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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刑智抗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抗字第16號抗 告 人 日寶生化有限公司即 被 告兼 代表人 黃東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扣押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12日所為准予扣押之裁定(106 年度聲扣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日寶生化有限公司(下稱:日寶公司)及抗告人黃東煌因涉嫌妨害農工商罪案件,經聲請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聲請人)認有扣押其所有之財產,以保全將來沒收、追徵執行之必要,經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裁定。經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依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此詳細載明),認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項、第2 項規定,裁定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財產准予扣押。

二、按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增訂:「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其立法理由稱:「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 項及第38條之1 第3 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 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增訂本條第2 項。」又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再者,保全追徵之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暫時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7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裁定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認抗告人涉犯刑法第255 條妨害農工商罪嫌,合理懷疑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之財產為犯罪所得(含變得之物),即本案將來有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於不能沒收時追徵抵償之可能性,因認本件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執行而有扣押之必要性,就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款項於新台幣(下同)2,759,960 元範圍內,准予扣押,固非無見。惟查:

(一)原裁定僅粗略記載聲請意旨後說明「‧‧‧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偵查全卷資料(依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此詳細載明),被告黃東煌坦認部分事實,並有相關進貨商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可佐,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帳戶,係被告黃東煌所有之帳戶、附表編號1-2 至1-4 為被告日寶生化公司所有及保管使用‧‧‧審酌上揭不法所得金額尚鉅,且被告黃東煌否認犯行,在偵查機關前往搜索調查後,見事跡敗露,恐有脫產以避免追徵不法所得之可能... 」等語,然就何以能認定「本件若不予扣押,則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之「保全必要性」,自有未洽。又細繹聲請人之聲扣釋明書俱未見聲請人就「本件若不予扣押,則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等為相當之釋明。

(二)原裁定認日寶公司自98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7 月20 日止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原產地之「氨美綠」共2,641 包及自

103 年11月14日至106 年5 月12日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品質之「胺基寶」共7,216 包一節,此固據抗告人黃東煌於警詢時供稱:「(問:據日寶生化有限公司銷售胺基寶彙整所示,日寶公司自95年12月4 日至106 年5 月12日累計銷售「胺基寶」共5 萬2,456 包,另日寶公司以「農霸氨基酸成長肥肥料」分裝成「胺基寶」開始時間為103 年11月14日,自103 年11月14日至106 年5 月12日累計銷售「胺基寶」共7,216 包,是否如此?)(經詳視後作答)我對電腦統計資料沒有意見;(問:日寶公司103 年11月14日開始以「農霸氨基酸成長肥肥料」分裝成「胺基寶」後,銷售予哪些經銷商或店家?以每包多少價格銷售?)我10

3 年11月14日之後,仍然以原來的經銷商管道銷售,並以每包新臺幣280 元的相同價格銷售,部分有結塊或進水情況的「胺基寶」,我則以每包100 元的價格販售;(問:

據日寶生化有限公司銷售氨美綠彙整表所示,日寶公司自

98 年8月15日至105 年7 月20日累計銷售「氨美綠」共2,

641 包,是否如此?)(經詳視後作答)我對電腦統計資料沒有意見;(問:日寶公司將「氨美綠」銷售予哪些經銷商或店家?以每包多少價格銷售?)我仍然以原來的經銷商管道銷售,並以每包280 元相同價格銷售」云云在卷(見原審卷第27-28 頁)。然查:

1.原審卷內僅附有「95年1 月1 日至106 年5 月18日『日寶生化有限公司』氨美綠銷售明細表」(下稱:「氨美綠銷售明細表」,見原審卷第97-102頁)、「106 年1月1 日至106 年5 月18日『日寶生化有限公司』胺基寶銷售明細表」(下稱:「胺基寶銷售明細表」,見原審卷第105-107 頁),甚且上開2 份銷售明細表首頁,尚有因複印嘉義市調查站查獲證物封條而遮掩明細表內容之情形,則原裁定所認:「黃東煌自98年8 月15日至10

5 年7 月20日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原產地之「氨美綠」共2,641 包,自103 年11月14日至106 年5 月12日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品質之「胺基寶」共7,216 包,上開㈠所示不法獲利金額共計2,759,960 元」一節(見原裁定理由

二、㈢,原裁定第3 頁),形式上觀之即乏證據佐憑。

2.前揭「氨美綠銷貨明細表」中,已明顯註記有「退貨」字樣,則抗告人日寶公司於本案「氨美綠」品項之銷貨及退貨明細為何,甚或「胺基寶」之全部銷貨數量為何及有無退貨之情事,原審俱未調查後依憑證據綜合審酌。

3.抗告意旨雖指稱抗告人日寶公司及黃東煌自98年8 月15日至105 年7 月20日銷售「氨美綠」數量扣除退貨之12

9 包,累計銷售之「氨美綠」數量為1,331 包,銷貨金額371,330 元;自103 年11月14日至106 年5 月12日銷售「胺基寶」退貨1,077 包,銷售金額為1,718,920 元。總計上述「氨美綠」、「胺基寶」實際銷售總金額僅為2,090,250 元云云,並提出「氨美綠」、「胺基寶」之銷貨(退貨)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18 頁)。

然經本院核對試算結果,似亦與抗告意旨所陳事實不符;再者,本院依職權通知原審聲請人補正日寶公司於本件銷售「氨美綠」、「胺基寶」之詳細資料,原審聲請人始提出98年8 月15日至105 年7 月20日之「日寶生化有限公司銷售氨美綠彙整表」、103 年11月14日至106年5 月12日之「日寶生化有限公司銷售胺基寶彙整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22-30 頁),惟依上開彙整表均無退貨資料相關註記,亦顯與原審聲請人於原審提出之「氨美綠銷貨明細表」,已有註記「退貨」字樣之明細表不符,則原審聲請人於原審及本院所提前揭銷售資料,何者為真?又抗告人自98年8 月15日至105 年7 月20日累計銷售「氨美綠」及自103 年11月14日至106 年5 月12日累計銷售「胺基寶」等品項之數量若干?倘扣除退貨包數後,不法獲利金額是否仍為2,759,960 元,均非無疑。原裁定單憑抗告人黃東煌警詢所陳之銷貨總數及單包銷貨價格,旋即認定抗告人等之不法所得數額,而為附表所示金額之扣押,似不無超額扣押之虞,原裁定即難認適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由形式上觀察,原裁定並未敘明聲請人聲請扣押抗告人財產是否符合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審查事項,已有不當,又原審法院僅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供之部分事證,未依卷內資料調查,並依憑證據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則抗告人等之不法獲利是否有前開因素致過度扣押而與比例原則相違之情事,均未敘明相關審查情節,難認為合目的性之適法裁量。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從而,原裁定是否有過度扣押抗告人等之財產,既有上開未盡之處,而有調查確認之必要,為維護抗告人等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詳予調查並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 │備註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左列帳戶於新││ │戶名:黃東煌 │台幣2,759,96││ │帳號:000000000000號 │0 元範圍內,│├──┼───────────────────┤均得扣押 ││ 2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 ││ │戶名:日寶生化有限公司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3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 ││ │戶名:日寶生化有限公司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4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 ││ │戶名:日寶生化有限公司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