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聲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峻豪代 理 人 盧之耘律師相 對 人 汪惠南

周榮華恩企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 1人代 表 人 崔明禮相 對 人 汪錫南

李明發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詐欺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聲扣字第10號、10

6 年度聲扣字第15號、106 年度查扣字第181 號、105 年度查扣字第55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27號、106 年度聲扣字第23號等刑事卷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吉營造」)於本院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詐欺等事件(下稱:「108 重附民4 案件」),昌吉營造乃本件之受害廠商,對於相對人乙○○、丙○○、恩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恩企公司」),依法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聲扣字第10號、106 年度聲扣字第15號、106 年度查扣字第181 號、105 年度查扣字第55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5 年度聲扣字第27號、106 年度聲扣字第23號等刑事卷宗、證物及相關文書均付之闕如。是相對人乙○○、丙○○、恩企公司所詐得之款項有新臺幣(下同)176,628,109 元之多,而本案查扣物品之價值,似遠不及於此,實恐其等隱匿財產致昌吉營造之損害無可受償,是為明瞭此中底蘊起見,容有抄錄、影印卷宗之必要,為此具狀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二、法律上說明: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亦有明文規定,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閱卷之規定,是有關聲請閱卷,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司法院(88)廳刑一字第14782 號座談會多數意見:「一、依照司法院70年2 月13日70院臺廳一字第01539 號函頒佈之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15條規定,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民事訴訟卷宗時,準用之。刑事案件,非律師之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代理人請求閱覽時,亦同。即明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代理人得請求閱覽卷宗,綜該規則之規定,並無限制閱卷在審理中不能閱卷而需於裁判後始得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自得在法院審理中請求閱覽卷宗。其後,司法院又以76年8 月18日76院臺廳二字第05087 函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亦可請求檢閱刑事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迄今,此規則似尚未修正,應仍為有效,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自得在法院審理中請求閱覽卷宗及證物。二、偵查不公開,如准予閱卷等,恐有礙檢察官之蒐證,故刑事訴訟法第38條但書規定被告之代理人於偵查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惟法院不然,法院為公開審理,起訴後,證據資料均已明朗,被告之辯護人可以請求檢閱刑事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以防衛被告之權利。則相對之被害人即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應予保護被害人自己之權利;況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審理,如不准其檢閱刑事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則要被害人如何提出攻擊防衛方法?亦不符便民要旨,當應從寬解釋,准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亦可請求檢閱刑事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

(三)民國(下同)70年2 月13日「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5條規定:「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民事訴訟卷宗時,準用之。刑事案件,非律師之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代理人請求閱覽時,亦同」,該要點雖經修正,但現行有效之「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壹點第三項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包括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故應為同一解釋。

三、經查:本件聲請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