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即 被 告代 表 人 吳兆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