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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刑智上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李翊汝即 被 告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停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並應公開如附件。

理 由

一、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違反憲法疑義,應該允許法官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遇到此種情形時,各級法院可以應適用的法律違反憲法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這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的解釋。

二、我們承審我院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案內應適用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定,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違反憲法第7 條、第23條的疑義,根據上述的大法官解釋,就應該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三、我們已經完成解釋憲法聲請書(詳如附件),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一併依照上述大法官解釋裁定停止本件刑事訴訟程序。

四、為了讓聲請解釋憲法的資訊流通、公開透明,以求法律的公平適用,我們參照我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裁定的做法,將解釋憲法聲請書作為本裁定的附件,隨同本裁定一起公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