀上記載「特委任本公司職員○○○君為告訴代理人,依法配合警方取締並提出刑事告訴及陳述相關意見」(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298 號偵查卷宗第13頁)、「特委任本公司職員○○○君為告訴代理人,依法配合出庭應訊及陳述相關意見」(同卷第47頁),並未限制告訴代理人○○○不能撤回告訴。再者,依被告與告訴代理人○○○和解書內容(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298 號偵查卷宗第49頁),即為○○○以告訴人華映公司代理人名義與被告所簽具,告訴代理人○○○並未曾爭執此和解書之效力。此外,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103 年3 月3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刑事陳報狀中載明「本案業經鈞署於102 年12月17日開庭偵查,被告假意願與本公司和解,並於鈞署『為民服務中心』處與告訴代理人○○○簽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文字(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298 號偵查卷宗第59頁),顯然告訴代理人○○○確實有代理告訴人華映公司與被告達成和解及撤回告訴之權限,即不能以委任狀上未記載告訴代理人○○○有撤回告訴之特別代理權等語,遽謂告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4.綜上,本件應認告訴代理人○○○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即本案繫屬法院前之102 年12月17日撤回本案對被告之告訴,自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本件被告被訴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須告訴乃論,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應由檢察官於偵查中為不起訴之處分,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改依通常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經核原審詳為調查後,以被告被訴侵害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之附表所示編號1 「遺落戰境」、編號2 「玩命關頭6 」影片著作財產權以及告訴人派拉蒙公司之附表所示編號3 「特種部隊2 :正面對決」影片著作財產權之部分,經告訴人環球影城公司、派拉蒙公司於原審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另被告被訴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之附表所示編號4 「毒戰」影片著作財產權部分,以告訴乃論之罪業據告訴代理人撤回其告訴為由,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洵無違誤。檢察官依告訴人華映公司請求上訴理由稱原審漏未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華映公司僅係書立和解書,被告並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華映公司亦未具狀撤回告訴等情,僅以和解書之記載遽認告訴人華映公司業已撤回告訴,即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等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表:

┌──┬────────┬───────────┬──────┐│編號│中 文 片 名 │英文片名 │ 權利人 │├──┼────────┼───────────┼──────┤│ 1 │遺落戰境 │Oblivion │環球影城公司│├──┼────────┼───────────┼──────┤│ 2 │玩命關頭6 │Fast&Furious 6 │環球影城公司│├──┼────────┼───────────┼──────┤│ 3 │特種部隊2:正面 │G.I.joe 2:Retaliation │派拉蒙公司 ││ │對決 │ │ │├──┼────────┼───────────┼──────┤│ 4 │毒戰 │Drug War │華映公司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