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恬錡霏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戴德秀選任辯護人 吳詩凡律師

蘇清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件併案解釋憲法聲請作成解釋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公開本件併案解釋憲法聲請書如附件。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審理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被告王心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及依同法第100 條但書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業依合理之確信,認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裁定該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8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且於107 年3 月31日提出補充解釋憲法理由書,各該聲請書及理由書均已公開在案,此有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本院另於審理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被告楊文輝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規定,亦已依合理之確信,認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23條之疑義,裁定該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並於107 年9 月28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理由書亦已公開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裁定在卷可按。

四、又本院於審理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被告張勃鈞被訴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及依同法第100 條但書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再依合理之確信,認為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並於108 年2 月27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併案聲請憲法解釋,理由書亦已公開在案,此有本院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裁定在卷可按。

五、本院再於審理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被告李翊汝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因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定有違反憲法第

7 、23條的疑義,裁定該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並於108 年4 月16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理由書亦已公開在案,此有本院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裁定在卷可按。

六、現本院於審理被告戴德秀等被訴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3 項之罪,仍依合理之確信,認為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併案聲請憲法解釋,爰裁定本件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又為使解釋憲法之資訊流通、公開透明,以求法律的公平適用,參照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裁定,將本件併案解釋憲法聲請書公開如附件。

七、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