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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刑智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其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9 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其儒於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判決附表編號二所犯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二所處之有期徒刑4 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