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曾德財選任辯護人 洪士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農工商罪案件,對於我院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智易字第1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7456 號),聲請再審,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以原確定判決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其聲請理由大致有以下幾點:
㈠本案貼布是由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下稱威尼斯藥廠)業務
○○○主動找聲請人推銷該公司產製的貼布,由威尼斯藥廠生產再全數交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的金獎一條根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金獎一條根公司)銷售。其相關漏未審酌的重要證據有:⒈證人○○○於第一審審理經具結的證詞(聲請狀附件1 );⒉合家健寶NEW 一條根本草精油貼布外包裝影本(聲請狀附件2 );⒊本案貼布外包裝影本(聲請狀附件3 )。
㈡○○○是本案中最重要的關鍵證人。由○○○於第一審審判
程序的證詞中可知:聲請人是將本案貼布全權交給威尼斯藥廠製作,根本沒問過用什麼原料做;原料也都是由○○○自己決定,沒有跟聲請人討論過;且經比對證人○○○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的證詞(聲請狀附件4 )、○○○於原確定判決審判程序中的證詞(聲請狀附件5 )都可以證實○○○的證詞確屬實在。○○○的證詞如果有所袒護,那袒護的對象也應該是他的父親詹添全(與聲請人為原確定判決的共同被告),而不會是聲請人。但原確定判決卻含糊地認為○○○的證詞是在袒護長久合作的廠商(也就是聲請人),但卻也沒有明確認定○○○是在做偽證,也沒有將○○○函送告發,顯然是對○○○證詞的實質證據價值未加以判斷。
二、我們審核以上的聲請理由,認為本件並沒有再審理由,說明如下:
㈠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所規定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是指該
重要證據的實質證據價值未加以判斷而言,並不包括證據的證明力經判斷後並不加以採納,且已經敘明理由的情形。這是因為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1 項前段已經有明文規定。只要法院已經審酌過證據的價值而有所取捨,這是法院認定事實的法定職權行使,並不能用再審制度來加以任意變動確定判決結果。
㈡有關聲請再審理由中所提到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的證人○○
○、○○○、○○○的證詞,雖然原確定判決並沒有加以全部或長篇幅引用其證詞內容,但由原確定判決的多處論述,都可以知道原確定判決已經加以審酌,並憑以認定相關事實的基礎。其中最關鍵的部分就在於原確定判決就是憑○○○於第一審的證詞,認定:製造本案貼布的相關業務是由○○○與聲請人聯繫,包裝袋則是○○○先撰寫文字後提供給設計公司也就是瑞昌彩藝公司的人員微調後,○○○再將包裝圖稿先以電子郵件,寄送給聲請人確認,等聲請人確認完畢,瑞昌彩藝公司才生產本案貼布的外包裝,且○○○也曾提供本案貼布樣本給聲請人,以確認是否可以實際生產,生產成本則是試做貼布前就已經談妥等事實(原確定判決第6 頁倒數第2 行至第7 頁第7 行)。原確定判決並據此推論聲請人與詹添全、○○○就本案貼布之生產事項,都知悉而有共識,彼此間就虛偽標記本案貼布含有「人蔘萃取」而販賣,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確定判決第7 頁倒數第4 行至第1 行)。另外,有關原確定判決也都有指出其審酌○○○及○○○的證詞之處(○○○部分,見原確定判決第9 頁倒數第10行至第10頁第1 行;○○○部分,見原確定判決第10頁倒數第6 至第12頁第5 行)。
㈢原確定判決針對○○○有利於聲請人的證詞部分,為何不加
以採納也有說明其理由:聲請人為威尼斯藥廠的合作廠商,本案是因生產成分虛偽標示所衍生,○○○於第一時間又因詹添全的掩護而未經檢方偵查、起訴,○○○有利於聲請人的證詞無非就是袒護長久合作的廠商,所以無法據為有利於聲請人的認定(原確定判決第10頁倒數第7-11行)。至此,其實已經可以明確地認為:原確定判決並不是對○○○證詞的實質證據價值未加以判斷,而是經判斷後,已有所取捨。至於原確定判決是否有將○○○為偽證的告發,這與是否有審酌○○○證詞的證據價值,這應該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㈣在聲請理由所提到的:合家健寶NEW 一條根本草精油貼布外
包裝影本(聲請狀附件2 )以及本案貼布外包裝影本(聲請狀附件3 ),即使可以用來證明本案貼布是由威尼斯藥廠業務○○○主動找聲請人推銷該公司產製的貼布,由威尼斯藥廠生產再全數交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的金獎一條根公司銷售,但聲請人究竟是否對於本案貼布外包裝的虛偽標記有無認識及參與,還是要看聲請人涉入本案貼布產製的程度而定,外包裝上有關總經銷或委託製造的記載,並不能夠取代乃至排除聲請人實際的涉案相關證據,所以並不能認為是足生影響於判決的重要證據。
三、根據以上說明,原確定判決並沒有本件聲請理由所指的再審事由,本件再審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