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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刑秘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2109年度刑秘聲字第18號3聲請人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代表人蔡青潭6代理人呂朝章律師7孫瀅晴律師8相對人洪郁雅律師9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10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1主文12相對人洪郁雅律師就本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違反營業秘13密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聲請14限制訴訟資料閱覽、抄錄狀」所提出之聲請人100年度至108年度1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資料(本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16第10號限制閱覽卷第9頁至第43頁),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17重附民上字第10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18命令之人開示。

19理由20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聲請限制訴訟21資料閱覽、抄錄狀提出聲請人之100年度至108年度營業事業22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表(下稱系爭資料),內有聲請人營利23事業所得、資產負債等資料,其內容涉及聲請人營業獲利、24支出等與生產、銷售或經營之營業秘密,並非一般大眾或業25界週知之資訊,且聲請人業已就上開證據資料採取合理之保26密措施,非任何第三人可隨意觸及,如相對人或第三人獲知27,將有致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11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規定,對相2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3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4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5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6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7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8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9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10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11條至11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12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0條分13別定有明文。

14三、經查,系爭資料(本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違反營業15秘密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限制閱覽卷第9頁至第43頁)為16聲請人基於申報稅捐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17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涉及聲請18人之銷售與營運等重要資訊,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為競19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20業活動之虞,可認系爭資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堪21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密;又此營業秘密如經22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23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相對人洪郁雅律師為本案24訴訟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當事人25訴訟上之權益,自有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又迄本件秘密保26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均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27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之內容,揆諸上述說明,自21有限制洪郁雅律師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之必要,是聲請人之2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4主文。

5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7審判長法官蔡惠如8法官林惠君9法官杜惠錦1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本件不得抗告。

12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13書記官林佳蘋14附註:

15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16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17明。

18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9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20第35條21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2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3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4第36條25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26,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27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31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2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3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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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