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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聲參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參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參與人欣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崴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羅O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1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聲參字第1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發現有不應參與之情形,例如應沒收之財產明顯非屬參與人所有、參與人已陳明對於沒收不提出異議或檢察官表明無沒收參與人財產必要而法院認為適當者,原所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以免徒增本案訴訟不必要之程序負擔。」。又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上之矛盾,非但有損裁判公信力,且滋生沒收裁判之執行上困擾,故對本案關於違法行為或沒收之裁判上訴者,其效力應及於相關之沒收部分。」,參此1法理,受不利判決之被告,對原判決有所不服而上訴,然基於對於原判決的結果可以接受(如得易科罰金等)或為避免訟累等因素的考量,於上訴審判決前依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之規定撤回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原判決如未上訴,即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之第三人參與沒收裁定,即因被告撤回上訴而失所附麗,為避免法院因附隨本案之參與沒收程序審查犯罪事實,造成裁判矛盾之結果,應認此情況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而應為撤銷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

二、被告羅O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107年度智易字第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月13日依檢察官聲請准許參與人欣崴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崴公司)參與本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沒收程序(109年度聲參字第1號)。惟被告之後於同年9月2日當庭具狀撤回上訴(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1號卷第57頁),而本案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已不得為本案之審理,自無於審判期日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調查,故本院所為之欣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即因被告撤回上訴而有不應參與之情形,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之規定撤銷前開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惠如法官林惠君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2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書記官林佳蘋3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3