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信展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被 告 章進智選任辯護人 侯慶辰律師
陳怡榮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被 告 李季芳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1 號、第4 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1285 、17373 號,追加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雖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修正,惟配合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之13條則規定,110 年5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查本案於108 年12月3 日繫屬本院,有本院總收文章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 頁),故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又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修正前第34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一部或有關係之部分,係指法院認具案件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者而言。於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審理結果若認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有罪,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而於主文諭知有罪部分之判決,另於理由說明其餘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全部不能證明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時,檢察官雖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提起上訴,但如上訴審法院認上訴部分有理由,且與未上訴部分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單一性關係時,其上訴效力自應及於未上訴之有關係部分。上訴審法院依其職權之認定,本不受檢察官或下級審法院認定之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1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或第269 條之規定為之;是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應依起訴之程序以言詞或書面加提獨立之新訴,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逕以擴張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訴之追加;另亦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擴張或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65 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認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就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為,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就附表一編號
2 、3 、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之加重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2 款之罪嫌;嗣經原審蒞庭檢察官以107年度蒞字第657 號補充理由書就本案部分更正及追加部分於原審準備程序當庭更正為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為,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均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之罪嫌、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之加重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原審智訴4 號卷一第217至218頁,第107年11月13日筆錄);原審判決認古信展、章進智、李季芳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之罪、利用電腦無故洩漏工商秘密及背信罪部分均無罪;而被告3 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罪、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部分則公訴不受理。嗣經臺南地檢檢察官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84 號上訴書、10
8 年度請上字第238號上訴補充理由書(本院卷一第49至51頁、本院卷二第101 至103 頁),對被告3 人原審諭知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上蒞字第51號蒞庭補充理由書擴張本件審理之範圍為: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洩漏工商秘密部分,被告古信展重製附表一編號2 、3 、5 之資料;背信罪部分,被告古信展有違反信任關係之行為,所涉及客體包括起訴書附表一、二所列全部資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文件為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同時也是刑法所稱之工商秘密(本院卷二第207 頁),且於本院109 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時補充陳述上開罪嫌為裁判上一罪等語(本院卷二第300 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仍應先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加以審理,如起訴部分為有罪,再審酌其他部分有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倘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則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乙、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古信展於93年8 月9 日至104 年11月6 日間,係任職於告訴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三廠(位在臺南市○○區○○路0 段0 號),擔任自動化部門自動化一課高級工程師,被告章進智自88年6 月14日至104年8 月28日間,任職於告訴人三廠,係自動化部資深經理;被告李季芳則自89年9 月18日至104 年8 月29日間,擔任告訴人之自動化部經理,均明知依契約對告訴人負有保守因職務關係所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知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及告訴人之利益及在大陸地區使用營業秘密等犯意,被告章進智、李季芳邀約被告古信展至被告章進智、李季芳任職且同為面板廠商之大陸地區惠科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惠科公司)旗下關係企業重慶穎金宏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穎金宏揚公司)任職,並表示惠科公司因建廠需要,需要自動化設備搬送量分析、人員訓練資料等資料,要求被告古信展配合,以獲取該年薪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提供膳宿之工作(被告古信展自告訴人處離職時月薪約為5 萬5 千元),被告古信展遂允諾而於104 年11月6 日離職前之104 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5日期間,接續將儲存在告訴人所有之電腦內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告訴人資料,擅自重製並以告訴人配發其使用之00000.00@0000000 .000電子郵件信箱,寄送至其私人所有之000000000將附表一編號4 之為告訴人所有之電腦資料內容轉寄予在穎金宏揚公司任職之被告章進智知悉,而將附表一編號
5 、7 之為告訴人所有之電腦資料內容轉寄予在穎金宏揚公司任職之被告章進智、李季芳知悉(寄送之時間、檔案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古信展於104 年11月6 日自告訴人處離職,前往上述具競爭關係之穎金宏揚公司擔任自動化處理自動搬送部搬運設備課課長,協助穎金宏揚公司進行建廠,負責評估搬運設備供應商是否符合建廠需求,以及搬送設備課人員管理等,而洩漏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對手透過此等方式減少研發成本、降低告訴人市佔率等,可能使告訴人損失達數億元之鉅。因認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為,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 、3 、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之加重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2 款之罪嫌(上開被告古信展寄送與被告章進智、李季芳之檔案內容及所犯起訴法條部分,業經原審蒞庭檢察官以10
7 年度蒞字第657 號補充理由書就本案部分更正及就追加部分於原審準備程序當庭更正為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為,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均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之罪嫌、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之加重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第342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
二、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於訴訟上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使法院之心證超越合理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亦即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834、4593、5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既經本院認定無罪,爰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張碧華律師於調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告訴狀、釋明事項表、補充告訴理由狀㈠至㈢、證人即告訴人之員工○○○、○○○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資訊管理作業系統、辦公區域作業管理規範、存取安全控制規範、群創光電台灣廠區員工行為準則、被告3 人到職時簽訂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被告古信展離職時簽訂離職保密切結書電子簽單、被告章進智、李季芳離職時簽訂離職保密切結書、原審核發之通信調取票、Google電子郵件回覆資料、告訴人提供被告古信展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含檔案光碟)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五、訊據被告古信展固坦承有存取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檔案寄送至自己之信箱,並以電子郵件寄送予被告章進智、李季芳之事實(如附表二),被告章進智、李季芳亦坦承被告古信展有寄送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違反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之罪、利用電腦無故洩漏工商秘密及背信罪之犯行。㈠、被告古信展辯稱:本案審理及上訴範圍已於原審限縮確認為附表一編號5 ,並不擴及於附表一編號2 、3 ,而附表一編號5 之檔案均為西元2006年至西元2009年的舊資料,PMS 系統由OO公司依照ISO14644規範建置,為業界習見或熟知,不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且告訴人將上開資料放置於三、五廠之共用槽內,均未標示機密文件或為相關控管,亦欠缺合理的保護措施,非營業祕密法之營業祕密或刑法之工商祕密。又被告古信展未受告訴人委託管理上開檔案,與背信罪之要件有間,且未將附表一編號2、3 之資料洩漏他人,僅儲存於電腦供自己參考使用,難認造成告訴人之損失。被告古信展違反與告訴人間之保密約定,僅屬於民事上的契約責任,並不等同刑事上犯罪等語。㈡、被告章進智則辯稱:其與被告古信展、李季芳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未叫被告古信展寄本案檔案,且無證據顯示被告章進智有使用或加以轉寄該資料,縱古信展轉寄上開資料,亦僅是被告古信展違反其與告訴人間簽訂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非當然成立背信罪。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檔案,並不具秘密性、經濟性,且無合理保護措施,不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要件。本案審理及上訴範圍已於原審限縮確認為附表一編號5 ,並不擴及於附表一編號2 、3 。再者,背信罪為結果犯,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資料並無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究竟造成告訴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何種損失,公訴人並未舉證,另擴張附表一、二全部之資料皆為背信罪之審理範圍,已有違誤,故被告章進智並不成立背信罪。㈢、另被告李季芳辯稱:被告李季芳並不知悉被告古信展為何寄送本案文件至被告李季芳之信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檔案為告訴人放置於公用槽,任何人均可存取、修改甚至刪除,無合理保護措施,且並不具秘密性、經濟性,不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要件。又本案審理及上訴範圍已於原審限縮確認為附表一編號5 ,並不擴及於附表一編號2 、3 等語。
六、再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是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 要件始足當之;又刑法第317 條規定之「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凡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皆屬之,因此,「工商秘密」亦需具備「經濟效益」、「不公開性」兩個要件。又工商秘密所要求之「秘密性」、「不公開性」,係指非一般人所知悉者,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一般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綜合判斷之。
七、經查:
㈠、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部分:
1、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2部分:
①、查附表一編號2檔案為告訴人OOZ00000000000投影片,內容為
介紹TFT製程原理,其中部分為液晶顯示面板的成像原理及會使用之製程介紹(第2至7頁),部分為各製程大致作業內容及使用機台介紹(第8至27頁),部分為TFT中各層相關製作流程之介紹(第28至32頁),上述介紹內容皆為粗淺之基本介紹,一般半導體製程或TFT製程原理之教科書中皆已揭露相關內容。告訴人雖稱編號2檔案相較於網路資料更可讓新進同仁快速、有效率的簡單了解並快速進入產線等語,惟編號2檔案本身所載技術內容本就已為業界所熟知之基本知識,故讓新進人員更容易了解該些基本知識此點並無法改變該基本知識為已公開之事實。告訴人又稱編號2檔案之站點編碼原則(即編號2檔案第10至13頁)係告訴人自設之原則,可提升溝通與識別的效率等語,Z0000000000000OO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而上述3種項目本就是用來在所有TFT或半導體製程上加以區分的常用分類項目,將不同分類以數字編碼表示亦是常見數位化資料處理之常見手段,編號2檔案之站點編碼原則即難謂係其獨有之技術內容而具有秘密性。
②、次查,證人即告訴人前工程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439 頁即被告古信展110 年2 月23日陳報狀所附之被上證5 並告以要旨】左邊是你剛才看過的資料,右邊是其他,左右兩邊的圖有何差別?)都是TFT 跟LCD的製程簡介」、「(【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439 頁即被告古信展110 年2 月23日陳報狀所附之被上證5 並告以要旨】你剛才看的這份裡面有個編碼原則,在第8 頁【即本院卷二第
439 頁】,左邊是群創站點編碼原則,右邊是另外的幾份資料,這也是你們奇美的,群創這個編碼有無特殊規則,或者如何編碼?)基本上是各站點的代號而已,我不認為這個有什麼困難的,編碼就只是一個代號,1、2、3、4、5、6、7,看你要用哪個代號做某個製程的代號」、「(【【請求提示南市新法字第10666554960 號二卷第21頁以下即卷證電子檔第43至78頁即告證2 郵件資料、本院卷二第425頁即被上證5 資料並告以要旨】左邊與右邊是否相同,不是指概念是否相同,而是表達是否相同?)都是TFT 的製程簡介,只是文字、圖片及敘述有點不一樣,道理是一樣的」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478、487頁)。是以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編號2之檔案內容僅為TFT 跟LCD 之製程簡介,乃屬面板製造業新進人員必須知悉之基本知識,站點編碼本身並無技術性,不同廠商亦可由習知之製程順序訂出相似的編碼,即難謂此為告訴人獨有之秘密,而附表一編號2之技術既為基本知識不具秘密性,從而亦不具備由秘密性產生之經濟性。
⑵、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①、查附表一編號3檔案分為3-1的「OOOOOO OOOOOOOOO」投影片
、「OOOOOOO」excel檔及3-2的「OOOOOO OOOOO OOOOOOOOO」投影片、「OOOOOO O OOOO」excel檔。就編號3-1檔案:
「OOOOOOO OOOOOOOOO」投影片係告訴人Array3廠數個控制軟體的操作畫面,部分為CFM(生產設備監控系統)之操作畫面說明及其中廠區機台配置圖(第3頁、第5頁),部分為為MCS(物料搬送控制系統)之常用指令說明、代碼意義及IP地址(第4頁、第8頁),部分為為CSC(卡匣載具)監控畫面(第6頁),部分為OPI(操作維護介面)之操作說明(第7頁),惟該些控制軟體皆係告訴人與設備廠商合作開發而成,其量測數據為一般自動化倉儲管理系統常見之量測數據,告訴人亦未舉證該軟體係獨有而外界無法取得,難謂其他廠商無法由設備商取得該些軟體,「OOOOOO OOOOOOOOO」投影片中各操作畫面不具秘密性。又投影片中所示數據係監控並記錄各台車載具之工作狀況,為一般自動化倉儲管理系統常見之記錄方式,告訴人並未舉證說明何種數據為其特有之測量數據而為外界所不知,亦無秘密性。
②、次查,證人○○○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製作上開文件的
用途及內容係在說明什麼?)這份主要是教導值班人員,值班過程中我們有一些軟體,他要去監控這些軟體指令的變化,若貨太多、指令太多,要做一些調整因應,我只是列出常用的軟體工具在上面」、「(實際上該如何處理,裡面有無詳細說明?)裡面沒有詳細說明」等語(本院卷二第474頁),可知檔案3-1的「OOOOOO OOOOOOO OO」投影片係為常用監控軟體之教育訓練檔案,內容為簡介軟體介面及指令等,難認有秘密性。又「OOOOOOO」excel檔為CFM(生產設備監控系統)的軟體操作畫面,其中綠、黃、紅色方塊應表示機台,而機台旁的小方塊應代表倉儲位,並以黃、藍、灰、綠色表示倉儲位狀態,惟因該操作畫面為簡略示意圖,無法得知實際上對應至何機台,亦無秘密性可言。公訴人雖稱以告訴人稱編號3-1檔案中的CFM配置圖可得知各機台位置,再由各機台命名可推測製程,進而推算出告訴人的生產流程等語,惟參諸檔案3-1的「OOOOOO OOOOOOOOO」投影片、「OOOOOOO」excel檔,其為簡略示意圖,僅可看出綠、黃、紅色方塊處有機台,無從得知該機台機型、用途,亦無法推算出告訴人的生產流程。
③、另證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請求提示南市新法字
第10666554960 號二卷第72頁即卷證電子檔第145 頁『跨STK
指令借路』圖並告以要旨】這是否為你們天車搬運系統的圖?是否為你們現場的嗎?)值班會去監控所有設備的狀況,若有顏色的話就會很明顯區分說可能綠色或紅色,設備當機了」、「(是否可以看得出是每一個框框代表何機臺?)看不出來,這又沒有寫字在上面,這只是方塊示意圖而已」、「(你有寫『跨STK 指令借路』,實際上這張圖是否有教導如何借路?)箭頭是我劃上去的,我是說大概貨會以這樣的方式下去跑,只是一個示意圖而已」、「(若有人拿到這張圖,是否就能複製跟群創公司一模一樣的天車搬運系統?)...應該沒辦法,又不知道機臺的名稱,每一個箭頭,所有產品的物流都有它的意義,這完全沒有那個概念」「(【請求提示南市新法字第10666554960 號二卷第71、72頁即卷證電子檔第143 及145 頁並告以要旨】我的意思是這個圖是否為群創公司的廠房樣子?)是,是樣子沒錯」、「(也是他們機器編排的方式?)這沒有機器,只是方塊圖而已」等語(本院卷二第475頁、第485頁),是以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OOOOOOO」excel檔僅顯示出告訴人廠房的外觀,其中不同顏色的方格表示機台工作之狀況,但從圖中無法得知機台的型號或功能,僅能得知該處有放置機台,僅由「OOOOOOO」excel檔示意圖實難推測出跟告訴人完全相同之搬運系統,此示意圖亦僅是教學用投影片一部分,實難謂其具有秘密性,至為明確。
④、證人即告訴人製造部門經理廖浚清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以你們業界這個技術領域的人來看,是否能用這張Layout幫助他們建廠?)以我的方式,有這個Layout再搭配剛才的EXCEL 檔,EXCEL裡面有紀錄每個stocker 擺放的機台設備,這樣的方式我就可以還原出這個Layout目前一格一格的方框是什麼樣的設備,我就可以把它擺放出來,依照這樣的方式可以蓋一座類似的工廠」等語(本院卷三第116頁),惟「OOOOOOO」中並無標示機台名稱或編碼等可資辨認機台設備之文字,EXCEL檔(亦即「OOOOOO O OOOO」檔)中雖可看出各編號stocker在搬運路徑中會經過的機台簡寫,但因「OOOOOOO」中無法看出各編號stocker位置及搬運路徑,無法對應至EXCEL檔的各編號stocker而得出廠房機台擺放位置之佈置。至於證人廖浚清雖又證稱:「(承上,請你詳述這一張圖中方格機台是做什麼用?功能是什麼?)我先簡單說明,在右下角有一些設備,它畫的方式不同於剛才的方框圖,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OOOOOOO OOOOOOOOOOOZ 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OOOOOOO OOOOOO,就這樣一路順著生產方式下來」等語(本院卷三第116頁),惟從「OOOOOOO」中並無標示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是證人廖浚清所述係因其實際於告訴人廠房工作方能辨識「OOOOOOO」中各機台及產品製造流程,故仍應以證人鄭俊雄所述較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⑤、復查,編號3-2檔案:「OOOOOO OOOOOOO OOOOOOOOO」投影片
係「OOOOOO O OOOO」excel檔「03」分頁(stock0300倉儲)的說明,「OOOOOO O OOOO 」excel檔包含多個分頁,其實際內容係為根據各自動倉儲機台之運作資料(例如各倉儲系統設備之最大搬送量等相關數據)估算實際可乘載之運送量,「OOOOOO OOOOOOO OOOOOOOOO」投影片則為其中stock0300分頁之頁面截圖並附上說明文字。編號3-2檔案的各stocker搬送量預估值係根據各製程站點提供之需求及設備廠商提供之運載數據計算而得,惟該數據係為一估算值,受許多生產參數所影響,例如運載設備廠牌、製程差異、下單數量、倉儲系統型號、運送路徑規劃、路線排程等,證人即告訴人第二總廠自動化搬運部門資深副理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照你所述,你的Tack Time跟UPH 、Capa .這些數值,都會因為每次要估算它的搬運而做調整變動,並不是固定的?)這對搬運來說,因為機台方面不可能一直在動,除非今天接新產品針對某樣製程要做內部的變化,當然它的Tack
Time就會變動」、「(所以這個EXCEL 檔上面的數值是會不斷變動的,會因為生產需求而去做調整?)是」等語(本院卷三第133頁),可知該估算值的確會受許多生產參數所影響,該等估算值僅能反映倉儲系統的預估工作狀態無法逆推得知上述生產參數,亦無法得知實際運作時要如何增加生產效率等技術內容,自無秘密性可言。
公訴人雖引用告訴人之主張從編號3-2檔案各stocker頁面機台的Tact Time(單片玻璃在每台機台的時間)估算告訴人之產能,由Tact Time及UPH(每小時需搬送的卡匣數量)推估告訴人之技術水平等語,惟如上所述,估算值僅為單純的預估,受許多生產參數所影響,例如運載設備廠牌、製程差異、下單數量、倉儲系統型號、運送路徑規劃、路線排程等,單從搬送量預估值無法逆推得知上述生產參數的實際值,告訴人之產能亦可從公司的財報、新聞稿等公開資料得知,實難謂編號3-2檔案之預估值具有秘密性。
⑥、再者,證人鄭俊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求提示上開
卷第40頁反面即卷證電子檔第82頁『Tack Time』、『UPH』欄並告以要旨】該圖上有『Tack Time』及『UPH』的欄位,此二個數值是否為機臺設備廠商提供的數值?)『Tack Time』是。『UPH』是我們從『Tack Time』去換算出來的。『Tack Time』不是我們自己可以設定的」、「(這上面的數字如何算出來的?)就是經由Tack Time換算出來的」、「(公式放在何處?)應該是這個表格」、「(剛才你有提到Excel 的表格數目是估算,所謂的估算是指大概您抓一下,或是您是依照資料把它填上去?)就是經由廠商提供的 Tack Time,我填進去就換算出 1 個小時可能需要搬幾筆貨。我的機器人有能力的限制,不能給我無限的指令,我也搬不完,所以我要先去估算模擬」、「(相關程式是廠商提供的?)程式是廠商的」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473頁、第482頁、第492頁),是以「OOOOOO O OOOO」EXCEL檔的計算公式係機台廠商提供給告訴人,告訴人再以廠商提供之公式換算成其他欄位之數目,因此其他面板製造廠商亦可由機台廠商提供相同之機台參數及換算公式而得到同樣的估算值,編號3-2檔案亦不具有祕密性,因編號3-1、3-2之檔案均不具秘密性,故亦不具備由秘密性產生之經濟性。
⑶、附表一編號5-1至5-5部分:
查附表一編號5-1 至5-5部分,告訴人原未就秘密性部分確認,經本院以109年3月20日智院維常108刑智上訴字第54號函檢附附件,請告訴人確認各檔案具有秘密性是否如附件所示(本院卷一第153至163頁),經告訴人確認後表示同意等語(本院卷一第347頁),就告訴人所指訴有秘密性部分其內容分述如後。
①、就附表一編號5-1檔案為PMS規格需求教育訓練投影片,告訴
人認其具有秘密性之部分在於AP連線技術、Cassette上之偵測系統、非即時連線系統、編排路徑、PMS與MSC資訊交換時使用XML及電磁監控設計(本院卷一第161頁、第347頁)。
⓵、AP連線技術:編號5-1檔案記載「AP設置位置(MGV/VIEWPORT/
STK HP/可移動調整)」(第2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75頁),該段文字僅記載AP位置可移動調整,看不出該如何調整AP位置或在技術上如何決定AP之位置,且AP之設置與場地大小、形狀、建材及AP設備本身設計息息相關,視實際收訊狀況調整AP位置為常見之技術。OOOOOOOOOOOOO OOO00000000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OOO00000000OOO OOOOOOOOOOOOO OOOOO,惟編號5-1檔案之架構圖中僅以線條簡單連接各PMS Client端,並以文字註記「Path A」及「資料擷取」,為一概念之簡單說明,無法得知「Path A」及「資料擷取」的實際涵義及在技術上要如何實施,亦無法得知其與告訴人所述「一個AP再跨過一個AP」之間關係,且由告訴人「Wireless微粒監控系統計劃書」中之架構圖可知在受控端具有無線收發機可接收AP傳送之無線訊號,將受控端的無線收發機改成可互相傳送及接收資料為當時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簡單更改設定完成,難謂該技術為告訴人獨創而具有秘密性。
⓶、Cassette上的偵測系統: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Z000000000(第7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85頁),然日本OO公司「OOOOOOO Presentation for Latest AMHS System」(投影片上日期為西元2012年11月28日)(本院卷一第329頁、原審智訴1號卷二第301頁)已公開在Cassette上量測微粒量外同時量測溫濕度及振動量,是以編號5-1檔案記載之技術內容並非告訴人所獨有之知識,從而此項技術已公開使用於該類領域而不具秘密性。
⓷、非即時連線系統:另編號5-1檔案記載「非及時連線系統(CST
到特定位置才做資料連輸)」(第6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83頁),從該段文字僅能看出CST並非一直傳輸資料給AP,而是移動至某個預先設置好之地點後再傳輸資料,但無法得知如何達成此項功能,亦無法得知特定位置之決定因素為何,僅為一種概念或需求,又為避免佔據頻寬或影響傳輸品質,無線傳輸採分時多工方式傳輸資料為常見且已公開之技術,編號5-1檔案未見任何獨創之非即時連線技術,亦不具秘密性。
⓸、編排路徑: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Z
000000000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0000000等語(第4頁、第6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79頁、第283頁);然MCS本身即需具備CST行進控制的功能,因此可推知先由PMS Server端編輯好CST路徑排程,再經由MCS控制並追蹤CST之行進路徑,且被告古信展提出之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官網截圖(Wayback Machine紀錄時間為西元2015年4月5日)(原審智訴1號卷二第295頁)已公開PMS系統具有路徑編輯功能,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僅為簡單資料傳輸節點設定,為當時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簡單更改設定完成,難謂該技術為告訴人獨創而具有秘密性。
⓹、PMS與MSC資訊交換時使用XML: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第3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77頁)等情;惟查,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是一種標記式語言,使電腦之間可以處理包含各種資訊的文件並加以呈現,根據維基百科,XML1.0在西元1998年即被發布為W3C標準並廣泛用來作為跨平台之間互動數據之形式,伺服器間以XML交換資訊為已公開之技術,亦不具秘密性。
⓺、電池監控設計:OOOOOOOOOOOOOOOOZ00000000000000000OOO O
OOOOOOOOOZ000000000000000(第7至8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85頁、第287頁);然根據被告古信展提出之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官網截圖(Wayback Machine紀錄時間為西元2015年4月5日)(原審智訴1號卷二第295頁),PMS蒐集之資料包括電池容量、電壓及電池狀態等資訊,可合理推知該量測之電池係與Particle Counter一起放置於Cassette上,故PMS具有電池監控設計為已公開之技術,亦不具秘密性。由於上述6項技術不具秘密性,故亦不具備由秘密性產生之經濟性。
②、附表一編號5-2部分:
編號5-2檔案為OOOOO(告訴人五廠自動化生產部門)Z000000000000,為一具有SOP性質之作業規範,告訴人認其具有秘密部分在於Stocker環測控片實施內容、量測值異常處理流程、電池可顯示即時資訊及與OO公司開發之客製化軟體介面等(本院卷一第161頁、第347頁)。
⓵、Stocker環測控片實施內容:編號5-2檔案5.5.2.1記載Z0 000
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第7、8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317頁、第319頁),惟控片片數、頻率、量測機台、總批數等參數係根據產能、製程等實際需求而訂定,編號5-2檔案並未說明該等量測參數如何計算得來,難謂該等參數本身具有秘密性(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444頁),相關執行人員僅為量測過程中相關人員的工作配置,各式製程步驟皆會有類似之人員配置,且該配置需視量測的區域或產線而變更,並非一成不變且具有獨創性之資料,編號5-2檔案記載之執行方式為值班人員日常作業應完成之事項、應填寫之表單欄位及重複量測到異常值需清洗或更換控片等日常工作,控片傳送路徑亦僅為依STKT順序依序量測,並無特殊或獨創性之設定,因此編號5-2檔案記載之Stocker環測控片實施內容,難謂為告訴人獨有或當時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由當時已公開之資訊無法得知之技術,故不具秘密性。
⓶、量測值異常處理流程:
、編號5-2檔案5.4.4繪示「量測值異常處理流程(儲位)」、5.
4.5繪示「量測值異常處理流程(動態)」(第6頁,原審智訴
1 號卷一第315頁),分別規範PMS系統於Stocker靜態(存放位置)與動態(移動路線)狀態時量測到超過警戒值之數值時,值班人員之處理流程,Z00000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OOOOOOOOOOOOOOOOOOOOZ000000000000000OOOO0000000Z0000000000,但無論是上述設定警戒值、量測到異常數值時之再驗證、確認異常後的設備檢查及封鎖汙染源區域,皆為業界或實驗室常見且標準之處理流程,並未有任何特殊或獨創之處;編號5-2檔案5.5.3繪示不同控片編號的「環境Particle、油汙RUN& 異常處理流程」(第9至10頁,原審智訴1 號卷一第321頁、第323頁),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O00000000OOOOOOOOOOOOZ0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上述量測前清洗、量測異常時重測或進行檢修皆為業界或實驗室常見且標準的處理流程,並未有任何特殊或獨創之處,量測時停留時間則視製程容忍度、儀器精確度及產品spec而定,該設定值並非難以制定,由編號5-2 檔案亦無法得知該設定值制定之方法或原理,難謂該技術為告訴人獨創而具有秘密性。
、編號5-2檔案5.5.4記載「環境監控作業複測異常問題釐清流程」、繪示所述文字的流程圖(第11頁、第13頁,原審智訴
1 號卷一第325頁、第327頁),為當前述量測流程量測到異常值時進行重測後仍為異常時,需進行設備檢查時的檢查流程SOP,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OOO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O00000000Z000000000000O OOOO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0000000OZ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參以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一個是我們經由跟主管討論,會先決定順序,因為要釐清異常,會去看我們的設備是否會造成問題,最主要是產品受到設備的污染。這流程的決定在於我們去檢查,從最容易跟它最常動的設備,去看有無可能會有一些污染物出來的地方去做這些檢查,它的步驟就是依照最明顯、最有可能的逐步地去看,如果看不到,我們就會再深入從比較難檢查的地方再深入去看。有問題的話,如果簡單的地方就可以看得到,那趕快找出來,把問題解決等語(本院卷三第134 頁),可知找出汙染原因加以排除具有高度複雜性及技術性,須由技術人員分析可能原因並加上大量經驗累積方能整理出汙染源的優先順序、可能產生污染之設備,再排出可最快檢測到有問題設備之檢查流程;證人陳憲明復證稱:「(上開順序如互換有何影響?)…我今天有可能花10分鐘就可以初步的把第一個步驟看完,剛好就在這步驟也是一樣,如果一個步驟要10分鐘,第二個步驟假設半小時,我逐步的去做檢查,我會認為審判長問的就是要看這次的異常發生在哪裡,對我們來說會比較重視 SOP、所謂動作的流程…」、「(如何決定各步驟中檢查項目?)這在我們檢查項目都會有這方面的規範。這是我剛才描述的,從最容易的地方,也是以往的經驗來說最容易有一些污染物出來,也是最容易看得到的地方,所以我們才會決定這個步驟來看」等語(本院卷三第134至135頁),可知編號5-2 檔案(即第11頁、第13頁部分)之技術內容具體羅列需檢查的項目、設備及檢查順序,所涉技術內容明確且為須大量實驗累積經驗方可完成,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能輕易得知,此部分應具有秘密性。
⓷、電池可顯示即時資訊:OOOOZ000000000000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Z000000000Z000000000(第2 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307頁),惟觀之被告古信展提出之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官網截圖(Wayback Machine紀錄時間為西元2015年4月5日)(原審智訴1號卷二第295頁),可知PMS進行檢測時會一併抓取電池輸出電壓、電池電量及電池運作狀態等資料,且電池面板上設置LED Power Indicator 顯示電池即時狀態為常見之面板配置,因此編號5-2 檔案之抓取電池即時資訊並顯示於電池面板上之技術已為業界所知悉,已不具秘密性。
⓸、與OO公司開發之客製化軟體介面:編號5-2檔案所示圖(第
4至5頁,原審智訴1 號卷一第311頁、第313頁)為告訴人五廠自動化部門使用之PMS 監測軟體操作介面,據證人陳憲明所稱,該軟體為告訴人向OO公司所購買,但係共同開發等語(原審智訴1 號卷三第422頁、第424頁),OOOOOO
Z 000000000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 OOZ00000000000OOOOOO,惟該軟體既為告訴人向OO公司所購買,則該客製化軟體介面並非告訴人所獨創,且OO公司為PMS 設備商,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開發時是否與OO公司就此軟體簽訂保密協議或OO公司而未將該軟體公開於業界,自難認告訴人與OO公司開發之客製化軟體介面有秘密性。
⓹、查編號5-2檔案5.5.4記載「環境監控作業複測異常問題釐清
流程」、另有繪示所述文字的流程圖具秘密性,編號5-2 檔案5.5.4記載「環境監控作業複測異常問題釐清流程」(第1
1 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325頁)、另有所述文字之流程圖(第13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327頁)係量測流程量測到異常值時進行重測後仍為異常時,需進行設備檢查時的檢查流程SOP,當產線有異常時需停機檢查,愈快查出汙染源並愈快排除,便能使產線愈快恢復運作或良率提高,增加工廠產品之競爭力,若技術落後的廠商得知編號5-2檔案之異常問題釐清流程,便能減少其摸索之時間,具有因秘密性帶來之經濟性。
③、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就編號5-3部分,告訴人認其具有秘密部分在於PMS CST 完成品相片、監控程式Particle View Professional畫面(本院卷一第161頁、第347頁)。
⓵、PMS CST完成品相片:編號5-3檔案4.1.8為「設備Layout」照
片(第2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97頁),該照片顯示Casse
tte、Particle Counter與電池之外型及位置關係,惟Casse
tte、Particle Counter與電池皆係向外部廠商購買而非告訴人製作,從該照片無法看出機器之擺放位置有何獨創性,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應可輕易得知PMS CST完成品相片之技術,故不具秘密性。
⓶、監控程式Particle View Professional畫面:編號5-3檔案所
顯示之圖片(第3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99頁),雖為告訴人Particle監控程式介面,Z00000000000000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Z000000000Z00000000000OOOOOOO,惟上述之功能皆為量測環境中微塵量資訊常用的量測項目,由編號5-3檔案所示圖片及操作文字說明無法看出所欲量測之資料如何量出,或量測出之資料要如何加以利用,編號5-3檔案僅係單純顯示Particle監控程式介面及簡單介面說明,難認其具有秘密性。由於上述2項之技術不具秘密性,故亦不具備由秘密性產生之經濟性。
④、附表一編號5-4部分:
編號5-4部分,告訴人認其具有秘密部分在於PMS Serve端程式之編輯CST行進路徑即CST路徑排程執行等(本院卷一第163頁、第347頁)。查編號5-4檔案即為編號5-1檔案之「OOOO
O OOOOOOO」圖(第4頁,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23頁),00000000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OOO00000000OOO OOOOOOOOOOOOO OOOOO,惟MCS本身即需具備CST行進控制之功能,因此可推知先由PMS Server端編輯好CST路徑排程,再經由MCS控制並追蹤CST之行進路徑;編號5-4檔案之架構圖中僅以線條簡單連接各PMS Client端,並以文字註記「Path
A」及「資料擷取」,為一概念的簡單說明,無法得知「Pa
th A」及「資料擷取」的實際涵義及在技術上要如何實施,在受控端具有無線收發機可接收AP傳送之無線訊號係為常見之技術,而將受控端的無線收發機改成可互相傳送及接收資料為當時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簡單更改設定完成,難謂該技術為告訴人獨創而具有秘密性。因上述技術不具秘密性,故亦不具備由秘密性產生之經濟性。
⑤、附表一編號5-5部分:
編號5-5部分,告訴人認其具有秘密部分在於照片中之玻璃台車是告訴人CF3廠人員為了在機台間移載語投入稱產中玻璃所使用之無塵室設備(本院卷一第163頁、第347頁)。查編號5-5檔案為告訴人三廠人員在無塵室搬送玻璃時使用的台車照片(原審智訴1號卷一第257頁),然該台車並非告訴人製造之產品,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有參與該台車之研發,該台車照片應為與台車供應商購買之產品,已公開於業界,不具秘密性。由於上述技術不具秘密性,故亦不具備由秘密性產生之經濟性。
2、工商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部分:
⑴、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限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人所知者」,採「業界標準」,即該營業秘密資訊非該領域之從業人員所知悉者,但「工商秘密」僅須資訊所有人之秘密不欲他人知悉且確實為他人所不知即可,該秘密是否構成「工商秘密」並不採「業界標準」;「工商秘密」雖亦須具備經濟效益始有保護之必要,然該等經濟效益僅須可將之用於產出其經濟利益即可,無須如「營業秘密」之「經濟性」須達到一旦秘密被公開,會使其市場競爭能力被影響之程度;至於「營業秘密」尚須滿足「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要件,但因工商秘密罪係處罰依法令或契約持有工商秘密而無故洩漏者,因此僅須所有人主觀上將該等資訊當作秘密加以保護,客觀上使依法令或依契約持有該資訊者能知悉此為所有人之工商秘密,且實際上所有人之保密作為已使得該等資訊確實未經公開,即足當之,並不要求如「營業秘密」般須有積極努力的高度保密作為為必要。然而,即使「工商秘密」之範圍較「營業秘密」為大,但兩者既均謂「秘密」,其秘密性之要求,並非僅由營業人主觀認知為斷,仍須以客觀上,該等資訊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或他人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始足當之。
⑵、查附表一編號2、3、5-1至5-5之檔案皆為告訴人內部檔案,
並儲存於三、五廠自動化部門共用槽內而未公開於官網、對外文宣等一般人可見之處,告訴人對存放附表一編號2、3及5-1至5-5檔案伺服器的實體區域具有人員管制措施,外部訪客入場後活動範圍分成四層級之管制區域加以管控,要進入網路共用槽則需告訴人員工帳號及密碼方能進入公司部門共用槽擷取資料,可知告訴人並不欲外界一般人知悉上開檔案;由於該等檔案皆為面板廠自動化領域資料,一般人亦難從報章雜誌等日常可見文獻或知識管道得知上開檔案,應具有工商秘密之秘密性。
⑶、次查,附表一編號2檔案為員工教育訓練資料,可讓新進員工
更快學習產品基本原理及相關生產流程,減少員工自我摸索之時間,並減少新進員工不熟悉生產流程所犯錯誤的可能,對訓練新進員工更有效率,使產能穩定有助於產出經濟利益,應具有工商秘密之經濟性。另附表一編號3檔案為告訴人所使用軟體的操作介面、機台佈局及倉儲系統的量測數據,該等資料均用於告訴人自動倉儲系統的管理與監控,係實際生產時產線會使用到之資料,可用於產出經濟利益,應具有工商秘密之經濟性。附表一編號5-1至5-4檔案則皆為與廠房內PMS相關資料,PMS為監測生產環境微塵的系統,微塵量會影響製程之良率,有效且全面之監測可提早發現問題,配合編號5-2檔案之檢測流程,可快速找出汙染源予以排除,使產能穩定有助於產出經濟利益,應具工商秘密之經濟性。至於附表一編號5-5檔案僅為無塵室搬送玻璃時使用之台車照片,無塵室台車為廣泛應用於半導體業界的設備,從該照片無法看出與其他業界使用台車有何相異之處,亦無法得知該照片對生產有何助益或可產出何經濟利益,故不具工商秘密之經濟性。
3、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之保密措施部分:
⑴、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
①、又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
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所有人常將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依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設以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再者,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雖不必到達滴水不漏之程度,但至少應作到「無須接觸之人不使其接觸;應當接觸之人,使其於該知悉之限度內接觸」,如此保密措施始屬合理。倘資訊所有人之管制措施上,使無須知悉資訊之人均得任意接觸該資訊,顯見資訊所有人就該資訊為無關之人所知悉一事並不在意,法律實無必要以營業秘密保護之。
②、查附表一編號2之TFT教育訓練檔案經證人○○○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是放在共用槽等語(本院卷二第489頁),佐以證人即告訴人前三廠及五廠自動化部門經理○○○於原審證稱:告訴人三、五廠自動化部門是同一個部門,自動化部門有共用區,基本上部門內的,包括技術員及其他同仁都看得到,沒有去做其他卡控,只有卡控對外部門的人不能進來,但因為部門內的人因為需要,所以我們希望他們自我學習,所以都沒有去卡控,就是全部的人都可以去存取等語(見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179至18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前三廠自動化部門工程師葉泯鑫證稱:不分職務、職位等級高低;電腦打開,輸入帳號、密碼即可讀取共用槽裡的任何資訊等語大致相符(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312頁),則告訴人主張部門共用槽只有該部門的人才知道共用槽路徑,且須該部門管理員開放權限才能進入乙節(見本院卷一第67頁、第68頁),應非可採,是以告訴人三廠、五廠自動化部門之共用槽雖控管雖對外部門的人不能進入,惟自動化部門內之所有同仁均可任意使用,堪以認定。
③、再者,告訴人另有DCC文件管理系統,如有重要、有經濟價值
或秘密性之資料皆會上傳至DCC或KM系統,該等資料並會進行分級並控管(本院卷一第397頁),亦有告訴人提出其在內部資訊服務網站公告資料分享注意事項記載:「使用單位的目錄管理員需妥善審核使用者權限層級,避免權限過於氾濫,導致檔案誤刪」等語(本院卷一第68頁),另參酌告訴人提出之「文件管制作業系統」(偵字11285號卷一第87頁),亦明確指出公司文件分為一般、機密、極機密三種層級,證人即告訴人第二總廠自動化部經理○○○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群創公司是否有規定機密資料須申請進入DCC 管理?如有規定是何時規定?)公司規定機密資料要入DCC 管理,公司有宣導文件盡量要入DCC管理,依照我們的運作來說,我們盡量會以ISO 方面相關的流程驗證一定要的檔案,我們會盡量入DCC ,會有被稽核的責任」、「(你所稱的宣導文件是什麼性質?或有何名稱?)…剛才寫的那些公司有宣導,我們要入DCC 的文件是一定要入DCC 。這前提之下,我們在入DCC 時會有機密等級的選擇控管,入DCC 文件時,跨部門的理論上會看不到或是不相關的」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135至136頁),故由告訴人內部規定及證人○○○證述觀之,告訴人之機密文件依規定應會申請上傳至DCC文件管理系統並分級控管。再者,依告訴人提出「文件管制作業系統」之分類觀之(偵字11285號卷一第89頁背面),本案附表一編號2、3及5-1至5-5之資料應屬「機密級」或「極機密級」等級,然而告訴人並未將該文件以DCC文件管理系統分類管理而僅將該文件置於部門共用槽中,部門共用槽之限制應為針對文件之管理行為(如誤刪)而非針對機密的控管,該共用槽甚至存放非工作內容資料,例如小說、音樂、戲劇等(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311頁),且告訴人員工進入各部門共用槽的密碼即為各員工開機時的帳號密碼,故實際進入共用槽時可省略輸入帳號密碼之步驟直接進入(見本院卷一第70頁),而告訴人所述開機帳密、休眠後重登等措施為Windows作業系統預設之必需功能,並非專為保護告訴人機密所設之保護措施,告訴人員工就共用槽的管理措施實無法明確得知共用槽內資料為公司之營業秘密甚明。
④、況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方才詢問過你的相關檔案
,譬如調貨、估算、教育訓練、EXCEL檔是否都會放在你們的共用槽內?)都會有」、「(有無任何保護措施防止你們刪除或修改?)應該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479頁),亦與證人○○○證述:「(是否同部門任何人皆可上傳、修改、刪除共用槽的檔案?)有一些特定的陸陸續續針對一些資料會請維護人員,有一些甚至只能新增不能刪除,新增跟修改都沒問題,在當時有可能沒有控管」等語(本院卷三第137頁),是以告訴人部門共用槽內的檔案斯時確可由部門內的人任意修改或刪除,此種管理方式與一般機密文件應防止不特定第三人接觸顯然有極大之差別。又證人○○○亦證述:「(你剛才提到DCC與共用槽的主要差別為何?)DCC 是公司內部文件的管理單位,一份文件完成之後,會去簽核,很多個層級簽核完之後,如果都沒問題會入 DCC,會給編號,變成是公司的正式文件」、「(所以共用槽不會有這樣的情形,不需要簽核,也沒有任何的編碼?)不需要」、「(公司的共用槽中有何相關內容檔案?)包羅萬象什麼都有」等語(本院卷二第491頁、第489至490頁),顯見告訴人就那些檔案可放置於共用槽內並未進行管制,應可認定,而正式機密文件之管理則需經由簽核程序進入DCC管理流程,一般公司員工在部門共用槽看到的檔案並無文件編號,亦無機密字樣,實難謂告訴人已讓員工明確知悉該份檔案為公司機密而盡到合理之保密措施。
⑤、又證人即告訴人八廠路竹廠經理○○○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
初在路竹廠之前,我們公司用的是比較舊型的規範在建構系統,在路竹廠時,我們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方式,跟廠商去共同開發,這個規範是西元2009年寫,這份文件當初是八廠這兩位工程師在對整個公司AMHS這個部門作教育訓練的一份文件,所以我們當初有提供各廠負責相關系統的工程師,附表一編號5-1的部分,當初告訴人這個廠有拿到OO公司那個軟體的source code,當初告訴人有個技委會的平台,本來是想把那個source code release給各廠的軟體負責人去開發自己的軟體,所以才會有此教育訓練等語(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199頁、第197頁、第205頁)。惟查附表一編號5-1既然是為了「開發八廠PMS系統時,想將從OO公司拿到的軟體原始碼,轉交給各廠的軟體負責人去開發自己的軟體」之目的,才會準備的教育訓練資料,則該八廠之特殊規範之規格資料應限定為軟體工程師,顯非任職於三、五廠自動化搬運部門的任何人應該接觸之資訊,編號5-1檔案內容多為建廠時之系統規劃及設備需求規格,即使作為其他硬體或設備工程師教育訓練,亦不應包括行政人員或線上作業員,然該八廠之特殊規範之規格資料竟出現在三、五廠自動化部門之共用槽中且可供任何人存取,且既然編號5-1檔案原本要轉交給各廠的軟體負責人去開發自己的軟體,其他部門共用槽內亦應有該份檔案而不只三、五廠自動化部門共用槽,難謂該資料僅為告訴人三、五廠自動化部門約60人能知悉。告訴人之保密措施未能令「不需要接觸的人就不要讓他接觸,該接觸的人讓他在該知道的限度內接觸」,尚難認告訴人已盡到基本之合理保密措施。
⑵、工商秘密之保密措施部分:
①、查營業秘密之保密措施尚須滿足「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之要件,但因工商秘密罪係處罰依法令或契約持有工商秘密而無故洩漏者,因此僅須所有人主觀上將該等資訊當作秘密加以保護,客觀上使依法令或依契約持有該資訊者能知悉此為所有人之工商秘密,且實際上所有人之保密作為已使得該等資訊確實未經公開,即足當之,並不要求如「營業秘密」般須有積極努力的高度保密作為為必要。然而,即使「工商秘密」之範圍較「營業秘密」為大,但兩者既均謂「秘密」,其秘密性之要求,並非僅由營業人主觀認知為斷,仍須以客觀上,該等資訊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或他人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始足當之。故在工商秘密罪之保密措施部分,所有人主觀要件為將該等資訊當作秘密加以保護;客觀要件為依法令或依契約持有該資訊者能知悉此為所有人之工商秘密,且實際上所有人之保密作為已使得該等資訊確實未經公開。
②、查附表一編號2、3部分之檔案,經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調貨、估算、教育訓練、EXCEL檔案都會放在共用槽內,告訴人所謂機密文件,應該是DCC,有浮水印在上面,其製作之檔案是教育訓練用的東西,不知道為何機密,DCC 是公司內部文件的管理單位,文件完成後去簽核,經多個層級簽核完後,沒有問題會入DCC,會有編號,變成是告訴人正式文件。共用槽文件不需要簽核,也不需要編碼、告訴人共用槽內容之檔案包羅萬象什麼都有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479頁、第480頁、第489至491頁),核與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是否同部門任何人皆可上傳、修改、刪除共用槽的檔案?)有一些特定的陸陸續續針對一些資料會請維護人員,有一些甚至只能新增不能刪除,新增跟修改都沒問題,在當時有可能沒有控管,後續我接手以後,有針對這方面做更進一步的要求」等語大致相符(本院卷三第137頁),故儲存於告訴人部門共用槽內之檔案可由部門內之人員任意修改或刪除,此種管理方式與一般機密文件應防止不特定第三人任意接觸或增、刪均有所差別。由上述證人證述可知,告訴人斯時對何種檔案可放置於共用槽內並未管制,而正式機密文件的管理則需經由簽核程序進入DCC管理流程,一般公司員工在部門共用槽看到的檔案並無文件編號,亦無機密字樣,有極大可能認為該文件僅為係同部門另一員工自行儲存於共用槽的檔案,實難謂告訴人已讓員工明確知悉該份檔案是否為公司機密。次查,附表一編號5-1至5-5檔案亦皆存放於告訴人自動化部門三、五廠之共用槽,告訴人另有DCC和KM等文件管理系統做為重要或機密性文件存放管理之用(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314頁至第316頁),雖告訴人主張存放於共用槽之文件仍為告訴人之秘密,然該共用槽文件只要三、五廠員工皆可上傳、刪除或修改(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429頁、第430頁),實難謂告訴人將共用槽文件視為具有重要性或機密性並加以保護,至於各部門共用槽間之隔離則是檔案管理措施而非機密保護措施(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313頁);又該共用槽空間甚至有存放非工作內容之資料,例如小說、音樂、戲劇等(原審智訴1號卷三第311頁),佐以告訴人另有DCC和KM等文件管理系統做為重要或機密性文件存放管理之用,告訴人之員工實難以分辨共用槽內文件是否為公司欲保護之工商秘密,是以編號5-1至5-5檔案皆不具工商秘密之保密措施要件,應可認定。
㈡、背信罪部分:
1、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知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苟無委任之事實,即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方面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客觀方面須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否則僅生民事問題或成立本罪之未遂;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行為人具有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僅以客觀上可推定發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而未明白認定行為人如何具有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等犯罪事實者,其審判程序即屬違法(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210 號、51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四:須為他人處理事務;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須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須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又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目的犯及結果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公訴人雖認被告古信展有背信罪嫌之犯行,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敘及被告古信展受告訴人委託處理何事務,而有如何違背任務之行為,告訴人雖以被告古信展有簽訂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惟觀諸該約定書內容亦未提及委託何事務,而有何違背任務之行為甚明。又起訴書雖認被告古信展就附表一編號2、3、5部分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查被告古信展固不否認有自告訴人三廠自動化部門之共用槽取得上開檔案資料後寄送至自己私人之電子信箱,之後再寄送至被告章進智、李季芳之電子信箱,惟上開檔案均儲存於告訴人部門共用槽內之檔案可由部門內之人員任意修改或刪除,已與防止不特定第三人任意接觸或增、刪之機密文件有所不同,被告古信展主觀上亦無從知悉上開檔案為告訴人之機密文件,就其所為存取、寄送上開檔案,自難認被告古信展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客觀上亦難認有何違背任務之行為。至於告訴人有何現有之利益減損抑係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公訴人提出證據證明之,難認被告古信展有公訴人所指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同條第2項之背信未遂之罪嫌。
3、又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係以具有為他人處理事務之特別身份關係,而為處罰規範之對象。查本案被告章進智、李季芳在告訴人處任職之時間分別至104 年8 月28日、同年月29日止,為被告章進智、李季芳所自承,則被告古信展於104年10月15日至11月5 日止取得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文件,嗣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即同年11月2 至5 日將附表一編號
4 、5 、7 之檔案轉寄予被告章進智、李季芳時,被告章進智、李季芳已非告訴人之員工,亦無受告訴人授權或委託處理事務甚明。本案具有身分之被告古信展既無法成立上開背信罪,則不具身份之被告章進智、李季芳就此部分,亦難認與被告古信展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㈢、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及重製罪部分:
1、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97年度台上263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公訴人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3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3、
5 所為並同時涉犯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之以電腦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等罪嫌,又被告章進智、李季芳、古信展所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接續犯意為之,請論以接續犯等語。然查,告訴人於原審107 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附表一編號7-1 「5. ppt 檔」內容為「OOZ 00000000000」之全部告訴,此部分即公訴人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部分,告訴人嗣於108 年4 月15日再具狀撤回就附表一編號1 有關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及附表一編號7-1 「5.ptt 檔」之全部告訴,此有原審之準備程序筆錄、107 年12月28日刑事陳報狀、108 年4 月15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原審智訴1號卷二第402 頁、同卷卷三第45頁、同卷卷四資料卷第25頁),參以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及刑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則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雖僅就接續犯之一部撤回告訴,仍已生全部撤回之效力。則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
7 被告3 人所涉犯之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嫌既均生全部撤回之效力,是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就公訴人起訴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嫌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八、綜上所述,附表一編號2、3、5之檔案資料均非營業秘密,而其中部分具有經濟價值而有工商秘密之經濟性,然因該檔案資料均存放在告訴人部門共用槽內而未採取保密措施,自難認該檔案資料合於營業秘密、工商秘密之要件,又被告古信展未受告訴人委任,且因附表一編號2、3、5之檔案資料未採取保密措施,難認被告古信展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被告章進智及李季芳亦無從與被告古信展成立背信罪之共犯。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另就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嫌部分,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就上開罪名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3人均為接續犯,則告訴人就犯罪事實一部撤回,效力及於全部,從而原審就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被訴違反營業秘密、工商秘密及背信罪嫌部分,因認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為被告古信展、章進智及李季芳有罪之認定,而為其等無罪之諭知,並無任何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誤,就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及重製罪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羅瑞昌提起上訴,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理由,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玫玲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編號 寄件日期時間 寄至外部信箱帳號 郵寄內容/檔案說明: 1 2015/10/15 09:44:06 A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LFSI05V050608.pdf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告訴人公司三廠CLIFTER (LFSI05,搬運貨梯)搬送貨物設備的文件。該文件為OO公司(OOOOOOO Co.,Ltd.)專為告訴人公司三廠5 代面板上下搬運使用之客製化規格需求所設計。 2 2015/10/21 10:14:01 A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 123.ppt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告訴人公司OOZ 0000000000OOO 0000000。 3 2015/10/21 04:45:55 P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chali .rar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1.OOOOOO OOOOOOOOO、OOO OOOO;及2.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上述2.是告訴人公司自動化部門最新的教育訓練資料,內容都是公司最近狀態。 4 2015/11/2 04:56:12 P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人力.xls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告訴人公司七廠自動化部門31位員工的工作分類、工作細項及工時名單。 5 2015/11/5 10:35:03 A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 6.doc;1.pdf;2.doc;3.doc; 4.jpg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告訴人公司五、八廠PMS(Particle monitor syste m)建置時所製作的資料: 1.OOOOO OOO OOOOOO(2009年12月03日製作的簡報資料)。 2.OOOOZ 0000000000000。 3.OOOO O OOOOOOOOO(2006年12月11日) 。 4.OOO OOOOOOOOOOOOOOOOOOOO。 5.某種工具/ 設備的照片。 6 2015/11/5 10:35:41 A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 10.doc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OOO OOOOOO OOOOOOOOO OOO OOO OOOOOOOO OOOO OOO OOOOOOOO OOOOOOOOO OOOOOO OOOOOOOOOOOOO。Polarizer STK 基本OI( Operation Instruction ,操作指導書) ,原是告訴人公司四廠的文件,但四廠評估後並未建置該系統,由三廠建置。 7 2015/11/5 10:36:18 AM 一、信件標題/ 附檔檔名: 5.ppt ;44.rar 二、檔案內容說明:為告訴人公司Particle Monitoring System 簡報,及廠內搬運Cassette的台車照片五張。
附表二項目 寄件時間 附件光碟檔名 寄件信箱 收件信箱 信件內容及附檔 對應起訴書 1 2015/11/ 5下午01:25 original _msg_002.eml ⑴MGV picture .doc ⑵DSCI0179.JPG ⑶DSCI0182.JPG ⑴附表一編號5「6.doc 」 ⑵附表一編號7「DSCI0179. JPG」 ⑶附表一編號7「DSCI0182. JPG」 2 2015/11/ 5下午01:06 original _msg_003.eml ⑴2009.12.03 FOOOOOOOOO OOO OOOOOO(Ver1.2).pdf ⑵OOOO O OOO0000000.doc ⑶OOOOZ 0000000000000.doc ⑴附表一編號5「1.pdf」 ⑵附表一編號5「3.doc」 ⑶附表一編號5「2.doc」 3 2015/11/ 5下午01:03 original _msg_004.eml ⑴ Particle Monitoring System .ppt ⑵OOO OO.jpg ⑴附表一編號7「5.ppt」 ⑵附表一編號5「4.jpg」 4 2015/11/ 2下午05:08 original _msg_011.eml ⑴人力分配範例.xls ⑴附表一編號4「人力.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