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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張勃鈞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件併案解釋憲法聲請作成解釋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公開本件併案解釋憲法聲請書如附件。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審理101 年刑智上訴字第88號被告王心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及依同法第100 條但書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業依合理之確信,認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裁定該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8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且於107 年3 月31日提出補充解釋憲法理由書,各該聲請書及理由書均已公開在案,此有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本院另於審理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被告楊文輝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規定,亦已依合理之確信,認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23條之疑義,裁定該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並於107 年9 月28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理由書亦已公開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裁定在卷可按。

四、本院於審理被告張勃鈞被訴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

3 項,及依同法第100 條但書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再依合理之確信,認為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併案聲請憲法解釋,爰裁定本件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又為使解釋憲法之資訊流通、公開透明,以求法律的公平適用,參照本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裁定,將本件併案解釋憲法聲請書公開如附件。

五、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