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代 表 人 Richard H . Sauer訴訟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瓊英律師訴訟 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馬蕙蘭被 上訴 人 林百濤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Richard H . Sauer 為上訴人前代表人Keith R .Dolli
ver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
3 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第5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70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之代表人原為Keith R . Dolliver,嗣於本院裁定前變更為Richard H . Sauer ,經聲請人聲請由Richard H . Sauer 承受訴訟,有委任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由Richard H .Sauer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