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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刑智抗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抗字第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黃奕霖代 理 人 吳祚丞 律師

陳以蓓 律師林邦棟 律師抗 告 人 李岳霖 律師

林嘉容 律師相 對 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迪文 (Stephan Dr. Kothrade)代 理 人 張聰耀 律師

吳詩儀 律師林惠卿相 對 人 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代 表 人 Dagmar Duelberg

Georg Franzmann代 理 人 陳佳菁 律師

李協書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呂 光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黃○○得為本件之抗告人:

1.原審限制被告之辯護人閱覽本案訴訟全部卷證資料:抗告人即被告黃○○(下稱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等罪,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案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智訴字第7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茲因相對人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巴斯夫公司)、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下稱德商巴斯夫公司,而與台灣巴斯夫公司合稱相對人),以本案訴訟之卷證資料涉及其等與客戶之營業秘密,先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以刑事陳述意見暨聲請限制閱卷狀,向原審聲請限制被告之辯護人閱覽本案訴訟之全部卷證資料。嗣於108年12月30日、109年4月27日分別以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補充聲請狀,以本案訴訟之部分卷證資料涉及其等之營業秘密,聲請就該等卷證資料,對被告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原審作成原裁定,裁定本案訴訟被告之辯護人,就本案訴訟案件,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原審裁定妨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原審裁定就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僅對被告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且觀諸原裁定理由,可知原審以受限於營業秘密持有人之聲請為由,未將被告納入秘密保持令核發對象,僅以被告之辯護人為秘密保持令之核發對象。換言之,原審裁定形式上雖係對被告之辯護人吳祚丞律師核發秘密保持令,禁止辯護人將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包括被告開示,因原審裁定之效果等同排除被告得透過辯護人閱卷而知悉附表二之卷證資料,實質上已生限制被告閱覽附表二所示本案訴訟卷證資料之效果,對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造成嚴重妨礙。

3.被告依法提起抗告:因原裁定之內容實質上屬限制被告閱覽或知悉本案訴訟卷證資料之處分,而涉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涉及該等資料是否為營業秘密,辯護人及被告須經閱覽審慎判斷比對,始能判斷確認該等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而為相對人之營業秘密,進而比對確認被告是否侵害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屬實體審判重要之核心事項,依照前開說明,被告不服閱覽卷宗權限受不當限制,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條規定,提起抗告。

(二)原審裁定侵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1.應給予被告資訊獲知權之保障:⑴被告並未抄襲相對人之P&ID圖:

本案訴訟係審判被告有無侵害告訴人之營業秘密而該當有罪與否,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為公訴人證明被告有罪之重要證據,涉及公訴意旨所稱P&ID圖等件是否該當營業秘密,其與案外人日商○○○○公司為○○○○○公司所繪製「電子級硫酸P&ID圖」是否相似,如何相似?倘有相似處,是否根本僅是涉及硫酸製程技術之人所知悉者,非屬營業秘密等重要構成要件,且被告本於其專業所知,電子級硫酸與工業級硫酸之生產流程相似,生產流程早為業界所週知,相對人之P&ID圖中,諸多製程屬已揭露之專利。至設備材質及操作參數等,因每一個工廠均為獨特,參數會因原料、設備、外界環境、客戶要求或自身需求等而有不同,所以每一個廠建成後,均需重新反覆測試來找到最佳參數。例此,相對人所舉之證人○○○證詞可知,巴斯夫中華化學廠硫酸廠、馬來西亞硫酸廠、台中貝民硫酸廠、大陸嘉興硫酸廠之參數,均不相同,並無法沿用相同參數。且證人○○○證稱參數資訊會記載在巴斯夫公司生產部門之工作指導書內,並不會在P&ID圖內。故公訴人指稱大陸○○○○○鎮江廠之P&ID內之參數是抄襲巴斯夫,顯屬誤謬。

⑵被告無法判斷對己不利之事實:

大陸○○○○○鎮江廠硫酸製程由日商○○○○及太陽氟素設計,其硫酸製程P&ID圖係採用美規標準,其與相對人德國巴斯 夫公司採用德規標準,雖均為國際標準,然兩者編碼方式大有不同,核心製程三氧化硫之蒸發及純化製程亦完全不同,實無抄襲之可能及必要。縱認有抄襲,大陸○○○○○公司係委託並告知日商○○○○其建廠所需規範及要求,大陸○○○○○鎮江廠電子級硫酸廠P&ID為日商○○○○所繪製,此可傳訊日商○○○○證明之,被告豈有抄襲相對人之P&ID圖等資料之可能性,亦無此必要。準此,應給予被告本人閱覽、知悉附表二之內容,使其得以本於自己之專業進行比對,確認該等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而屬相對人或大陸○○○○○鎮江廠或日商○○○○之營業秘密,並使被告得以依其自己之判斷,針對不利於己之事項逐一辯駁,以立論無侵害相對人之營業秘密之無罪答辯。

2.原審裁定就附表二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原審裁定就附表二所示不利被告之關鍵卷證資料,竟僅對被告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且限制辯護人向未受核發秘密保持令之被告開示,實質限制被告閱覽或知悉其內容,完全無視於被告享有資訊獲知及公平審判之訴訟防禦權,未考慮透過可能「適當方式」保障被告閱覽或知悉卷宗權利,等同要在被告「完全不知悉」不利己證據資料內容之情形下接受審判,嚴重侵害被告行使訴訟防禦權,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予以撤銷。

3.辯護人未具理工背景:原審裁定認僅需辯護人具有專業知識,即可發現真實、保障被告人權,不僅過度簡化刑事審判實務,且忽略被告對於訴訟資料之獲知權,乃公平審判之基礎,被告對於有無涉案及涉案內容係親身經歷,其對於卷證資料之反饋,就本案訴訟具不可取代性,是原審裁定以僅需辯護人具有專業知識,辯護人之閱卷權即可完全取代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而不致侵害被告之訴訟權,所為之結論顯屬荒謬。遑論被告唯有經由閱覽卷證資料,始能確保辯護人確實具備應有之專業知識。原審裁定所造成之效果,為被告無法閱覽知悉卷證資料,無從掌握所涉犯罪事實之全貌,且必須在此情況下盡量擇取能在本案訴訟完全取代被告之地位,且具專業知識之辯護人,縱辯護人具有化學專業知識,僅可透過辯護人過濾轉述,執行上有不足處,原審裁定顯然昧於現今實務狀況,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不周。

(三)原審裁定妨礙辯護人履行辯護義務:

1.被告之辯護人應踐行事項:⑴向被告說明犯罪事實具體內容:

被告之辯護人為恪遵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對於受被告委任之辯護事務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遵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辯護人必須向被告明確說明起訴犯罪事實之完整具體內容,暨閱卷所知悉不利被告之全部證據資料內容,包括向被告告知其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事實所指營業秘密內容為何,暨公訴人提出證明該當營業秘密之證據資料內容。除使被告確認有無該等犯罪事實外,亦得探求被告對於不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關聯性之意見、獲取足以判斷該等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程度之關聯事實,俾能正確理解被告對被訴犯罪事實及證據之意見,以完整探究案情事實,確保被告對於是否認罪,或應堅持無罪答辯之理由,為正確之判斷。

⑵向被告確認其意思:

辯護人必須將為被告撰寫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等,給予被告親自審閱確認,始能確保辯護人提出之答辯內容符合被告本人之意思及無違被告利益。辯護人必須於被告在庭下,在法庭上就涉及營業秘密內容之有利或不利被告證據,以口頭針對實質內容為主張或辯解,使在庭被告得以確認該當庭主張或答辯是否符合被告本人之意思。辯護人必須於審理期日且被告在庭之下,進行辯論,辯論內容將不可避免敘及營業秘密內容,俾使被告確認是否已經完整陳述無罪主張之答辯理由。

2.原審裁定不當限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原審裁定僅對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令,命辯護人不得將附表二所示之重要訴訟資料對未受秘密保持令之人開示,包含被告,辯護人有違反者,將遭受違反秘密保持令罪之刑事追訴。易言之,原審裁定作成之結果,將使辯護人因憚於違反秘密保護令之刑責,無法善盡上開義務提供符合被告利益之實質辯護,形成義務衝突,甚至是要求辯護人於被告本人連起訴犯罪事實內容均不清楚,而無法表示意見之情況,由辯護人自行臆測被告對於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為被告辯護,因此進行之審判程序將嚴重違反法令及違反公平正義,原審裁定不當限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四)原審裁定未盡對被告之照料義務:相對人故意「僅以被告之辯護人」為對象,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刻意將被告不納入聲請核發對象,其目的在於藉由禁止辯護人將閱卷所得重要卷證資料,向未受秘密保持令之被告開示,以達到實質禁止被告閱覽重要卷證之目的,要屬濫用權利。法院基於對被告之訴訟照料義務,自應基於訴訟指揮權,曉諭營業秘密持有人或公訴人將被告列入秘密保持令核發對象或逕依職權為之,不應完全準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性質相牴觸規定,以免營業秘密持有人將秘密保持令制度濫用作為限制被告閱卷或知悉卷證內容手段。原審錯誤準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認法院無權審酌將被告列入秘密保持令核發對象,將刑事案件誤為民事案件審理,原審裁定即有違反對被告為訴訟照料義務之違法。

(五)原裁定限制被告藉由合理人力協助訴訟準備工作:核發秘密保持令之對象,絕非僅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應在合理範圍內,可針對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予以核發。此與刑事案件中被告僅能同時選任3名辯護人之規定無關。被告於原審已說明因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僅吳祚丞律師1人受委任擔任被告辯護人,難以於事務所內獨自完成辯護所需全部準備工作,對於進行訴訟,實有窒礙,乃請求原審對與吳祚丞律師同事務所之○○○及○○○核發秘密保持令,以協助吳祚丞律師從事準備工作而為輔助人,於行政事務或訴訟準備工作上給予協助。原審以○○○及○○○具有律師為由,無視其2人係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輔助人之身分,協助辯護人吳祚丞律師,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1項核發秘密保持令之主觀範圍,且○○○及○○○並非被告辯護人,被告亦未要求原審將該2人列為被告辯護人之意,顯見與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無關,原審裁定以大量篇幅闡述對「現代律師應如何自我充實,應如何具備不同能力」個人理念,固非無見,然因本案未涉選任辯護人之事,實係以不相干之理由,禁止被告得有辯護人以外之輔助人力協助其相關準備工作,原審裁定所為認定自有違誤。

二、原審裁定略以:

(一)相對人德國巴斯夫公司為原審適格之聲請人:相對人德商巴斯夫公司係依德國法律設立之公司,設有代表人,雖未經我國認許,仍具有權利能力,且其於本案亦具當事人能力。且相對人均為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法人,2公司為母子公司關係,相對人均有獨立法人格,得為本案營業秘密之所有權人應可認定。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台灣巴斯夫公司與德商巴斯夫公司以同為所有權人身分提出本案之聲請,應為適法。再者,德國與我國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而應受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拘束,符合營業秘密法第15條之互惠規定。

(二)附表二之營業秘密均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相對人所有或持有之電子級硫酸生產技術,有其獨特處及專業性,且品質需符合甚需達到台積電特挑化學品之要求,足見本案電子級硫酸之製程及參數,非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應認具有秘密性。本案之電子級硫酸每年可替相對人提供5,000萬歐元營收,對內屬於相對人之重要產品,對外而言,其對供應對象台積電之半導體生產扮演關鍵角色,乃至於該電子級硫酸之製程有影響半導體世代開發速度之可能,進而改變台積電於半導體代工產業鏈中領先者之地位,足見本案之電子級硫酸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再者,相對人對於本案電子級硫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包含附件二當中部分之資料,為書狀、證人筆錄性質,觀諸內容均有詳細記載或提及本案電子級硫酸之特殊製程及參數,是電子級硫酸製程本身之相關文件,內容均涉及本案之營業秘密,而聲請人於偵查時尚無偵查中秘密保持令制度下,先行透過聲請檢察官以分卷之方式保密,已可認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就附件二證人○○○筆錄部分,所涉及者為聲請人電子級氨水製造之製程與參數,就○○○筆錄部分涉及之營業秘密內容,雖與本案電子級硫酸有別,然符合秘密保持命令而屬已調查證據涉及相對人之營業秘密者,應一併作為秘密保持命令之客體為妥。職是,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主張之系爭契約內容,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盡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應受營業秘密之保護,已盡釋明之責任。

(三)駁回附表一部分之聲請:依照卷內資料顯示,相對人係於108年12月30日向原審提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惟附表一所列之證據,在此之前業經被告之辯護人閱卷而取得,首先自檢察官發動偵查作為迄今,相對人對附表一所列之證據應有認識,相對人於偵查時未向檢察官提出分卷或為其他保密措施之請求,實則該等證據資料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與營業秘密之要件不符,遑論其中證據屬於被告筆錄性質,此乃被告依據自身記憶或想法之呈現,衡諸秘密保持命令之意義是透過此保持命令之核發後,科以不當使用之刑責以拘束原審相對人,而實際操作秘密保持命令之方式是在辯護人所閱覽之卷證上為浮水印等註記。附表一既已閱卷,縱原審相對人基於秘密保持命令再向原審複製具有浮水印之卷證資料,僅徒具形式,倘有心人士欲將該等資料加以利用,豈會棄無浮水印之資料不用而選擇有浮水印之資料,致自陷於刑責,此部分再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已無實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餘地,相對人就附表一部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當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被告已委任吳祚丞律師、林邦棟律師及陳以蓓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之辯護人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8條所規定之3人上限,而欲擴張主觀範圍之○○○律師及○○○律師,並不具本案選任辯護人地位,被告已委任3名辯護人,且吳祚丞律師、林邦棟律師及陳以蓓律師,在本件均已納為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就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立法意旨可知,此等辯護人之數量足可滿足對於被告訴訟權利之保障,並未對被告防禦權造成妨礙,且綜觀吳祚丞律師所提出之書狀,僅是陳稱○○○律師及○○○律師具有法律專業,可協助支援證據資料整理及檢索法律見解與分析案情,並未對於上開律師有何專業理工背景可補其之不足有具體舉證或說明,且被告逕認辯護人之能力有所不足,實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名額內進行更換,被告已委任特定辯護人,本於雙方信賴關係,辯護人自應就不足處自行補足,倘允許僅因為謀求承辦案件之方便或效能,便欲擴張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將使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之界線難以劃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設計之目的將受破壞。

(五)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應依聲請為之:秘密保持命令應由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並無逕自擴張秘密保持命令之職權,遍查全卷相對人並未對被告及其餘非本案辯護人之律師部分提出聲請納入秘密保持命令範圍,是原審自無由擴張審酌聲請之範圍。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本件抗告人之抗告均不合法:本件抗告之相對人就本案訴訟卷,涉及相對人及第三人等營業秘密之資料,前於108年12月26日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原審為裁定主文如下:1.吳祚丞律師、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李岳霖律師、林嘉容律師、黃國銘律師、黃博彥律師、趙政揚律師、陳湘傳律師、賴思仿律師就本案訴訟之刑事訴訟案件,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2.其餘聲請駁回。就原裁定主文第2項而言,因原審係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即未就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相對人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抗告,故此部分

主文已確定,原審裁定之相對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並未受有秘密保持命令,此部份並非抗告人得提起抗告之範圍。就原裁定主文第1項而言,倘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業經准許,即不得提起抗告。原裁定主文第1項係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該裁定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即原審裁定之相對人等,發生效力,依審理法第13條之立法理由所示,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是被告黃○○、李岳霖律師及林嘉容律師就原裁定主文第1項之抗告,均不合法。再者,相對人關於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等狀,向來僅將「被告之辯護人等」列為相對人,至相對人109年3月25日刑事聲請限制閱覽暨陳述意見狀係僅就「限制閱覽」部分之聲請,始將被告黃○○列為相對人10,自該狀僅於「貳、聲請限制被告閱覽」部分提及被告等人,即可得知。準此,被告黃○○、李岳霖律師及林嘉容律師等3人之抗告,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未受妨害:我國司法實務肯認秘密保持命令之核發,縱未納入被告,然被告之辯護人受有秘密保持命令得閱覽卷宗下,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並未受妨害,被告是否被納入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應由法院個案認定之。原裁定雖未納入被告黃○○、○○○,惟各被告辯護人均受有秘密保持命令得閱覽卷宗,以協助被告進行實質辯護,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並未受妨害,抗告人之抗告無理由。縱法院採取此衡平之方案,仍不會產生妨礙本案訴訟之情形。

(三)不應容許被告透過訴訟取得營業秘密:

1.被告得委任有相關專業之律師:本案涉及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惡意違背保密約定,涉嫌將相對人之營業秘密洩漏予大陸地區競爭廠商,甚至協助競爭廠商建廠,以謀求不法利益。而相對人本欲透過訴訟途徑尋求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救濟,倘容認被告得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告訴人等之營業秘密、或擴大其所知悉之範圍,甚至持之於訴訟外使用,無異造成相對人之營業秘密遭訴訟制度傷害之不當結果。況原裁定中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係因相對人信任司法機關將予以保密並配合調查所提出,未必為被告所知悉或掌握,自不應予以被告閱覽。本件爭議涉及化工相關之營業秘密,抗告人得委任具有化工專業之專利師或律師為其辯護人,此為智慧財產權訴訟之常態,抗告人刻意不為,甚至以欠缺化工專業之辯護人為由,要求將相對人營業秘密隨意揭露予被告或被告指定之人,顯然視相對人營業秘密之秘密性於無物。

2.不應再提高營業祕密外洩風險:相對人已就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客體予以特定,並將被告等委任高達10名之辯護人均列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抗告人竟為無謂爭執,顯有刻意妨礙訴訟及意圖透過訴訟程序不當取得及侵害告訴人等營業秘密之嫌。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客體為相對人之重要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本應合理限制,並無理由因被告自行選擇委任二事務所而恣意開放予非辯護人之第三人任意閱覽,以致提高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況相對人已同意多達10名之辯護人基於被告防禦權需要,透過秘密保持命令閱覽具有營業秘密之卷證,被告本應自行分配及協調辯護人之專業,然其以人數不足無法辯護為抗告理由,實不足採。相對人因為被告等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已有高達數十億元之損害,原審裁定肯認相對人營業秘密有予以保護之必要,故原裁定適法與妥當,自應予以維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智慧財產之訴訟涉及營業秘密時,其應保密之對象,常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利害關係人,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所有人,雖得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然為兼顧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應賦予利用或接觸營業秘密之權利,故法院得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洩漏之風險。抗告人主張被告得合法提起抗告,且原審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實不當限制其辯護權行使云云。相對人抗辯稱原審已保障被告辯護權之行使,且不應再擴大秘密保持命令洩漏之範圍等語。職是,本院首應說明本件得否提起抗告;繼而認定被告是否為提起本件抗告之適格當事人;倘本件得提起抗告,最後判斷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要件、本件附表二之資料有無秘密性、是否與本案關連性有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性。

(一)本件不得提起抗告:

1.原審裁定為准予聲請之秘密保持命令:按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11條第1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第30條於刑事訴訟情形準用之。

申言之,秘密保持命令之抗告,需針對駁回聲請,始得為之。查本件原審裁定主文第1項,係准予聲請之秘密保持命令,核非駁回相對人之聲請。而相對人就遭駁回之附表一部份,並未提起抗告。職是,抗告人李岳霖律師、林嘉容律師為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不服秘密保持命令,應以聲請撤銷原審裁定方式為之,不得提起抗告。

2.限制辯護權行使係為衡平營業秘密之保障:抗告人雖主張原審裁定不當限制被告之辯護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非以抗告方式無法救濟云云。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立法理由本旨,係因我國現行法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保護,民事訴訟法與營業秘密法均有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而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保密之對象,常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法院固得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然他造當事人之權利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而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衝突之利益,故本法第1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申言之,秘密保持命令本雖有限制辯護權行使之可能性,然為兼衡營業秘密之保障,故以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衡平之。準此,營業秘密之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訴訟程序所提出之營業秘密,其得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避免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權利人之權利。

(二)被告黃○○非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

1.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不及於被告:⑴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

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第1款定有明文。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係由當事人以書狀提出聲請,法院並無職權進行擴張,所為裁定不得超出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所聲請之主觀範圍。查原審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就附件二部分,僅及於吳祚丞律師、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李岳霖律師、林嘉容律師、黃國銘律師、黃博彥律師、趙政揚律師、陳湘傳律師及賴思仿律師,不包含本案刑事被告(見本院卷第

9 至10頁)。⑵法院無擴張秘密保持命令之職權:

抗告人雖主張被告受列為告訴人等109年3月25日刑事聲請限制閱覽暨陳述意見狀「相對人10」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05頁)。然細譯該書狀,並非就被告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而係限制被告閱覽(見原審卷一第211頁)。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條文可知,秘密保持命令需由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並無逕自擴張秘密保持命令之職權。準此,遍查全卷相對人並未對被告提出聲請納入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範圍,原審自無由擴張審酌之範圍,被告非秘密保持命令所及,顯非相對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被告非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不得提起本件抗告。

2.被告得就本案訴訟進行實質辯護:⑴對辯護人聲請閱卷權得有合理之限制:

①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2 號解釋理由書認憲法第16條

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54 號解釋)。就刑事案件審理實務而言,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被告雖為閱卷權之權利主體,然行使權限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所為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之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固不得限制。惟閱卷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為免徒增不必要之閱卷勞費妨害另案之偵查、或他人之隱私資料或業務秘密,允由法院得就前開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有審核准駁、限制之權,就辯護人所聲請閱覽之卷內筆錄及證物,係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業務秘密為由,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②釋字第762號解釋雖肯認在訴訟權之概念下,法院審判應以

正當法律程序為之,賦予被告公平審判之權,進而認定被告於審理程序中應有閱卷權。然依憲法第23條之意旨可知人民基本權利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況,可透過法律加以限制,本案眾多辯護人固均以被告訴訟權應受保障而希望將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擴張及於被告,惟立法者就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設計,本身是在營業秘密所有人、持有人及被告兩方權益保障中取得平衡,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之同時,亦應保護於營業秘密受侵害者之基本權利,營業秘密之所有人、持有人因其營業秘密得以在其專業領域中營運獲利,不僅對公司股東創造利潤,相當程度亦促進科技產業之發展,促進產業前進之動力,落實企業之社會責任。故對於營業秘密之所有人、持有人而言,營業秘密應受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倘營業秘密之所有人、持有人透過訴訟制度主張權利時,必須面對自身營業秘密可能再度被不當使用或洩漏之疑慮時,必然減少營業秘密之所有人、持有人利用司法制度之動機,導致對於營業秘密之所有人、持有人之訴訟權產生侵害。是當雙方基本權之保障產生衝突時,而立法者已透過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予以權衡時,職司審判之司法機關自應予以尊重。自秘密保持命令之條文觀察,被告被納入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與否,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聲請範圍加以認定。準此,本院認為無論被告有無納入秘密保持命令之情況,被告訴訟權是否真正被保障與實踐,關鍵應在於辯護人之功能如何發揮,不應僅以被告是否被納入秘密保持命令,遽認被告訴訟權未受保障。

⑵被告得委任專業背景之律師為辯護人:

①我國法學教育具多元與開放性,律師資格取得不限於傳統法

律學系畢業者始可報考,非本法律主修之人可在符合資格後報考,並取得律師資格,是被告在選任辯護人時,除選擇傳統法學教育出身之辯護人外,在市場機制之運作,亦有理工、法律雙重背景之律師可供委任,縱律師是傳統法律背景出身,然法律反應社會生活運作之學科,無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當承辦各類專業類型訴訟時,律師既受當事人委任,無論是擔負辯護人或代理人角色,自應本於當事人之信賴關係,自行加強新知或不足部分。在各項領域走向專業化,精細分工之狀況,律師面對此類專業案件之核心價值,應將原本複雜、艱澀之專業名詞或概念涵攝於法律概念,經由清晰、可理解之言詞進行攻防,使法院可透過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協助,對案情有所暸解而為裁判。

②刑事訴訟法第28條賦予被告選任多數辯護人之權利,被告自

得就律師背景與專業加以挑選與比較,在涉及不同專業領域之訴訟時,如何組成辯護人團隊,實為被告訴訟權之核心,同時是被告訴訟權落實之關鍵。立法者對於每位被告可委任律師之人數,作出一定名額限制,是對於被告訴訟權之規範,以調和訴訟有效率之進行。易言之,被告面對到涉及特殊領域之專業訴訟時,自可透過選擇兼具有專業背景之律師充任辯護人,或者透過委任具有特殊專業背景之律師與專精法律攻防之律師進行搭配,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8條立法保障訴訟策略之一環,倘被告認原本委任之辯護人在部分專業領域有所不足時,可透過委任具專業知識之辯護人予以補足。準此,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與刑事訴訟法之多數辯護制度,形成相互輔助之機制,不至於因未將被告列入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而有侵害被告訴訟權之問題。

⑶營業秘密應有合理保護之機制:

被告之辯護人吳祚丞律師雖主張擴張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應納入同事務所之○○○律師及○○○律師云云。然被告已委任吳祚丞律師、林邦棟律師及陳以蓓律師3名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之辯護人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8條所規定之上限,而欲擴張主觀範圍之○○○律師及○○○律師,並不具本案選任辯護人地位,被告已委任上限之辯護人,且吳祚丞律師、林邦棟律師及陳以蓓律師,本案訴訟均已為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就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立法意旨可知,辯護人之數量足可滿足對於被告訴訟權利之保障,並未對被告防禦權造成妨礙。○○○律師及○○○律師具有法律專業,自可以非辯護人之身分協助支援證據資料整理及檢索法律見解、分析案情。被告已委任特定之上限辯護人,本於雙方信賴關係,辯護人應本於法律專業素養,保護被告之訴訟權。準此,本院認僅因為謀求承辦案件之方便或效能,而欲擴張秘密保持命令之主觀範圍,將無法達秘密保持命令之目的,喪失營業秘密應有之合理保護機制。

五、本裁定結論: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均不得提起本件之抗告,且原審之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未使被告之辯護權不能行使,是原審就附表二部分准予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合法適當。本件不得提起抗告,本院爰不予論述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要件、本件附表二之資料有無秘密性、是否與本案關連性有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性。抗告人抗告意旨猶持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業經本院論駁如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附表一┌──┬────────────────┬─────────────────────┐│編號│ 證據名稱 │ 卷次及頁數 │├──┼────────────────┼─────────────────────┤│1 │108 年1 月3 日黃○○第1 次調查筆│108 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一第29頁至第35頁 ││ │錄 │ │├──┼────────────────┼─────────────────────┤│2 │108 年1 月4 日黃○○第2 次調查筆│108 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一第58頁至第62頁反面││ │錄 │ │├──┼────────────────┼─────────────────────┤│3 │黃○○住處查扣之硫酸、氨水P &ID│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一第63頁 ││ │圖(應為000000000圖) │ │├──┼────────────────┼─────────────────────┤│4 │108年1月4日黃○○訊問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一第79頁至第83頁 │├──┼────────────────┼─────────────────────┤│5 │108 年1 月4 日○○○訊問筆錄 │108 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一第136 頁至第139 頁││ │ │反面 │├──┼────────────────┼─────────────────────┤│6 │108 年1 月4 日○○○第2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二第82頁至第82頁反面 ││ │錄 │ │├──┼────────────────┼─────────────────────┤│7 │108 年1 月4 日○○○訊問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二第85頁至第88頁 │├──┼────────────────┼─────────────────────┤│8 │108 年1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三第4頁至第9頁反面 ││ │錄 │ │├──┼────────────────┼─────────────────────┤│9 │108 年1 月4 日○○○第2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三第24頁至第28頁 ││ │錄 │ │├──┼────────────────┼─────────────────────┤│10 │JH配置總表、溶劑回收配置圖、氨水│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三第29頁至第43頁反面 ││ │流成圖、硫酸流程圖 │ │├──┼────────────────┼─────────────────────┤│11 │108 年1 月4 日○○○第3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三第44頁至第45頁反面 ││ │錄 │ │├──┼────────────────┼─────────────────────┤│12 │108年1月4日○○○訊問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三第50頁至第61頁 │├──┼────────────────┼─────────────────────┤│13 │108年1月4日○○○訊問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三第87頁至第90頁反面 │├──┼────────────────┼─────────────────────┤│14 │107年9月27日○○○訊問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四第27頁至第30頁反面 │├──┼────────────────┼─────────────────────┤│15 │黃○○手機LINE「○○○/ ○○○/ │108 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四第109 頁至第118 頁││ │○○○/ ○○○」群組畫面 │反面 │├──┼────────────────┼─────────────────────┤│16 │黃○○手機LINE群組「○○○」之畫│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四第126頁至第151頁 ││ │面 │ │├──┼────────────────┼─────────────────────┤│17 │108 年3 月25日○○○訊問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六第5頁至第7頁 │├──┼────────────────┼─────────────────────┤│18 │108 年4 月8 日○○○第3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六第17頁至第22頁 ││ │錄 │ │├──┼────────────────┼─────────────────────┤│19 │108 年4 月8 日○○○第4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六第173頁至第175頁 ││ │錄 │ │├──┼────────────────┼─────────────────────┤│20 │108 年4 月9 日○○○第3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664號卷七第6頁至第10頁 ││ │錄 │ │├──┼────────────────┼─────────────────────┤│21 │108 年1 月3 日黃○○第1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26頁至第30頁 ││ │錄 │ │├──┼────────────────┼─────────────────────┤│22 │108 年1 月4 日黃○○第2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52頁至第56頁反面││ │錄 │ │├──┼────────────────┼─────────────────────┤│23 │黃○○住處查扣之硫酸、氨水P &ID│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57頁 ││ │(應為000000000圖) │ │├──┼────────────────┼─────────────────────┤│24 │黃○○手機LINE群組「○○○」之 │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62頁 ││ │畫面 │ │├──┼────────────────┼─────────────────────┤│25 │黃○○手機LINE「○○○/ ○○○/ │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82頁至第91頁反面││ │○○○/○○○」群組畫面 │ │├──┼────────────────┼─────────────────────┤│26 │黃○○手機LINE群組「○○○」之 │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99頁至第124頁 ││ │畫面 │ │├──┼────────────────┼─────────────────────┤│27 │108 年3 月13日黃○○第5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125頁至第129頁 ││ │錄 │ │├──┼────────────────┼─────────────────────┤│28 │黃○○手機LINE「○○○○○○」聊│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一第131頁至第141頁 ││ │天內容 │ │├──┼────────────────┼─────────────────────┤│29 │107 年6 月2 日至107 年10月26日○│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反面││ │○○手機WECHAT與○○○聊天之畫面│ │├──┼────────────────┼─────────────────────┤│30 │107 年10月29日至107 年12月25日○│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二第50頁至第64頁 ││ │○○手機WECHAT群組「台灣團隊」聊│ ││ │天畫面 │ │├──┼────────────────┼─────────────────────┤│31 │108 年4 月8 日○○○第4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 ││ │錄 │ │├──┼────────────────┼─────────────────────┤│32 │○○○之NAS 雲端硬碟資料夾擷取畫│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二第70頁至第75頁 ││ │面 │ │├──┼────────────────┼─────────────────────┤│33 │108 年1 月4 日○○○第2 次調查筆│108 年度偵字第13429 號卷二第106 頁至第108 ││ │錄 │頁反面 │├──┼────────────────┼─────────────────────┤│34 │108 年4 月9 日○○○第3 次調查筆│108 年度偵字第13429 號卷二第110 頁至第114 ││ │錄 │頁反面 │├──┼────────────────┼─────────────────────┤│35 │108 年3 月14日○○○第2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二第130頁至第135頁 ││ │錄 │ │├──┼────────────────┼─────────────────────┤│36 │108 年1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三第1頁至第6頁 ││ │錄 │ │├──┼────────────────┼─────────────────────┤│37 │108 年1 月4 日○○○第2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三第21頁至第25頁 ││ │錄 │ │├──┼────────────────┼─────────────────────┤│38 │108 年1 月4 日○○○第3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三第26頁至第27頁 ││ │錄 │ │├──┼────────────────┼─────────────────────┤│39 │108 年1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三第31頁至第36頁 ││ │錄 │ │├──┼────────────────┼─────────────────────┤│40 │108 年1 月4 日○○○第2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三第51頁至第55頁 ││ │錄 │ │├──┼────────────────┼─────────────────────┤│41 │108 年1 月4 日○○○第3 次調查筆│108年度偵字第13429號卷三第56頁至第57頁 ││ │錄 │ │└──┴────────────────┴─────────────────────┘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 對應之電子檔名 │ 參考 │├──┼────────────┼───────────┼─────────┤│1 │臺灣巴斯夫、德商巴斯夫刑│108_偵_001664_SEC_001 │ ││ │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 │ │ │├──┼────────────┼───────────┼─────────┤│2 │巴斯夫公司電子級硫酸鑑定│108_偵_001664_SEC_002 │ ││ │報告 │ │ │├──┼────────────┼───────────┼─────────┤│3 │○○○秘密筆錄 │108_偵_001664_SEC_003 │108 年度偵字第1664││ │ │ │號卷七第4之1頁 │├──┼────────────┼───────────┼─────────┤│4 │刑事局製作電子級硫酸製成│108_偵_001664_SEC_004 │108 年度偵字第1664││ │圖比對報告 │ │號卷七第61頁 │├──┼────────────┼───────────┼─────────┤│5 │台積電所用化學品名稱、用│108_偵_001664_SEC_005 │108 年度偵字第1664││ │途一覽表 │ │號卷六第182頁 │├──┼────────────┼───────────┼─────────┤│6 │○○○秘密筆錄 │108_偵_001664_SEC_006 │108 年度偵字第1664││ │ │ │號卷四第190頁 │├──┼────────────┼───────────┼─────────┤│7 │○○○ ○○○秘密筆錄 │108_偵_001664_SEC_007 │108 年度偵字第1664││ │ │ │號卷四第196頁 │├──┼────────────┼───────────┼─────────┤│8 │圖表 │108_偵_001664_SEC_008 │108 年度偵字第1664││ │ │ │號卷一第89頁 │├──┼────────────┼───────────┼─────────┤│9 │臺灣巴斯夫、德商巴斯夫刑│108_偵_001664_SEC_009 │ ││ │事告訴狀 │ │ │├──┼────────────┼───────────┼─────────┤│10 │○○○ ○○○秘密筆錄 │108_偵_001664_SEC_0010│108 年度偵字第1342││ │ │ │9 號卷四第16頁 │├──┼────────────┼───────────┼─────────┤│11 │○○○、○○○秘密筆錄 │108_偵_001664_SEC_0011│108 年度偵字第1342││ │ │ │9 號卷四第27頁 │├──┼────────────┼───────────┼─────────┤│12 │電子級硫酸P&ID圖 │108_偵_001664_SEC_0012│108 年度偵字第1342││ │ │ │9 號卷一第72頁 │└──┴────────────┴───────────┴─────────┘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