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魏應充即 被 告 5樓選任辯護人 余明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O五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三八號案件於民國一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一O五年九月五日、一O五年九月二十日、一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O五年十二月二日、一O六年一月十三日、一O六年一月十八日、一O六年二月九日、一O六年二月十日、一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惟聲請人已分別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因聲請人於撰擬聲請狀時,發現本案有證人及共同被告庭訊所為陳述,可能涉及再審及非常上訴事由,為確認本案諸多證人及共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所為陳述內容,以與卷內其他證據比對確認其所涉及之再審及非常上訴事由所需,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
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 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 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 條第1 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說明記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 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主文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蕭文學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