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2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0號3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4上訴人林錫宏5即被告678選任辯護人粘舜權律師9蔡尚琪律師10葉光洲律師11上訴人連信欽12即被告1314選任辯護人蔡宜真律師15上訴人林紀倫16即被告1718選任辯護人蘇忠聖律師19上訴人賴斌20即被告2122選任辯護人鍾欣惠律師23吳孟宇律師2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25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第一審26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861號27),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1主文2原判決撤銷。
3林錫宏、連信欽共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4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林紀倫、賴峯斌共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6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附表三之營業秘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
9事實10一、林錫宏原係址設○○○○○區○○路○段○○○號7樓之1吉11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吉諾公司,總公司為Genesis12TechnologyUSA,Inc.,下稱美國吉諾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13,統籌公司一切事務,任職期間為民國96年3月12日至10214年4月30日;林紀倫原係經臺灣吉諾公司派駐該公司轉投資15設立之深圳吉諾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吉諾公司)擔任副16總經理,負責產品開發設計及工廠管理,任職期間為95年1217月27日至102年7月31日;賴斌原係臺灣吉諾公司之採18購部副理,負責接洽供應商,任職期間為97年12月1日至11902年7月9日;連信欽原為臺灣吉諾公司員工,任職日期為2097年10月00日至100年8月31日。緣「鑽寶電子有限公司21」(址設大陸地區浙江省樂清市虹橋鎮溪西工業園區,負責22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下稱大陸鑽寶公司)係臺灣吉諾23公司之上游生產廠商,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漢公24司)係臺灣吉諾公司之客戶。林錫宏於101年12月6日仍擔25任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期間,與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特助○26○○、當時已離職之連信欽、大陸鑽寶公司負責人○○○在27東部非洲外海之「賽席爾共和國」共同成立與大陸鑽寶公司21相同英文名稱之境外公司「0000000ELECTRONICSCO.,LTD2」(址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MAHESeychelles,下稱賽席爾鑽寶公司)。臺灣吉諾公司其4他股東發現後質疑林錫宏之動機,林錫宏乃於102年4月305日出售其對臺灣吉諾公司之持股,並退出臺灣吉諾公司經營6。詎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峯斌及大陸鑽寶公司成年7員工○○○共同基於意圖為賽席爾鑽寶公司未來營運之利益8,及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下列至臺灣吉諾公司之9成本、供應商等資料之接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10林紀倫將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2012Cost」、「2000Cos11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上開營業秘12密,並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0)寄送「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stmeeti14ng.zip」檔案給連信欽(00000000@0000000.000),於該檔案15內之「Pace」、「Technicolor」資料夾內有臺灣吉諾公司「201612Cost」、「2000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附表17三編號1);連信欽旋於同日下午10時10分將上開檔案寄給18林錫宏(0000000000@00000.000),洩漏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19業秘密(附表二編號9)。
20林紀倫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於12102年6月22日上午12時28分,未經授權而重製,並以電子22郵件(000000000@00.000)寄送「成本分析表.zip」檔案之23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2)給連信欽及大陸鑽寶公司○○○,24洩漏臺灣吉諾公司之上開營業秘密(附表二編號12)。
25連信欽於102年7月1日上午11時28分寄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0.000)給大陸鑽寶公司○○○,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這家專門做rj45價格不錯」等語;○○31○於同日下午12時34分回覆稱:「請將圖紙上傳至雲端硬2盤中…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03密碼:0000000.00」等語;賴峯斌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G4Ti00-00000-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artCardCo5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資料之營業秘密,竟6未經授權而重製,且於同日下午6時34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回覆連信欽,並副知○○○,稱:「我已經8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司後,我會把9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等語,將其所持有臺10灣吉諾公司GTi00-00000-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11artCar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內有相關供應商之登12載)及其相關實際成本的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3),以cis13co文件夾上傳至000雲端硬盤,洩漏給連信欽及○○○,○14○○於翌日(即同年7月2日)回覆稱已看到(附表二編號1156)。
16賴峯斌(離職前)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6分,將所知17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List之營業秘密(附18表三編號4),未經授權而重製並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0.000)寄送「CiscoTotalList_00000000.xls」檔案給20連信欽(00000000@0000000.000)及○○○,並稱:「先提供21部分cost,其他空白部分仍在想辦法拿到,會盡快提供給各22位」等語,洩漏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業秘密(附表二編號1723)。
24賴峯斌自臺灣吉諾公司離職後,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2558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將其所知悉、持有臺26灣吉諾公司「F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leteb27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之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415),未經授權而重製寄給連信欽,並副本給林錫宏(00000000000@00000.000),而洩漏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業秘密(附表3二編號29)。
4二、案經臺灣吉諾公司告訴、美國吉諾公司告發臺灣新北地方檢5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6理由7壹、程序部分:
8甲、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刪9除原第375條「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10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之11規定。在前開公司法修正施行前,美國吉諾公司於102年712月26日與臺灣吉諾公司提起告訴時,未據提出其在我國經認13許之資料,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無權利能力,僅能認其14係非法人團體,而刑事訴訟法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15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之規定16,故非法人團體縱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並無權利能力;另17營業秘密法亦無類似公平交易法第47條、著作權法第102條
18、商標法第99條對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19之規定,是美國吉諾公司對被告等提出告訴,其性質僅屬告20發而非告訴,先予敘明。
21乙、證據能力部分:
22一、就附表一非供述證據,除編號4、19、22、27、30、32、4023以外之電子郵件及其附檔、雲端硬盤列印資料部分,被告等24及辯護人主張係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云云,經查:
25按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26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27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51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源自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實2踐,鑒於民事、刑事、行政或懲戒等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3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4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或干預,防止政府濫5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6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因私人非法取7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8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9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10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11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12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倘將13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均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14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15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16不法取證之效果。職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17證,為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18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19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20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例外情形,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21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22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23以暴力方式取證,自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24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97年度台上25字第734號判決意旨參照)。
26附表一除編號4、19、22、27、30、32、40以外之電子郵件27及其附檔、雲端硬盤之光碟列印資料(分別放於偵查卷或藍本61列印資料),係告訴人臺灣吉諾公司、告發人美國吉諾公司所2提出用以告訴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之私人取證,並3非在警察指示下非法取得之證據,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國家公4權力之介入,亦非對被告等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且5營業秘密本質上為無體財產(intangibleproperty)或智慧財產6(intellectualproperty),其縱使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於被侵7害時不像有體財產權一般易於被發覺,加以妨害營業秘密犯罪8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難以即時取得直接之證據9,蒐證上有其困窘性,而該等有關妨害營業秘密之私人取證係10基於個案之偶發性與特殊性,並無普遍性,參酌前開最高法院11判決意旨,前揭電子郵件及其附檔、雲端硬盤列印資料等證據12既無國家公權力介入,即與證據排除法則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13序在限制政府的行為(governmentaction),而非在規範私人14取證之法理無違,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15按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16固係審判外陳述,惟若屬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文書本質上17具有其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所謂文書18是否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其製作是否係於事件甫發生或發19生後不久?須依個案之情形酌定,要屬事實審之職權,如不違20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不得指為違法。且符合此種傳聞例21外容許之文書,並不以經歷事件之人自己製作為要件,若委由22他人製作,亦不影響此種文書之證據能力。又賦予此種備忘文23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傳聞例24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除25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之情形外,下列文26書亦得為證據:…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27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定有明71文。被告等爭執附表一編號4賽席爾鑽寶公司之會議紀錄無2證據能力,惟衡諸常情公司之會議紀錄,係就該次會議之進行3或決議之事項即時予以忠實紀錄,以為公司行事依據或備忘資4料,除非有犯罪之故意外,通常並無虛偽記載之動機與利益,5是附表一編號4賽席爾鑽寶公司會議紀錄,依常情係屬於可6信的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況被告林錫宏為賽席爾鑽寶公7司之負責人、被告連信欽入股該公司,亦為被告林錫宏、連信8欽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85頁、第220頁、第222頁),依9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159之4第3款之規定10,堪認附表一編號4賽席爾鑽寶公司會議紀錄有證據能力。
11附表一編號22之建漢公司回覆合盛法律事務所函(102年度12他字第3874號卷─下稱他卷,他卷二第87頁),提供有關13建漢公司員工○○於業務往來使用之電子郵件及聯絡對象之姓14名、電子郵件,依其函覆提供資料之內容、性質,於客觀上有15可憑認其函覆所提供資料真偽之其他資訊可供比對,建漢公司16並無虛偽函覆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17定,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該函件亦得為證據。
18附表一編號32係臺灣吉諾公司員工薪資表,係從事業務之人19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其真實性之保障極高,並無顯有不20可信之情況,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21據之特信性文書之要件,具有證據能力。
22附表一編號19、27、30、40係告訴代理人整理之資料,非作23為證據使用,無論述其證據能力之必要,併予敘明。
24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25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26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27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81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2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3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4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除上開6所示證據資料外,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7引用其他供述證據(告訴代理人之供述除外)之證據能力不8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9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10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11證據能力。
12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13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14理期日提示予被告4人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15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16四、告訴人臺灣吉諾公司稱告發人美國吉諾公司於102年3月間17接獲不詳人士之黑函(檢舉人提供一個USB隨身碟),交給18臺灣吉諾公司處理(他卷一第89、118頁),惟該隨身碟已19找不到,惟查告訴人臺灣吉諾公司所稱該USB隨身碟係於10202年3月間不詳人士提出,是在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發生之21前,與本案犯罪事實認定無關,且該證據未曾提出,爰不論22述其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23貳、實體部分:
24一、訊據被告等均否認犯行,被告林錫宏辯稱:伊知道○○○25在大陸鑽寶公司任職,但不知道被告連信欽與○○○聯繫,26亦無指示或參與連信欽與賴峯斌間之信件往來,並不記得有27收過被告連信欽所寄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電子郵件,且91僅為該郵件之副本收受人,被告連信欽自偵查至審理時一再2證稱該些電子郵件係誤寄,卷內亦無任何證據顯示伊有為任3何回應之行為,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4,況伊於案發時與臺灣吉諾公司已無委任關係,被告賴峯斌5則係擔任臺灣吉諾公司採購部副理,並非採購部副總經理,6僅為僱傭關係,而非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其等應無成立背7信罪共同正犯之可能;伊有投資賽席爾鑽寶公司,但僅為單8純之商業投資,該公司之業務範圍與臺灣吉諾公司不同,且9伊已於102年3月12日退出,同年5月21日電子郵件係因10○○先主動詢問「batterypack」(電池盒)之廠商,臺灣吉諾11公司未生產販售該產品,伊才介紹被告連信欽予其認識,但12伊對後續之交易項目、標的或內容均無任何指示,更未受有13報酬費用(他卷二第241頁),原審亦未敘明伊介紹Technico14lor公司之○○予被告連信欽,致臺灣吉諾公司喪失與建漢公15司交易之期待利益間有何因果關係;本案「SupplierList_KZ0000000000.xls」之內容僅為一般交易過程中均會提供之名稱、地17址、電話等基本資料,難認具秘密性,其內容亦未見包含產18品價格,無從透過該檔案與臺灣吉諾公司為價格競爭,自無19對其財產或其他利益致生損害之情形;又深圳吉諾公司並非20臺灣吉諾公司轉投資所設立,而係汶萊吉諾公司之投資,且21建漢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無任何交易往來紀錄,並非臺灣吉22諾公司之客戶,原審上開認定與事實不符;另原判決附表三23所引產品發票之抬頭「GnensisElectro-MechanicalInc.」並非24臺灣吉諾公司之英文名稱,其上所載地址亦非臺灣吉諾公司25之登記地址(他卷一第23頁),反較近似香港商信程股份有26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信程公司)之地址(上證1、2),27但其發票日卻均早於信程公司之設立登記日,顯見其真實性101有疑,原審未予審酌,亦有悖於證據法則。被告連信欽辯2稱: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錫宏是3傳錯了,伊不記得被告賴斌有無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6、附4表二編號18所示之電子郵件給伊,且被告賴峯斌已證稱其傳5送之圖紙為供應商公開之圖紙,並非原判決附表三臺灣吉諾6公司之圖紙,又被告賴峯斌與證人○○○已證稱被告賴峯斌7上傳之供應商資料是○○○提供,並非臺灣吉諾公司所有,8且伊僅要求被告賴峯斌協助找供應商資料,則被告賴峯斌上9傳吉諾公司所有之資料,應屬其個人行為,與伊無涉;又被10告林錫宏介紹廠商與伊認識,乃一般商業正常交際,原審並11未敘明其與原判決附表三圖紙之關連性,另伊並非向○○報12價,只是回覆○○之電子郵件,告知○○編料號是已經生產13了,未編料號的是將開模生產的,僅就料號編排方式作說明14,未告知或決定料號之價格云云。被告林紀倫辯稱:伊對15於原審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事實不知情,也沒有看被告16賴斌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電子郵件,均僅被動接收17電子郵件而已,伊並非臺灣吉諾公司或美國吉諾公司之員工18,深圳吉諾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之經營權及股權持有人各異19,彼此間無隸屬關係,亦從未有吉諾集團之稱謂,原審以吉20諾集團之名,認定伊受任於臺灣吉諾公司確屬率斷,且伊業21務上亦不會經手廠商資料,證人○○○已證稱伊對臺灣吉諾22公司之伺服器資料本無讀取權限,伊係因深圳吉諾公司總經23理00000指示,才代轉關於產品之成本資料,供大陸鑽寶公24司評估是否降價,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與伊寄送之檔案並無25關係,伊亦未接受賽席爾鑽寶公司任何利益,難謂與其他共26同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臺灣吉諾公司與建漢公司27並無交易紀錄,亦難認定對臺灣吉諾公司造成損害云云。
111被告賴斌辯稱:伊不清楚是誰編料號,也不清楚被告連信2欽與○○之間的事,依附表二編號16之電子郵件,僅能證明3伊有上傳圖紙至雲端硬盤,惟證人○○○已證稱伊係擔任外4購部之副理,負責尋找外購廠商,僅會接觸外購廠商之圖紙5,伊雖有申請開啟圖紙權限,但由證人○○○證述可知,臺6灣吉諾公司嚴格區分自製與外購圖紙,本案圖紙係屬自製圖7紙,伊並無權限取得,且雲端硬盤之Cisco文件夾中檔案眾多8,非僅有本案圖紙,自難僅憑該電子郵件即認本案圖紙為伊9所上傳,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電子郵件,伊均僅為副本收10受人,並不知悉相關交易,雖有收到如附表二編號20之電子11郵件,但不清楚被告連信欽的意思;原審認定伊傳送之「Cisc12otatallist_00000000.xls」檔案揭露臺灣吉諾公司之產品成交價13,惟告訴人已自陳該檔案於其公司內部檔案中找不到存放路14徑,且其文件標題與告訴人所提「Cisco-FoxconnList」亦不同15,無從證實該檔案屬於臺灣吉諾公司所有;又伊寄發如附表16二編號18所示之電子郵件,其中「SupplerList_KL00000000.x17ls」檔案係○○○自行整理並分享予伊之供應商資料,有證人18○○○之證述可證,因為被告連信欽說他需要替代廠商,伊19才寄送這些資料給被告連信欽,由該檔案之最後儲存時間為220000年7月5日下午11時43分,乃晚上下班時間,而伊並未21被授權可在外連接臺灣吉諾公司伺服器下載公司資料,足證22該檔案係伊的私人檔案,且其內容僅為一般交易過程中客戶23均會提供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未涉及任何消費24者喜好、特殊需求分析,亦無相關之成品成交價,應不具有25秘密性云云。
26二、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27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121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2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3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依該條4之規定,判斷營業秘密之要件為:經濟性:可用於生產、5銷售或經營之有經濟價值的資訊;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6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者;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7之保密措施。簡言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8經濟性、秘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始足當9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10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11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12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13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14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15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16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17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所謂合18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19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20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21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22「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23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24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25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26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經查:
27附表二編號9被告林紀倫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131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寄送「0000-0-00_Pa2ce&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之成本分3析表(告證3C,他卷一第152頁、藍本1第4至17頁、第430至42頁)部分:
5檢察官於104年9月22日命新北地檢署資訊室駐點工程6師○○○當庭連線臺灣吉諾公司網站,據證人○○○證稱
7:先到臺灣吉諾公司網頁,再到其伺服器將所有產品之設8計圖檔下載,在CUTEFTP下載器上打臺灣吉諾公司的網9址,就會秀出所有目錄,我直接下載目錄裡的所有檔案,10它是一個開放式空間,不需建立帳號密碼,也沒有其他限11制,全程使用PSR程式記錄下載步驟等語(103年度偵字12第19861號卷─下稱偵卷,偵卷一第148頁、第237至21338頁),檢察官將前開臺灣吉諾公司目錄所有產品之PD14F檔列印附於偵卷四至七全卷(偵卷一第147、156頁;15另筆錄中所稱偵卷三至六,之後改為偵卷四至七),該偵16卷四至偵卷七之資料係臺灣吉諾公司於網站對外公開之資17訊,因不具秘密性,不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先予敘明18。
19被告林紀倫坦承0000000@00000.000是其信箱,有於10220年5月28日下午9時15分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二編號921之「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22p」檔案給被告連信欽,該等檔案是其請大陸幹部整理成23壓縮檔等語(他卷一第151頁、他卷二第129頁);被告24連信欽亦坦承收受被告林紀倫前開檔案,嗣於同日10時2510分復將該檔案寄給被告林錫宏,有電子郵件(他卷一26第153頁、他卷二第244頁)及被告連信欽供述(他卷二27第114頁背面)在卷可稽,並經原審勘驗被告連信欽轉寄141給被告林錫宏之電子郵件附檔與藍本1第4至50頁之內2容相符,有原審10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原3審卷二第152頁、第172至226頁),堪認被告林紀倫有4寄送前開檔案給被告連信欽,再由被告連信欽將上開檔案5轉寄給被告林錫宏。
6上開被告林紀倫所寄送之「0000-0-00_Pace&Technico7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包含「Pace」、8「Technicolor」等資料夾(藍本1第1至3頁),分別9有成本分析表及圖紙,其中:「Pace」資料夾內有「201012Cost」、「2000Cost」之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411至17頁)、「Drawing」圖紙(藍本1第18至27頁)12及價格策略一覽表(藍本1第28至29頁)等檔案;「13Technicolor」資料夾內有「2012Cost」、「2013Cost14」之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30至42頁)、「Drawing」15圖紙(藍本1第43至49頁)及價格策略一覽表(藍本116第50頁)等檔案,前開檔案有關藍本1「Drawing」圖紙17部分,均可見於偵卷四至偵卷七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網站18公開資料;且據證人即信程公司資訊部副理○○○證稱:
19我原本任職臺灣吉諾公司,後來轉到信程公司,信程公司20與吉諾公司都是吉諾集團下面的公司,是商業上股東的關21係,但我的業務都是一樣,臺灣吉諾公司的公開網站有放22圖紙給客戶或內部人員參考,是由美國總公司管理,不是23由我管理等語(原審卷二第40頁、第44至47頁),是24前述公開在臺灣吉諾公司網站藍本1「Drawing」圖紙部25分為一般涉及該類資料之人所知悉之資訊,不具秘密性,26非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至於前開檔案有關「2012Co27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部分(藍本1第4151至17頁、第30至42頁),該些資料並非屬偵卷四至偵2卷七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之資料,並非一般3接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悉;且該等成本分析表內載4有關臺灣吉諾公司各種物料之單位用量、最小採購量、採5購周期、廠商、單價等材料總成本及人工成本費用、生產6總成本、間接管理成本、利潤率等涉及公司生產、販賣事7業活動之有用資訊,是同業競爭上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8業價值之資訊,屬經營上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是承前所9述,前開臺灣吉諾公司「2012Cost」、「2013Cost」10之物料成本分析表具有秘密性及經濟性。又查,證人○○11○復證稱:我是資訊部副理,負責管理吉諾、信程公司的12資訊系統,包含電腦維護同仁電腦之安裝維護、員工到職13後就會給他登入電腦帳號密碼及email帳號密碼,基本上14到公司電腦開機就需要帳號密碼,就可以登入公司內網存15取的權限,服務器上的檔案是根據帳號去設定可以存取哪16些資料,基本上以部門區分,有分業務部、工程部、採購17部門等,不同部門有不同權限,可以打開不同檔案,因為18公司人員不多,所以沒有多層級管理,如採購部門只有319個人,那3個人都可以存取該部門的檔案,採購部門有120個資料夾,3個人都可以存取該資料夾,工程部門資料夾21都可以存取圖紙,但有些業務需要存取圖紙,業務會發e22mail給工程部表示需要開工程部資料夾權限,工程部轉發23給我,之後我就可以幫他們設定權限採購部門需要圖紙,24我會開放權限,台灣部分是以e-mailaddress與檔案存取
25、讀取權限綁在一起等語(原審卷二第41頁、第44至4267頁),可知臺灣吉諾公司係按使用者之電子郵件設定內27部檔案使用權限加以管理使用者所接觸的資訊;又據臺灣161吉諾公司總經理○○○證稱: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成本分2析表,如藍本1第62頁,包含物料、單位用量、最小採3購量、供應商、單價等內容,只有工程、採購主管才能接4觸,須有特定權限的人輸入帳號、密碼才能取得,屬公司5的工商機密,是由工程部人員000000(○○)製作,其6他如告證3C、藍本1第4至16頁及30至42頁(即「20712Co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第73頁8之成本分析表亦同。當時的工程主管為林紀倫、採購主管9為詹玉珍,公司沒有指示林紀倫整理上開成本分析表於11002年5月28日寄送給他人等語(他卷二第152頁背面)11,可知臺灣吉諾公司就被告林紀倫所寄送「0000-0-00_P12ace&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之上開13物料成本分析表,主觀上認定該成本分析表是營業秘密,14客觀上亦透過資訊取得之權限設定,限制特定員工接觸前15開資訊,使接觸上開資訊之員工認知該等資訊是營業秘密16,堪認臺灣吉諾公司對前開物料成本分析表已採取合理之17保密措施。
18承上所述,被告林紀倫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19分以電子郵件寄送「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20stmeeting.zip」檔案內之物料成本分析表部分,具有21經濟性、秘密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俱如前述,係22屬營業秘密。被告林紀倫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前開「232012Co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24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該營業秘密予被告連信欽,復25由被告連信欽洩漏給被告林錫宏之情,堪以認定。
26附表二編號12被告林紀倫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2時2278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寄送「成本分析表.171zip」(告證8C,他卷一第195頁、藍本1第62頁、第732頁)部分:
3被告林紀倫坦承000000000@00.000是其在大陸申請的信4箱(他卷二第128頁),其離職前於102年6月22日上5午12時28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寄送「s6martcardreader之圖紙」(告證8B,他卷一第194頁7)、「smartcardheader之圖紙」(告證8B,他卷一8第193頁)及「成本分析表.zip」(告證8C,他卷一第9195頁、藍本1第73頁)等檔案(詳見藍本1第52至7103頁)給連信欽及大陸鑽寶公司○○○,有電子郵件在卷11可稽(他卷一第192頁),被告連信欽不否認收到前開12郵件,只稱該成本分析表是大陸鑽寶公司所提供云云(13他卷二第114頁背面);又查,上開檔案包含「SMCR-4D1410-BK10X01」之圖紙(藍本1第52頁)、客戶報價單(15藍本1第53至61頁)、物料成本分析表(他卷一第19516頁、藍本1第62頁)、「SMCR-4K08-00X0T01」之圖紙17(藍本1第63頁)、報價單(藍本1第64至72頁)及18物料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73頁),經原審勘驗前開被19告林紀倫之電子郵件附檔與藍本1第52至73頁之內容20相符,有原審10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三在卷可21稽(原審卷二第152頁、第153頁、第227頁至第24922頁),堪認被告林紀倫有寄送前開檔案給被告連信欽及23大陸鑽寶公司○○○。
24上開被告林紀倫所寄送之上開檔案包含有「smartcard25reader之圖紙」(即藍本1第52頁「SMCR-4D10-BK10X2601」之圖紙及第63頁「SMCR-4K08-00X0T01」之圖紙」27)、「smartcardheader之圖紙」(他卷一第193頁、181第194頁),可見相同於前開檢察官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2網站對外公開之偵卷五第331頁、第333頁之資料內,該3部分資料既經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即不具秘密性,非4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至於上開「成本分析表.zip」檔5案(告證8C,即藍本1第62頁、第73頁),並未見於6偵卷四至七檢察官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之資7訊內,業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偕同告訴代理人及被告林紀倫8辯護人核對無訛(偵一卷第199頁、第205頁背面、第2906頁),是被告林紀倫上開所寄送之「成本分析表.zip10」檔案,並非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之資訊,而上開物料11之成本分析表記載臺灣吉諾公司材料總成本、人工成本費12用等涉及公司生產、販賣事業活動之有用資訊,是同業競13爭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屬經營上具有經14濟價值的資訊,堪認該「成本分析表.zip」檔案具有秘密15性及經濟性。被告連信欽雖稱該電子郵件附檔是有關智能16卡開發成本分析表,與吉諾公司無關,是大陸鑽寶公司提17供云云。惟查,「成本分析表.zip」檔案其上標明是臺灣18吉諾公司之成本分析表,且製表人是000000(藍本1第1962頁、第73頁),並據深圳吉諾公司資深副總○○○證20稱:告證8C「成本分析表.zip」是○○(即000000)所21製作等語(他卷二第153頁),且該資料如係大陸鑽寶公22司所提供,被告林紀倫即無須再將該檔案以電子郵件寄給23被告連信欽及大陸鑽寶公司○○○(他卷一第192頁),24是被告連信欽所辯,並不足採。再查,據證人臺灣吉諾公25司總經理○○○證稱:告證8C(即成本分析表.zip檔案26)成本分析表只有廠長、工程主管等有權限的人,才能取27得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被告林紀倫亦辯稱其對告證1918A、8B、8C之設計圖及成本分析表無管理閱覽權限等語2(本院卷一第223頁),益證臺灣吉諾公司對「成本分析3表.zip」檔案設有管理權限,是堪認臺灣吉諾公司已對上4開成本分析表檔案有保護之意思,客觀上並採取權限閱覽5之保密措施,使員工知悉該資訊係營業秘密,堪認臺灣吉6諾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7承上所述,附表二編號12被告林紀倫於102年6月228日上午12時2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之臺灣吉諾公司「成本9分析表.zip」,具有經濟性、秘密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10措施,係屬營業秘密。被告林紀倫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11司上開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12漏給被告連信欽、○○○堪以認定。被告林紀倫辯稱係因13深圳吉諾公司總經理00000指示,才代轉關於產品之成14本資料,供大陸鑽寶公司評估是否降價(藍本1第75至1576頁電子郵件),惟查,藍本1第75至76頁深圳吉諾16公司總經理00000電子郵件僅表示要客戶及供應商就合17理價格及降低成本有所作為,並未指示被告林紀倫將臺灣18吉諾公司之物料成本揭露給任何人,被告林紀倫所辯,顯19屬無據,不足採信。
20附表二編號16被告賴峯斌(離職前)於102年7月1日下21午6時34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回覆被告22連信欽稱:「我已經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23明天到公司後,我會把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24)」,並副知○○○,其所上傳雲端硬盤之cisco文件夾25內之「card」資料夾中有關於臺灣吉諾公司GTi00-00000-X26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artCardConnector」之27成本預估表及其相關實際成本資料(藍本1第160頁至第120165頁)部分:
2被告連信欽於102年7月1日上午11時28分寄電子郵3件給○○○,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這家4專門做rj45價格不錯」等語;○○○於同日下午12時354分回覆稱:「請將圖紙上傳至雲端硬盤中…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0密碼:000000
00.00」等語;被告賴峯斌於同日下午6時34分以電子郵8件(0000000@00000.000)回覆被告連信欽稱:「我已經9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司後,我會10把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等語,並副知11○○○;○○○於翌日(即7月2日)回覆稱已看到,有12上開電子郵件在卷可按(告證10,他卷一第201至20213頁);被告賴峯斌稱:0000000@00000.000是我的電子信14箱,信箱的帳號、密碼我沒有告知其他人,有寄送告證1150的郵件(即附表二編號16的電子郵件),○○○是大16陸工廠包總(即大陸鑽寶公司負責人○○○)指派的聯繫17窗口,當初是連信欽把郵件轉寄給我,請我幫忙找臺灣網18路上做RJ45之供應商,RJ45是電腦網路線接口的連接器19,並不清楚連信欽與○○○的細節。在業界部分廠商為求20時間性,會先給圖紙,再報價,若廠商稍後有報價,我會21再提供。連信欽要我幫忙找替代廠商,這個供應商在臺灣22,我透過其公開之電子郵件詢問,供應商把可替代的圖紙23反饋給我,○○○讓我上傳到他指定的地方。我只上傳供24應商的圖紙,而非吉諾公司的圖紙。是○○○或連信欽說25把圖紙放到cisco文件夾,以便他們下載比對等語(他卷26二第100頁背面、第114頁、原審卷一第150頁、第22827頁至第229頁、第233至234頁、第241頁)等語,顯211見被告賴峯斌確有使用上開電子郵件通知被告連信欽,並2副知○○○,已將圖紙檔案上傳至cisco文件夾。
3被告賴峯斌將圖紙檔案上傳至000雲端硬盤之cisco資4料夾,經檢察官於104年8月20日指揮新北地檢署資訊5室駐點工程師○○○進入該000雲端硬盤,輸入告證106○○○於電子郵件所載帳號密碼(他卷一第201頁至第2702頁),其內可見8個資料夾,其一為「Cisco」檔,點8入「Cisco」檔後其內有「card」、「cardbus」、「HDM9I」、「JACK」、「PINheader」、「RJ45」、「switch10」、「usb」等資料夾;再點入「card」資料夾內有一個11「GTi00-00000」的資料夾,點入後內有5個檔案,其中12有一「GTi00-00000rev…」的PDF檔,將該檔案點開13是右下角印有「GENESIS」即臺灣吉諾公司名稱「GTi00-0000000」之產品設計圖,右下角PARTNUMBER欄位並載有15「GTi00-00000-XX」之臺灣吉諾公司產品料號,其內並16有藍本1第160至165頁之成本分析表(偵卷一第12417頁以下筆錄、本院卷一第114頁正、背面);由於檔案眾18多,未逐一點開,檢察官將該雲端硬盤內所有文件拷貝,19並列印附於偵卷三全卷〔偵卷一第124頁以下筆錄(註:
20筆錄中所稱偵卷二,之後改為偵卷三)、偵卷一第156頁21,本院卷一第112頁背面至100頁〕,另有告訴人提出02200雲端硬盤內之資料,即藍本1第86頁以下、藍本2全23卷(他卷一第90頁)可資比對。
24告證9(即告證3A)之3張吉諾公司圖紙為GTi00-0000000-0X-SX、GTi00-00000-XX-SX、GTi00-00000-XX,分別26存放於臺灣吉諾公司「\\Db-server\drawing\GTWDRAWI27NG\GUSADrawings」、「\\Db-server\drawing\GTWDR221AWING\HSF\UnihanGAform」資料夾中,有各該路徑截2圖可稽(原審卷二第142至144頁);經告訴代理人○○3○律師與被告林紀倫辯護人○○○律師比對000雲端硬盤4之圖紙與偵卷三至偵卷七之內容如下:𧸛零件編號GTi000-00000的圖紙(他卷一第196、197、225、226頁、藍本61第170、171頁)與偵卷六第544頁相似,但版次不同7,與偵卷三第114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至背面、第2800頁背面、第207頁至背面)。零件編號GTi00-000000的圖紙(他卷一第198、199、221、222頁、藍本1第10174、175頁)與偵卷六第545頁相似,但版次不同,與11偵卷三第115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背面、第200頁12至背面、第207頁背面)。𧃃零件編號GTi00-00000的13圖紙(他卷一第200、219頁、藍本1第152頁)與偵卷14六第388頁、偵卷三第107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背15面、第200頁、第207頁)。𧸤藍本1第86至204頁圖16紙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偵卷七(偵卷一第206至207頁背17面)。𪃢藍本2第1至254頁圖紙部分非吉諾公司所有、18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偵卷七(偵卷一第207頁背面至21219頁),且上開圖紙均有「genesis」之標示,承上可知,20被告賴峯斌上傳至000雲端硬盤上開零件編號「圖紙」與21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之圖紙相似,只是版次不同;22又據證人即被告賴峯斌於臺灣吉諾公司之主管○○○證稱
23:我於102年3月27日至104年6月12日任職於臺灣24吉諾公司,擔任採購部門的產品經理,賴峯斌負責依業務25需求,尋找相對應產品及廠商,通常外購圖面是由賴峯斌26跟廠商取得,賴峯斌應該沒有權限取得公司自製圖紙;他27卷一第196、198頁是吉諾公司自製圖紙,不能直接用外231購廠商的圖面,須經過廠內工程師轉成吉諾公司的圖框,2改好後的圖檔可以在公司公開網站下載,只要輸入料號即3可查詢,一般是給顧客使用。在Genesis網站上輸入料號4或產品別,可以看到某些產品的圖面PDF檔放在網站上,5是作推銷之用,客戶不會知道是外購或自製,圖面一定會6用Genesis的圖框等語(原審卷一第319頁、第322至3723頁),可知被告賴峯斌上傳至000雲端硬盤之上開零8件編號「圖紙」已於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公開或給顧客使用9,即不具秘密性,難認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工商秘密或營業10秘密。
11檢察官於104年8月20日點入000雲端硬盤「Cisco」12檔內之「card」資料夾,其中有「Gti00-00000」資料夾13,業如前述,該資料夾內可見藍本1第160至165頁之臺14灣吉諾公司GTi00-00000-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00SmartCar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16資料(偵卷一第124頁以下筆錄、本院卷一第114頁正、17背面),內容包含料件名稱、零件單價、模治具引用、運18輸費用、管銷費用、利潤估計及相關供應商之記載,依臺19灣吉諾公司總經理○○○證述有關成本分析資料並非公開20之資訊,俱如前述,非一般接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21悉,而上開物料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資料,對於22臺灣吉諾公司生產、販賣事業活動是有用之資訊,亦是同23業競爭之重要資訊,屬於經營上有經濟價值的資訊,堪認24該些成本分析檔案具有秘密性及經濟性。再查,據證人臺25灣吉諾公司總經理○○○證稱:成本分析表只有有權限的26人才能取得,業如前述,臺灣吉諾公司已對上開成本分析27表資訊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亦如前述,是臺灣吉諾公司241GTi00-00000-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artCar2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資料,是臺3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賴峯斌知悉、持有前開營業4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並以上傳雲端硬盤及以電子郵件5通知洩漏該營業秘密給連信欽、○○○堪以認定。
6附表二編號17被告賴峯斌(離職前)於102年7月2日下7午2時5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oTotalList_00000000
0.xls」檔案(告證10,他卷一第204至205頁)給○○○9及被告連信欽,提供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List10」成本分析表部分:
11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6分以電子郵件12寄送「CiscoTotalList_00000000.xls」檔案(告證1013,他卷一第204至205頁)給被告連信欽及○○○,並稱
14:「先提供部分cost,其他空白部分仍在想辦法拿到,15會盡快提供給各位」等語,有電子郵件附卷可考(他卷一16第201頁),被告連信欽稱:該檔案是我要求寄的,但我17要的是CiscoList檔案,被告賴峯斌寄來的是Cisco-Fo18xconnList等語(本院卷二第26頁),被告賴峯斌亦稱19我的附加檔案就是列印出來的Cisco-FoxconnList等語20(本院卷一第224頁),被告賴峯斌事後辯稱其有寄該檔21案,但內容並不是列印出來的告證10Cisco-FoxconnLis22t云云(本院卷二第26頁),並不可採,堪認被告賴峯23斌確有寄送Cisco-FoxconnList檔案給被告連信欽。再24查,以電子郵件寄送附加檔案,其附加檔案所設定之檔名25本不以與所附加檔案之檔名標題相符為必要,是被告賴峯26斌寄送「Cisco-FoxconnList」檔案,以檔名「CiscoT27otalList_00000000.xls」作為附加檔案寄送,並不違常251。被告賴峯斌另辯稱檔案是大陸鑽寶公司當時提供給我,2問我業界是否有其他生產類似可替代品的供應商,我有找3到一、二家供應商的報價提供給大陸鑽寶公司云云。惟查4,Cisco-FoxconnList內載「GenesisPN」關於「CARB5US」之料號「GTi00-00000-0X-SX」、「GTi00-00000-XX6」、「GTi00-00000-XX」均是臺灣吉諾公司圖紙料號,7有臺灣吉諾公司「GTi00-00000-0X-SX」、「GTi00-000000-XX-SX」、「GTi00-00000-XX」圖紙,分別存放於「\\9Db-server\drawing\GTWDRAWING\GUSADrawings」、10「\\Db-server\drawing\GTWDRAWING\HSF\UnihanGA11form」資料夾之路徑截圖可稽(原審卷二第142至14412頁),被告賴峯斌辯稱檔案是大陸鑽寶公司提供云云,並13不可採。
14被告賴峯斌所寄送之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15告證10,他卷一第204至205頁),經告訴代理人○○16○律師與林紀倫辯護人○○○律師於偵查中核對,Cisco-17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內容並未揭露於偵卷四至偵卷18七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網站;且原審勘驗開啟光碟一中19告證10電子郵件暨其附件檔案,比對結果與他卷一第20204至205頁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相同,有原21審10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四在卷可查(原審卷22二第153頁、第250至253頁);又查,據深圳吉諾公23司資深副總○○○證稱:告證10圖表(即Cisco-Foxcon24nList成本分析表)是吉諾公司客戶CISCO的產品相關25資訊,包含產品名稱、客戶之零件編號、吉諾公司之零件26編號、圖面編號、圖面版本、新的圖面版本、零件的供應27商名稱、零件成本、供應商料號等,是公司非常機密的資261料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背面),及臺灣吉諾公司總經理2○○○證稱:告證10(即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3表)是由採購部門製作,提供採購主管知悉供應商及供應4全貌,賴峯斌是當時外購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5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背面6),可知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具有秘密性、7經濟性,並已採取權限閱覽之合理保密措施,俱如前述,8堪認是屬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賴峯斌未經授權9即洩漏該營業秘密給連信欽、○○○堪以認定。被告賴峯10斌雖辯稱其未與臺灣吉諾公司簽訂保密契約云云。惟查,11據證人○○○證述臺灣吉諾公司按使用者之電子郵件設定12內部檔案使用權限加以管理之保密措施,誠如前述,其客13觀上已對公司重要資訊採取限制接觸資訊人員之「一定之14保密措施」,又據臺灣吉諾公司員工000000000000000於101年7月23日下午2時35分寄電子郵件給Gilles16(即○○○),請其協助將目錄「\\Db-server\drawing17\GTWDRAWING」開放唯讀權限給00000Lai(即賴峯斌18)、0000000000(即○○○)等6人;Gilles(即○○19○)於同日下午2時47分回覆稱已經設定;00000Lai20(即賴峯斌)於同日下午2時54分回覆稱:進不去,說21沒全限(按應為「權限」),之後再於同日下午3時0122分回稱Okienow(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據此被告23賴峯斌主觀上亦得知臺灣吉諾公司對所屬資訊有設定管理24權限,以管制接觸資訊的員工,更何況依臺灣吉諾公司成25本分析表之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不易被任26意接觸,被告賴峯斌可以認識到所接觸的成本分析表係屬27營業秘密,是臺灣吉諾公司客觀上已對公司重要資訊採取271限制接觸資訊人員之「一定之保密措施」,被告賴峯斌主2觀上亦知公司對資訊接觸有管制措施,縱臺灣吉諾公司未3與被告賴峯斌訂定保密契約,亦不認為臺灣吉諾公司未就4公司資訊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因保密措施有許多方法,5簽訂保密契約只是其中一種,被告賴峯斌以未與臺灣吉諾6公司簽訂保密契約,認不違反營業秘密法云云,尚有誤解7。被告賴峯斌又辯稱告訴人自陳「Ciscotatallist_0000000
00.xls」檔案在公司找不到存放路徑云云,惟查,上開檔案9是臺灣吉諾公司的營業秘密,由被告賴峯斌以電子郵件寄10給被告連信欽及○○○,業如前述,被告賴峯斌主觀上亦11知臺灣吉諾公司對上開資訊有採取設定管理權限之保密措12施,並未於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該等檔案資訊是13臺灣吉諾公司的營業秘密,被告賴峯斌接觸該等資訊後即14不得任意重製、洩漏,臺灣吉諾公司未提出該等資訊存放15路徑,並未影響上開檔案是營業秘密之認定。被告賴峯斌16另辯稱其只有唯讀權限,無法儲存轉寄云云,惟將文件設17定為唯讀,表示只能讀取或複製該文件,但不能修改,若18有檢閱者嘗試變更唯讀檔案,只有為該檔案命名新名稱或19儲存至新的位置才能變更儲存,故被告賴峯斌取得公司授20權之唯讀檔案,仍得儲存或變更儲存,是被告賴峯斌所辯21亦不可採。
22附表二編號29被告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8月1日下23午12時5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13CiscoSARFQ(IM)24-Pease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給25被告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部分:
26被告賴峯斌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58分以電子郵27件寄送「FYQ4'00CiscoSARFQ(IM)-PeaseCompleteb281efore14thFEB2000.xlsx」檔案(告證12A,他卷一2第211至217頁)給被告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3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告證12B,他卷一第218頁),被4告賴峯斌稱:告證12B(即前開電子郵件)是我寄給連信5欽、包總(大陸鑽寶公司○○○總經理)的廠商初步報價6表,因連信欽交代要把這些資料交給他跟包總過目,連信7欽表示副本要給包總,G是指吉諾公司等語(他卷二第1184頁至背面),又被告林錫宏嗣坦承該副本收件人00000000000@00000.000,是伊所使用的電子郵件(原審卷一第8105頁),顯見被告賴峯斌確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115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13CiscoSARFQ(IM)-Peas12e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給被告13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
14被告賴峯斌寄送之「FYQ4'00CiscoSARFQ(IM)-PeaseC15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內容分別記16載臺灣吉諾公司一些物料之成本變動,其記載「Genesis17CurrentCost」(吉諾公司目前成本)、「GenesisUp18datedCost」(吉諾公司更新成本),有檔案列印資料19在卷可稽(他卷一第211頁至第217頁),據證人臺灣吉20諾公司總經理○○○證稱:一旦外人知道吉諾公司向零件21供應商取得物料之成本,將會以降低成本方式爭取吉諾公22司客戶,該等資料是公司最機密文件,賴峯斌是外購的採23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24等語(他卷二第154頁);深圳吉諾公司資深副總○○○25證稱:告證12A(即「FYQ4'13CiscoSARFQ(IM)-Pease26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內容27是吉諾公司賣給客戶CISCO的產品成本及更新後成本,是291公司非常機密的文件,連我都沒有見過等語(他卷二第1254頁),顯見「F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3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並非一般接4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悉,而上開有關吉諾公司對客5戶CISCO的產品之成本變動資訊,乃是臺灣吉諾公司生產
6、販賣事業活動是有用之資訊,亦是同業競爭之重要資訊7,屬於經營上有經濟價值的資訊,內容具有秘密性及經濟8價值,且依臺灣吉諾公司總經理○○○證述成本分析表只9有有權限的人才能取得,及證人○○○證述臺灣吉諾公司10就內部檔案依使用者有設定權限加以管理之保密措施,俱11如前述,堪認臺灣吉諾公司之「FYQ4'13CiscoSARFQ(I12M)-Pease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13案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屬營業14秘密。又查,被告賴峯斌雖稱不知為何將上開檔案傳給被15告林錫宏云云,惟被告賴峯斌寄送上開檔案給被告連信欽16時,另外副知被告林錫宏,而副知被告林錫宏須被告賴峯17斌另行點選副本收件人,其稱不知為何送達被告林錫宏,18顯不可採;況被告賴峯斌與被告連信欽、林紀倫、大陸鑽19寶公司○○○,及被告連信欽、林紀倫與大陸鑽寶公司○20○○、被告林錫宏均有業務聯繫,俱如前述,被告賴峯斌21傳送前開檔案給被告林錫宏,並非無故,是被告賴峯斌將22其知悉、持有之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業秘密重製、洩漏給23連信欽、林錫宏,堪以認定。
24三、由附表二被告等相關往來之事件沿革,被告等有犯意聯絡,25行為分擔:
26被告連信欽於100年8月31日從臺灣吉諾公司離職,有其勞27工保險限保申報表在卷可考(偵卷一第98頁);被告林錫宏301於擔任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期間,於101年12月6日與大陸2鑽寶公司負責人○○○、連信欽(離職後)、○○○(即林錫3宏在臺灣吉諾公司之特助)等人於101年12月6日共同出資4設立「0000000ELECTRONICSCO.,LTD」(即「賽席爾鑽寶5公司」),公司設址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AHESeychelles,被告林錫宏、大陸鑽寶公司7負責人○○○各出資40萬美金,被告連信欽、0000GuoWei8(○○○)各出資10萬美金,被告林錫宏為「賽席爾鑽寶公9司」的首任董事長,賽席爾鑽寶公司聯絡地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aiwan11,即是被告林錫宏之住所○○○○○區○○路○○○號10樓,12有「0000000ELECTRONICSCO.,LTD」會議紀錄附卷可證(13他卷一第191頁);臺灣吉諾公司股東發現上情,被告林錫14宏遂於102年4月8日與吉諾集團(僅就第9、11、12.11條15簽署)及其他股東簽立權利轉讓合約,有合約書附卷可參(他16卷一第154至181頁),被告林錫宏自同年4月30日退出臺17灣吉諾公司。被告林錫宏離職後於同年5月21日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0.000)介紹被告連信欽給Technicolor19公司人員00000000(即○○)認識,並稱鑽寶業務副總連信20欽是其乾弟弟,並要求被告連信欽把產品圖紙、公司資料及下21單之境外公司英文名稱發給○○;被告連信欽旋於同日以電子22郵件(00000000@0000000.000)寄送公司圖紙(DC-016-X規23格書+圖紙)給○○,並列被告林錫宏為收件人(他卷二第24241頁、原審卷二第96至97頁),被告連信欽於102年5月2252日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0(即○○)內載Jodan(即被告26林錫宏)稱因不小心刪除郵件,請○○重寄draw/spec.給其27及00000(即被告連信欽),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按(他卷311二第242頁)。被告林錫宏繼於同年5月27日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00(即○○),同時列被告連信欽為收件人,提及「3…如有RCA產品可否給鑽寶機會報價,另外,像HDMI、smart4card,不管新舊projects,如果有量,鑽寶都願意免費開模5,價格比妳現有供應商少5%(ormore),請幫忙給鑽寶3-56projects評估看看」等語(他卷二第243頁),承上各情,7可知被告連信欽自臺灣吉諾公司離職後前往大陸鑽寶公司任職8,被告林錫宏於離開臺灣吉諾公司之前即與大陸鑽寶公司負責9人○○○及任職大陸鑽寶公司之被告連信欽等人籌組賽席爾鑽10寶公司,被告林錫宏離開臺灣吉諾公司後,介紹被告連信欽給11Technicolor公司人員○○認識,並請被告連信欽提供產品12圖紙等資料給○○,被告連信欽提供資料給○○並列被告林錫13宏為收件人,被告林錫宏請○○重寄資料或給鑽寶公司報價機14會同時會列被告連信欽為收件人,顯見被告林錫宏與被告連信15欽不僅是賽席爾鑽寶公司之共同投資股東,於業務上亦有密切16聯絡。
17被告林紀倫(離職前)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分以18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寄送「0000-0-00_Pace&19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他卷一第152頁)20給被告連信欽(00000000@0000000.000);被告連信欽旋於21同日下午10時10分將上開檔案寄給被告林錫宏(000000000000@00000.000),有上開電子郵件影本附卷可考(他卷一第15231頁、他卷二第244頁),被告林錫宏亦稱0000000000@0000
000.000是我102年4月30日離職後所使用的電子信箱(原審25卷一第85頁),顯見被告林錫宏能即時掌握被告連信欽自被26告林紀倫取得之「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stme27eting.zip」檔案,益證被告林錫宏與被告連信欽於業務上密321切通訊,且被告林錫宏透過被告連信欽而取得被告林紀倫所提2供之臺灣吉諾公司資訊。
3Technicolor公司○○於102年5月29日寄電子郵件給被4告林錫宏,提及「附件的料你們可以做麼?可以的話,規格書5和價格?」,被告林錫宏於同日下午5時43分轉寄給被告連6信欽(他卷二第245頁),並回覆○○稱:「是否有一個雙7層HDMIproject?數量大嗎?是否值得鑽寶去開發?」,○8○回稱:「新項目,目前還不知道量有多大,你們先報價不要9開模」等語,被告林錫宏回覆稱:「聽說量很大,吉X投入10模具、自動機$160KUSD,投資額太大,如沒確定,鑽寶暫不11投入,吉X價格OK,鑽寶單價一定沒問題」等語(他卷二第12247至248頁),可知被告林錫宏接到○○的詢價,立即轉寄13被告連信欽處理,且被告林錫宏就雙層HDMIproject亦積極14為賽席爾鑽寶公司瞭解是否爭取訂約。繼於102年6月3日15被告林錫宏寄電子郵件給○○稱:「鑽寶想開發0000000A,16單價比吉X便宜10%…」,○○回覆稱:「現在已經在跑的項17目,很難再換source了,他們現在的價格是$0.415,你們可18以提供多少呢」;被告林錫宏再回稱:「這個item技術難度19較高,我們認為吉X在七、八月可能出現品質問題,所以鑽20寶想自己承擔風險,先投資模具,…預計七月底前完成模具樣21品與生產制具等準備,…單價:$0.38USD/EA…當妳在七月可22能因品質問題頭痛時,給鑽寶一個機會,它可以幫妳解決問題23,又可以為妳創造降價績效」等語,有電子郵件在卷可參(他24卷二第246頁),被告林錫宏積極以較「吉X」更低的價格向25Technicolor公司○○爭取另項物料之開發,可見被告林錫26宏實際且積極向Technicolor公司爭取業務。
27被告連信欽於102年6月30日下午11時16分以電子郵件寄331送「g公司.rar」檔案給大陸鑽寶公司○○○,提及「這裏面2都是G公司的產品圖,有些是鑽寶的RCA,有一些是外購的U3SB,請盡快提供廠家以及外購採買價,我星期二要報價」,4並副知被告林紀倫(尚未離職,0000000@00000.000)及第三5人000(000000@00.000),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他6卷一第75、77頁);被告連信欽於同年7月1日上午11時278分寄電子郵件給○○○,稱:「000000000@00000000000.0800這家專門做rj45價格不錯」等語;○○○於同日下午129時34分回覆稱:「請將圖紙上傳至雲端硬盤中…0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0密碼:0000000.0110」等語;被告賴峯斌(離職前)於同日下午6時34分以電12子郵件(0000000@00000.000)回覆被告連信欽稱:「我已經13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司後,我會把14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等語,並副知○○○15;○○○於翌日(即7月2日)回覆稱已看到,有電子郵件16影本在卷可查(他卷一第201至202頁);被告賴峯斌(離17職前)於同年7月2日下午2時5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18oTotalList_00000000.xls」檔案(他卷一第204至205頁19)給○○○及被告連信欽,並稱:「先提供部分cost,其他20空白部分仍在想辦法拿到,會盡快提供給各位」等語,有電子21郵件影本附卷可稽(他卷一第201頁)。被告連信欽於同年722月5日下午8時33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賴峯斌(00000.lai@000000000.000)、○○○及被告林紀倫,並稱:「打v的部分24是小虎可以詢問的廠家,黃色的部分是00000可以開案,空25白的部分是00000賴要找廠商聯繫給小虎詢價的」等語;被26告賴峯斌(離職前)於同日下午11時49分以電子郵件回覆27稱「查好了,請看附件」,並寄送「鑽寶0-00000000-000000000.xlsx」(他卷一第210頁)、「SupplierList_KZ000000
000.xls」(他卷一第207至208頁)等檔案給被告連信欽、3○○○及被告林紀倫,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他卷一第2409頁),承上從電子郵件往來資料可知被告連信欽、○○○5係透過聯繫被告林紀倫、賴峯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之圖紙及前6述物料成本之營業秘密。
7102年7月9日被告賴峯斌從臺灣吉諾公司離職,業經被告8賴峯斌供述在卷(原審卷一第85至第86頁、第233頁),9建漢公司○○於102年7月10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連信欽,10提及「請將有報價的料件,增加貴司的料號在list中」,並11副知被告賴峯斌及○○○;被告連信欽於同日上午11時1分12回覆稱:「以上是我們廠內已經在生產運行的料號,沒有料號13的部分,是要自行開模生產,所以未編料號」等語;○○於同14日下午2時56分再回稱:「針對目前所有的廠商比價,貴司15以下有一些競爭性,另貴司的價格經報出不能隨意變動,除c16ostdown之外…。A0000-0000XX1-0001,0.4611…A0000-000000XX1-0001,1.0643…A0000-0000XX1-0001,1.11…」等18語;被告連信欽於同日下午4時25分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給19被告林錫宏、林紀倫及○○○,並稱「客戶鎖價格」,有電子20郵件影本在卷可稽(他卷一第229至230頁);○○復於同21年7月10日下午5時56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連信欽,提及22「請依要求提供以下供應商文件,填寫的資料先提供電子檔給23我check」;被告連信欽於同年7月00日回覆稱:「保密協24定先給您,…今天台北公司停班一天,後續文件將於下星期一25或二補齊」等語,並副本給○○○及被告賴峯斌,有電子郵件26影本在卷可參(他卷一第232至233頁),被告賴峯斌(離27職後)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寄電子郵件給Techni351color公司人員○○,提及「已從GenesisTechnology離職2,加入0000000Electroniesfamily」等語,並副本給被告3連信欽及被告林錫宏,有電子郵件影本附卷可稽(他卷二第2458頁),承上電子郵件可知被告連信欽、賴峯斌及○○○會5與建漢公司○○接洽業務,而建漢公司○○連絡被告連信欽報6價時均副知被告賴峯斌、○○○,而被告連信欽對建漢公司○7○表示就某些物料報價有競爭性,除非降低成本否則不能變動8之重要訊息,旋即轉寄被告林錫宏、林紀倫及○○○,被告賴9峯斌離開臺灣吉諾公司加入「鑽寶電子家族」亦通知被告連信10欽及被告林錫宏,均與前所述被告林錫宏積極爭取業務,並與11被告連信欽就爭取業務密切聯繫,被告林錫宏、連信欽、○○12○透過聯繫被告林紀倫、賴峯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之圖紙及某13些物料成本之營業秘密相互印證。
14被告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7月15日下午3時23分寄15送主旨「RE:申請新供應商所需文件」之電子郵件給○○,提16及「附檔為後續六個文件」,並副本給○○○及被告連信欽,17有電子郵件影本附卷可按(他卷一第232頁);另被告賴峯18斌於同年7月22日寄電子郵件給○○,提及「附件為新的蓋19境外公司法人代表及騎縫章合約,由於檔案過大,所以分成420個email傳送」等語,其中一個附件為「GPA供貨合約保證書
21.rar」(如他卷一第234至251頁所示,於第247頁有連信22欽之簽名),並副本給○○○及被告連信欽,有電子郵件在卷23可稽(他卷一第231頁、他卷二第101至102頁);被告連24信欽於同年7月25日寄電子郵件給○○,提及「需要開模的25料號如上,附件是貴司圖紙料號,共計9個,連同光纖連接26器,早上我寄給你共計10個」,附件為9個PDF檔,並副本27給○○○及被告賴峯斌,有電子郵件附卷可考(原審卷二第73611頁),益證被告連信欽、賴峯斌及○○○在業務上之密切聯2繫。再者,被告賴峯斌於同年8月1日下午12時58分以電3子郵件寄送「FYQ4'13CiscoSARFQ(IM)-PeaseCompleteb4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他卷一第211至217頁5)給被告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0000000000@00000.6000),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按(他卷一第218頁),益證7被告賴峯斌與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於業務有相關連。
8承上各節,被告林錫宏與被告連信欽曾共同投資賽席爾鑽寶公9司,被告林錫宏積極向Technicolor公司爭取業務,被告連信10欽於重要業務均連繫被告林錫宏,而被告連信欽、○○○又透11過聯繫被告林紀倫、賴峯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之圖紙及前述物12料成本之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1至4)或為其他業務之聯繫13,被告賴峯斌離開臺灣吉諾公司後即加入其所謂之「鑽寶電子14家族」,並通知被告連信欽及被告林錫宏,之後均與被告連信15欽及○○○聯繫業務,被告賴峯斌並寄送其知悉持有臺灣吉諾16公司「F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letebefore1714thFEB2013.xlsx」檔案之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5)給18被告林錫宏、連信欽,可見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19峯斌及大陸人士○○○就侵害臺灣吉諾公司前述營業秘密之犯20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1四、被告林錫宏、連信欽、○○○、大陸鑽寶公司負責人○○○22等人雖於101年12月6日設立賽席爾鑽寶公司,如前所述,23而被告等於被告林錫宏102年4月30日退出臺灣吉諾公司後24,陸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秘密,其間被告25林錫宏向第三人○○(他卷二第243頁)、被告連信欽向○26○聯繫爭取業務,但並無證據證明上開被告等將取得之附表27三所示營業秘密是交由賽席爾鑽寶公司取得,因據被告連信371欽供稱:林錫宏與○○○要成立一家公司做LED、遙控器,2所以成立賽席爾鑽寶公司,○○○承諾讓我分紅入股,但因3林錫宏與臺灣吉諾公司發生糾紛,美國吉諾公司要林錫宏退4出吉諾公司而彼此訴訟,致賽席爾鑽寶公司不能營運,我從5未分紅等語(原審卷一第222頁、第223頁),另被告林錫宏6亦供述:我與連信欽、大陸人士○○○共同設立賽席爾鑽寶7公司,○○○找我投資做遙控器,這與臺灣吉諾公司沒有業8務相關,我只提供護照影本,尚未投入資金,就於102年39月12日退出,將股份轉給連信欽等語(原審卷一第85、148
10、249至251頁),是賽席爾鑽寶公司是否營運尚屬有疑,此11外亦無賽席爾鑽寶公司相關營運資料在卷可查,僅能認定被12告等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取得附表三所示臺灣吉諾13公司之營業秘密。
14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15倫、賴峯斌犯行堪以認定。
16六、論罪科刑:
17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記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18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
19、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20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21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營22業秘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秘密法102年1月3023日修訂公布,對有關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已有處罰規定,該24法為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25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而適用。同法第13條26之2立法理由記載,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27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381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7條第4項、韓國2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3核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峯斌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4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5之1第1項第2款之妨害營業秘密罪。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6告等另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同法第317條
7、第318條之2以電腦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應依刑8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罪論處,9惟由前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立法理由所載,營業秘密10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是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之特11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213條之1、第13條之2論罪,並無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13數罪名之適用,起訴書前開所述,尚有未洽,併予敘明。被告144人與大陸鑽寶公司成年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15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之上開犯行均係本於相16同業務機會為之,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可認被告17等是出於相同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意圖之單一犯意,侵害同一18法益,於該段期間內反覆接續而為,各該行為之外在獨立性甚19低,可認其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行各個交易舉動不過為其任職20期間侵害營業秘密犯行之一部分,而依一般之社會通念,在刑21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22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處。
23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林紀倫將知悉、持有臺灣吉諾24公司「2012Co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25密洩漏給被告連信欽、林錫宏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惟本26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理由俱如前述,且與檢27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391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2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2日下3午2時56分,將所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4List之營業秘密,洩漏給被告連信欽等人,認該部分犯罪嫌5疑不足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惟本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6密法之罪,理由俱如前述,且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7之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8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賴峯斌於102年8月1日下9午12時58分以電子郵件將其所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F10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letebefore14thFE11B2013.xlsx」檔案之營業秘密洩漏給被告連信欽、林錫宏之12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13密法之罪,理由俱如前述,且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14之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15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5日下午11時4916分以電子郵件提供臺灣吉諾公司「SupplierList_KZ0000000
000.xls」檔案部分(附表二編號18),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等罪18,惟查:
19被告連信欽(00000000@0000000.000)於102年7月5日20下午8時33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賴峯斌(00000.lai@zuan21bao.000)、林紀倫(00000.000@00000.000)及○○○,22並稱:「打v的部分是小虎可以詢問的廠家,黃色的部分是0000000可以開案,空白的部分是00000賴要找廠商聯繫給小24虎詢價的」等語;賴峯斌於同日下午11時49分以電子郵件25回覆稱「查好了,請看附件」,並寄送「鑽寶0-00000000-00000000.xlsx」(告證11B,他卷一第210頁)、「Suppli27erList_KL00000000.xls」(告證11A,他卷一第207至240108頁)等檔案給被告連信欽、林紀倫及○○○,有電子郵2件附卷可按(他卷一第209頁),又被告連信欽稱:有寄送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的郵件,當時我剛到鑽寶,對連接器4行業不熟,鑽寶要我找RJ45供應商,我需要一些知識,就5請賴峯斌提供資料,讓我瞭解市場狀況及連接器的樣式等語6(原審卷一第149頁、第300頁、第314頁),被告賴峯7斌坦承00000.lai@0000000.000是其使用的信箱,是連信8欽申請要我使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的郵件是連信欽說9要找替代的廠商,但附件供應商是○○○分享給我的公開資10料等語(原審卷一第86頁、第150頁),被告林紀倫坦承0000000.000@00000.000是其在大陸申請的信箱等語(他卷12二第128頁),足認被告連信欽有於102年7月5日下午813時33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賴峯斌、林紀倫及○○○,並請14被告賴峯斌找廠商給○○○詢價,被告賴峯斌於同日下午1151時49分以電子郵件回覆查好,並寄送「鑽寶0-0000000000-000000.xlsx」、「SupplierList_KL00000000.xls」檔17案給被告連信欽、林紀倫及○○○。
18上開被告賴峯斌所寄送「鑽寶0-00000000-000000.xlsx」19檔案之內容(他一卷第210頁),證人○○○雖證稱只有吉20諾公司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可取得,賴峯斌當時是外購的採21購主管可以取得等語(他卷二第154頁),但核其內容是有22關於物料之型號、說明、成本、目標價、供應商價格及供應23商之資料,但並無「genesis」、「GTW」等有關臺灣吉諾24公司或吉諾公司集團之商標或代號標示其上,亦無法由資料25記載判別資料來源,而被告賴峯斌供稱:他卷一第210頁的26原始來源是連信欽云云(原審卷一第310頁),因無法確認27該資料是否屬臺灣吉諾公司或另有來源,致無法認定該資料411是否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併此敘明。
2又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所要求之「秘密性」,係指非涉及該3領域之人所知悉者,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4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5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6綜合判斷之。至於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
7、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8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9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僅表明名10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11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12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13,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14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SupplierList_KZ0000000000.xls」檔案經原審於106年7月4日命證人○○16○當庭開啟,是一個EXCEL檔案,有以英文字母排序之公17司名稱、註明台資或陸資、公司地址、電話等資訊(原審卷18二第311至318頁),其建立日期為2012年2月6日下午192時55分、前次修改日期為2000年10月7日上午10時320分、前次列印時間為2012年4月00日下午1時52分、作21者為0000000000(原審卷二第319頁),並未看到歷次更22改紀錄,業經原審勘驗在卷(原審卷二第279至280頁)23,其詳細內容則附於他卷一第207頁、第208頁,並據告24訴代理人於本院提出前開資料之放大版本(附本院證物袋)25,經核該檔案內容分類彙整臺灣吉諾公司各種類別物料產品26之各個供應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專員聯絡資訊,又據證27人○○○證稱:SupplierList係取自我以前收集的資料,421作者0000000000是我,但不是由我單獨完成,表頭、架2構是我做的,原始檔案是ACCESS,是EXCEL的複合表格,3我認為SupplierList是從這裡分割出來。其他人把知道4的資料放進去,該檔案放在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網路,使用5者需自行判斷資料是否正確,讀取時不需要帳號密碼,是公6開的,資料內容包含供應商、客戶及其對應採買產品類型等7語(原審卷一第286至288頁、第291至297頁、第3108頁、第311頁),顯見SupplierList係臺灣吉諾公司員9工○○○個人收集的資料,於臺灣吉諾公司內部網站公開,10並由員工一起提供資訊共同建立檔案,客觀上難認具有秘密11性,亦難使員工主觀上認知該等資料具有秘密性,是Suppl12ierList難認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13承上,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5日下午11時49分以電14子郵件提供之臺灣吉諾公司「SupplierList_KL00000000.15xls」檔案,非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且亦難使人主觀上16認知該等資料具有秘密性,是被告賴峯斌將該等資訊提供被17告林錫宏、林紀倫、○○○,即難認有主觀不法故意,尚難18認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惟該部分之犯罪,檢察官認與19前述起訴事實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20為無罪之諭知。
21起訴書認在102年7月10日前之不詳時日,由不詳人士向建22漢公司專員○○以不詳方式報價後,由○○於102年7月1023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連信欽,提及「請將有報價的料件,增加24貴司的料號在list中」,並副知被告賴峯斌及○○○;連信25欽於同日上午11時1分回覆稱:「以上是我們廠內已經在生26產運行的料號,沒有料號的部分,是要自行開模生產,所以未27編料號」等語;○○於同日下午2時56分再回稱:「針對目431前所有的廠商比價,貴司以下有一些競爭性,另貴司的價格經2報出不能隨意變動,除costdown之外…。A0000-0000XX1-03001,0.4611…A0000-0000XX1-0001,1.0643…A0000-0000X4X1-0001,1.11…」等語;被告連信欽於同日下午4時25分5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給被告林錫宏、林紀倫及○○○,並稱「6客戶鎖價格」,因認被告等涉嫌背信等罪。惟查,告訴人臺灣7吉諾公司固稱鑽寶公司料號A0000-00000-0000、A0000-00000xx1-0001、A0000-0000xx1-0001可分別對應臺灣吉諾公司零9件編號GTi00-00000-XX、GTi00-00000-XX-XX、GTi00-0000000-0X-SX(他卷一第219至228頁),鑽寶公司就上開料號之11報價均低於臺灣吉諾公司,有臺灣吉諾公司之訂單可稽(偵卷12一第99、100、107頁),惟縱鑽寶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上開13零件編號可以對應,但建漢公司○○究於何時自何處取得鑽寶14公司A0000-0000XX1-0001、A0000-0000XX1-0001、A0000-000000XX1-0001零件之報價,及被告等是否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上16開對零件報價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單以鑽寶公司報價較17臺灣吉諾公司上開零件編號報價為低,即認被告連信欽、林錫18宏、林紀倫違反營業秘密法或背信犯行,尚嫌速斷。惟檢察官19起訴認此部分之犯行與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具接續犯20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1七、撤銷原判決原因:
22被告等上訴否認犯行,及檢察官認SupplierList是臺灣吉23諾公司之工商秘密,並無理由,俱如前述,惟原審判決對犯罪24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認僅成立背信罪,並另將被告等提供25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於網站之圖紙上傳雲端硬盤認亦構成背26信罪,均有未洽,理由詳如前述;另原審判決對告訴人臺灣吉27諾公司所稱被告等涉嫌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441未併予審理,亦有未洽,告訴人認量刑過輕及原審就應併予審2理部分不構成犯罪未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即非無據,3原判決就上開部分既有可議之處,爰以撤銷改判。經審酌被告4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斌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5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等素行尚佳,惟被告林6錫宏、連信欽為圖私利,藉由被告林紀倫、賴峯斌擔任臺灣吉7諾公司之業務主管,趁機取得臺灣吉諾公司有關物料成本等之8營業秘密企圖從事同業競爭,罔顧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有違9忠心誠實之職責,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暨審酌被告等所獲得之10利益及臺灣吉諾公司所受損害,及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11倫均為專科畢業、被告賴斌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其等12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兼衡被告等飾詞否認犯行,未13積極與臺灣吉諾公司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14刑,以示懲儆。
15被告等取得附表三所示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係意圖為自16己不法所有之利益,且無證據證明賽席爾鑽寶公司因而取得該17等營業秘密,已見前述,應認附表三所示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18秘密為被告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19收之。雖附表三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均為電磁紀錄,性質20上可無限複製,且無法掌握被告等複製之數量,實質上諭知沒21收之法律效果不彰,惟為避免被告等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22而失公平正義,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形式23上仍應予宣告沒收為宜,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24額,併予敘明。
25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26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38條之1第271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3條之2,判決451如主文。
2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檢察官謝祐昀提起上訴,檢察官3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4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7法官蕭文學8法官杜惠錦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0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11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12(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13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14書記官林佳蘋15論罪科刑法條16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17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18,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19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0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21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2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23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24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25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26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27、使用或洩漏者。461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3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5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6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7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8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10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11刑法第38條之112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13規定。
14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15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16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17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18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19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20其價額。
21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22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23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471附表一:
編號證據名稱出處1吉諾公司零件圖紙他卷一第148至149頁
102.05.28林紀倫(0000000@0000他卷一第151至152頁2
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
102.05.28連信欽(00000000@000他卷一第153頁30000.000)之電子郵件大陸鑽寶公司網頁資料及101.12.0他卷一第34至39頁46賽席爾鑽寶公司之會議紀錄102年6月22日林紀倫(0000000他卷一第40頁、192至19550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頁容6吉諾公司零件圖紙他卷一第196至200頁102年7月1日賴峯斌(00000000他卷一第41頁、201至2037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頁102年7月2日賴峯斌(00000000他卷一第201頁、204至2058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頁檔內容360雲盤中cisco資料夾之檔案明他卷一第42至45頁9細102年7月5日賴峯斌(00000.lai他卷一第46頁、206至2101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頁檔內容102年6月30日連信欽(0000000他卷一第75頁11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102年7月1日林紀倫(00000000他卷一第76至77頁12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102年8月1日賴峯斌(00000.lai他卷一第211至218頁0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大陸鑽寶公司圖紙他卷一第220頁、223至22414頁、227至228頁15102年7月10日連信欽與○○之他卷一第229至230頁48往來電子郵件102年7月22日賴峯斌與○○之他卷一第231至251頁16往來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102年9月18日賴峯斌(00000@他卷一第252至257頁0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告證3B、8A、10電子郵件附檔外放藍本1、218之完整內容告訴人提出之洩漏人暨洩漏內容他卷二第16至18頁19明細表102年9月24日連信欽(0000000他卷二第82至83頁20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102年9月24日林錫宏(tony000他卷二第84至86頁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102年12月9日建漢科技股份有他卷二第87至88頁22限公司建(102)股字第10209號函暨○○聲明書102年7月22日賴峯斌與○○之他卷二第101至105頁23往來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告證3B、3D、8A、10、11B、12偵卷一第21至26頁背面24B信件原始檔之列印畫面吉諾公司之零件發票偵卷一第99至100頁、10725至111頁104年10月20日深圳吉諾電子有偵卷一第160頁26限公司聲明書告訴人提出之涉及侵害著作權等偵卷一第186至187頁27標的明細表28告證6、8、9之附件資料偵卷二全卷29000雲端硬盤之列印資料偵卷三至七全卷30臺灣吉諾公司組織圖原審卷一第337至338頁告訴人偵查中所提電子郵件暨附原審卷二第68、69頁之光碟31件之電子檔、告證6、7、10之電一、二子檔32102年5月深圳吉諾公司員工工資原審卷二第70頁49表102年7月25日連信欽電子郵件原審卷二第71頁33之截圖102年7月22日賴峯斌之電子郵原審卷二第72至86頁34件告證18編號19電子郵件之完整原審卷二第96至97頁35往來內容不詳人士提供告訴人電子郵件等原審卷二第125頁之光碟三36資料之電子檔37告證17至20之電子檔原審卷二第126頁之光碟四102年6月26日○○與連信欽之原審卷二第128至002頁38往來電子郵件102年6月28日○○與連信欽之原審卷二第003至009頁39往來電子郵件吉諾公司零件編號GTi00-00000-0原審卷二第140至144頁40X-SX與GTi00-00000-XX-XX之差異比較圖暨檔案放置路徑截圖501附表二:
2編號欄位內於編號加上符號「◎」,表示該欄位是與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者,其餘則3是相關人、事沿革敘述,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編時間事件發展沿革勘驗情形相關證據及被告陳述號1100.08.31連信欽於100年8月31連信欽:
日從臺灣吉諾公司離職𧸛我在臺灣吉諾公司的任職期間為97年10(告證23,偵卷一第98月00日至100年8月31日,擔任品保經頁)。理,負責維護ISO系統,包含環境物質、RoHS/REACH、作業指導書等文件,林錫宏當時是我上司。之後於102年5月進入大陸鑽寶公司,負責尋找臺灣生產的廠商,○○○是我的上司,00000000@0000000.000是我任職大陸鑽寶公司所使用的電子郵件(原審卷一第148、211至212頁)。
我在臺灣吉諾公司時,就知道大陸鑽寶公司是與吉諾公司是合作非常密切的關係,鑽寶公司幫吉諾公司開發模具並代工生產。我離開吉諾公司之後,鑽寶公司找我在臺灣成立據點做客服,客戶有需求會透過我向公司回報(原審卷一第215至216頁51)。
2101.07.23臺灣吉諾公司員工0000000(即信程公司台灣分公司資訊部副理000000000於101年):
7月23日下午2:35寄電𧸛負責管理吉諾、信程公司的資訊系統,包子郵件給Gilles(即○含電腦維護…服務器上的檔案係根據部門○○),請其協助將目區分存取權限,可發e-mail申請設定跨部錄「\\Db-server\drawing\門權限。可就特定帳號設定讀取或讀取及GTWDRAWING」開放編輯的權限(原審卷二第40至42頁)。
唯讀權限給00000Lai(賴峯斌有申請過開啟其他部門檔案,告證即賴峯斌)、0000000000郵件所稱「GTWDRAWING」是工程部00(即○○○)等6人圖紙,…就我瞭解臺灣工程部資料夾都是;Gilles(即○○○)於外購用,GTW是臺灣吉諾公司的代號(原同日下午2:47回覆稱已審卷二第50、52頁)。
經設定;00000Lai(即賴峯斌:
賴峯斌)於同日下午2:𧸛這個權限只開放臺灣吉諾公司外購廠商的54回覆稱:進不去,說圖紙,跟告訴人稱我下載、重製的是不同沒全限(按應為「權限檔案區域(原審卷二第24頁)。
」),之後再於同日下我曾經點過工程部資料夾,不清楚有無區午3:01回稱Okienow(分外購專用部分資料夾(原審卷二第52頁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
)。
3101.12.06林錫宏(離職前)與○林錫宏:
52○○(即大陸鑽寶公司𧸛文件上所載000,his-hong是我本人(本院負責人)、連信欽(離卷第118頁【原偵卷一筆錄】)。
職後)、○○○(即林有與連信欽、大陸人士○○○共同設立賽錫宏在臺灣吉諾公司之席爾鑽寶公司,○○○找我投資做遙控器特助)等人於101年12,這與臺灣吉諾公司沒有業務相關,我只月6日共同出資設立「提供護照影本,尚未投入資金,就已於10賽席爾鑽寶公司」,有2年3月12日退出,將股份轉給連信欽等會議紀錄可證(告證7語(原審卷一第85、148、249至251頁),他卷一第191頁)。。
𧃃我擔任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大陸鑽寶公司是臺灣吉諾公司的供應商,向其購買RCA連接器(原審卷一第148、248頁)。
連信欽:
林錫宏與○○○要成立一家公司做LED跟遙控器,所以才成立賽席爾鑽寶公司,我沒有出資,○○○之後告訴我遙控器是其中一個客服內容時,我才知道這家公司,○○○承諾我以入股方式讓我分紅,因我是外聘人員,在大陸不受勞動合同保障,○○○要有條件吸引我幫他工作,實際上我沒有領到分紅,因為林錫宏與臺灣吉諾53公司發生糾紛,導致賽席爾鑽寶公司不能營運(原審卷一第219至223頁)。
○○○(即林錫宏在臺灣吉諾公司之特助):
𧸛我在臺灣吉諾公司主要協助總經理林錫宏,提供以前當業務的經驗及文書資料,係接受薩摩亞吉諾境外公司之支薪,沒有簽聘任契約,實際幫忙當時總經理林錫宏做特助,任職期間為100至102年初(原審卷一第286、292、299至300頁)。
沒有印象有與林錫宏、○○○及連信欽成立境外公司,會議記錄上有我的英文名字,但沒有看過這份文件。當時我要離職,林錫宏說這家境外公司是做一般電視、冰箱、冷氣機、DVD的遙控器,問我有無興趣加入,我沒有出資,以技術入股,102年2、3月曾簽署載有0000000的英文文件,之後就沒有聯絡等語(原審卷一第290至292、299至303頁)。
4102.03美國吉諾公司於102年告訴代理人○○○律師:3月間接獲不詳人士之檢舉人給的資料就是一個USB隨身碟(他黑函(檢舉人提供一個卷一第89頁)。
54USB隨身碟),交給臺告訴代理人陳世英律師:
灣吉諾公司處理(他卷經詢問美國總公司該USB是匿名人士寄去一第89、118頁)。總公司,現已找不到…歷次書狀所引用之原始e-mail檔案暨附加檔案,均已附在光碟一、二中(原審卷二第36頁)。
周樹禮(即臺灣吉諾公司法務):
我沒有看過原始USB的內容,只拿到103年7月間接手時前手交付的檔案(原審卷二第36頁)。
5102.04.30林錫宏於102年4月8林錫宏之轉讓合約(他卷一第154至181頁日簽立權利轉讓合約()中有約定保密條款(他卷一第159至162告證4,他卷一第154頁)。
至181頁),自同年4月30日退出臺灣吉諾公司。
6102.05.21林錫宏(離職後)於10林錫宏:
2年5月21日以電子郵𧸛0000000000@00000.000是我102年4月3件(0000000000@000000日離職後所使用的電子信箱(原審卷一.000)介紹連信欽給000第85頁)。
00000(即○○,Techni我有介紹00000000(即○○)給連信欽認color公司人員)認識,識,e-mail中提到下單要用境外公司名稱稱鑽寶業務副總連信欽,我知道的鑽寶境外公司是賽席爾鑽寶公55是其乾弟弟,並要求連司(原審卷二第52頁)。
信欽把產品圖紙、公司連信欽:
資料及下單之境外公司𧸛00000000@0000000.000是我個人使用的英文名稱發給○○;連電子信箱,帳號密碼沒有告知其他人(他信欽旋於同日以電子郵卷二第100頁背面、原審卷一第148頁)件(00000000@0000000。
.000)寄送公司圖紙(D我離職後並沒有與鑽寶公司或吉諾公司接C-016-X規格書+圖紙)洽,知道鑽寶公司要幫吉諾公司開模具,給○○,並列林錫宏為他們是合作關係,我有寄檔案給林錫宏(收件人(告證18編號1本院卷二第25頁)。
9,他卷二第241頁;告證12,原審卷二第96至97頁)。
7102.05.22連信欽於102年5月22日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0(即○○)內有Jodan(即林錫宏)稱因不小心刪除郵件,請○○重寄draw/spec.給其及00000(即連信欽)之內容(告證18編號20,他卷二第242頁)。
568102.05.27林錫宏(離職後)於102年5月27日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0(即○○),同時列連信欽為收件人,提及「…如有RCA產品可否給鑽寶機會報價,另外,像HDM
I、smartcard,不管新舊projects,如果有量,鑽寶都願意免費開模,價格比妳現有供應商少5%(ormore),請幫忙給鑽寶3-5projects評估看看」等語(告證18編號21,他卷二第243頁)。
9102.05.28林紀倫(離職前)於10檢察官於104年9月22左列檔案包含「Pace」、「Technicolor」等◎2年5月28日下午09:1日命新北地檢署資訊室駐資料夾(詳見藍本1第1至3頁),分別有5以電子郵件(0000000點工程師○○○當庭連線成本分析表及圖紙,其中:「Pace」資料夾@00000.000)寄送「00吉諾公司網站,並下載所內有「2012Cost」、「2000Cost」之成本00-0-00_Pace&Technic有產品之PDF檔,列印附分析表(藍本1第4至17頁)、「Drawingolor_Costmeeting.zip」於偵卷四至七全卷(偵卷」之圖紙(藍本1第18至27頁)及價格策57檔案(如告證3C即他一第147、156頁)(註略一覽表(藍本1第28至29頁)等檔案;卷一第152頁所示之成:筆錄中所稱偵卷三至六「Technicolor」資料夾內有「2012Cost」、本分析表,詳見藍本1,之後改為偵卷四至七)「2000Cost」之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30第1至50頁)給連信欽。至42頁)、「Drawing」之圖紙(藍本1第(00000000@0000000.043至49頁)及價格策略一覽表(藍本1第00,告證3B,他卷一第經核對偵卷四至七內容如50頁)等檔案。
151頁);連信欽復於下:
同日下午10:10將上開𧸛告證3C(他卷一第152○○○(即新北地檢資訊室駐點工程師):
檔案寄給林錫宏(00000頁)未見於偵卷四至七𧸛先到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頁,再到其00000@00000.000,告(偵卷一第198頁背面伺服器將所有產品之設計圖檔下載,全程證3D,他卷一第153頁)。使用PSR程式紀錄下載步驟等語(偵卷一;告證18編號22,他藍本1第4至17頁之第148頁)。卷二第244頁)。成本分析表未見於偵卷在CUTEFTP下載器上打吉諾公司的網址四至七(偵卷一第201,就會秀出所有目錄,我直接下載目錄裡至202頁)。的所有檔案,它是一個開放式空間,不需𧃃藍本1第18至27頁之建立帳號密碼,也沒有其他限制等語(偵圖紙部分可見於偵卷四卷一第237至238頁)。
至七(偵卷一第202至203頁)。林紀倫:
𧸤藍本1第30至42頁之𧸛0000000@00000.000是我的信箱,不記得成本分析表未見於偵卷有無寄送告證3B郵件給連信欽,除了公四至七(偵卷一第203司的資訊單位外,沒有人知道我信箱的58至204頁背面)。帳號、密碼(他卷二第127頁背面至128𪃢藍本1第43至49頁之頁)。
圖紙部分可見於偵卷四公司主管有時會請我以0000000@00000.0至七(偵卷一第204頁00寄送一些圖紙文件給公司,因我是深圳背面至205頁背面)。吉諾公司與大陸鑽寶公司的窗口,連信欽是當時大陸鑽寶公司人員,告證3B是臺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灣吉諾業務單位主管請我寄送,我請大陸碟一之告證3B電子郵件幹部整理成壓縮檔,沒有再看內容就直接檔案暨附件檔案,比對結寄出。這些圖檔並不是公司機密等語(他果與藍本1第4至50頁卷二第129頁、本院卷一第222頁)。
相同,有106年6月27○○○(即臺灣吉諾公司總經理):
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二在卷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成本分析表,如藍本1可查(原審卷二第152、1第62頁,包含物料、單位用量、最小採購72至226頁)。量、供應商、單價等內容,只有工程、採購主管才能接觸,須有特定權限的人輸入帳號、密碼才能取得,屬公司的工商機密,是由工程部人員000000(○○)製作,其他如藍本1第4至16、30至42、73頁、告證3C之成本分析表亦同。當時的工程主管為林紀倫、採購主管為詹玉珍,公司沒有指示林紀倫整理上開成本分析表於102年5月28日寄送給他人等語(他卷二第152頁背面)59。
○○○:
我架設的FTP伺服器SEVER,是用來給大陸工程師上傳圖紙、訂單出貨訊息等資料,沒有對外開放,一定要在公司網路內輸入帳號密碼才能登入,吉諾公司的公開網站有放圖紙給客戶或內部人員參考,但是由美國總公司管理,不是由我管理等語(原審卷二第44至47頁)。
10102.05.29○○於102年5月29日寄電子郵件給林錫宏,提及「附件的料你們可以做麼?可以的話,規格書和價格?」,林錫宏於同日下午5:43轉寄給連信欽(告證18編號23,他卷二第245頁),並回覆○○稱:「是否有一個雙層HDMIproject?數量大嗎?是否值得鑽寶去開發?」,○○再回稱:「新項目,60目前還不知道量有多大,你們先報價不要開模」等語,林錫宏回覆稱:「聽說量很大,吉X投入模具、自動機$160KUSD,投資額太大,如沒確定,鑽寶暫不投入,吉X價格OK,鑽寶單價一定沒問題」等語(告證18編號24,他卷二第247至248頁)。
11102.06.03林錫宏(離職後)於10告訴人稱:0000000A為Technicolor公司之2年6月3日寄電子郵產品料號,產品名稱為SMARTCARD智慧件給○○稱:「鑽寶想卡,對應於臺灣吉諾公司之料號為SMCR-4開發0000000A,單價比K08-00X0T01(他卷二第180頁)。
吉X便宜10%…」,○○回覆稱:「現在已經SMCR-4K08-00X0T01之圖紙即告證8B(他在跑的項目,很難再換卷一第194頁、藍本1第63頁),其報價source了,他們現在的單、成本分析表可見於藍本1第64至73頁價格是$0.415,你們可。
以提供多少呢」;林錫61宏再回稱:「這個item技術難度較高,我們認為吉X在七、八月可能出現品質問題,所以鑽寶想自己承擔風險,先投資模具,…預計七月底前完成模具樣品與生產制具等準備,…單價:$0.38USD/EA…當妳在七月可能因品質問題頭痛時,給鑽寶一個機會,它可以幫妳解決問題,又可以為妳創造降價績效」等語(告證18編號24,他卷二第246頁)。
12102.06.22林紀倫(離職前)於10經核對偵卷四至七內容如左列檔案包含「SMCR-4D10-BK10X01」之◎2年6月22日上午12:2下:圖紙(藍本1第52頁)、報價單(藍本18以電子郵件(0000000𧸛告證3A與告證8B之圖第53至61頁)及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600@00.000)寄送「sma紙相同,可見於偵卷五2頁)、「SMCR-4K08-00X0T01」之圖紙(rtcardreader之圖紙」第331頁、第333頁(藍本1第63頁)、報價單(藍本1第64至(告證3即告證8B,他偵卷一第198頁背面至72頁)及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73頁)。
62卷一第194頁)、「sm199頁)。林紀倫:
artcardheader之圖紙」告證8C未見於偵卷四𧸛000000000@00.000是我在大陸申請的信(告證8B,他卷一第1至七(偵卷一第199頁箱,不記得有無寄送告證8A郵件給連信93頁)及「成本分析表.)。欽等語(他卷二第128頁)。
zip」(如告證8C即他𧃃藍本1第62頁(即告告證8B是臺灣吉諾公司的臺北業務叫我卷一第195頁所示)等證8C)、第73頁之成寄送,不記得是何人,這些圖紙是連結器檔案(詳見附件2即藍本分析表未見於偵卷四,網頁上就可以列印,所有資料是由各個本1第52至73頁)給至七(偵卷一第205頁單位彙整給我,再由我寄出等語(他卷二連信欽及○○○(即大背面、206頁)。第129頁)。
陸鑽寶公司人員)(告𧸤藍本1第52頁圖紙看○○○:
證8A,他卷一第192頁不出來屬於何人、第63告證8C成本分析表只有廠長、工程主管)。頁圖紙與偵卷五第333等有權限的人,才能取得等語(他卷二第頁相同(偵卷一第205153頁)。
頁背面至206頁)。○○○(即深圳吉諾公司資深副總):
𧸛告證3A圖紙是由Terry(羅益飛,大陸籍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於2011年4月7日製作,因公司客戶要碟一中告證8A電子郵件求的智慧卡插槽規格不一樣,吉諾公司才檔案暨其附件檔案,比對請工程師製作告證3A(即告證8B)的兩結果與藍本1第52至73張圖紙,當時有告知工程師該智慧財產權頁相同,有原審106年6歸屬於公司,在員工手冊中亦有規範等語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他卷二第152頁背面)。
三在卷可查(原審卷二第告證8B的產品尺寸標註、表示方法、位63152至153、227至249頁置均與告證3A完全一樣,告證8C也是○)。○製作等語(他卷二第153頁)。
00102.06.26○○(即建漢公司人員)於102年6月26日下午5:40寄電子郵件給連信欽,提及「以下圖紙請幫助確認是否有替代料,詳細list明天將發出」,共四封;連信欽於同日下午11:00回覆稱:收到您的來信,可否給我們解碼的版本或告知管理密碼等語;○○於翌日(即6月27日)上午11:50回覆密碼;連信欽於同日下午6:
29再回稱後續等您其他list文件(告證17、18、19,原審卷二第128至005頁)。
14102.06.28○○於102年6月28日下午2:34寄電子郵件給64連信欽,提及「附上目標價,請于下周二之前提供您的報價及料號在list中」;連信欽於同日下午4:05回覆稱沒看到附件;○○再於同日下午4:07寄送「鑽寶.xlsx」檔案給連信欽(告證20,原審卷二第006頁)。
15102.06.30連信欽於102年6月30日下午11:16以電子郵件寄送「g公司.rar」檔案給○○○,提及「這裏面都是G公司的產品圖,有些是鑽寶的RCA,有一些是外購的USB,請盡快提供廠家以及外購採買價,我星期二要報價」,並副知林紀倫(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6500.000)(他卷一第75、77頁)。
16102.07.01連信欽於102年7月1檢察官於104年8月20000雲端硬盤內之資料,詳見附件3-1即藍◎日上午11:28寄電子郵日指揮所屬資訊室駐點工本1第86頁以下、附件3-2即藍本2全卷件給○○○,稱:「000程師○○○當庭進入該雲(他卷一第90頁)。
000000@00000000000.0端硬盤,輸入告證10所00這家專門做rj45價格載帳號密碼,可看到共8賴峯斌:
不錯」等語;○○○於個資料夾,其一為「Cisco𧸛0000000@00000.000是我的電子信箱,信同日下午12:34回覆稱」資料夾,點入後內有「箱的帳號、密碼我沒有告知其他人(他卷:「請將圖紙上傳至雲card」、「cardbus」、「二第100頁背面)。
端硬盤中…0000://00000HDMI」、「JACK」、「大約從102年7月至10月,只是私底下
0.000.00/帳號:000000PINheader」、「RJ45」幫忙連信欽,沒有把Gti00-00000圖紙放@0000000.000密碼:00、「switch」、「usb」等到cisco資料夾,印象中只有把GT00-000000000.00」等語;賴峯資料夾,點開「card」資00資料夾內的外購廠商圖紙放到雲端硬盤斌(離職前)於同日下料夾,內有「GT00-00000(他卷二第100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00午6:34以電子郵件(00」、「GTi-0000000」…至114頁【原偵卷一第124頁以下筆錄】00000@00000.000)回,首先點入第一個「GT00)。
覆連信欽稱:「我已經-00000」資料夾內,有此𧃃有寄送告證10的郵件,○○○是大陸工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產品的PDF檔,將PDF廠包總指派的聯繫窗口,但我不確定傳了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檔點開,為該產品的設計哪些內容,印象中不是吉諾公司的資料,司後,我會把供應商及圖,此外還有一個Supplie是從網路上搜尋,有好幾間廠商的圖紙(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r的資料夾,…,另外「c他卷二第114頁至背面)。
66的話)」等語,並副知ard」尚有一個「GTi00-00𧸤有寄送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的郵件○○○;○○○於翌日000」的資料夾,點入後,是連信欽要我幫忙找替代廠商(原審卷(即7月2日)回覆稱有5個檔案,其中有一「一第150頁)。已看到(告證10,他卷GTi00-00000rev…」的𪃢我的工作內容是產品經理把客戶圖紙用郵一第201至202頁)。PDF檔,將該檔案點開是件傳交辦事項給我,我從臺灣吉諾公司既是右下角印有「GENESIS有供應商中搜尋有無類似產品,若有相符」即告訴人公司名稱之「或有差異,再看產品經理之指示,如初步GTi00-00000」之產品設報價或要樣品等,若都無法符合,才會上計圖,右下角PARTNUM網找相關產品之廠商,產品經理會給一個BER欄位並載有「GTi00-目標價,供應商之報價在範圍內就願意參00000-XX」之告訴人公考,至於是否有成交或確切的採購價格,司產品料號,由於檔案眾是由採購部門洽詢,並非由我經手。(原多,不一一點開,將該雲審卷一第228、236至237、240頁)。
端硬盤內所有文件拷貝,鶫連信欽私底下請我介紹業界或網路上推薦並列印附於偵卷三全卷(的供應商,RJ45是電腦網路線接口的連接本院卷一第112頁背面至器,我在網路上幫連信欽找到製作RJ45100頁【原偵卷一第124產品類別的公司,將該公司外購廠商的圖頁以下筆錄】、偵卷一第紙上傳,是一般網路可找到的供應商公開156頁)(註:筆錄中所圖紙(原審卷一第228至229頁)。
稱偵卷二,之後改為偵卷𠑝連信欽也是臺灣吉諾公司供應商之一,會三)。詢問鑽寶公司有無做類似產品,若有請提供圖紙,所以一定會保持聯繫等語(原審67檢察官於104年8月20卷一第231頁)。
日當庭點入雲端硬盤Gti0𧃽這個供應商在臺灣,我透過其公開之電子0-00000資料夾內,可見郵件詢問,供應商把可替代的圖紙反饋給藍本1第160至165頁之我,○○○讓我上傳到他指定的地方。我成本分析表(本院卷一第上傳供應商的圖紙,是○○○或連信欽說114頁正、背面【原偵卷把圖紙放到cisco文件夾,以便他們下載一第124頁以下筆錄】)比對等語(原審卷一第233至234、241頁。)。
經告訴代理人○○○律師當初是連信欽把郵件轉寄給我,請我幫忙與林紀倫辯護人○○○律找臺灣網路上做RJ45之供應商,並不清師核對偵卷三至七內容如楚與○○○的細節。(原審卷一第234頁下:)。
𧸛零件編號GTi00-00000連信欽:
的圖紙(他卷一第196、𧸛有收到102年7月1日12時34分的郵件
197、225、226頁、藍本,是我請賴峯斌寄送,但與吉諾公司無關1第170、171頁)與偵,另18時34分這封沒有收到,且鑽寶公卷六第544頁相似,但司沒有做rj45(他卷二第114頁背面)。
版次不同,與偵卷三第1我沒有看過雲端硬盤的資料(本院卷第114頁相同(偵卷一第1915頁至背面、117頁【原偵卷一第124頁9頁至背面、200頁背面以下筆錄】)。
、207頁至背面)。○○○:
零件編號GTi00-00000賴峯斌是臺北的採購主管,也能接觸這些圖68的圖紙(他卷一第198、紙(他卷二第153頁背面)。
199、221、222頁、藍本1第174、175頁)與偵卷六第545頁相似,但版次不同,與偵卷三第115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背面、200頁至背面、207頁背面)。
𧃃零件編號GTi00-00000的圖紙(他卷一第200、219頁、藍本1第152頁)與偵卷六第388頁、偵卷三第107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背面、200頁、207頁)。
𧸤藍本1第86至204頁圖紙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七(偵卷一第206至207頁背面)。
𪃢藍本2第1至254頁圖紙部分非吉諾公司所有、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69七(偵卷第207頁背面至212頁)。
17102.07.02賴峯斌(離職前)於10經告訴代理人○○○律師○○○:
◎2年7月2日下午02:56與林紀倫辯護人○○○律告證10圖表是吉諾公司交給客戶CISCO的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o師核對偵卷四至七之內容所有產品相關資訊,包含產品名稱、客戶之TotalList_00000000.xls:告證10之「Cisco-Foxc零件編號、吉諾公司之零件編號、圖面編號」檔案(告證10,他卷onnList」成本分析表(他、圖面版本、新的圖面版本、零件的供應商一第204至205頁)給卷一第204頁)未見於偵名稱、零件成本、供應商料號等,是公司非○○○及連信欽,並稱卷四至七(偵卷一第200常機密的資料(他卷二第153頁背面)。
:「先提供部分cost,頁)。○○○:
其他空白部分仍在想辦告證10是由採購部門製作,提供採購主管法拿到,會盡快提供給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知悉供應商及供應全貌,賴峯斌是當時外購各位」等語(告證10,碟一中告證10電子郵件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業群主管他卷一第201頁)。暨其附件檔案,比對結果及負責人亦可取得(他卷二第153頁背面)與他卷一第204至205頁。
相同,有原審106年6月連信欽:
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四在該檔案是我要求寄的,但我要的是CiscoLis卷可查(原審卷二第153t檔案,賴峯斌寄來的是Cisco-FoxconnList頁、第250至253頁)。(本院卷二第26頁)。
賴峯斌:
我的附加檔案就是列印出來的Cisco-FoxconnList(本院卷一第224頁)。
7018連信欽於102年7月5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SupplierList」檔案存放於臺灣吉諾公司日下午8:33寄電子郵件碟一中告證11B電子郵件「Db-Server\Procurement\Outsourcingold」給賴峯斌(00000.lai@0暨其附件檔案,比對結果資料夾中,業經○○○於原審當庭操作確認000000.000)、○○○「鑽寶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二第279至280頁),告訴人主張及林紀倫,並稱:「打.xlsx」與他卷一第210頁設有開啟權限,並提出101年7月23日電v的部分是小虎可以詢相同、「SupplierList_KL子郵件(即附表二編號2)及電腦截圖畫面問的廠家,黃色的部分00000000.xls」與他卷一為證(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
是00000可以開案,空第207至208頁相同,有白的部分是00000賴要原審106年6月27日勘賴峯斌:
找廠商聯繫給小虎詢價驗筆錄暨附件五在卷可稽𧸛00000.lai@0000000.000是我從臺灣吉諾公的」等語;賴峯斌(離(原審卷二第153、254司離職後所使用,幫忙連信欽處理外購廠職前)於同日下午11:4至260頁)。商、尋找供應商產品等語(原審卷一第869以電子郵件回覆稱「頁)。
查好了,請看附件」,原審勘驗結果:我有寄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的郵件並寄送「鑽寶0-000000𧸛經檢視○○○於106年,因連信欽說需要替代的廠商,但附件裡00-000000.xlsx」(告證7月4日當庭開啟之「S的供應商並非臺灣吉諾公司的供應商,是11B,他卷一第210頁upplierList_KL00000000.○○○分享給我的公開資料(原審卷一第)、「SupplierList_KLxls」,是一個EXCEL150頁)。
00000000.xls」(告證1檔案,有以英文字母排𧃃我記得有寄一份業界公開廠商資料給連信1A,他卷一第207至20序之公司名稱、註明台欽,是○○○分享給我,○○○說是他自8頁)等檔案給連信欽資或陸資、公司地址、己整理在網路上找到的供應商資料,我沒、○○○及林紀倫(告電話等資訊(如原審卷有跟連信欽收取報酬(原審卷一第230至71證11B,他卷一第209二第311至318頁所示231頁)。
頁)。),其建立日期為2012/𧸤臺灣吉諾公司之「DB-server\Procurement\2/6下午02:55、前次修Outsourcingold」資料夾內的檔案日期與我改日期為2000/10/7上午寄送的日期不符,這是我自己蒐集來的廠
10:03、前次列印時間為商聯繫資料,並沒有放在公司資料夾,可2012/4/00下午01:52、能是事後修改才放進去(本院卷二第27至作者為0000000000(如28頁)。
原審卷二第319頁所示𪃢00000.lai@0000000.000是連信欽申請要求),未看到歷次更改紀我使用,連信欽說方便內部看,我只是配錄。(原審卷二第279合(原審卷一第238頁)。
至280頁)SupplierList最初是○○○分享給我,我除附件二第3頁(即原另利用時間整理出來的廠商聯繫資料,是審卷二第318頁)USB我私人所有,並未放在公司資料夾(本院(MINI,MICRO)之下卷一第225頁、本院卷二第28頁)。
方新增旭華電子等五家連信欽:
公司,並刪除他卷一第2𧸛賴峯斌寄的報價單我沒有看到內容,當天08頁最下方POF\000BO我在忙,不知道他寄了什麼東西給我(他英長公司以外,其餘與卷二第115頁)。
他卷一第207至208頁有寄送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的郵件完全相符。(原審卷二(原審卷一第149頁)。
第280頁)𧃃他卷一第210頁是鑽寶○○○傳給我的(原審卷一第310頁)。
72𧸤當時我剛到鑽寶,對連接器行業不熟,鑽寶要我找RJ45供應商,我需要一些知識,就請賴峯斌提供資料,讓我瞭解市場狀況及連接器的樣式,郵件主旨雖為報價單,但內容並非如此(原審卷一第300至314頁)。
宋佶翰(即吉諾公司前總經理助理):
告證11B之SupplierList_KL00000000.xls經我在電腦上直接點開,其視窗即他卷一第206頁顯示最後存取人為賴峯斌、存取時間為102年7月5日23時43分,與賴峯斌於102年7月5日23時49分寄送郵件給連信欽及林紀倫的時間一致,該表格是吉諾公司外購產品之供應商、購買、賣出價格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背面至154頁)。
○○○:
告證11B是公司機密文件,賴峯斌是當時外購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等語(他卷二第154頁)。
○○○:
𧸛SupplierList係取自我以前收集的資料,73作者0000000000是我,但不是由我單獨完成,表頭、架構是我做的,其他人把知道的資料放進去,可以讓臺灣吉諾公司所有員工瞭解成本、售價及市場狀況,該檔案放在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網路,使用者需自行判斷資料是否正確,讀取時不需要帳號密碼,是公開的,資料內容包含供應商、客戶及其對應採買產品類型(原審卷一第286至288、291至297、311頁)。
我與賴峯斌沒有私人往來,在公司時只知道他叫00000Lai,也沒有寄SupplierList給賴峯斌,我提供的資料都是放在網路上,任何人有新型連接器規格不清楚的問題,都可以找我討論,CISCO是吉諾公司的大客戶,主要交易連接器。我做的原始檔案是ACCESS,是EXCEL的複合表格,我認為SupplierList是從這裡分割出來。
若是在網路上搜尋某家PartNumber,可能看到他們網頁有賣連接器,有些公司會秀價格,但因價格變動很快,通常是不秀,網路上應該搜尋不到跟我一模一樣的表格(原審卷一第304至306-1頁)。
74𧃃從SupplierList的格式與表頭可能是從我的ACCESS表格分割出來,但無法確認內容是否有被更改(原審卷一第310頁)。
○○○:
𧸛SupplierList是放在採購部門的Procurement資料夾內,其權限開放如原審卷二第94、95頁所示(原審卷二第47頁)。
連接網路後內建VPN連線(伺服器名稱為60.251.008.103、使用者名稱為gilles、密碼隱藏),進入公司內部網路後,遠端連線至公司桌機192.168.2.33,使用者名稱為GENESISTECH\gtw0020,gtw0020是我的員工代號,從程式集執行視窗輸入\\DB-SERVER開啟伺服器名稱,可以看到的資料夾內容,視各人權限而定(如原審卷二第310頁所示)。開啟採購部門之「Procurement」資料夾,再進入「OutsourcingOld」資料夾,就可以看到「SupplierList_KL00000000.xls」之檔案,顯示之修改日期為2000/10/07上午10:03,大小為84KB(原審卷二第279頁)。
19102.07.09賴峯斌從臺灣吉諾公司賴峯斌:
75離職。我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外購部副理,負責找尋、聯繫供應商,任職期間為97年12月1日至102年7月9日,因臺灣吉諾公司於102年7月2日要求簽署競業條款,我不簽署,就被解僱(原審卷一第85至86頁、233頁)。
20102.07.10○○於102年7月10日經告訴代理人○○○律師賴峯斌:
寄電子郵件給連信欽,與林紀倫辯護人○○○律𧸛有收到連信欽寄送「客戶鎖價格」之電子提及「請將有報價的料師核對偵卷三至七內容:郵件,但不知道是何意(原審卷一第150件,增加貴司的料號在告證00A中吉諾公司之圖頁)。
list中」,並副知賴峯紙與告證9相同,均可見有收到○○於102年7月10日寄送之電斌及○○○;連信欽於於偵卷三至七(見本表編子郵件,當時因連信欽英文能力較差,請同日上午11:01回覆稱號16)。我在找工作時間幫忙他,我純粹是義務性:「以上是我們廠內已幫忙,並不清楚連信欽與○○間業務往來經在生產運行的料號,原審勘驗結果:鑽寶公司之內容,只是幫忙翻譯或解釋英文而已(沒有料號的部分,是要料號A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235頁)。
自行開模生產,所以未即編號28)、A0000-0000編料號」等語;○○於xx1-0001(即編號23、24同日下午2:56再回稱:)、A0000-0000xx1-0001「針對目前所有的廠商(即編號25、26)確與告比價,貴司以下有一些證00A(即他卷一第220競爭性,另貴司的價格、223、224、227、228頁76經報出不能隨意變動,)相同,有原審106年6除costdown之外…。A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0000-0000XX1-0001,0.4一在卷可查(原審卷二第611…A0000-0000XX1-0152、166至168頁)。
001,1.0643…A0000-0000XX1-0001,1.11…」等語;連信欽於同日下午
4:25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給林錫宏、林紀倫及○○○,並稱「客戶鎖價格」(告證00B,他卷一第229至230頁)。
21102.07.10○○於102年7月10日下午5:56寄電子郵件給連信欽,提及「請依要求提供以下供應商文件,填寫的資料先提供電子檔給我check」;連信欽於同年7月00日回覆稱:「保密協定先給您,…今天台北公司停77班一天,後續文件將於下星期一或二補齊」等語,並副本給○○○及賴峯斌(告證14,他卷一第232至233頁)。
22102.07.15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7月15日上午10:32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0(即○○),提及「已從GenesisTechnology離職,加入0000000Electroniesfamily」等語,並副本給連信欽及林錫宏(告證18編號32,他卷二第258頁)。
23102.07.15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7月15日下午3:23寄送主旨「RE:申請新供應商所需文件」之電子郵件給○○,提及「附檔為後續六個文件」,並副本給○○○及連78信欽;連信欽於同日下午11:33回覆○○稱:
「台灣剛剛經過颱風電信設備修復的不是很穩定,我再重傳一次給您,這六個文件內容您看看有沒有問題需要修正,…保密協定我稍早已經傳送給您」等語(告證14,他卷一第232頁)。
24102.07.19○○於102年7月19日回覆連信欽稱:「資料有變動,請按此附件填寫,需注意以下幾點:1.蓋章需蓋公司大紅章2.法人簽字必須是貴司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3.銀行資料確認書需中英文對照一起填寫4.合約寄送時需蓋騎縫章」等語;連信欽於同日回覆稱
79:「…蓋章的部分我會用台灣公司的公司章蓋印及騎縫章,我是台灣法人代表…」等語(告證14,他卷一第231頁)。
25102.07.22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7月22日寄電子郵件給○○,提及「附件為新的蓋境外公司法人代表及騎縫章合約,由於檔案過大,所以分成4個email傳送」等語,其中一個附件為「GPA供貨合約保證書.rar」(如他卷一第234至251頁所示,於第247頁有連信欽之簽名),並副本給○○○及連信欽(告證14,他卷一第231頁、他卷二第101至102頁)。
0000000.07.25連信欽於102年7月25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日寄電子郵件給○○,碟二中「需開模的產品料提及「需要開模的料號號」檔案與告證00A相比如上,附件是貴司圖紙對,除編號23至26、28料號,共計9個,連同與他卷一第223、224、22光纖連接器,早上我寄7、228、220頁相同外,給你共計10個」,附件其餘均不相同,有原審10為9個PDF檔,並副本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暨給○○○及賴峯斌(告附件一在卷可查(原審卷證6,原審卷二第71頁二第152、154至171頁)。)。
27102.07.25美國吉諾公司、臺灣吉諾公司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狀。
28102.07.31林紀倫從臺灣吉諾公司林紀倫:
離職,有離職申請書(我從來沒有在臺灣吉諾公司任職,是大陸深他卷二第004頁)、臺圳吉諾公司之副總經理,任職期間為95年灣吉諾公司勞保退保申12月27日至102年7月31日,負責管理報表(原審卷二第98頁大陸深圳地區工廠,從不接洽外部的廠商,)及薪資轉帳紀錄(原我的主管是美國吉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審卷二第100至101頁審卷一第149頁)。
)在卷可稽。林錫宏:
81我於95年9月1日擔任深圳吉諾公司總經理時,聘請林紀倫為深圳吉諾公司副總經理,聘任合約書用臺灣吉諾公司為抬頭,可能是一時失察用錯(原審卷一第244至245頁)。
29102.08.01賴峯斌(離職後)於10宋佶翰:
◎2年8月1日下午12:58告證12A是零件供應商的買賣價格,經我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點開該表格後發現最後存取者為吉諾公司員'00CiscoSARFQ(IM)-Pe工編號GTW0033之人,存取時間為102年ase000pletebefore14th2月8日,因「上次儲存時間」與「已建立FEB2000.xlsx」檔案(的本文日期」不符,顯見有對該文件做修改告證12A,他卷一第21後才存取(他卷二第154頁)。
1至217頁)給連信欽○○○:
,並副本給林錫宏(000員工編號GTW0033應該是賴峯斌,須再確0000000@00000.000,認。一旦外人知道吉諾公司向零件供應商取告證12B,他卷一第21得物料之成本,將會以降低成本方式爭取吉8頁)。諾公司客戶,是公司最機密文件,賴峯斌是當時外購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賴峯斌之員工代號及英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他卷二第154文全名為gtw0022、000頁)。
00Lai,而員工代號gtw○○○:
0033之人為楊心瑜Mill告證12A是吉諾公司賣給客戶CISCO的產82Yang,任職期間為100品成本及更新後成本,是公司非常機密的文年7月1日至102年11件,連我都沒有見過(他卷二第154頁)。
月30日,離職時之職稱賴峯斌:
係採購課長(告證16,告證12B是我寄給連信欽、包總的廠商初他卷二第183至187頁步報價表,當時連信欽交代要寄給他跟包總)。過目,我不知道為何副本給林錫宏,G是指吉諾公司,這些資料可能是我自己去問廠商的報價(他卷二第114頁至背面)。
30102.09.18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9月18日以電子郵件寄送五張圖紙之檔案給○○,並副本給連信欽及○○○(告證15,他卷一第252至257頁)。
31102.09.24連信欽於102年9月24林錫宏:
日轉寄「9/25機票」之0000000000@00000.000是我102年4月30電子郵件給林錫宏,該日離職後所使用的電子信箱(原審卷一第8電子機票所載之旅客為5頁)。
「000/HSIHONGMR」(他卷二第82至83頁)。
831附表三:
編號沒收標的備註被告林紀倫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他卷一第152頁、分以電子郵件寄送「0000-0-00_Pace&Tech藍本1第4至171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之成本分頁、第30至42頁析表被告林紀倫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2時2他卷一第195頁、2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之「成本分析表.zip」藍本1第62頁、第73頁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1日下午6時34藍本1第160至16分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上傳5頁000雲端硬盤之cisco文件夾內之「card」資3料夾,其內有關於臺灣吉諾公司GTi00-00000-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artCar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其相關實際成本資料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6他卷一第204至20分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oTotalList_0000000頁4
00.xls」檔案給○○○及被告連信欽之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被告賴峯斌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58他卷一第211至21分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00CiscoSARFQ(7頁5IM)-Pease000pletebefore14thFEB2000.xlsx」檔案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