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其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9 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其儒於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判決附表編號二所犯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二所處之有期徒刑4 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