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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附民上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2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3上訴人郭世賢即草爺工作室4即被上訴人567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8複代理人繆昕翰律師9被上訴人陳慶華即五路皆神工作室10即上訴人11訴訟代理人黃建閔律師12上列當事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13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中華民國108年14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5主文16原判決關於命陳慶華即五路皆神工作室應給付郭世賢即草爺工作室17逾新臺幣玖萬元本息及假執行之宣告均撤銷。

18上開撤銷部分郭世賢即草爺工作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19均駁回。

20郭世賢即草爺工作室上訴駁回。

21陳慶華即五路皆神工作室其餘上訴駁回。

22事實及理由23壹、程序方面24一、按訴狀送達後,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25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26。又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27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11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46條第1項,分別2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所載於附帶3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列,然上開規定要屬民事訴訟程序上之4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予以援用(最5高法院29年附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郭世6賢即草爺工作室(下稱郭世賢)於原審主張陳慶華即五路皆7神工作室(下稱陳慶華)侵害其信譽及工作室營業信譽,依8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請求9陳慶華給付精神撫慰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10事,嗣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因陳慶華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11之行為,受有營業損失,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規定,追加12請求陳慶華賠償100萬元營業損失(本院卷第103頁),經13核上開訴之追加,係基於同一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實14,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15二、又查,陳慶華之上訴聲明原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五路16皆神工作室即陳慶華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17草爺工作室即郭世賢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18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09年1910月7日當庭更正為「原判決不利於陳慶華部分撤銷。

20上開撤銷部分,郭世賢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1。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郭世賢負擔。」(本院卷第29122頁);郭世賢之上訴聲明原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23第一審3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之訴暨命負擔該部分之訴訟24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五路皆神工25作室即陳慶華應再給付上訴人草爺工作室即郭世賢30萬元整26,及自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27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五路皆神工作室即陳慶華應給付上訴21人草爺工作室即郭世賢100萬元整,即自刑事附帶民事聲明2上訴暨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3利息。第二項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4上訴人五路皆神工作室即陳慶華負擔。第二、三項,請准5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7頁),嗣於109年10月76日當庭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郭世賢後開第2項之訴部7分,及命郭世賢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撤銷。上開撤銷部8分,陳慶華應再給付郭世賢30萬元,及自108年1月23日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慶華應給付10郭世賢100萬元,及自108年4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11訴暨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12之利息。第2項第一審撤銷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13陳慶華負擔。就第2、3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14本院卷第290頁),其等上開所為係聲明之更正陳述,均應15予准許。

16貳、實體部分17一、郭世賢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均為提供網路遊戲「傳說18對決」之代打及陪打服務經營業者,而處於競爭關係。詎陳19慶華基於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附20表一-1所示之名稱或暱稱,透過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共見21共聞之8591寶物交易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接續刊登、傳22送如附表一及附表一-1所示內容之不實情事,足以貶抑郭世23賢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損害其經營草爺工作室之營業信譽24。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25請求陳慶華賠償精神撫慰金300萬元,且應刊登道歉啟事以26回復名譽等語。並聲明:陳慶華應給付郭世賢300萬元及27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1;陳慶華應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明顯版面以124號字體刊登向郭世賢之道歉啟事;陳慶華應於8591寶物3交易網內之會員編號NO.58103及NO.80583內刊登向郭世賢4之道歉啟事,並將其置頂於版面6個月;陳慶華應於「五5路皆神工作室英雄聯盟Lol傳說對決王者榮耀一代打陪打教學6帳號專精8591老店24小時全職業隊親自服務」之Facebook7社團(下稱「五路皆神工作室英雄聯盟Lol傳說對決」Facebo8ok社團)軟體內,向郭世賢刊登道歉啟事,並將其置頂於版9面6個月;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本10院審理時,補充主張陳慶華如附表一及附表一-1所指摘之內11容,皆屬憑空杜撰,造成其名譽嚴重受損,陳慶華應再給付3120萬元;並擴張主張其所經營草爺工作室係網路上評價不錯之13事業,本有每月平均69,664元之收入淨額,但自106年5月14被陳慶華惡意誹謗後,收入即明顯減少,計算至108年4月15止共損失約2,269,947元,自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規定16,向陳慶華請求給付100萬元之營業損失等語。

17二、陳慶華則以:伊確有刊登、傳送附表一、附表一-1所示之文18字,惟該些文字均為真實,資為抗辯。並於本院審理時,提19出相關證據及證人主張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20並無不法侵害郭世賢之權利,另否認郭世賢所提營業額相關21資料之形式真正,況且依常理如郭世賢有虧損就不會繼續經22營等語。

23三、原審為郭世賢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陳慶華應24給付郭世賢10萬元,及自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5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諭知得假執行,且陳慶華應於26「五路皆神工作室英雄聯盟Lol傳說對決」之Facebook社團27軟體置頂版面公開刊登道歉啟事3日,另駁回郭世賢其餘之41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郭世賢就其敗訴部分一部不服,提起上2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郭世賢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3,及命郭世賢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4,陳慶華應再給付郭世賢30萬元,及自108年1月23日起5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慶華應給付郭6世賢100萬元,及自108年4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7暨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8利息。第2項第一審撤銷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陳9慶華負擔。就第2、3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10慶華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11於陳慶華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郭世賢於第一審之訴12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郭世賢負13擔」。郭世賢、陳慶華就對造上訴之答辯聲明均為:「上訴14駁回」。

15四、得心證之理由:

16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17,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陳慶華、郭世賢18分別係五路皆神工作室、草爺工作室之獨資商號負責人,郭世19賢主張雙方均為提供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代打及陪打服務20經營業者,而處於競爭關係,陳慶華基於誹謗、違反公平交易21法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所示之名稱或暱稱,透過網際網路在22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8591寶物交易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23,接續指摘陳述及散布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不實情事,足以貶24抑郭世賢之名譽及其經營草爺工作室的營業信譽等節,業經本25院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認定陳慶華所為如26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行為,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27謗罪與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從較51重之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之罪處斷(取捨證據、認定事2實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載),至於陳慶華被訴附表一-1所示3部分不構成犯罪,因檢察官認該部分與附表一所示部分具有實4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就附表一-1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5撤銷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0號刑事6判決),判處陳慶華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7日,是郭世賢主張陳慶華指摘陳述及散布附表一所示之文字,8構成侵害郭世賢之名譽權及其所經營之草爺工作室的營業信譽9等事實,足堪認定。

10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12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13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14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16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17,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418條、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陳慶華有為如附表一19所示侵害郭世賢即草爺工作室之名譽權及營業信譽之行為,俱20如前述,則郭世賢主張因上開侵權行為,致其身心受有相當程21度痛苦,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22定,請求陳慶華給付精神撫慰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23有據。至於附表一-1部分陳慶華否認犯罪,並經本院前開第24二審刑事判決認定該部分不構成犯罪而撤銷第一審刑事判決(2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並就26陳慶華被訴附表一-1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27則郭世賢就陳慶華被訴附表一-1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即屬無據61,陳慶華上訴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判決,為有理由。又民法第1295條第1項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3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4之。陳慶華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侵害郭世賢之名譽及營業信譽5之行為,應對郭世賢負損害賠償責任,誠如前述,經審酌郭世6賢與陳慶華皆是網路遊戲陪打、代打服務工作室之經營者,陳7慶華在前開網路遊戲事業之交易網站及通訊軟體所指摘、散布8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郭世賢名譽及其經營工作室之營業信譽所9造成之損害程度及範圍,及陳慶華、郭世賢之學歷及家庭狀況10(本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卷二第476頁),雙方之11經濟能力,社會活動角色及影響力等一切情況,認為郭世賢就12陳慶華如附表一所示之侵害行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以9萬元13為適當,郭世賢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14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15之不實情事;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16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0條固有明文。但17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18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19事實,依社會一般觀念及經驗定則觀察,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20害之可能者,該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421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郭世賢雖主張其22工作室本有每月平均69,664元之收入淨額,但106年5月被23陳慶華惡意誹謗後即明顯減少,至108年4月止共損失約2,24269,947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規定,請求陳慶華給25付100萬元之營業損失云云,並提出營業額相關資料1紙為26憑。惟由該營業額相關資料僅可見自106年2月起至108年427月止,每月各別之「營業額」、「選手薪資」、「手續費支出71」、「廣告費支出」、「淨額」等項目之數據(本院卷第3232頁),但無任何收入、支出單據可相互勾稽,況收入淨額之減3少所涉因素眾多,郭世賢亦未舉證證明其所主張之營業財產損4失與陳慶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郭世5賢主張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規定,請求陳慶華賠償其營業6損失100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7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又不法侵害他人之8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9,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10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11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經查,本件12陳慶華是在8591寶物交易網及相關之遊戲玩家LINE通訊軟13體指摘、散布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事項,其對郭世賢名譽損害14影響之層面有限,本院雖認陳慶華指摘、散布不實事項不包含15如附表一-1所示之部分,惟原審判決認於「五路皆神工作室16英雄聯盟Lol傳說對決」之Facebook社團軟體置頂版面公開17刊登道歉啟事3日,足以回復郭世賢名譽,且未逾本院認定18侵權事實所必要之程度,誠屬適當,陳慶華就此部分上訴,並19無理由,應予駁回。另道歉啟事內容宜就陳慶華附表一所為損20害郭世賢名譽及草爺工作室營業信譽之行為致歉為妥,併此敘21明。

22五、綜上所述,郭世賢主張陳慶華有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名譽及營23業信譽之行為,堪以採信;陳慶華上訴否認侵權,自不足採24。從而郭世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25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陳慶華給付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26送達翌日起即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27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陳慶華應於「五路皆神工作室英雄聯81盟Lol傳說對決」之Facebook社團軟體置頂版面公開刊登道2歉啟事3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陳慶華上訴就該部分求3予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郭世賢逾上開部分4之請求,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5實為依據,本院既認定陳慶華僅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如6附表一-1所示之部分不構成犯罪,原審判決就如附表一-1所7示陳慶華未構成犯罪部分亦列為損害賠償範圍,即有未洽,8陳慶華就原審超過上開附表一准許部分求為撤銷改判,為有9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郭世10賢另上訴追加請求陳慶華賠償其營業損失100萬元,並無理11由,應併予駁回。又上開准許部分,原判決命陳慶華給付,12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13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4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免為假執行,並無違誤,陳慶華上訴意15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16回。

17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18,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19一論列,附此敘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自無庸20於判決內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21,為訴訟費用之諭知,誠屬贅述,併予敘明。

22七、據上論結,本件郭世賢之上訴為無理由,陳慶華之上訴為一23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24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第50225條,判決如主文。

26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2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91審判長法官蔡惠如2法官林惠君3法官杜惠錦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5郭世賢即草爺工作室不得上訴。

6陳慶華即五路皆神工作室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7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1、2項規定得上8訴,並應繳交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最高法院56年度第2次民、刑9庭總會會議決議(三)參照」),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10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11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12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13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14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15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16書記官林佳蘋17(上訴第三審之限制)18刑事訴訟法第506條19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20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21第466條之限制。

22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23附註:

24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25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26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7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101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2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內容按原審判決附表之編號順序,不連續之編2號內容另於附表一-1論述)編號文字內容1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5月30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5月30日全用Sl0-20星打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職業,盜圖各種唬爛整個業界都知道,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4成的金額給打手,請買家不要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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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編號3(刊登下列至):

4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網友5LEMONSTYLE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7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7日編號4(刊登下列至):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Termg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8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9日編號5(刊登下列至):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艾倫沃克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13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13日草爺工作室:聘用剛上S幾顆星打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員職業隊,各種盜圖改圖(技術太差很明顯),最會唬爛整個業界FB社團大家都道,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3成的價格給打手,甚至傳出打手價錢跟客人沒談攏,打完之後把對方帳號3級奧義全部販售,帳號馬上爛掉,請客人們不要付錢助紂為虐。還害很多人被鎖(注意!目前傳說對決被檢舉代打抓到直接封鎖永久凍結)這幾天要小心買錯買到這6間客人很常遇到有問題的。有草爺很多客人去代表、陪打以外掛原因,不然就是有一堆原因被客訴,太慢太爛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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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賴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4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4日草爺工作室因為都唬爛用職業選手代打,而且有些人帳號還被鎖,沒有生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號,在今年2017年3月時候連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

這年頭還會有人買草爺不是第一次買就是白癡兩種。

7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黃子龍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5日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5日大家都揶揄他低能。

大家都知道這個啟智兒。

草爺工作室因為都唬爛用職業選手代打,而且有些人帳號還被鎖,沒有生意,落魄到開自己8591分身帳號,在今年2017年3月時候連續洗了380個左右的評價。

12附表一-1:

編號文字內容2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4月至同年8月間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7月1日草爺那邊是招收S20-30星的打手,打一些小單。

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

3編號3(刊登下列至):

4刊登位置:LINE對話(以暱稱尊Znu、五路小尊傳送)(網友LEMONSTYLE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7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7日14編號4(刊登下列至):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Termg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8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9日編號5(刊登下列至):

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艾倫沃克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13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13日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

6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賴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4日前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4日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

他在我們FB萬人社團被嘴到歪掉。

7刊登位置:LINE對話(網友黃子龍轉寄予郭世賢)陳慶華發表時間:106年8月25日郭世賢知悉時間:106年8月25日草爺大量洗評價,洗銷售數,話術客人,賣場誇張唬爛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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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