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曉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曉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曉君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張曉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曉君於民國(下同)107 年11月8 日裁判確定前之106 年12月28日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被告上開犯行為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工商之商標案件,暨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