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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2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3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4上訴人陳慶華5即被告67選任辯護人黃建閔律師8上訴人郭世賢9即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14繆昕翰律師15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16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17(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181號),提18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9主文20原判決撤銷。

21陳慶華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22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2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郭世賢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及散布足以損害他人25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26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事實11一、陳慶華、郭世賢分別是五路皆神工作室(址設於臺中市○○○區○○路○○○○號1樓)、草爺工作室(址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之獨資商號負責人,二人明知彼此均為提4供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代打及陪打服務之事業,具有同5業競爭關係。詎陳慶華及郭世賢為達競爭目的,竟各自基於6散布於眾之意圖,陳慶華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7所示之名稱或暱稱,透過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8之8951寶物交易網站及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留言方式指9摘陳述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訊息,向不特定多數人散布郭世10賢所經營之草爺工作室欺罔行銷、壓榨打手之不實事項,足11以貶抑郭世賢之名譽、社會評價及其所經營草爺工作室之營12業信譽;郭世賢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13所示之名稱或暱稱,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小英雄大14聯盟」之FB不公開社團,向特定之多數人指摘陳述、散布陳15慶華所經營之五路皆神工作室天天爆單服務不佳之不實事項16,而足以貶抑陳慶華之名譽、社會評價及其所經營五路皆神17工作室之營業信譽。

18二、案經郭世賢、陳慶華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19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20理由21甲、被告陳慶華、郭世賢有罪部分:

22壹、證據能力部分:

23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24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亦有自然之關連性,迄至本案言詞辯25論終結,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曾提出26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27訴訟法第159條之5等規定,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21證據能力。

2貳、實體部分:

3A、被告陳慶華有罪部分:

4一、訊據被告陳慶華固坦承有於前開網站及通訊軟體張貼附表一5之文字訊息,惟辯稱該些內容係客觀且可受公評之事,已盡6相當之查證義務,並無實質惡意云云,並提出證人陳○○之7證言,陳○○、陳○○、陳○○、陳○○、程○○及相關客8戶對話截圖、相關帳號被停權畫面(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1293頁、第483頁至第507頁)等,以附其說。

10二、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11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12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保護13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14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15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16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17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18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19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20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21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依其反面,倘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22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竟仍執意傳播、散布不實之言23論;或縱有合理之可疑,卻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24,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25又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26,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27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31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2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3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4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5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6並非惡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7照)。

8三、次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9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10理由指出:「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損害他人營11業信譽之不實消息,以打擊競爭者,亦屬有害交易秩序,故12明定禁止之」,可見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維護正當社會交13易秩序,防止事業不當競爭,所規範者為禁止陳述或散布足14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是行為人主觀上須知悉其15係為事業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16不實情事,始足當之。又所謂「競爭」,依公平交易法第417條之規定,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

18、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因而所稱19「競爭之目的」即指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20,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的交易機會之情形。

21四、經查:

22被告陳慶華經營五路皆神工作室,告訴人郭世賢經營草爺工作23室,有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在卷可參(24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5763號卷─下稱他卷,第5頁、25第6頁),二人皆是提供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代打、陪打26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此為告訴人郭世賢所陳明(臺中地檢署12706年度交查字第295號卷─下稱交查卷,第6頁背面,本院41卷二第476頁),被告陳慶華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76頁)2,是二人皆為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事業」3;再者,二人所經營之網路遊戲陪打、代打之服務市場以較有4利之品質、服務爭取交易機會,彼此具有競爭關係;被告陳慶5華坦承於前開網站及通訊軟體為附表一之留言(交查卷第116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0號-下稱原7審卷,第111頁),並有告訴人郭世賢提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88591寶物交易網頁、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詳附表一所載9,即告證三、四,他卷第7頁至第27頁),復據證人即郭世10賢女友陳○○證稱:從8591寶物交易網得知被告陳慶華LINE11帳號,以代號「喬喬」買被告陳慶華工作室代打,只有打一個12「?」,被告陳慶華就貼很多誹謗文字(即告證四之內容),13106年7月1日下午我就轉給郭世賢相關內容等語(交查卷第14151頁、第158頁至第161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215181號卷─下稱偵字第22181號卷,第15頁),堪認被告陳16慶華有陳述附表一之文字並散布於眾。

17關於附表一被告陳慶華所陳述及散布之文字內容,主要在指18摘告訴人郭世賢所經營之草爺工作室謊稱由菁英職業選手代打19,其實是星級較差的打手,話術唬爛行銷,大量洗評價,被客20訴太慢太爛,許多客戶被鎖帳,又會在薪資上壓榨打手等情,21衡其所指摘、散布言論之整體,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22,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足以使人產生告訴人郭世賢經營23之草爺工作室有欺騙客戶、苛待打手之懷疑,而貶抑告訴人郭24世賢之人格聲譽、社會評價及造成草爺工作室營業信譽之損害25。

26被告陳慶華辯稱該些內容係客觀且可受公評之事,已盡相當之27查證義務,並無實質惡意云云,並提出附表一右欄之網頁或通51訊軟體對話截圖等,以附其說。經查:

2關於附表一編號1被告陳慶華於106年5月30日前某3日之言論部分:

4被告陳慶華所提出證物1陳○○於106年3月28日LINE5對話稱「草爺那邊招收S20-30星打手、打一些小單、很6廉價」(本院卷一第79頁),該發言雖然早於被告陳慶7華附表一編號1之發言,但由陳○○稱草爺招收S20-308星打手打小單一節,並無法據以得出被告陳慶華所指摘陳9述、散布之「全用Sl0-20星打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職業,10盜圖各種唬爛整個業界都知道,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4成11的金額給打手」之具體事實,被告陳慶華據此主張善意發12表言論,並不可採。

13被告陳慶華固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右欄之證物2(即證物1416)陳○○於107年5月31日LINE對話、證物4(即證15物17)陳○○於同年10月15日LINE對話,但該等通訊16軟體之對話均是在被告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號1言論之17「後」,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基於該等發言而為附表一編18號1之評論依據,是被告陳慶華據此辯稱以善意發表言19論,並不可採。

20被告陳慶華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右欄之證物8、9、20、2211所示帳號被停權之網頁截圖,並稱由證物20被停權3,62250日,推算證物20之日期是109年4月1日云云。惟查23,證物8、9均無相關停權日期之記載;又證物20縱是12409年4月1日,證物21是同年4月10日,均係在被告25陳慶華106年5月30日為附表一編號1言論之「後」26約3年之證據資料,且由上開停權之網頁截圖,亦難據以27倒推得知被告陳慶華指摘陳述、散布附表一編號1之「61草爺,很多客人去代打、陪打以外掛原因在這邊被永久鎖2帳」、「謊稱自己是菁英選手在代打」、「官方上都有停3權名單可以看…請小心草爺」、「最多買家來投訴說帳號4被鎖,打手又很雷的狀況是這兩間,請小心草爺」之具體5事實之由來,是被告陳慶華執前開證據辯稱係基於善意發6表言論云云,並不可取。

7關於附表一編號2被告陳慶華發表之言論部分:

8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2發表之言論,固提出證9物8、9、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惟查證物8、9均無10相關停權日期之記載,誠如前述;另證物20、21證據資11料之日期分別是109年4月1日、10日,均係在被告陳12慶華106年間為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之「後」之證據13資料,俱如前述,均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附表一14編號2言論之依據,是被告陳慶華此部分所辯,並不15可取。

16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固提出證物1、217(即證物16)、6(即證物18)、7(即證物19)、8、9

18、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惟查,證物8、9、20

19、21不足以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言論之依據,理由20同前,不復贅述;證物2(即證物16)陳○○於107年521月31日LINE對話截圖及證物7(即證物19)陳○○於12208年4月1日LINE對話截圖,均是在被告陳慶華發表附23表一編號2言論之「後」,並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本於24該等證據資料善意發言之依據,且證人陳○○於本院證稱

25:107年5月31日LINE對話(即證物2、證物16)說草26爺給的價格很離譜,而且很黑是其聽說,而一百顆星之S272圖(即本院卷二第295頁)是其與夥伴「林○○(音譯71)」一起打出來,其得到夥伴同意使用該圖,但因其未到2草爺工作室,且其夥伴也未授權草爺工作室使用該圖,草3爺賣場不可使用該圖(本院卷二第297頁),因其曾在五4路皆神工作室當過打手所以跟被告陳慶華講該事,問他有5無辦法解決,才有證物16之對話等語(本院卷二第2856頁至第287頁、第291頁),可知證人陳○○與被告陳慶7華證物2(即證物16)之對話是在被告陳慶華於106年發8表附表一編號2言論之「後」,是被告陳慶華辯稱基於9善意而發言云云,並不可採。又查,證物1陳○○於10610年3月28日LINE對話截圖稱「草爺那邊招收S20-30星11打手、打一些小單、很廉價」等語,及證物6(18)之證人12王○○於同年5月22日LINE對話紀錄稱「他價位很低13又抽一堆、每張都抽50%」,該等發言雖可能早於被告陳14慶華附表一編號2之發言,但由上開陳○○、王○○之15發言內容並無法導出被告陳慶華所指摘陳述、散布告訴人16郭世賢之草爺工作室「聘用剛上S幾顆星打手卻在賣場上17打說全員職業隊」、「各種盜圖改圖」、「壓搾打手只給18價目表3成的價格給打手」、「打手價錢跟客人沒談攏,19打完之後把對方帳號3級奧義全部販售,帳號馬上爛掉」20等之具體事實,是被告陳慶華執前開證據辯稱係基於善意21發表言論云云,並不可取。

22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固提出證物10、1235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經查,證物10是106年7月2245日草爺買家評價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103頁),雖可25能是在被告陳慶華106年7月25日為附表一編號2發26言之前,惟證物10僅稱「老闆說他自己韓福20名結果被27銅牌單沙…打到一半掛網…就算快輸了也不能這樣」等語81,被告陳慶華竟憑一己之見誇大具體指摘、散布「這幾天2要小心買錯買到這6間客人很常遇到有問題的。有草爺。

3很多客人去代表、陪打以外掛原因,不然就是有一堆原因4被客訴,太慢太爛之類的。」,已達毀損他人名譽之程度5,實難認係基於善意而為發言。又查,證物15「大飛」6與被告陳慶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抱怨與告訴人郭世7賢草爺工作室之不愉快經驗,被告陳慶華稱該證據係「1087」年4月27日,但由證物15看不出對話之「年份」,9惟由「大飛」與告訴人郭世賢之LINE對話截圖顯示下單10時間是「108年」3月15日(本院卷一第429頁),應可11推知證物15被告陳慶華與「大飛」之LINE對話紀錄是12在告訴人郭世賢與「大飛」下單之後,即證物15被告陳13慶華與「大飛」之LINE對話紀錄日期應係108年4月2714日,即在被告陳慶華於106年發表附表一編號2言論之15「後」,自難作為被告陳慶華為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依16據,是被告陳慶華以此辯稱其係基於善意為適當之發表言17論,並不可採。

18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固提出證物7(即19證物19)、8、9、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惟查20,證物8、9均無相關停權日期、名單之記載(本院卷一21第97頁至第101頁);另證物20、21證據資料之日期分22別是109年4月1日、10日,均係在被告陳慶華106年23間為附表一編號2言論之「後」,俱如前述,無法作為24被告陳慶華指摘、散布附表一編號2「在這邊被永久鎖25帳,且會謊稱自己是菁英選手在代打,官方上都有停權名26單可以看」之具體事項之依據,是被告陳慶華前開所辯,27並不可取。

91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固提出證物3、8

2、9、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惟查,告訴人郭世3賢於106年7月1日即由證人陳○○知悉附表一編號24被告陳慶華之言論,誠如前述,是證物3程○○於同年月512日LINE對話紀錄是在被告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號26言論之「後」,自難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為前開言論之依7據,是被告陳慶華以此辯稱其係基於善意為適當之發表言8論,並不可採。又查,被告陳慶華所提證物8、9、20、291證據資料,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附表一編號210言論之依據,理由同前,茲不復贅,是被告陳慶華此部11分所辯,並不可取。

12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固提出證物7(即13證物19)、8、9、11、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

14惟查,證物7陳○○108年4月1日之對話截圖是在被告15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號2言論之「後」;證物8、9、2

160、21證據資料,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附表一編17號2言論之依據,理由同前,茲不復贅,是均無法作為18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附表一編號2言論之依據。又查,19證物11被告陳慶華主張106年5月28日在8591寶物交20易網客服中心檢舉草爺工作室洗銷售量與評價檢舉成功,21該日期雖在被告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號2言論之前,惟22查證物11之內容「…很明顯他利用NO.13XXXX這隻帳23號在洗賣場銷售數量他故意開分身下單賣場數量10元24選1000個買4次這樣可以洗銷售量4000個這沒違規嗎25下面還有一個NO.27開頭的應該也是…」、「感謝您的檢26舉~很抱歉讓您久等了~客服中心已按規則確認處理~…27」,由該等內容無法確認檢舉成功,因如檢舉成功0000000寶物交易網會通知停權會員帳號,例如告訴人郭世賢所提2出之上證13(本院卷二第211頁)所示,是由證物11檢3舉洗銷售量,被告陳慶華進而誇大發表附表一編號2「4唬爛用職業選手代打」、「有些人帳號被鎖」、「沒有生5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號,在今年2017年3月底6的時候連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所以他評價現在7才有這麼多,想藉此騙不知的買家來買…」之具體指摘內8容,實已超出檢舉函之內容進而杜撰、揣測、誇大發表附9表一編號2言論,難認其善意,而被告陳慶華依證物1101發表附表一-1編號2概括性評價言論與發表附表一編11號2指摘陳述具體事項言論有所不同,詳後論述,先予12敘明。

13關於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5之言論部分:

14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5之言論,固提出證物

151、2(即證物16)、4(即證物17)、6(即證物18)主16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經查,告訴人郭世賢分別於106年178月7日、9日、13日由網友LEMONSTYLE、Terng、18艾倫沃克等得知被告陳慶華指摘陳述、散布附表一編號3

19、4、5之言論,有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交查卷第2079頁、第84頁、第94頁),證物1陳○○於106年3月2128日LINE對話截圖稱「草爺那邊招收S20-30星打手、22打一些小單、很廉價」等語,及證物6(18)之證人王○○23於同年5月22日LINE對話紀錄稱「他價位很低又抽一24堆、每張都抽50%」,上開發言雖均早於被告陳慶華附表25一編號3、4、5之發言,但無法由上開陳○○、王○○26發言內容導出被告陳慶華所指摘、散布之告訴人郭世賢之27草爺工作室「聘用剛上S幾顆星打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員111職業隊」、「各種盜圖改圖」、「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32成的價格給打手」、「打手價錢跟客人沒談攏,打完之後3把對方帳號3級奧義全部販售,帳號馬上爛掉」等之具體4事實,是被告陳慶華執前開證據辯稱係基於善意發表言論5云云,並不可取。又查,證物2(即證物16)、4(即證6物17)之對話截圖日期分別是107年5月31日、同年107月15日(本院卷一第497頁、第499頁),均是在被告8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號3、4、5言論之「後」,自難作9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為前開言論之依據,是被告陳慶華辯稱10係基於善意為適當之發表言論,並不可採。

11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5之言論,固提出證物1210、15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經查,證物10是106年137月25日草爺買家評價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103頁)14,固可能是在被告陳慶華106年8月間為附表一編號3、

154、5發言之前,惟證物10僅稱「老闆說他自己韓福2016名結果被銅牌單沙…打到一半掛網…就算快輸了也不能這17樣」等語,被告陳慶華竟憑一己之見,誇大具體指摘陳述

18、散布「這幾天要小心買錯買到這6間客人很常遇到有問19題的。有草爺。很多客人去代表、陪打以外掛原因,不然20就是有一堆原因被客訴,太慢太爛之類的。」之言論,已21達毀損他人名譽之程度,實難認係基於善意而為發言。又22查,證物15「大飛」與被告陳慶華108年4月27日之LI23NE對話截圖,如前所述,係在被告陳慶華於106年發表24編號3、4、5言論之後,自難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為該25等言論之依據,是被告陳慶華以此辯稱其係基於善意發表26言論,並不可採。

27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5之言論,固提出證物1217(即證物19)、8、9、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

2惟查,證物7(即證物19)陳○○於108年4月1日LIN3E對話截圖及證物21之109年4月10日對話紀錄,均是4在被告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號3、4、5言論之「後」,5並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基於該等證據資料善意發言之評論6依據;又查,被告陳慶華所提證物8、9、20證據資料,7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附表一編號3、4、5言論8之依據,理由同前,茲不復贅,是被告陳慶華此部分所辯9,並不可取。

10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5之言論,固提出證物

113、8、9、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惟查,證物312程○○於106年7月12日LINE對話紀錄雖是在附表一13編號3、4、5言論之前,但由程○○之言論實無法導出14附表一編號3、4、5所指摘之事實。又證物21之10915年4月10日對話紀錄,均是在被告陳慶華發表附表一編16號3、4、5言論之「後」,自難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為17前開言論之依據,是被告陳慶華以此辯稱其係基於善意為18適當之發表言論,並不可採。又查,被告陳慶華所提證物

198、9、20證據資料,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表附表20一編號3、4、5之言論之依據,理由同前,茲不復贅,21是被告陳慶華此部分所辯,並不可取。

22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5之言論,固提出證物

238、9、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經查,證物8、924均無相關停權日期、名單之記載(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25101頁);另證物20、21證據資料之日期分別是109年426月1日、10日,均係在被告陳慶華106年8月間為附表27一編號號3、4、5言論之「後」,俱如前述,無法作為131被告陳慶華指摘、散布「舉例草爺每天有人被鎖」具體事2項之依據,是被告陳慶華前開所辯,並不可取。

3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之言論,固提出證物74(即證物19)、8、9、11、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5云。惟查,被告陳慶華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其係基於善意6發表言論,同前論述,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3、47之言論非基於善意發表之理由,茲不復贅。

8關於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6之言論部分:

9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6之言論,固提出證物7(即10證物19)、8、9、11、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

11惟查,被告陳慶華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其係基於善意發表12言論,理由同前論述,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6之言13論非基於善意發表之論述,茲不復贅。

14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6「這年頭還會有人買草爺不15是第一次買就是白癡兩種」之言論,被告陳慶華辯稱並未16辱罵草爺云云。經查,前開被告陳慶華之發言固係評論購17買告訴人郭世賢之草爺工作室服務之買家,但以論斷購買18草爺工作室服務之買家不是首購族就是白癡,作為表達草19爺工作室之服務不佳之方式,以達成毀損草爺工作室名譽20之目的,難認被告陳慶華是基於善意合理之發言。

21關於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7之言論部分:

22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7之言論,固提出證物12

23、13、14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經查,證物12、13、1244小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雖係在被告陳慶華為附表25一編號7言論之前,惟由證物12、13、14之留言「26草爺他媽的去吃屎」、「大家都說他唬爛」、「怎麼亂用27人家戰隊當招牌,草爺請改掉好嗎」,並無法得出告訴141人郭世賢大家都揶揄他低能或啟智兒之負面評價,是被告2陳慶華所為前開發言,尚難認係基於善意發言。

3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7之言論,固提出證物7(即4證物19)、8、9、11、20、21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云云。

5惟查,被告陳慶華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其係基於善意發表6言論,同前論述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編號7之言論非基7於善意發表之理由,茲不復贅。

8綜上,被告陳慶華附表一所為之誹謗及違反公平競爭之犯行9,堪以認定。

10B、被告郭世賢有罪部分:

11一、訊據被告郭世賢固坦承有於前揭FB網站為附表二編號2之留12言(交查卷第11頁背面、原審卷第111頁),惟辯稱該些發13言皆有所憑據,並非憑空捏造杜撰,且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而14為適當評論云云。

15二、經查:

16被告郭世賢經營草爺工作室,與告訴人陳慶華皆是經營網路遊17戲「傳說對決」之代打、陪打之事業,彼此具有競爭關係,業18如前述,被告郭世賢坦承於FB網站為附表二編號2之留言(19原審卷第111頁),並有告訴人陳慶華提出之如附表二編號220所示之網頁截圖附卷可稽(交查卷第126頁),堪認被告郭世21賢有指摘陳述附表二編號2之文字並散布於眾。

22關於被告郭世賢所陳述、散布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陳慶華之五23路皆神工作室平均每天有1、2個買家向其抱怨「爆單」之言24論,據證人林○○證稱:爆單是指未在買家所規定的時間內達25成他的要求或目標,或將客戶的等級往下掉或輸太多次,戰績26不好看等語(原審卷第117頁背面),是被告郭世賢在FB社27團指摘陳述、散布告訴人陳慶華之五路皆神工作室附表二編號1512之文字,足致多數人認告訴人陳慶華所經營之工作室品質、2服務不佳,買家評價不好,足以損害陳慶華及其所經營五路皆3神工作室之名譽與營業信譽。

4被告郭世賢雖提出附表二編號2右欄之被證6、6-1、12、12-1

5、20、上證2、4、5等之寶物交易網網頁截圖或LINE對話紀6錄證明其所言非虛,其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價云云,7惟查:

8被告郭世賢係在106年6月5日為附表二編號2之發言,有9網頁截圖附卷可查(交查卷第126頁),而其所提出之被證

106、6-1、被證12、12-1之對話截圖日期分別為106年7月2117日、同年月9日(原審卷第85頁至第88頁、本院卷二第12381頁、第61頁至第63頁),均係在被告郭世賢發表附表13二編號2之文字訊息之「後」,自難認被告郭世賢是本於被14證6、6-1、被證12、12-1之資料作為其發表評論之證據資15料,是被告郭世賢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16被證20之8591寶物交易網告訴人陳慶華賣家資料下有關買17家抱怨「帳號被鎖」、「把隱分打低」、「下標付款一拖再18拖沒打,取消交易」、「勝率不到7成」、「未在時間內達19成任務」等之網頁截圖(如附表二編號2右欄所示),惟該20等證據發表日期分別是在102年11月19日、29日、103年211月27日、同年5月15日、6月16日、7月24日、9月822日(原審卷第189頁至第195頁),是在被告郭世賢發表附23表二編號2之言論之前約3、4年,而五路皆神工作室是在24105年1月1日設立(他卷第5頁),彼時告訴人陳慶華尚25未設立五路皆神工作室,是被告郭世賢顯非基於被證20之26內容而發表附表二編號2之「『五路皆神』你們爆單也爆太27誇張,…」等評論言論,被告郭世賢執被證20主張善意發161表言論,顯非可取。

2上證2之8591寶物交易網106年5月23日網頁截圖所稱「3…五路都是廢物」,雖係被告郭世賢發表附表二編號2言論4之前之證據,惟上開截圖內容僅是抽象謾罵,並無法據以得5出被告郭世賢所指摘、散布之五路皆神工作室爆單太誇張,6平均每天都有一、兩個買家向其抱怨爆單之發言證據資料,7被告郭世賢據此主張善意發表言論,並不可採。

8上證4之106年5月31日網友阿爾托○○○○○LINE對話9截圖稱五路是一群廉價打手,所以爆單嚴重等情,雖係在被10告郭世賢發表附表二編號2言論之前,惟該名網友僅是指摘11五路皆神工作室爆單嚴重,與被告郭世賢進一步於多數人之12社團逕予杜撰、揣測、誇大具體指摘、散布五路皆神工作室13爆單太誇張,平均每天一、兩個買家向其抱怨爆單之情事不14符,且如被告郭世賢所稱平均每天最少會接到1個買家抱怨15五路皆神工作室,該等對話資料應該不少,卻未據被告郭世16賢提出以實其說,實難排除其有不實陳述之實質惡意,是被17告郭世賢以此辯稱其係基於善意為適當之發表言論,並不可18採。

19上證5之106年6月5日8591寶物交易網對話紀錄「…(20你買別間被爆喔?我猜猜五路皆神?)對啊…我很多朋友都21買他們的…也是爆炸她輸一場直接調去銀牌…」一節,與被22告郭世賢發表附表二編號2之言論雖係同一日,惟被告郭世23賢發表附表二編號2之言論在同日13時36分36秒,有「24小英雄大聯盟」之FB社團留言截圖在卷可稽(交查卷第12256頁),而上證5之8591寶物交易網對話紀錄是緊跟著在26被告郭世賢發表上開言論之後即同日13時37分12秒對話27「…(你買別間被爆喔?)對啊(我猜猜五路皆神?)因為171我自己最多打到金牌,對啊(DOPA?)爛死了(果然)我2自己就打到金錍我希望能買能貢教觀念的阿因為…」,同日3時37分43秒「結果整場都不理我啊,然後他玩的娜路還抱4的誇張,我跟他們說他們說是意外,講很多鬼理由…」,同5日時40分28秒「我好像包6場吧6場贏3場輸三場我不知6道要說什麼」,同日時41分21秒「我很多朋友都買他們的7」,同日時42分05秒「也是爆炸她輸一場直接調去銀牌…8」,同日時42分51秒「…我大學同學阿總共五個四個被雷9到==(==笑死),同日時13時44分0秒「(我平均每10天都最少會接到一個買家抱怨五路有點神…)…」,同日時1147分53秒「(卸妝就…)…真的被雷慘阿那個包六場我真12的被嚇死贏三輸三還有一場一直罵我==」(本院卷一第31343頁至第363頁),顯然上證5是被告郭世賢發表附表二14編號2言論之後所引發買家之對話,故此對話並無法作為被15告郭世賢於附表二編號2之評論依據,且被告郭世賢既稱平16均每天最少會接到1個買家抱怨五路皆神工作室,卻未據提17出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郭世賢前開所辯以善意發表言論,18並不可採。

19承上所述,被告郭世賢辯稱其所為附表二編號2之言論是善20意發言,並不可採。

21綜上,被告郭世賢附表二編號2所為之誹謗及違反公平競爭之22犯行,堪以認定。

23乙、被告陳慶華、郭世賢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24一、被告陳慶華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附表一-1):

25被告陳慶華於106年5月底某日、8月7日、8日、24日、2625日前某日發表附表一-1編號2「草爺那邊是招收S20-2730星的打手,打一些小單。」之言論,而依證物1陳○○181於106年3月28日LINE對話稱「草爺那邊招收S20-30星2打手、打一些小單、很廉價」等語(本院卷一第79頁),3核其內容與被告陳慶華之前開發言內容相合,且證物1在被4告陳慶華為前開發言之前,是被告陳慶華據此主張附表一-15編號2是善意發言,誠屬可信。

6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1編號2、編號3、4、編號6、7編號7「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客人,賣場誇8張唬爛行銷」主張善意發言部分,依被告陳慶華所提證物59程○○於107年5月10日之LINE對話紀錄是在被告陳慶10華前開發言之後,無法作為被告陳慶華善意發言之證據資料;11又查,依被告陳慶華提出之證物11之8591客服中心檢舉內12容記載「…很明顯他利用NO.13XXXX這隻帳號在洗賣場銷13售數量他故意開分身下單賣場數量10元選1000個買414次這樣可以洗銷售量4000個這沒違規嗎下面還有一個15NO.27開頭的應該也是…」、「感謝您的檢舉~很抱歉讓您16久等了~客服中心已按規則確認處理~…」,由其論述內容17客觀上能使人合理懷疑有洗評價、洗銷售數等行銷手法,是18被告陳慶華就前開檢舉內容在主觀上形成草爺大量洗評價,19洗銷售數,誇張唬爛行銷之認識,而為附表一-1編號2、20編號3、4、編號6、編號7之評價言論,應認為其21主觀上無真實之惡意,其內容亦未溢出證物11所呈現態樣22之合理評論範圍,堪認其發言非以損害他人名譽或營業信譽23為目的。

24被告陳慶華就附表一-1編號6「他在我們FB萬人社團被25嘴到歪掉」主張善意發言部分,經查,依被告陳慶華所提證191物12、13、14均在其發表前開言論之前,依證物12之1052年10月12日小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池上永野】3現在要不要換你躺我【黑草爺韓服菁英】能讓我躺的人超少4耶,目前算一算有排過,有真的我認真玩,還讓我躺的不超5過10個」、【AnchiaHsu】草爺他媽的去吃屎【妮妮】大6家都說他唬爛」等語(本院卷一第107頁)、證物13之7106年3月29日小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稱「【Ya8HanKang】怎麼亂用人家戰隊當招牌,草爺請改掉好嗎」等9語(本院卷一第109頁),及證物14之105年9月29日小10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稱「【許哲維】草爺有生意要賺11我嗎?我有金主,我也想買分,目前韓服帳號鑽石,你可以12開你帳號起來了【SmtsVoidRay】抱歉我不賺垃圾錢【許哲13維】都要花錢了,老闆你還不接,還是我開個銅銀金給你打14啊老闆【SmtsVoidRay】抱歉你開什麼排我都不想接,因為15你是垃圾【陳韋錚】亞朗別跟他爭了,結論真的出來了,他16不願意賺KR那種鑽場很昂貴的錢,寧願去打台福銅銀【許17哲維】我只是想知道他為啥可以裝屌阿」等語(本院卷一第18111至115頁),可知被告陳慶華依證物12、13、14之FB19社團多人說嘴批評草爺,進而為附表一-1編號6之言論20並非空穴來風,是其辯稱非出於實質惡意,堪以採信。

21二、被告郭世賢不另為無罪之部分:

22檢察官起訴被告郭世賢附表二編號1之誹謗及違反公平競爭犯23行,固有FB網頁截圖附卷可參,惟查:

24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25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26;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201,稱之誹謗。經查,被告郭世賢所為附表二編號1「我以為2五路是歷史最黑的工作室了,沒想到還有一個更黑的R!」3之言論(交查卷第122頁),並未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難4認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5行為人是否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應6審查其評論乃是否是一種意見的表達而非事實之陳述、所評7論者必須為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評論所根據或所評論之8事實,應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為眾所周知、表意9人為該評論時,其動機並非以損害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10的。經查,被告郭世賢所為附表二編號1「我以為五路是歷11史最黑的工作室了,沒想到還有一個更黑的R!」之言論,12係評價性之語詞乃是抽象之意見表達,而非對具體事實之陳13述;且被告郭世賢辯稱係依被證5、被證20、上證2而為上14開評論等語,經查,被證5告訴人陳慶華於106年5月2315日LINE通話對欲加入五路皆神工作室之打手表示「我都沒16設條件E也可以來有會費就可反正爆單就扣錢」(原審卷17第71頁、本院卷二第337、341頁)、上證2之106年4月1820日8591交易平台對話紀錄「是打完才領收對吧…看來五19X騙錢騙很大」(本院卷一第329頁),被告郭世賢循該等20已發表之言論,進而為附表二編號1「我以為五路是歷史最21黑的工作室了,沒想到還有一個更黑的R!」之主觀價值判22斷,雖其評價用語粗糙,但因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23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在多元社會,各種價24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況被告郭世賢此部25分之評論乃有關事業競爭,關聯公眾利益,亦無證據斷言被26告郭世賢是以毀損告訴人陳慶華即五路皆神工作室之名譽為27唯一之目的,是應認被告郭世賢附表二編號1之言論合於刑211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2為適當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3丙、原判決撤銷及論罪科刑4一、被告陳慶華、郭世賢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雖於108年5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僅調整罰金6數額之規範方式,即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7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而修正為同額之新臺幣,其犯罪構8成要件及處罰內容實質上均無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9問題,此部分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現行10規定。又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11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者,12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行為人。此係為保護事業13在市場上從事競爭、交易之公平性、正當性,保護法益為「14營業信譽」之個人法益,並兼有社會法益,且該條犯罪構成15要件尚有「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刑法第310條第1項或16第2項之誹謗罪係侵害個人名譽法益,與前開公平交易法之17犯罪構成要件並非一致,所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被告如係18事業為競爭之目的,以一散布不實情事行為而同時侵害社會19法益、個人營業信譽法益,以及個人名譽法益,應屬想像競20合犯之關係。核被告陳慶華附表一所為、被告郭世賢附表二21編號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22與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之罪,二人所犯上開二罪,係一23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公平交易法24第37條第1項之罪處斷。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25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26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27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221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2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3包括之一罪。被告陳慶華附表一先後多次所為之行為,其內4容多所重覆,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主觀上是基於單5一犯意,而客觀上具有時空密接性,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6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慶華附表7一-1之犯行部分、被告郭世賢附表二編號1及原審判決附表8三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此部分未據上訴),與前開有罪9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就上開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10諭知,附此敘明。

11二、原審法院認被告二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對被告二人予以論12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循告訴人陳慶華陳述被告郭世13賢量刑過輕之請求而提起上訴,被告二人上訴意旨均否認犯14罪,經核被告二人部分上訴有理由,如前不另為無罪諭知之15論述部分,是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未洽,爰將原判決予以撤16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均係網路遊戲之代打、陪打服務業17者,具有同業競爭關係,被告陳慶華透過網際網路,在不特18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交易網站及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留言方19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指摘陳述、散布郭世賢所經營之草爺工作20室欺罔行銷、壓榨打手之不實言論,被告郭世賢透過網際網21路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FB不公開社團指摘陳述、散布22陳慶華每天均有客訴爆單之不實言論,及被告陳慶華、郭世23賢所造成對方名譽及營業信譽損害之規模,暨被告陳慶華、24郭世賢之學歷及家庭狀況(本院卷二第476頁),雙方對和25解之條件及犯後均否認犯罪之惡意等各情,分別量處如主文26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27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31299條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項,刑法第2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3之1,判決如主文。

4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雅惠提起上訴,檢察官5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6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9法官林惠君10法官杜惠錦1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2本件不得上訴。

13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14書記官林佳蘋15論罪科刑法條16公平交易法第24條17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18不實情事。

19公平交易法第37條20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1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2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23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24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25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6刑法第310條27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241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3萬元以下罰金。

4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5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內容按原審判決附表一之編號順序,不連續之2編號內容另於附表一-1論述)編被告陳慶華主張已為相當查文字內容號證之證據1刊登位置:8951寶物交易網(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5月30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5月30日(他卷第7至10頁、偵22181號卷第15頁、第19頁)全用Sl0-20星打手卻在賣場上打說※證物1之證人陳○○於106全職業,盜圖各種唬爛整個業界都年3月28日LINE對話紀錄知道,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4成的稱「草爺那邊招收S20-30星金額給打手,請買家不要助紂為虐打手、打一些小單、很廉價。(他卷第8頁、第9頁、交查卷」等語(本院卷一第79頁)第158頁至第161頁、偵22181號〔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卷第15頁)之前〕※證物2(16)之證人陳○○於107年5月31日LINE對話紀錄稱「他給價格很離譜、而且很黑、他盜我圖,說要告我,跑去問打手,才發現他盜圖又不敢告」等語(本院卷一第81、497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證物4(17)之證人陳○○於107年10月15日LINE對話紀錄稱「草爺給很低、超低」等語(本院卷一第85、499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這幾個禮拜要小心買錯,買到這8※證物8、9、20之顯示帳號間有問題的!草爺,很多客人去代被停權網頁截圖(本院卷一打、陪打以外掛原因在這邊被永久第97至101、505頁)【陳26鎖帳。且會謊稱自己是菁英選手在慶華主張證物20之日期為10代打。官方上都有停權名單可以看9年4月1日,係由停權365。下單請三思,請小心草爺。最多0天回推得知(本院卷二第3買家來投訴說帳號被鎖,打手又很28頁)】雷的狀況是這兩間,請小心草爺。※證物21之109年4月10(他卷第9頁、第10頁)日對話紀錄,顯示帳號因系統偵測曾有利用非法方式進行遊戲的紀錄,因此予以暫時停權的處分(本院卷一第507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2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陳慶華稱發表時間:106年4月至8月間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7月1日〔證人陳○○證稱:從8591寶物交易網得知被告陳慶華LINE帳號,以代號「喬喬」買被告陳慶華工作室代打,只有打一個「?」,被告陳慶華就貼很多誹謗文字(告證四),106年7月1日下午我就轉給郭世賢相關內容等語(交查卷第151頁、第158頁至第161頁、偵字第22181號卷第15頁),故由告訴人郭世賢於106年7月1日已知悉,則皮告陳慶華發表言論之時間應在告訴人郭世賢知悉之前。

最幹你老師的是,帳號打完被鎖(※證物8、9、20〔未見日期打手開外掛去陪打也會被鎖!!)記載〕(他卷第14頁、第15頁)※證物21同上〔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還是每天有人在被鎖。例如:第一DOPA、草爺。(他卷第16頁、交查卷第32頁背面)草爺工作室:聘用剛上S幾顆星打※證物1、2(16)、8、9、20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員職業隊,各、21同上種盜圖改圖(技術太差很明顯),※證物6(18)之證人王○○於最會唬爛整個業界FB社團大家都106年5月22日LINE對話道,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3成的價紀錄稱「他價位很低又抽一格給打手,甚至傳出打手價錢跟客堆、每張都抽50%」等語(人沒談攏,打完之後把對方帳號3本院卷一第89、501頁)級奧義全部販售,帳號馬上爛掉,※證物7(19)之證人陳○○於請客人們不要付錢助紂為虐。還害108年4月1日LINE對話紀27很多人被鎖(注意!目前傳說對決錄稱「職業選手意指曾經效被檢舉代打抓到直接封鎖永久凍結力於Gcs職業聯賽,只要登)(他卷第18頁、交查卷第29頁錄過選手名單,那即是職業、第33頁、第34頁背面)選手、不必上場,只要登錄過便可以、代打是甚麼咖,誰都可以不是嗎、在GCS聯賽的規範裡面有明文規定過、在2017年之後的查到必有懲罰、GCS第一季第一場聯賽是2017年7月30日、被查到會被禁賽或罰錢」等語(本院卷一第91至95、503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這幾天要小心買錯買到這6間客人※證物10之106年7月25很常遇到有問題的。有草爺。…很日草爺買家評價網頁截圖可多客人去代表、陪打以外掛原因,見「老闆說他自己韓福20名不然就是有一堆原因被客訴,太慢結果被銅牌單沙…打到一半太爛之類的。(他卷第18頁、交查掛網…就算快輸了也不能這卷第27頁背面、第32背面)樣」等語(本院卷一第103頁)※證物15之108年4月27日LINE對話紀錄,「大飛」表示「你們跟草爺不好?我跟他們也有不愉快的經驗…我要下標前有問他…可以馬上開打嗎,他說要等一下目前下標後順序為2,然後1號快打完了,那時早上8點多…結果一直拖,說前面那一個代打的還沒好,拖到晚上11點都還沒輪到我…取消交易後,它就開始嘴我說等不起不要等…態度很差」等語(28本院卷一第117至123頁)在這邊被永久鎖帳,且會謊稱自己※證物7(19)〔在被告陳慶是菁英選手在代打,官方上都有停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權名單可以看。(他卷第18頁)※證物8、9、20同上※證物21同上〔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最多買家來投訴說帳號被鎖,打手※證物3之證人程○○於106又很雷的狀況是這兩間請小心「第年7月12日LINE對話紀錄一DOPA/草爺」(他卷第18頁)稱「昨天打的那張單,那個人是草爺打手欸,笑死我」等語(本院卷一第83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證物8、9、20、21同上草爺工作室因為都唬爛用職業選手※證物7(19)、8、9、20、21代打,而且有些人帳號還被鎖,沒同上有生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證物11之106年5月28號,在今年2017年3月底的時候連日8591客服中心對話紀錄略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所以他以「…很明顯他利用NO.13X評價現在才有這麼多,想藉此騙不XXX這隻帳號在洗賣場銷售知的買家來買。別人看到會覺得,數量他故意開分身下單賣場哇,評價好多,又是高手在代打,數量10元選1000個買次這請小心受騙上當。(他卷第13頁)樣可以涀銷售量4000個這沒違規嗎下面還有一個NO.27開頭的應該也是…」、「…感謝您的檢舉,客服中心已按規則確認處理」等語(本院卷一第105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前〕3編號3(刊登下列至):

4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網友LEM5ONSTYLE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7日前(交查卷第27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7日(交查卷第79頁)29編號4(刊登下列至):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Terng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8日前(交查卷第32、34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9日(交查卷第80頁)編號5(刊登下列至):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艾倫沃克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13日前(交查卷第42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13日(交查卷第94頁)草爺工作室:聘用剛上S幾顆星打※證物1同上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員職業隊,各※證物6(18)同上種盜圖改圖(技術太差很明顯),※證物2(16)、4(17)同上最會唬爛整個業界FB社團大家都道,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3成的價格給打手,甚至傳出打手價錢跟客人沒談攏,打完之後把對方帳號3級奧義全部販售,帳號馬上爛掉,請客人們不要付錢助紂為虐。還害很多人被鎖(注意!目前傳說對決被檢舉代打抓到直接封鎖永久凍結)(交查卷第80頁)這幾天要小心買錯買到這6間客人※證物10同上很常遇到有問題的。有草爺很多客※證物15同上人去代表、陪打以外掛原因,不然就是有一堆原因被客訴,太慢太爛之類的。(交查卷第80頁)在這邊被永久鎖帳,且會謊稱自己※證物7(19)同上是菁英選手在代打。(交查卷第80※證物8、9、20同上頁)※證物21同上最多買家來投訴說帳號被鎖,打手※證物3〔在被告陳慶華發表又很雷的狀況是這兩間請小心「第言論之前〕一DOPA/草爺」。※證物8、9、20、21同上還是每天有人在被鎖。例如草爺。※證物8、9、20、21同上(交查卷第81頁)30草爺工作室因為都唬爛用職業選手※證物7(19)同上代打,而且有些人帳號還被鎖,沒※證物8、9、20、21同上有生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證物11同上號,在今年2017年3月的時候連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交查卷第82頁)6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賴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4日前(交查卷第45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4日草爺工作室因為都唬爛用職業選手※證物7(19)同上代打,而且有些人帳號還被鎖,沒※證物8、9、20、21同上有生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證物11同上號,在今年2017年3月時候連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交查卷第100頁)這年頭還會有人買草爺不是第一次被告抗辯:未辱罵草爺(本買就是白癡兩種。(交查卷第103院卷一第75、493頁)頁)7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黃子龍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5日(交查卷第53、56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5日大家都揶揄他低能。(交查卷第10※證物12、13、14同上5頁)大家都知道這個啟智兒。(交查卷第105頁)草爺工作室因為都唬爛用職業選手※證物7(19)同上代打,而且有些人帳號還被鎖,沒※證物8、9、20、21同上有生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證物11同上號,在今年2017年3月時候連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交查卷第106頁背面)12311附表一-1(★編號內容以原審判決附表一之編號順序論述)編被告陳慶華主張已為相當查文字內容號證之證據2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陳慶華稱發表時間:106年4月至8月間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7月1日〔同前說明〕草爺那邊是招收S20-30星的打手,※證物1同上打一些小單。(他卷第22頁)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證物5之證人程○○於107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他卷年5月10日LINE對話紀錄第13頁)稱「圖借你放賣場,我願意給你,也不要讓草爺做起來,你也會話術,但你沒他那麼惡劣抹黑,他心理變態,跟他講話很累」等語(本院卷一第87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後〕※證物11同上3編號3(刊登下列):

4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網友LEMONSTYLE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7日前(交查卷第27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7日編號4(刊登下列):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Termg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8日前(交查卷第32、34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9日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證物5同上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交查※證物11同上卷第81頁背面)6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賴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4日前(交查卷第45頁)32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4日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證物5同上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交查※證物11同上卷第100頁)他在我們FB萬人社團被嘴到歪掉※證物12之105年10月12。日小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可見「【池上永野】現在要不要換你躺我【黑草爺韓服菁英】能讓我躺的人超少耶,目前算一算有排過,有真的我認真玩,還讓我躺的不超過10個」、「【AnchiaHsu】草爺他媽的去吃屎【妮妮】大家都說他唬爛」等語(本院卷一第107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前〕※證物13之106年3月29日小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可見「【YaHanKang】怎麼亂用人家戰隊當招牌,草爺請改掉好嗎」等語(本院卷一第109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前〕※證物14之105年9月29日小英雄大聯盟臉書貼文暨留言可見「【許哲維】草爺有生意要賺我嗎?我有金主,我也想買分,目前韓服帳號鑽石,你可以開你帳號起來了【SmtsVoidRay】抱歉我不賺垃圾錢【許哲維】都要花錢了,老闆你還不接,33還是我開個銅銀金給你打啊老闆【SmtsVoidRay】抱歉你開什麼排我都不想接,因為你是垃圾【陳韋錚】亞朗別跟他爭了,結論真的出來了,他不願意賺KR那種鑽場很昂貴的錢,寧願去打台福銅銀【許哲維】我只是想知道他為啥可以裝屌阿」等語(本院卷一第111至115頁)〔在被告陳慶華發表言論時間之前〕7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黃子龍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5日(交查卷第53、56頁)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5日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證物5〔在被告陳慶華發表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交查言論時間之後〕卷第106頁背面)※證物11同上123附表二:

編文字內容被告郭世賢主張已為相當查證之證據號1刊登位置:「小英雄大聯盟」之FB不公開社團(以暱稱SmtsVoidRay刊登)郭世賢發表時間:106年5月30日(他字第6029號卷第7頁)陳慶華知悉時間:106年5月30、31日我以為五路是歷史最黑的※被證1之103年6月19日蘋果日報報工作室了,沒想到還有一導「化名小陳的打手說,…高手玩家收費個更黑的R!(交查卷第代打、陪打,專業代打工作室打廣告接案122頁)再轉包給個體戶打手…扣除給工作室2成傭金,月淨入最高曾有6萬元,平均也有3萬5000元…不過近期特定業者五路皆34神工作室重金打廣告壟斷客源,再以超低價碼外包打手,致打手收入銳減」等語(原審卷第62至64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被證2之104年2月27日上開新聞網頁,五路工作室前員工徐雪留言稱「五路能坐上去唯一的原因是剝削打手,在代打界根本是出了名的剝皮老闆…根本沒有他說的那麼多菁英,別說了,畢竟我也呆過裡面」等語(原審卷第67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被證3之8591網頁截圖可見五路工作室曾發表「任何交易付款移交中已進入前置作業中,不允許任意取消以造成損失,若堅持取消需酌收單價50%成為代打人員補償金」等語(原審卷第68頁)※被證5之106年5月23日LINE對話紀錄可見五路工作室曾表示申請成為打手,無須任何條件,只要有繳會費即可,反正爆單(按:指未完成買家客戶之訂單)就扣錢(原審卷第71頁、本院卷二第33

7、341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被證6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網友林俊朴於106年7月27日稱「這單實際價錢是14000,他說我爆單扣我5000,客人那邊也不給退全額,有扣客人8000左右,等於這單沒打他都拿13000」(原審卷第75頁、本院卷二第371至381頁)、網友StephenAlan於107年9月6日稱「那個五路皆神是不是風評很差…聽說抽光打手的錢」等語(原審卷第77頁、本院卷二第

355、359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後〕35※被證7之106年8月9日LINE對話紀錄,網友秋楓曾擷圖與五路小尊之對話「開打前打手會叫你先領收哦,但我不會先給他錢,直到你們雙方都沒問題之後,領收是我會拿到錢而已」等語(原審卷第78至80頁、本院卷二第361至365、369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後〕※被證20之8591寶物交易網頁截圖,可見被告陳慶華賣家資料下有許多買家的負面評價,如107年6月2日「付款後對買家不聞不問,也不帶練就直接說要先領收,這種詐騙買家的代練大家請注意」、103年9月11日「惡意欺騙買家,價格昂貴無比黑心,只想要騙評價」、103年6月16日「沒有誠信,下標付款了卻一拖再拖沒有打,只好取消交易」等語(原審卷第189至195頁)※上證2之106年4月20日8591交易平台對話紀錄可見「是打完才領收對吧…看來五X騙錢騙很大」等語(本院卷一第329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2刊登位置:「小英雄大聯盟」之FB不公開社團(以暱稱SmtsVoidRay刊登)郭世賢發表時間:106年6月5日(他字第6029號卷第11頁)陳慶華知悉時間:106年6月5日ㄟㄟ五路皆神你們爆單也※被證6、6-1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這爆太誇張,爆成這樣買家單實際價錢是14000,他說我爆單扣我50都說到這樣也太神扯了吧00,客人那邊也不給退全額,有扣客人8!!幾乎平均每天一個兩000左右,等於這單沒打他都拿13000」個買家來跟我抱怨你們爆等語(原審卷第75至76頁、本院卷二第單是怎麼回事?(交查卷371至379頁)【被告稱對話日期為106第126頁)年7月27日,有萬年曆可稽,本院卷二第381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36之後〕※被證12、12-1之106年7月9日8591網路平台對話紀錄,有買家表示「你們跟五路吵價(應為架之誤載)喔…我之前也跟他們買過…他們很爛,帶打選手打超爛,也拖了好幾天…c4-b4打了三天…而且他們都要人家先領收,都還沒打就叫人家收,超不安心」等語(原審卷第85至88頁、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後〕※被證20之8591寶物交易網頁截圖,可見被告陳慶華賣家資料下有許多買家的負面評價,如103年9月8日「被鎖」、103年7月24日「白金52勝差,打了1X場才有~實力有點差,上次買陪打就超雷,想說再給你們一次機會~可惜只會把隱分打低而已」、103年6月16日「沒有誠信,下標付款了卻一拖再拖沒有打,只好取消交易」、103年5月15日「帳號被鎖了,也不想討了」、103年1月27日「勝率不到7成,紀錄有中離」、102年11月29日「並未確實達成當初說好的條件」、102年11月19日「在時間內無法達成任務」等語(原審卷第189至195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上證2之106年5月23日8591網路平台對話紀錄,有買家表示「我不相信其他賣場了…夢想、企鵝、五路都是廢物」等語(本院卷一第331至335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上證4之106年5月31日LINE對話紀錄,網友阿爾托○○○○○稱「五路職業坑…一群廉價打手…就是一群廉價打手在幫助他,好像他這樣抽很合理一樣,所37以爆單情況才會這麼嚴重」等語(本院卷一第337至339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時間之前〕※上證5之106年6月5日8591網路平台對話紀錄,有買家表示「之前我另一個帳號我自己打到金牌然後陪打包排到白金越打越倒退…之前另一家我快瘋了比你們還貴然後因為我時間少有時候觀念怪怪的我是希望教觀念結果整場都不理我…(你買別間被爆喔?我猜猜五路皆神?)對啊…我很多朋友都買他們的…也是爆炸她輸一場直接調(按:應是掉之誤載)去銀牌…真的被雷慘阿那個包六場我真的被嚇死贏三輸三還有一場一直罵我…感覺根本不像選手,很像路人」等語(本院卷一第341至371頁)〔在被告郭世賢發表言論同日〕138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