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抗告人黃秀禎律師葉建廷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閱卷,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第一審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204、15172號),並於起訴書中以本案涉及告訴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之揭露、審查及其餘偵查作為,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限制本案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審理中,惟於同年7月25日行準備程序前,抗告人均未獲准予閱卷之通知。基於刑事被告之資訊請求權,其有權知悉受控訴之證據,辯護人即抗告人亦有閱卷以為被告進行實質、有效辯護之權限,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審判中之卷證資料僅得「限制」而無「不准」閱覽,檢察官於起訴書亦載明「除證據清單內已載明限制閱卷、抄錄及攝影之證物外,本案卷內其餘相關證據及資料,請法院審酌具體情況及當事人之聲請情節,限制之」,即僅聲請限制閱覽,何況檢察官尚未表明限制閱覽之範圍、理由及其必要性,縱有限制之必要,仍應依比例原則衡酌本案被告○○○於訴訟中應有之憲法及1訴訟法上權利,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嫌,所提出如附表1所示證據方法,除告訴人所有之「康貝兒(N)乳酸菌顆粒技術標準書」(下稱系爭技術標準書),內含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含成分、比例等),涉及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予以限制外,如附表1所示之訴訟資料准許抗告人即聲請人抄錄或攝影。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聲請閱覽全部卷宗、證物等資料,惟原審僅就附表1所臚列之證據名稱及卷證所在位置(即檢察官起訴書所列證據方法)為准予閱覽之裁定,而未就附表1以外之其他卷證資料為准否閱覽之表示,其餘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或告訴人聲請限制,應無限制之必要,且原審未說明依職權限制之理由,原審僅讓抗告人閱覽檢察官擇為攻擊方法之證據而未及於其他證據方法,使被告○○○及抗告人並無相同機會檢視與闡述證據,恐有致被告○○○防禦權受侵害之虞;又起訴書係以被告○○○明知告訴人所有系爭技術標準書具有營業秘密,指示同案被告○○○取得該技術標準書後,轉交由同案被告○○○透過網路部落格發表「恐怖的直銷益生菌配方<有圖有真相!>」一文,並將系爭技術標準書以馬賽克遮掩後作為文章之附圖,涉犯營業秘密法罪嫌,可見系爭技術標準書之內容是否該當營業秘密,乃攸關本案被告○○○是否犯罪之最重要證據資料,如抗告人未能以抄錄、攝影等方法取得其複本,自無從瞭解並確認其真實與否及其確切內容,而為被告○○○提供實質、有效之攻擊防禦,影響被告○○○之訴訟權甚鉅,縱認有限制閱覽之必要,法2院仍可依所涉營業秘密程度之不同,選擇檢閱、抄錄、攝影或核發秘密保持令等方法,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對被告訴訟權最小侵害之方式為之。
四、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本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理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刑事訴訟程序關於保護當事人營業秘密之規定規範於第24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由該條得知,法院僅得裁定限制閱卷,而不得裁定不予准許閱卷,此因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而閱卷制度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護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以獲知法院據以審判的卷宗及證物的全部內容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乃係人民受到憲法訴訟權保障而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3,是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經查:
原裁定僅准許抗告人抄錄或攝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載附表1所示之12項證據資料,將使抗告人無從得知審理期間法院依職權或從檢察官、告訴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取得之其他證據資料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是否足以影響法院之心證,致無從對此等證據或資訊提出說明或答辯以行使防禦權,尚有未洽。
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其中「秘密性」之要求,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綜合判斷之。原裁定不准許被告○○○及辯護人閱覽告訴人之系爭技術標準書,惟該系爭技術標準書是否為「營業秘密」與被告○○○所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範圍重製及洩露營業秘密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取得、刪除、交付之資料究其內容為何亦有關連;此外,告訴人具狀陳報附表2所列資料均屬其營業秘密(本院卷第7頁至第30頁),然該等資料是否亦屬「營業秘密」及其與被告○○○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是否有關連,均待釐清,原裁定僅准抗告人閱覽附表1起訴書所列12項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即無從瞭解、分析上開與構成要件有關之事證並提出答辯,有不當限制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尚非妥適。
4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當之處,抗告意旨即非無理,惟為免告訴人主張上開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致有害告訴人之事業經濟利益,並兼顧抗告人之防禦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並請原審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及告訴人就得閱覽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意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惠如法官蕭文學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書記官林佳蘋5附表1:
編證據名稱卷證所在位置號桃園地檢106年度他字第834號卷二1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第31至34、38至42頁同上卷二第72至2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77、80至84頁同上卷二第13至203被告○○○於偵查中供述頁、卷三第11至14頁同上卷二第47至4被告○○○於偵查中供述54、60至65頁、卷三第20至24頁證人○○○即葡萄王公司同上卷一第149至5研發處副總經理於偵查中151頁證述證人○○○即葡萄王公司同上卷一第157頁6創新研發中心之研發人員正、背面於偵查中證述證人○○○即葡萄王公同上卷二第116司總經理室專員於偵查至118頁中證述同上卷二第1687證人史施志傑即代工及至171頁海外業務部顧問於偵查中證述證人○○○即被告公司顧同上卷三第3至78問之證述頁證人○○○即被告公司營同上卷三第31至339養師之證述頁痞客邦之「小格子媽咪的同上卷一第60至6110部落格」所發表「恐怖的頁直銷益生菌配方<有圖有(其中第60頁背面6真相!>」之網路截圖1之「乳酸菌顆粒技術份標準書」限制抄錄、攝影)葡萄王公司「紀律懲戒委同上卷一第62至員會(人評會)」會議紀69、76至78頁錄、上開會議全程錄音光11碟1張及譯文1份、被告○○○94年1月10日簽署承諾書、文檔操作日誌紀錄等資料葡萄王公司道德行為準同上卷一第115至12則、葡萄王公司文件製作125頁管制程序影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