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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彭玉滿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被 告 葉松茂(歿)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停止審判之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294 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見本院卷第61-62 頁)。茲因被告已於109 年2 月5 日死亡,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其繼承人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業經同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331 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4 月1 日士林擎家友字第1090100574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91頁),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