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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2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7號3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4上訴人丁瑞南5即被告67選任辯護人張慶達律師8上訴人丁家豪9即被告00000000被告莊正義00000000參與人詠信服裝有限公司1819代表人丁瑞南20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21年度智易字第77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22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358、32359、00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202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24主文25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26參與人詠信服裝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暨犯罪所27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11追徵其價額。

2其他上訴駁回。

3事實4一、○○○為址設○○○○區○○街○○○巷○○號1樓詠信服裝有限公司(5下稱詠信公司)及址設○○○○區○○街○○○號1樓瑞信百貨商行6(下稱瑞信百貨行)之負責人,經營學校制服、運動服批發7零售事業;○○○為○○○之子,擔任詠信公司之經理,協助○○○8處理相關事務;○○○為址設○○○○區○○路○○○號魔術文具店之9負責人,長期受詠信公司委託寄賣○○○南區樹義國民小學(下10稱樹義國小)制服、運動服。民國103年7月4日新聞電子11媒體報導包含樹義國小共7所學校之制服甲醛含量超標,並12報導詠信公司是供應商之一,樹義國小乃成立服裝委員會,13並於104年4月22日第二次服裝委員會會議決議委由家長會14進行制服廠商之價格及品質管控,並申請校徽商標。同年615月間樹義國小辦理104至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制服、運動16服)承製銷售廠商之招商評選時,於規格需求規範書上載明

17:「本校校徽已申請專利許可中,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18本校校徽於產品銷售,如有違法販售行為,本校得採取法律19行動逕行處理……」等語,○○○、○○○依上開規格需求規範20書記載知悉樹義國小將於招商評選審核完成後,以「樹義國21小校徽」圖樣(如附圖)申請商標註冊,並檢具「○○○南區樹22義國民小學104-106學年度新生校服、運動服招商販售企劃書23」(下稱104-106學年度招商販售企劃書)等資料,由○○○24委由○○○以詠信公司名義參加樹義國小之招商評選;同年6月2530日樹義國小完成供應廠商審核,並於樹義國小網站公告選26定富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華公司)、華程實業股份27有限公司(下稱華程公司)為合格廠商。嗣於同年11月1621日樹義國小如附圖所示之校徽圖樣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2稱智財局)審定准予註冊公告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0,下稱系爭商標),樹義國小並於同年月19日將系爭4商標專屬授權予○○○使用,授權期間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5107年11月15日止,且先後於104年7月1日、105年6月61日、106年7月20日公告「本校已將本校校徽申請商標許可7在案(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本校已將商標專屬授權給8○○○先生,將校徽商標用於製作本校制服及運動服上。為保障9學生穿的權利,本校嚴格監督專屬授權廠商相關衣服質料及10品質,請家長向獲本校推薦之廠商洽購制服及運動服…」。○11○○明知樹義國小為了管控校服之製造品質及保障合格廠商之12權益而將校徽圖樣註冊系爭商標,惟因不滿詠信公司招商評13選落選,竟於系爭商標104年11月16日註冊公告後,分別與14○○○、○○○基於共同明知為侵害系爭商標之制服與運動服而販15賣之犯意聯絡,接續在瑞信百貨行、魔術文具店以如附表二

16、三所示之價格販賣侵害系爭商標之制服、運動服;另○○○與17○○○接續前開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共同犯意聯絡,自106年4月1819日起,在址設○○○○區○○路○○○號1樓之福田彩色照相器材19行(下稱福田照相行,負責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20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如附表一所示價格寄賣侵21害系爭商標之制服、運動服。嗣經○○○發現後,分別於106年226月22日至24日前往福田照相行、魔術文具店及瑞信百貨行23等處佯為購買蒐證,取得侵害系爭商標之制服、運動服,經24警於106年7月26日於福田照相行、魔術文具店、瑞信百貨25行等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侵害系爭商標26之商品(含採證商品),而查悉上情。

27二、案經○○○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31)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2理由3壹、程序部分:

4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5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6。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7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8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9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10據時,知有同法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11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條之512所明定。對於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13除爭執○○○出具之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暨產品鑑定書、14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外,其餘檢察15官、辯護人及被告○○○、○○○、○○○均未爭執,且迄於本院言16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認結果,上開證據17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18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19。

20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21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22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23貳、實體部分24一、訊據被告○○○、○○○及○○○均否認犯行,被告○○○25辯稱其自91年4月16日設立詠信公司,即開始承製樹義國26小之學生制服或運動服,使用該校之校徽長達10餘年之久,27其使用之事實係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且使用情形並未41中斷,仍在原使用之商品範圍內,證人○○○亦自承由標籤2可清楚知悉係哪間廠商做的,足證被告○○○並無混淆消費3者之不正競爭意圖,且已附加適當區別標示,符合商標法第34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之規定,應不受系爭商標權效力5拘束,其主觀上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故意;且告訴人○○6○從未以任何文書或訊息告知被告等其已取得系爭商標之專7屬授權,原審率以詠信公司為販售廠商之一,即推定被告○8○○、○○○知悉此事,顯有違誤;另被告○○○固為○○9○之子,惟僅協助送貨或送招標文件給樹義國小審核,並未10與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11經查:

12樹義國小於104年11月16日註冊取得商標權,並於同年月1139日向智財局申請將系商標專屬授權予告訴人○○○使用,授14權期間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107年11月15日止,有智財15局之商標註冊證影本、智財局104年12月2日(104)智商0000000字第10480596270號函、商標權授權契約書附卷可稽(1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358號卷─下稱偵0000000號卷,第80頁、第81頁、第86頁),堪認○○○自10419年11月16日起至107年11月15日止,是系爭商標之專屬被20授權人。106年7月26日員警於福田照相行、魔術文具店及21瑞信百貨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使用系爭商標之商22品,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臺灣臺中地23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359號卷─下稱偵32359號卷,第2416頁至第21頁,106年度偵字第32360號卷─下稱偵0000000號卷,第15頁至第24頁,偵32358號卷第14頁至第19頁、2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77號卷-下稱原審卷,27第85頁至第93頁背面)。

51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2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罪,以行為人「明知3」為主觀之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4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6年台5上字第377號判決先例、9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意旨參6見)。是本案應予審究者,是被告○○○、○○○、○○○7是否知悉系爭商標業經樹義國小註冊,而仍故意販賣侵害系爭8商標權之制服及運動服,經查:

9證人即樹義國小校長○○○證稱:我在103年8月間就任樹10義國小校長,因為在103年7月間媒體報導樹義國小的制服11被檢測出含有甲醛,當時詠信公司是樹義國小製作校服最大12宗的公司,家長會有先和詠信公司談如何處理,詠信公司卻13以和校方沒有合約關係拒絕處理,校方和家長會覺得很失望14才決定重新招商。在104年5月辦理招商時將「○○○南區15樹義國民小學104-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規格需求規範書16公告在樹義國小網站上,前言的部分已註明樹義國小校徽已17申請專利許可中,這裡的「專利」指的是商標權,並在招商18的公告上註明通過評選的廠商會授予商標權,詠信公司也有19來參加評選,應該會看到招商公告上所寫的,104年招商規20格需求規範書已經服裝委員會討論招商一次就訂約3年;10214年11月系爭商標權核准,但在同年7月間通過評選的廠22商已經來學校販賣新學年的制服、運動服,學校在新生入學23採購通知單上面都有註明校徽已經申請商標權,販賣現場也24有出示樹義國小授權給○○○的公告,學校還擺放在顯眼的25地方,讓採購的家長都能夠知道,但○○○一直在賣詠信公26司的制服從來未停止。我本來不認識魔術文具店的○○○,27是○○○主動來找我,要我引薦合格廠商,我想說多一個販61賣據點也好,在過程中我一直跟○○○強調商標已經授權,2賣合格廠商的制服、運動服是對的,我不認為○○○不知道3商標權的事;學校授權給合格廠商之後,詠信公司還是一直4在賣樹義國小的制服、運動服,從來沒有停過,從104年151月間起長達4年,很多民意代表一直來向校方施壓,一開6始是希望不要用招商來控制品質,後來是希望我不要管,讓7合法廠商跟沒有授權的廠商去糾紛就好,學校不要介入,但8是申請系爭商標是當初執行委員會的共識,既然已經授權了9,校方對於授權廠商還是要保障等語(原審卷第116頁至第10124頁),此外,復有103年7月4日自由時報標題「中小11學抽驗制服結果7校甲醛超標」報導甲醛超標包含樹義國小12,詠信公司是供應商之一(原審卷第277頁),及樹義國小13103學年度服裝委員會104年4月22日第二次會議紀錄決14議內容:「為提升學生購置校服時之品質及價格合理性,且15保有校服上校徽之專用權利,申請校徽商標化,所需費用申16請員生消費合作社剩餘款支用。決議:無異議通過」,該會17議決議於104年5月1日由學務處主任○○○簽陳校長○○18○核可,有前開會議記錄、樹義國小104年5月1日簽文及19申請校徽商標權實施計畫書在卷可憑(偵32360號卷第12620頁、第130頁、第131頁),均核與前開證人○○○之證言21相符,是綜上各情堪認樹義國小係因媒體於103年7月間揭22露包含詠信公司供應之制服含有甲醛,樹義國小家長會要求23最大供應商即詠信公司處理,因未得到詠信公司善意的回應24,樹義國小始決定重新招商選定配合的廠商,並為管控校服25品質而以校徽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並專屬授權予評選合格的26廠商使用。

27承前所述,樹義國小為管控制服之供應廠商的品質,成立服71裝委員會重新評選合格廠商,並以校徽申請系爭商標,樹義2國小並於104年6月間在學校網站上公告「○○○南區樹國3民小學104-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規格需求規範書,於前4言即載明:「本校校徽已申請專利許可中,非經本校同意,5不得使用本校校徽於產品銷售,如有違法販售行為,本校得6採取法律行動逕行處理…」,有前開規格需求規範書在卷可7按(偵32358號卷第87頁),上開公告雖將「申請商標」8誤植為「申請專利」,惟依其內文記載「非經本校同意,不9得使用本校校徽於產品銷售,如有違法販售行為,本校得採10取法律行動逕行處理」等語,可直接無歧異得知非經樹義國11小同意不得使用樹義國小之校徽圖樣於商品上,不因前開文12字誤植而有不同認知結果。又查,被告○○○為被告○○○13之子,並擔任詠信公司之經理,於104年代表詠信公司參加14樹義國小之招商評選,此有樹義國小104-106學年度新生服15裝送審清單可稽(偵32360號卷第118頁),且依被告○○16○委由○○○向樹義國小所提出104-106學年度招商販售企17劃書(原審卷第135頁至第202頁),可知被告○○○、○18○○知悉樹義國小前開104-106學年度新生學用品規格需求19規範書之招商公告,進而據以提出前開企劃書參加招商評選20,而其等為使詠信公司獲選為適格的廠商當會針對招商公告21內容之規格需求規範書詳加閱讀,以提出符合需求之企劃書22;況詠信公司前開提出之104-106學年度招商販售企劃書內23亦有詠信公司所註冊之商標註冊證(原審卷第142頁),益24證被告○○○、○○○對於商標權表彰之權利內涵有所認知25,被告○○○、○○○自難以樹義國小的公告內容有前開瑕26疵,據為不知系爭商標須經同意或授權始得使用之理由。

27證人○○○證稱:104年間我帶了兩家協力廠商通過樹義國81小制服、運動服的招商評選,後來樹義國小校徽取得系爭商2標註冊,將系爭商標專屬授權給我,並由商標專利事務所辦3理簽約,104年智財局把專屬授權的函寄給我的時候,我有4跟樹義國小學務處主任說必須通知販售樹義國小制服的廠商5說這個商標已經授權,學務處主任說違反商標法問題很嚴重6會去通知。○○○招商評選落選以後,就找很多民意代表向7校方要求希望能繼續販賣樹義國小的制服、運動服,校方表8示學校校徽已經註冊商標且已授權,民意代表都表示會轉告9請託的人,但○○○還是一直在賣樹義國小的制服、運動服10,家長都有跟我反應說學校賣的和外面賣的不一樣,我有跟11樹義國小校長、學務處主任、家長會反應,但我沒有要求校12方處理,因為校方光要應付民意代表,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13;我於106年6月間決定提告,是因為看到○○○在福田照14相行外面擺放的布條旗幟,宣稱詠信公司是樹義國小指定之15優良廠商,讓我忍無可忍。招商評選通過後,104年7月我16第一次去樹義國小販賣制服、運動服時,○○○就主動來找17我說知道我是合法的廠商也是授權的廠商,希望能販賣我的18制服、運動服,我跟○○○說要賣我的衣服可以,但不能再19繼續賣詠信公司的衣服,○○○答應要把詠信公司寄賣的衣20服退回去,後來我發現○○○沒有把詠信公司的衣服退回去21,我就不讓○○○繼續賣我的衣服,我在104年10月間把22衣服收回來的時候,還有跟○○○強調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23等語(原審卷第103頁背面至第114頁),可知證人○○○24自從取得系爭商標權之專屬授權後即要求樹義國小多方宣導25,而樹義國小亦於104、105、106、107年度每年販售新生26制服、運動服之校內攤位現場張貼公告:「本校(台中市南27區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本校已將商標專屬授權給○○○先生,將2校徽商標用於製作本校制服及運動服上。為保障學生穿的權3利,本校嚴格監督專屬授權廠商相關衣服質料及品質,請家4長向獲本校推薦之廠商洽購制服及運動服。本校同時支持正5版廠商打擊不法侵權及盜版之行為,本校同意專屬授權人依6法檢舉不法侵權廠商,以維護學生穿的權利,特此公告。」7等語(原審卷第229頁至第232頁),並於樹義國小制服、8運動服說明及通知單中載明:「關於本校校服『商標』註冊9,是因103年7月4日媒體報導樹義國小校服經檢驗『甲醛10超標』等問題…,104年3月30日學校開始組成服裝委員11會『各學年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會中決議:透過商標註冊12來保障制服的品質及學生與家長的權益,一切程序均合法。13」等語(原審卷第227頁),被告○○○所經營之詠信公司14係販賣樹義國小制服、運動服之最大競爭者,由詠信公司提15出104-106學年度招商販售企劃書,其應知樹義國小規格需16求規範書載明樹義國小校徽已申請商標註冊,被告○○○代17理詠信公司參與招商評選,俱如前述,其等父子又係以學校18制服、運動販售為業,顯對樹義國小之販售管理,相關廠商19之販售情形知之甚詳,且被告○○○陳稱從91年起開始負20責樹義國小商標的制服、運動服,104年參加樹義國小招商21,學校有通知我落選,校長告知我不准再販賣我手頭上剩餘22的該校校服等語(偵32360號卷第30頁、第102頁背面)23,承此,被告○○○、○○○之家族企業詠信公司既長期販24賣樹義國小制服,於104年間經告知招商評選落選,不得再25販售該校制服、運動服,豈有不究明其理之故,是被告○○26○、○○○其以樹義國小未通知其不得使用系爭商標,辯稱27不知系爭商標已經註冊,學校未通知云云,殊不可採。

101又證人○○○證稱自104年11月間起長達4年,許多民意2代表向樹義國小施壓,希望不要用招商來控制品質,後來是3希望校長不要管,學校不要介入,讓合法廠商跟未授權的廠4商彼此糾紛,業如前述,證人○○○雖未明指請託民意代表5對樹義國小施壓者為詠信公司,惟在103年7月媒體揭露樹6義國小制服含有甲醛之前,詠信公司係樹義國小的制服最大7供應商,樹義國小事發後管控校服品質的種種作為,尤其是8經樹義國小服裝委員會評選,詠信公司落選,其首當其衝遭9受不利益,是僅其有請託民意代表向校方表達欲繼續販售樹10義國小制服、運動服之動機與必要,被告○○○亦承認其曾11請民意代表○○○陳述意見等語(原審卷第114頁背面、第12115頁),被告○○○、○○○顯係知悉不得使用系爭商標13,才促請民意代表向樹義國小請託讓詠信公司販售該校制服14;況樹義國小因制服甲醛超標事件與詠信公司協商未果,學15校與家長會因而成立服裝委員會於104年6月重新招商,誠16如前述,被告○○○、○○○亦曾身歷其境,其等應知於詠17信公司評選落選後即不得再使用校徽,況樹義國小104、10

185、106、107年度每年均於販售新生制服、運動服之校內攤19位現場張貼公告聲明將系爭商標專屬授權給○○○,俱如前20述,被告○○○、○○○自不得諉為不知系爭商標已註冊並21專屬授權予○○○,惟其等仍透過魔術文具店、福田照相行22於樹義國小附近販賣使用系爭商標之制服,有告訴人於10623年7月22日蒐證照片及傳單附卷可稽(偵32358號卷第14246頁背面、第154頁至第156頁),其傳單上詳細記載詠信25公司之地址、電話,銷售據點(福田照相行、魔術文具店)26,並稱「完全符合學校公告校服新款樣式,優良合格廠商,27詠信服裝工廠直營」,又被告○○○稱104年後未再生產樹111義國小制服、運動服,106年批貨到各商家是他們叫貨我就2送過去等語(偵26359號卷第113頁),被告○○○亦稱魔3術文具行從創校起即配合至今,福田照相行是我父親○○○4叫我過去接洽,送貨到他們店裡寄賣,因為有很多舊衣服沒5有消化掉等語(偵26359號卷第113頁),顯見被告○○○

6、○○○始終關注樹義國小制服相關資訊並且銷售使用系爭7商標之商品。又查,證人即福田照相行負責人○○○證稱:

8警方現場查扣樹義國小商標的學生制服、運動服總共249件9,是詠信公司經理○○○在106年4月19日、同年5月610日、同年6月6日、23日所寄賣的,提供詠信公司的出貨11單影本供警方參考等語(偵32358號卷第21頁、第22頁)12,並有詠信公司出貨單影本附卷可憑(偵32358號卷第9813頁至第102頁),益證被告○○○、○○○迄106年6月間14仍明知並持續販賣使用系爭商標之商品。

15被告○○○於警詢時稱:被查扣樹義國小之制服與運動服是16詠信公司老闆○○○委託販售,104年樹義國小將系爭商標17授權給專屬廠商,所以比較少人向其買制服,其才會轉行等18語(偵32359號卷第25頁、第26頁),復據證人○○○19證述本來不認識魔術文具店的○○○,是○○○主動來找,20要其引薦合格廠商,過程中其一直跟○○○強調系爭商標已21經授權等情,業如前述;另證人○○○證稱104年7月伊首22次去樹義國小販賣制服、運動服,○○○就主動找伊並表示23知道伊是合法的廠商也是授權的廠商,希望能販賣伊的制服

24、運動服,伊向○○○表示可以賣伊的衣服,但不能再繼續25賣詠信公司的衣服,○○○答應要退回詠信公司寄賣的衣服26但卻沒有,所以不讓○○○繼續賣伊的衣服,並於104年1270月收回衣服,同時向○○○強調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等情121,亦如前所述,並有○○○向被告○○○收回制服、運動服2之估價單附卷可稽(偵32360號卷第149頁至第150頁),3是證人○○○、○○○均已明確告誡被告○○○不要再販賣4詠信公司使用系爭商標之制服、運動服,以免觸犯商標法,5惟被告○○○明知系爭商標已專屬授權○○○,仍與被告○6○○基於販賣侵害系爭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而販售詠信7公司使用系爭商標之商品,堪認其有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故意8與犯行。

9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而非使用主義,先使用而未註冊10之商標,原則上雖不予保護,然因商標之使用為商標存在之11意義及其價值所在,為避免過度僵化產生流弊,100年商標12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乃對於未註冊而於國內外先使用之13商標仍酌予以保護,此為商標註冊主義及屬地主義之例外。14所謂「先使用」之認定,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係以15後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是所謂先使用之商標,係指在16他商標申請註冊前,有使用商標以表彰商品來源之事實,並17非商標註冊在先或商標註冊狀態之存續而言。經查,系爭商18標是樹義國小創校時由老師共同構思,並於104年11月1619日註冊公告取得商標權,有樹義國小108年8月19日樹小20學字第108000362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1頁),且21被告○○○自陳校徽是樹義國小設計的,他們拿給我看,將22校徽作在制服上面等語(本院卷第338頁第7至8行),可23知系爭商標是作為樹義國小之標識,而不是作為詠信公司之24標識;況由詠信公司出貨單、被告○○○名片(偵32358號25卷第98頁至第102頁)及扣案詠信公司制服、運動服之包26裝,均是以梅花圖案內置「詠信」二字作為詠信公司銷售樹27義國小制服、運動服商品來源之表徵(偵32358號卷第107131頁、偵32359號卷第95頁、第98頁、偵32360號卷第422頁、第43頁),被告○○○、○○○顯明知系爭商標是樹3義國小之標識,且非先使用系爭商標作為表彰所經營詠信公4司商品來源之標識,其等主張善意先使用系爭商標,並不足5取。被告○○○復辯稱原本廠商現已不做樹義國小之制服,6該校又請我們去做該校制服,可見其等是善意使用系爭商標7云云。惟查,詠信公司因於103年被媒體揭露制服甲醛超標8,經樹義國小服裝委員會重新招商落選,不得使用系爭商標9販賣樹義國小制服,卻仍透過民意代表對樹義國小要求販賣10該校制服,俱如前述,嗣系爭商標被授權人○○○專屬授權11期間於107年11月15日屆止,○○○即不再參與樹義國小12制服、運動服販賣,此後被告○○○、○○○再度經由詠信13公司承作樹義國小之校服販賣,是在其等明知不得使用系爭14商標期間之後,尚難執此否定其等之前明知故犯之違法行為15,被告○○○據此辯稱其與被告○○○是善意使用系爭商標16云云,並不可採。

17此外,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18照片23張(福田照相行)、蒐證照片12張(魔術文具店)

19、蒐證照片10張(詠信公司)、現場搜索查扣照片40張、20詠信公司廣告單等在卷可憑,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21,被告○○○分別與○○○、○○○共同基於販賣侵害商標22權商品之犯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均足堪認23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24檢察官雖起訴被告○○○、○○○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25基於行銷目的,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26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嫌云云。惟查,依樹義國小103學年度服27裝委員會104年5月4日第三次會議紀錄決議內容:「為提141升學生校服之品質,減少甲醛殘留之可能,小幅度改變夏季制2服領子之樣式,將原有之白領修改成與褲子相同之顏色,除此3之外,包含夏季制服的剩餘樣式與其他校服的所有樣式不予改4變。」等語(偵32360號卷第136頁)及104學年度校服訊息5通知單記載:「親愛的家長們:大家好!本校104學年度學生6校服(含制服及運動服),104年5月4日經服裝委員會決議7;5月5日經家長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為提昇校服品質(含價8格),改版款式公告於家長會網頁上。」等語(偵32360號卷9第137頁);且依證人○○○證稱:「(你在104年度獲選10為承製的廠商,該校的制服是否有改版?)有。(改版是你自11己的意思還是學校的意思?)那個是整個服裝委員會開會的,12不是我的意思。開會是他們學校內部的,我只是一個廠商,我13只知道他就改版,我就照著改版這樣做。(所以你是收到改版14的通知,至於是學校誰決定的你不知道?)是的。(你改版之15後製作學校制服跟舊款的舊商品有何不一樣?)制服的話領子16就不一樣。」等語(原審卷第105頁正、背面)。是樹義國小17於104年5月間已公告自104學年度開始校服有所改版,證人18○○○所帶領之協力廠商於104年6月30日獲得評選合格後19,亦是依校方之改版規定製作樹義國小之校服;是若被告○○20○所經營之詠信公司,自104年5月間得知樹義國小校服改版21之公告後,即開始大量製作制服、運動服,直至104年11月2216日樹義國小取得商標權註冊後即停止製作,亦非無可能;23復參酌證人○○○證稱:「(你與被告○○○配合多久?)一

24、二十年了。(被告○○○曾經將樹義國小制服、運動服交給25你做嗎?)制服有,但運動服沒有。(是否記得○○○最後一26次將樹義國小制服的工作交給你做是何時?)不記得了。(10277年時還有沒有交給你做?)沒有。(106年時還有沒有交給151你做?)沒有。(105年時還有沒有交給你做?)可能也沒有2。(你不是說你們配合一、二十年了,為何從105年開始就沒3有幫○○○做?)我做的制服不止做樹義國小,還有別的學校4的制服。以前我有做樹義國小的制服。」等語(原審卷第2565頁背面至第257頁)。是尚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詠信公司於6樹義國小取得商標註冊後,仍有製造使用系爭商標之樹義國小7制服、運動服之行為,依罪疑唯輕之法理,尚難認被告○○○8於104年11月16日系爭商標註冊公告後有製造行為。是檢察9官起訴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名10,容有未洽,並此敘明。

11二、論罪科刑:

12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13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14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侵害15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分別與16○○○、○○○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17同正犯。檢察官雖起訴被告○○○、○○○犯商標法第95條18第1款之罪,惟無法證明被告○○○、○○○該部分之犯行,19業如前述,因檢察官認該部分犯行與被告○○○、○○○前開20所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具實質上一罪之吸收關係,爰就該部21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告知被告○○○、○○○就所犯商22標法第97條之罪併予防禦權利,誠屬合法,惟就起訴具吸收23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毋庸諭知24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25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26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27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161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2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準此,被告等自1043年11月16日後至被查獲為止,販賣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4係於密集時間,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5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均以一罪論。

6三、原審判決以被告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7品罪,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8法第9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爰審酌被告○○○、○9○○、○○○均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因參與樹義10國小招商評選落選心有不甘,明知樹義國小為管控校服品質11特意將校徽商標化,仍恣意販賣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被12告○○○身為被告○○○之子,為協助被告○○○販賣侵害13系爭商標權之商品而參與聯繫寄售商家之工作;被告○○○14為圖販賣牟利,經由校方及告訴人一再告誡,仍非法陳列、15販賣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被告三人均破壞市場公平競爭16及我國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並考量被告○○17○、○○○、○○○均否認犯行及於本案中所擔任之角色;18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目前是詠信公司負責人,被19告○○○自陳大學畢業,目前是詠信公司的經理,育有二名20成年子女,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目前打工兼職,育有21二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原審卷第269頁、本院卷22第338頁第10至30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有23期徒刑4月,被告○○○有期徒刑2月,被告○○○拘役3024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25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以被告等否認犯行,犯後態度26不佳,且未與告訴人和解,認原審量刑過輕,暨被告等上訴27否認犯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171四、沒收部分:

2參與人詠信公司部分:

3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4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5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此6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7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8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9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10」。刑法施行法復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10條之3第11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12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再於105年6月2213日修正公布為「『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14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就此15次刑法修正前,特別法關於沒收規定之法律競合,揭示「後16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17至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則仍18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予以適用(刑法第11條19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20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21,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22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23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24之相關規定。經查,被告○○○陳稱以詠信公司名義於福田25照相行、魔術文具店寄賣樹義國小制服,由詠信公司出貨,26貨款亦是進詠信公司帳戶等語(本院卷第179頁、第18127頁),可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品(含採證部分181),均係參與人詠信公司提供寄售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2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查,扣押物品3清單表(原審卷第20頁、第22頁、第24頁)所載商品,4經原審函請保二總隊重新清點其樣式、數量,嗣經查覆如附5表一、二、三所載,有保二總隊107年12月6日保二(刑6二)字第1070469638號函附卷可按(原審卷第203頁至第7214頁),原扣押物品清單表之數量應予更正如上,併此敘8明。

9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分別規定:「犯10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11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12,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承前所述,被告○○○以詠信公司名義於福田照相行、魔14術文具店寄賣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物品,且由詠信公司取得貨15款,則犯罪所得即歸參與人詠信公司取得。又查,被告○○16○稱被告○○○是用寄賣方式,使用出貨單,之後問其賣出17幾件,經告以數量並付款後,他們會開具剩餘貨單等語(本18院卷第181頁),惟於瑞信百貨行或魔術文具店均未查扣相19關貨單資料,有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稽(原審卷第85頁至20第90頁背面),是詠信公司於瑞信百貨行、魔術文具店寄21賣使用系爭商標之商品數量為何,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致此22部分認定犯罪所得顯有困難,亦無證據足資估算認定犯罪所23得,爰無法就此部分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另查,證人○24○○證稱:警方現場(福田照相行)查扣樹義國小商標的學25生制服、運動服總共249件,是詠信公司經理○○○在10626年4月19日、同年5月6日、同年6月6日、23日所寄賣27的,提供詠信公司的出貨單影本供警方參考等語(偵00000000號卷第21頁、第22頁),經核對證人○○○提出之詠信公2司出貨單影本(偵32358號卷第98頁至第102頁),福田3照相行進貨制服、運動服、褲子共計425件〔58件+30件4+30件+30件+55件+55件(褲)+15件+50件(褲)5+35件+4件(褲)+48件+5件+10件(褲)=425件〕6,扣除褲子119件未使用系爭商標,是依進貨單所載福田照7相行有使用系爭商標之衣物為306件,而於福田照相行扣得8附表一所示之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為255件(49件+489件+86件+8件+64件=255件),則福田照相行至少為詠10信公司賣出51件侵害系爭商標權之衣服(306件-255件=1151件),因無法詳細認定各款衣服分別賣出之詳細數量,12爰以最有利於參與人詠信公司之估算方式,即以各款衣服之13最低價即每件220元,估算其51件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1,1422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予以宣告15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16額。至於參與人詠信公司於福田照相行之其他之犯罪所得,17因無相關證據足資認定或估算犯罪所得,爰就該部分犯罪所18得,不為沒收之諭知。

19被告○○○、○○○、○○○部分:承前所述,被告○○○

20、○○○實行違法行為,其犯罪所得歸參與人詠信公司取得21,故被告○○○、○○○並無犯罪所得足資諭知沒收。又查22,於被告○○○經營之魔術文具店未查扣相關貨單資料,已23見前述,是無相關證據足資認定或估算被告○○○之犯罪所24得,爰就被告○○○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

25告訴人○○○為查緝本案而於106年6月22日以1,280元26向福田照相行佯裝購買樹義國小男、女制服及運動服各1套27,有照片及收據影本在卷可按(偵32358號卷第61頁);201於同年月23日以1,450元向魔術文具店佯裝購買樹義國小2男、女制服各1套,有照片及收據影本附卷可查(偵323593號卷第50頁至第55頁);再於同日以960元向瑞信百貨行4佯裝購買樹義國小男、女生制服及運動服各1套,有照片及5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偵32360號卷第42頁至第47頁),因6告訴人○○○並無購買之真意,是該等告訴人○○○交付之7金額,非屬被告○○○為參與人詠信公司或被告○○○販賣8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所獲得之財物,無法依刑法第38條之9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10原判決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第11455條之13第3項、第455條之1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312項但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13定,裁定參與人詠信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並為前揭沒收之諭知,14尚有未洽。惟刑法修正後沒收於立法定性上已非刑罰而具備獨15立性,本院自得於本案被告等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時,撤銷16原審判決沒收不當部分,並對參與人詠信公司諭知沒收,如全17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18。

19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第455條20之28,刑法第38條第3項但書、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21項、商標法第98條,判決如主文。

22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雅惠提起上訴,檢察官23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24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2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27法官何若薇211法官杜惠錦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3本件不得上訴。

4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5書記官林佳蘋6論罪科刑法條7商標法第98條8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9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0刑法第38-1條1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12規定。

13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14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15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16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17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18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19其價額。

20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21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22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00000000附表一(查扣地點:福田照相行):

型式件數零售單價備註三角領運動服49件220元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22夏季圓領短袖上衣制服48件270元舊款、男生制服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86件270元新款、男生制服夏季圓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8件440元舊款、女生制服夏季立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64件440元新款、女生制服12附表二(查扣地點:魔術文具店):

型式件數零售單價備註三角領運動服154件220元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冬季長袖上衣制服94件310元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夏季圓領短袖上衣制服59件270元舊款、男生制服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24件270元新款、男生制服夏季圓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47件440元舊款、女生制服夏季立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33件440元新款、女生制服34附表三(查扣地點:瑞信百貨行):

型式件數零售單價備註三角領運動服608件220元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冬季長袖上衣制服1件310元無新舊款及男女之別夏季圓領短袖上衣制服301件270元舊款、男生制服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11件270元新款、男生制服夏季立領短袖連身洋裝制服166件440元新款、女生制服5註:原判決附表三之「夏季三角領短袖上衣制服」件數應為11件(原審刑6事107年度智易字第77號卷第208頁,合計11件,誤計為13件)。

23附圖:

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專用期限註冊號數資料第25類:衣服,褲子,裙子,男裝,女裝,工作服,制服,學生104年11月16本院卷第服,運動服,休閒服,鞋子,圍日至114年11123頁巾,領巾,絲巾,領帶,帽子,襪月15日第00000000號子,禦寒用手套,腰帶,皮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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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